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路径超越:匿名作证的困境与突破 |
范文 | 摘 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新增了证人匿名作证制度,从而为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了安全保护的屏障。其创制的初衷是保护证人免受打击报复,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但是,从近两年的实施状况来看,匿名作证制度并未充分发挥其应有效用,实践运用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明晰。匿名作证制度目前在务实界和理论界都是备受关注的热点。如何让证人走向法庭,让匿名作证制度焕发光彩,是一个迫切紧要的课题。通过实证考量,发现我国证人匿名作证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率极低,加之匿名作证的法律规制粗疏,导致其作用被虚化。另外,匿名作证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被追诉人的诉权,如何平衡两者的关系,同样是匿名作证制度面临的现实难题。本文试图对匿名作证制度进行透彻分析,比较国外证人匿名作证规则,为我国匿名作证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找寻一种新的进路。 关键词:匿名作证 出庭作证 证人保护 对质权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通过隐瞒身份、遮蔽面容或掩盖声音等方式参加作证的证人称为匿名证人,又被形象的称之为“蒙面证人”。匿名作证作为重要的保护证人措施,在域外国家和国际刑事司法中备受关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亦有对于匿名作证的规定,从2010年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提出证人隐蔽作证,到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增证人匿名作证制度,并对案件适用范围、适用前提以及保护方式都作出了规定。但是,受制于我国职权主义追诉模式限制,匿名作证制度在我国起步晚,司法实践中运极少,尚存在较多问题需要明晰。 一、应然与实然:匿名作证的法律规制与运用现状解析 (一)现状描叙:我国证人匿名出庭作证的现实境遇 在我国司法实际中,证人出庭率普遍较低。庭审中大部分证人不愿出庭。证人普遍担心出庭作证会暴露身份,遭受被告人的打击报复。然而,匿名作证的运用能否消除证人作证时的畏惧心理,让其无顾虑的参加庭审作证呢?针对这个问题,笔者通过书面调查问卷方式,向不特定的260人发放260份问卷,了解公众对匿名作证制度的态度。调查中设计的问题是:庭审中如果采取匿名作证的方式,你作为证人是否愿意出庭作证?通过回收问卷并统计数据显示:愿意作证的仅有18人,占7%;不愿意作证的有205人,占79%;不确定的有37人,占14%。从以上数据来看,即使庭审中采取隐瞒身份、遮蔽面容或掩盖声音等方式对证人进行匿名保护,大多数的证人仍不愿出庭。人们普遍认为即使采取匿名作证,依然不能确保其出庭作证后的安全。而且,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侵害、报复证人案件屡见不鲜。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数据表明,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发生的对证人、举报人报复致残致死案件,由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2000多件。 (二)现行法规:模糊视野下的证人匿名保护制度 证人匿名保护法规粗疏。《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证人可以匿名参与庭审作证,之后相继颁布了多项司法解释对匿名作证保护的措施进行了相关细化,包括不公开证人姓名、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在判决书、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中使用化名等代替;对化名标明密级;辩护律师查阅化名使用情况,需签署保密承诺书等。但是,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对匿名作证的作证方式、实施程序、实施机关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再者,涉及匿名证人证言的效力、被告人对质权的保护等实体性问题也无据可依。 二、缘由与思考:匿名作证运用困境的因果思辨 (一)证人心理视角:解析证人匿名出庭作证的隐憂 我国深受儒家思想文化影响,处世原则倡导“以和为贵”,明哲保身。有的证人与被告人是朋友、亲属或邻里等关系,受制于人情世故的困扰,不愿因出庭作证而伤和睦。而且,证人也害怕遭到被告人的打击报复,特别是在严重暴力以及黑社会团伙组织犯罪中,证人作证的风险很大。即便是庭审中采取匿名作证的方式,证人也会迫于心理压力和思想顾虑不愿作证。 (二)被告人权利视角,解析匿名作证与对质权的矛盾 被告人对质权,即被告人当面质询并反驳对自己不利于的证人的权利,源于当事人对抗式刑事司法制度,是被告人抵消、反驳追诉的一种防御权。对质权的构成需满足六项条件: 1、在公开的法庭上作证;2、被告人出庭; 3、裁判者出庭;4、如实作证的承诺; 5、向辩方公开证人的身份;6、辩方可以进行反询问。这六项条件也被称为对质权的六项构成要素。如果证人以匿名方式作证,庭审中证人不公开出庭,对证人身份严格进行保密,辩方无法向证人提出询问,对质权的构成条件几乎全部缺失。这种非面对面的指证方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告人对质权的行使,侵害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从本质上说证人保护和被告人诉权维护之间存在着固有的对立与冲突,对证人的保护愈多,就愈远离保障被告人诉权的价值取向,这也是匿名作证运用中的现实难题。 三、比较与借鉴: 国外立法对匿名作证的文本阐析 (一)规则完备:匿名作证的英国式表达。 英国刑事诉讼法活动由当事人推动和主导,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不仅有权质问证人,对证人的真实身份也有知晓权。但庭审中如果出现两种情形可以采取匿名特殊保护:一是基于证人心理恐惧和精神忧虑或是证人生命安全、家庭安全受到威胁。二是证人基于年龄因素或属无行为能力人,需要给予特殊保护。匿名作证由证人、公诉方或被告人向法庭提出申请,并向法庭提供证人的真实身份。法庭收到证人匿名作证申请后,对符合《英国刑事证据法》规定条件A-C的情形,由法院作出匿名作证令。匿名作证的方式:1、法庭中证人可以使用假名,不公开证人的真实姓名、身份及住址等信息;2、庭审中遮蔽证人面容、改名声音特征;3、控辩双方不能向证人提出设涉及证人身份信息的问题。但是,证人匿名作证时要保证法庭成员、陪审团能力看见证人,并听见证人的声音。 (二)缜密思维:德国保护证人的严密逻辑。 德国匿名作证主要在重大的刑事案件中运用。德国《证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未出席庭审受匿名保护的证人可以通过录像等方法进行质询。证人在接受质询期间,若证人明显没有能力代表自己行使正当权利,且其利益有可能存在被侵害的风险时,经过检察官的同意,可请求指定的律师协助证人进行有关质询程序。德国证人保护的措施,由弱到强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保护,对被告人权利伤害最轻,包括匿名保护、屏风障碍遮蔽、法庭询问证人时被告人排除出法庭、不公开审判、视讯影音传送等。第二阶段,在证人受到威胁,出现“不能排除的障碍”时由法院派遣受托法官对证人进行询问,又称“委托讯问”。第三阶段,对被告人权利限制最大。即特殊证人证言实行作证特免权,法官、检察官均无法知道证人身份,而是对该特殊证人的指挥官作为传闻证人进行质询。庭审中法院依据证人受到的威胁和风险的强弱使用不同阶段的保护。 四、解构与重构:控辩主义模式下匿名作证的路径探析 (一)分类适用:匿名作证的案件适用范围及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黑社会性质、恐怖活动、毒品等案件中,对于面临安全危险的证人,可以采取匿名方式作证。但对于“面临危险”的程度和“等案件”的范围没有明确规定。那些案件可以适用匿名作证,那些案件不能适用,仅凭法官的个人经验判断,容易导致匿名作证的滥用。笔者认为应当建立证人作证危险评估机制,先由证人或公诉人向法庭提出证人匿名作证的申请和理由,法庭受理申请后,由合议庭在庭前会议中对匿名作证申请进行审查。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证人心理承受能力、证人及证人家属危险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估,最后在开庭前决定该案是否适用匿名作证。 (二)明确方式:匿名作证的实施方法 关于匿名作证的方式《刑事诉讼法》概括为:采取不公开证人姓名、家庭住址和工作单位等涉及个人身份的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方式。但由于我国各区域司法实践水平差异较大,加之匿名作证对技术设备要求较高,地区之间实施差别大,具体实施方法千差万别。笔者认为,通过对比国外匿名作证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在法律条文中应当明确匿名作证的具体操作证方式,例如:美国证人保护的措施:通过双向电视笔录作证和录像作证等方式;德国《证人保护法》规定可以利用视频传送、视觉上的障碍等方法。 (三)救济轨道:对匿名作证不服的被告人救济权。 由于匿名作证是以限制被告人的诉权为代价的保护措施,所以,匿名作证的适用应谨慎,应当是作为保护证人的最后手段。庭审中应赋予被告人对匿名作证的救济权,在法庭允许证人匿名作证后,被告人应当有对匿名作证提出异议的复议权。被告人列举证人匿名证言的不可信性以及匿名证言存在较大争议等正当理由,要求证人公开身份出庭作证。法庭审查被告的复议申请后,决定是否公开证人身份,或是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另外,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也应当有申请己方证人匿名作证的同等权利。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被告方有申请证人匿名作证的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告或辩护方为了证明自己的辩护理由成立,会向法庭提交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特别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提出对己方有利的证人时,如果不采取证人保护措施,证人身份被其他共同犯知悉,该证人及其亲属很可能会受到人身安全威胁。因此,应当赋予被告人申请己方证人匿名作证的权利,但是被告方的匿名证人仅对同案的其他被告人匿名 五、结 语 证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参与程度是程序公正与否的重要评判标准,构建匿名作证制度,不仅可以保障证人安全,更是被告人对质权参与诉讼程序所需。证人匿名作证制度在域外发展较成熟,而我国尚处于发展阶段。当然,在我国确立匿名作证制度并非源于域外的存在,而在于该制度自身的价值和对解决庭审质证的虚化、证人出庭率低等难题的化解。笔者深知文章提出实现和保障证人匿名作证的路径无药到病除之效果, 但求抛砖引玉, 引起更有价值的思考。 注释 1.马娟娟:《关于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载《学理论》2011年6月. 2.張吉喜:《论证人匿名作证制度》,载《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六期. 3.《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证人包括:卧底线人、污点证人、秘密侦探、情报人员等. 作者简介 雷略(1986-),男,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2009年毕业于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现任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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