标题 | 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
范文 | 柳亚男 摘 要: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功能应用范围的扩大,使窃取他人利益成果的违法行为逐渐滋生,这使原创造者的权益得到了严重侵犯,网络侵权尤其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近几年来是愈演愈烈。为了保护原创造者的网络知识产权,原创造者要勇于拿起相关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相关的法律改善者也要针对实际情况,使法律日臻完善,能一直成为最合适的理论后盾,以达到维护原创造者的基本权益。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重难点 网络知识产权的种类有很多种,比如数字化作品权、电子版权、计算机软件权等,这些都是借助计算机技术而生,也是通过此被窃取劳动果实。现在的重难点就是现存的法律已经过时,无法应对现在层出不穷的多种侵权情况。本文主要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进行研究。 1 当前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研究现状 关于多种网络知识产权,我国联合国际已经颁布了好几种法律,并且这些年以来,都有不同程度的重新修订,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原创造者的权益。相关的中国法律有《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中实施的国际法律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在我国应用较多的是《著作权法》,其中第十四条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将某些原材料进行加工,制作成有立意的新材料行为,属于汇编行为,汇编人员只有汇编作品著作权,汇编人员要注意不要将原作品的著作权囊括在自己可以行使的著作权里面。这些内容是在间接承认原著作权,并且将其纳入到保护范围内,使改编者无法侵犯。所以当数据库著作权被侵犯时,受害人完全可以将其作为维权的参考依据。 2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问题的表现 主要有四方面,其一网络对于现实世界中的人来说,是个虚拟世界,在这个世界中,人與人之间虽然能无障碍交流,但没有实名制,所以在有意的情况下,想要知道对方的身份很难。这完全不利于网络知识产权的维护,因为原创造者完全无法自动接收到窃取信息,包括窃取人的真实身份、窃取时间长短、窃取成果所获得的利益等。并且这种情况,原创造者一般无法进行维权。其二,多种形式存在的多媒体作品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分别规定,如果出现侵权事件,会发现法律很笼统,没有具体的维护措施。其三,所有的数字化作品是网络知识产权的依托对象,这些作品的传播以及储存甚至窃取利用形式都是一样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这些作品界限不明朗,所以法律的保护形式也无法完全界定。其四,网络知识产权侵犯的主要形式是窃取者复制作品,而复制品的复制百分比多少时才会构成侵权,这一点法律还没有给出具体的界定[2]。 3 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 1、公民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识薄弱 对于网络知识产权来说,侵权事件要远远早于立法维权。在最初的时候,很少有人站出来对自己的网络知识产权进行维护,这主要是因为公民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识薄弱。对于原作者来讲,获得窃取信息时总是具有滞后性,而如果该信息的利益价值不是很大时,原作者潜意识会觉得无所谓,即使有所谓者,也只是在网络中表明自己的原作者身份,却无法对侵权者造成实质性的惩罚,而不善于借助法律武器也促使原作者屡次被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于侵权者来讲,尤其是在窃取难度比较大的作品窃取成功时,会给他们一种成就感,而来自陌生网友的点赞会膨胀其心理,会产生心理变化,觉得作品就是自己的,而原作者的无代价或低代价追究,还远远不如其在作品中的收益,这就助长了他们侵权的嚣张气焰。对于陌生网友来说,当原作者澄清事情真相时,网友漠不关心,只在乎作品内容是否有价值、有趣等,甚至只是充当侵权与被侵权双方纠纷的围观叫好者,尤其是一些媒体,对该事件的关注点也不在于作品的维权,只是将焦点放在双方争斗上,觉得这才是看点。所以原作者维权孤立无援,侵权者洋洋自得。这些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相关法律宣传不到位,应用不广泛,使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生活中一直都是在侵权,主要指的是自觉免费使用某些网络资源[3]。 2、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新型化 随着网络技术在各行业的应用广泛,许多新功能的开发,使得知识产权种类越来越多,网络域名权纠纷的出现就是证明。可以说法律的完善速度远远不如侵权新行为出现的速度,并且侵权技术含量越来越高,涉及的利益也越来越大,涉及的群体也越来越多,这都使得相关法律无法得到有效实践。 3、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认定难度加强 网络全球性,使得网络信息传递的范围越来越广,并且没有相关软件对原作者发出预警,只能依赖原作者自己发现,另外,作品窃取证据很难收集、在进行保存的过程中一旦出现纰漏,也是没有任何蛛丝马迹可循的,也无法恢复,这都使得纠纷的认定难度加强。 4 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措施 1、设立专项立法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目前的《著作权法》等法律确实囊括了网络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但因为网络知识产权只是诸多知识产权中的一个小分支,所以在很多方面规定都很笼统,甚至在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界限不明显,所以在原作者进行维权的过程中,有关法律的有效性总是有限,使侵权者的受惩代价太低。这不利于减少侵权行为,也不利于完全保障原作者的权益。所以有必要针对网络知识产权成立专门的法律,该法律包括所有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类型和情况,并且要保障该法律的修订时间间隔短些。在必要时候,当现实生活中出现新的侵权情况时,该法律要与时俱进,及时修订,使受到侵害的原作者能少一些。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内容要保证完善齐全,使侵权行为总有对应的条款,使侵权者总有要背负的责任。另外,对于其他的类似《著作权法》法律,要对网络知识产权的相关部分进行完善,使原作者维权有更充分的法律依据。比如在电子证据收集时,原作者可委托专门技术人员辅助采集证据;将维权事件的承担责任方范围扩大,一方面督促相关负责人员加强对此类事件的重视,另一方面可以帮助原作者获得更多的赔偿;如果国内的相关法律对某些情况法律有效性有限,可以用国际法律来维权[4]。 2、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和行业自律 健全立法,公平严谨执法,对侵权行为严惩不贷,可以针对侵权者通过侵权的获益情况进行物质上和其他方面的处罚,使其侵权代价远远大于收益,才会对其真正起到立威作用,这一切都需要由专门的执法监管部门来实现。比如在社会中出现侵权事件比较严重的情况时,国家版权局可以出面,主动出击,对侵权事件进行处理。此外,执法监管部门还要将目光放到侵权作品所传播的网站上面,对网站所属企业进行管辖,如果企业有意放任侵权行为,有关部门可对该企业进行惩罚。 3、增强公民在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的意识 在专门法律立项后,在严格执法后,诸多主流媒体还要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相关事件的报道,使全国公民都能了解网络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以及侵权后果的严重性[5]。只有这样,才能使公民真正对网络知识产权重视起来,并自觉抵制侵权作品,维护原著。 5 结语 在网络时代,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况如果不及时通过法律制止,侵权行为还会愈演愈烈,受到侵害的原作者也会越来越多,为了保证更多人的创造积极性,我国所有相关部门以及所有公民都应行动起来,健全法律,应用法律。 参考文献 [1]王改琴.我国现行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及其突破路径[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03):31-33. [2]唐海潇,刘海雁.论加强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研究[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3,14(06):148-150. [3]祝艳京.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2,(06):38-39. [4]张深山.浅议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1,(21):259. [5]展云.浅析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J].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04):2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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