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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国际贸易合同主体欺诈及其对策
范文 李文颖
摘 要:随着我国加入WTO,国际贸易在我国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迅猛发展势头,欺诈风险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从事国际贸易的每一个经济个体。在诸多的国际贸易欺诈形式中,具有欺诈性质的合同是尤其应当系统研究并严加防范的。
关键词:虚构合同;主体欺诈;对策
1 引言
随着我国加入WTO,国际贸易得到空前的发展,与此同时,国际贸易中的欺诈日益增多,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再加上当前迅速恶化的外部经济环境,使我国对外贸易遭遇严峻挑战,特别表现在外贸合同履约率大幅下降,纠纷明显增多。争议焦点多集中在不付货款、货物质量争议、拒不接收货物等方面。在诸多的国际贸易欺诈形式中,利用合同进行欺诈占很大比例,因此,系统地研究国际贸易合同主体欺诈及其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国际贸易合同主体欺诈的形式
从事国际贸易的当事人各种各样,有享誉世界的大公司,也有财力不济的小商人,甚至有债台高筑的贸易骗子。因此,时常有令当事者欲哭无泪、旁观者触目惊心的欺诈悲剧发生。以公司为主体的欺诈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虚构合同主体欺诈
1、假扮合同当事人主体
在订立合同时,一些不法国际“商人”虚造不存在的公司实体,或以无贸易资格者冒充有资格者,以无某身份者冒充有某身份者进行欺诈。这些人所代表的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或者是没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的商行。或这些人是仅能提供公司名称、个人名片、联系电话而不具备签署贸易合同资格的中间商。因为熟知中国内地情况,能招揽一些生意而从中牵线挂钩,收取佣金,却不能从事直接的货物买卖。
2、无签约资格主体
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独立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地位进行欺诈。这种子公司所属的母公司知名度较高、资本雄厚,而子公司的资本很可能少得可怜,因而往往打着母公司的招牌招揽大宗生意。与此类公司合作,如标的额特别大,超过了子公司的承受能力,而子公司又是独立注册的,具备法人资格,财务上与母公司相对独立,因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很大。
3、当事人一方属职业诈骗
合同当事人一方是职业骗子,他们编造假的公司名称、假的身份证、制作假的个人名片和采取给予合同对方好处等手段,蒙骗合同对方当事人,从中牟取暴利,一旦得手便逃之夭夭,不留任何线索。
(二)变更合同主体欺诈
国际贸易合同是通过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合同规定亲自来履行的,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是合同履行主体。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然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履行合同的主体变更时有发生,合同主体变更,实际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国外公司与我国外贸企业签订合同后,在履行过程中外方编造借口称自己无法履约,向我外贸公司提出比原合同更为优惠的履约条件而建议由另一家外国公司代为履约。在此优惠条件的吸引下,我外贸公司对国外代为履约方的资信等情况未做深入的调查了解,在不知其底细的情况下同意由其代为履约很容易上当受骗。
(三)有限责任欺诈
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商业实体多为有限责任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法律特点就是公司以全部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而给某些心怀恶意的国际贸易欺诈者以可乘之机。他们以很低的资本注册一个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广泛地联系客户,在超出自己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大量下定单,并以外商急于要货为由大量索要货物,以合法的形式签合同或开出保函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最后即使是法院判令其付款,但按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也只承担少得可怜的注册资本金额,而令供货商损失惨重。
3 国际贸易合同主体欺诈的对策
在实践中,对于国际贸易合同主体欺诈,主要采取以下对策:
(一)资信查询
所谓资信,就是指外商的综合经济状况和综合商业形象。慎重选择合同对方当事人,首先必须要做的是,查清对方的资信情况。综合经济状况主要包括外商的注册资本额、实收资本、账户余额、授信额度、主要业务范围、经营能力等;综合商业形象主要包括有关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商业道德和商业作风等。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关系到其有无承担债务责任的能力和有无履约的诚意。
资信调查主要方面:
1、对方的经营状况:了解对方的经营状况,调查企业的成立性质,企业何时成立,分布在哪个行业、部门;对方企业管理人员与营业额的比例,国内营业额与海外营业额的比例,本部营业额与分支机构及外协单位完成的营业额比例,在营业额中,要了解成本与利润的比例等。由此可以初步看出该企业的推销和经营管理能力。
2、法定地址与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是合同当事人经营活动的中心,能为对其他方面的调查工作提供线索;注册资本是在合同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
3、信誉:信誉好坏直接反映当事人的经营作风、财务状况及履约能力。
(二)主体法律性质的审查
审查国际贸易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性质,主要是审查合同对方是否具有谈判签约的合法资格。资格主要是确认对方的缔约能力,关系到合同是否合法和能否有效成立。因此,谈判订约前必须注意审查对方的资格。与无资格者所签合同在法律上无效,即该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任何法律保护。审查外商的资格应集中在其法律属性的审查上,因为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的法律属性不同,法律地位就不同,也就具有不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对合同主体的资格审查分四种情况:
1、对方以自然人身份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方要设法确定其是否具有法定的行为能力(即缔约能力) 。各国法律规定,要取得订约能力必须满足两项条件:一是达到了订约的法定年龄;二是理智健全、精神正常。
2、对方以法人或非法人经济身份出现:国内法上的经济组织种类很多,不同类型的经濟组织具有不同的订约资格范围,超越范围缔结的合约无效。另外,虽然子公司受其母公司控制,但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母公司无权代替其子公司签约。因此,在与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签约时,当事人一方应该要求对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以确定其订约资格。
3、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出现: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人,一般为公司、企业或其他法人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如经理、董事长等。毫无疑问,法定代表人依法具有签约能力,但必须防范与假冒的法定代表人签约。这就需要查验能够证明对方身份和地位的各种法律文书,以核实其法定代表人身份。
4、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应要求对方提供有效的代理委托书,或者是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或其法定代表人) 出具的授权证书,并确认其真伪。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尽管在高额利润的诱使下,国际贸易中的合同主体欺诈事件时有发生,其手段也多样化、智能化,但我外贸企业只要保持警惕,在签订合同时做到合法、严密、谨慎、充分,在履行时从以上诸方面严格防范,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或减少欺诈、被骗案件的发生,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王德湘.合同漏洞、欺诈补救与防范[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2]冯大同.国际商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3]郑冲,曹红梅.德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王宝发.合同纠纷的预防与解决[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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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9: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