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新乡市居民对家庭医生式服务的认知调查与影响因素分析 |
范文 | 王子洋 摘 要:目的 调查新乡市居民对家庭医生服务认识及影响的因素。方法 运用自行设计的调查问卷,于2017年12月-2018年1月在新乡市抽取566户家庭,抽样方法为单纯随机不重复抽样。以每户家庭为单位,选出一人,调查员对其进行面对面问卷调查。 结果 23.5%选择“很了解”,65.7%选择“比较了解”,9.7%选择“了解”,1.1%选择“不了解”。其中性别、家属是否患有慢性病是家庭医生式服务认知程度的影响因素。结论 新乡市居民对家庭医生式服务认知程度较好,但仍需要加大力度宣传,争取让每一个人了解家庭医生服务本质,为签约服务打下基础。 关键词:新乡市,居民,家庭医生,认知,影响因素 家庭医生式服务是社区卫生服务的延伸和发展,是借鉴国外家庭医生服务模式提出的一种新形式,以居民健康管理为主要内容,在充分告知、自愿签约、自由选择、规范服务的原则下,按照1∶600的比例,社区卫生服务团队与服务家庭签订协议并通过与居民建立相对稳定的关系,为居民提供主动、连续、综合的健康责任制管理[1]。2016年6月6日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联合制定《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力争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人群,形成与居民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全覆盖[2]。家庭医生式团队服务可以充分整合医疗资源,提供生理-心理-社会支持式照顾及持续性、综合性、个体化的照顾[3]。国外家庭医生服务发展已经比较成,目前国内对此报道较少[4],而河南省对家庭医生服务的报道更是少之又少。为了解新乡市居民对家庭医生式服务的了解程度,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能够更好的推行,本研究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采用定量法和单纯随机不重复抽样法对新乡市1317居民进行家庭医生签约意愿调查表,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以新乡市的城镇为样本区,采用定量法和单纯随机不重复抽样法,共发放60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566份,回收有效率94.33%。 1.2 方法 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4-5],结合本研究的目的和意义自行设计问卷,经预调查后完善问卷。本调查遵循自愿参加的原则,匿名填写问卷,现场发放现场回收,对问卷有疑问者及时向调查员咨询,由调查员帮助解释,填写完毕后调查员立即检查调查表的完整性,如有遗漏,及时返还给被调查者补齐,以确保问卷的质量。问卷内容包括:(1)被调查者基本信息:包括性别、户口所在地、职业、是否有慢性疾病的家属、医疗保险类型。(2)家庭医生相关问题:包括家庭医生的关注程度了解程度、宣传家庭医生的方式。 1.3 统计分析 采用Excel 2007 建立数据库录入数据,用SPSS 22.0统计软件核查后进行描述性分析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基本信息 本次调查的566名新乡市居民中,男性304人,占总人数的53.7%,女性361人,占总人数的46.3%;城市户口的有288人,占总人数的49.1%,农村户口的有276人,占总人数的50.9%;有患慢性病家属的137人,占总人数24.2%,无患慢性病家属的429人,占总人数的75.8%;。 2.2 不同特征调查对象认知单因素分析 本次调查中566位居民中,23.5%选择“很了解”,65.7%选择“比较了解”,9.7%选择“了解”,1.1%选择“不了解”。将调查对象分为不同特征,特征分别为性别、户口类型、家属是否患慢性病。不同特征调查对象对家庭医生式服务了解程度见表1,不同性别和家属是否患慢性病对家庭医生式服务认知程度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均P<0.05),而是否城镇户口差异均没有统计学意义(均P>0.05)。详情见表1。 3 讨论 家庭医生式服务模式的提出和实践是我国基层医疗卫生建设与发展的阶段性举措,更有助于居民接受并强化初级医疗保健的理念,形成有序的就医格局,使得卫生资源得到合理分配及利用。要充分利用居民认同的信息媒介,如“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报刊杂志”等方式,突出签约服务的优点,营造良好的签约氛围。 作为居民健康的“守門人”,家庭医生尤其要注意自己医术水平,最大限度的解决居民的健康问题,提高家庭医生服务质量。但我国全科医学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大多数全科医生主要是由专科医生通过自学转岗而来,若要是想要保证签约服务的正常运转,首先要培养家庭医生的职业素养。据相关文献报道,建立全科团队服务模式能够有效的管理居民的健康状况,提高被签约居民的就医依从性,缓解医患关系,此模式值得复制。家庭医生一定要把签约的居民当作自己的好朋友,与签约居民建立持久的联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 家庭医生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几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对家庭医生的行为进行规范。本调查研究显示,74.0%的居民认为有必要颁布有关家庭医生的法律。居民签约家庭医生服务后,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明确双方的医务权利,极有可能出现医疗纠纷,激化医患关系,给家庭医生服务制带来负面新闻,不利于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所以应该尽快颁有关家庭医生制度的法律,为家庭医生制服务保驾护航。有了相关的法律,家庭医生与签约居民双方都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1] 2011年北京市社区卫生家庭医生式服务工作方案[EB/OL]. http://www.bjchfp.gov.cn/. [2] 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EB/OL]. http://www.nhfpc.gov.cn/tigs/s3577/201606/e3e7d2670a8b4163b1fe8e409c7887af.shtml. [3] 吴浩,贾鸿雁,刘秀梅等.方庄家庭医生式服务团队的构建及服务效果研究[J].中国全科医学,2014,17(7):773-776. [4] 张跃红,张拓红,王志锋.北京市德胜地区居民家庭医生式服务的签约现状及影响因素调查[J].中国全科医学,2013,16(11A):3715-3718. [5] 潘侯梅,史建平,李卫星.乌鲁木齐市社区就医居民对家庭医生契约服务的认知情况约意愿调查分析[J].新疆医学大学学报,2016,39(6):782-7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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