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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说殷墟卜辞中河神的性质
范文 “河”在殷墟卜辞中有四种用法,分别作人名、地名、水名、神名。本文主要讨论作为祭祀对象的“河”,也就是河神。河神在一、三、四期卜辞中都大量出现,祭祀待遇之高,祭物之豐盛,足以说明这是殷代极重要的神灵,探究河的性质,对于理解殷代神灵世界,乃至于反映当时的社会情况都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河神在殷代究竟为自然神,抑或为人格神,或者两者兼备,诸说之论争仍未结束,因此仍有深入研究之必要。本文拟从河神的权能、祭法、祭祀次序以及河神的称呼四个方面分析,以求证明河神原是殷王朝各家族共同尊奉的远祖神。
一 、河神的权能
河有年、雨、王、有佑等卜辞,涉及年谷、降雨、宁风等掌控自然的权能,以及向王作祟的力量,因此殷人常常向河神祈年、祈雨。过去有学者把这些权能作为河神是自然神的证据。但实际上,夔以至上甲、上甲以至示癸,殷代的先公先王也具备相同的权能,并一同接受“年”祭。以下以王亥、上甲、父乙为例:
1、 雨
庚申卜,永贞:河雨?(《乙》920)
隹王亥雨?(《粹》75 第四期)
隹上甲雨?(《合集》12648 第一期)
2、它王
壬寅卜,?贞:河王?壬寅卜,?贞:河弗王?(《乙》5265 第一期)
贞:疾齿,不隹父乙?(《乙》4600)
3、年
辛酉卜,宾贞:年于河?贞:年于夔□牛?(佚886 第一期)
贞:于王亥 年?(契二三四)
河神从一期卜辞开始,就与上甲、王亥一同拥有掌控自然的权能。这正是他作为商族早期首领征服自然的重要证据。另外,河神还有佑助战争胜利的权能,表明河神是商部族的保护神。卜辞中相关的记载如下:
贞,于河告工方(合集33052)
贞,于河匄工方(合集6203)
在原始社会的晚期,能够征服自然、战胜外邦的部落首领,在死后成为部落所崇拜的神灵。基于他生前的强大本领,死后作为神灵被赋予了掌控自然、佑助战争、丰年令雨的权能。这在后世的典籍中,就是所谓的“祖有德,宗有功”。
二、河神的祭仪
卜辞中有几种祭祀典礼最为特殊,河神基本都享受到了。其中包括燎、埋、沉,以及报、御。另外,酒、宜、祝、又、侑、求、告这些祭仪不再一一列举。
燎、埋、沉的特殊性在于对祭物的处理最终不能分食,燎祭是把祭物焚化,埋祭将祭物埋入土中,沉祭将祭物沉入水中。正如伊藤道治指出的,在原始部落中,许多祭祀仪式最终是将祭物由整个部落分食,以一种神人共享,表明祖先与族民存在血缘关系。因此,施行沉祭,也就存在受祭者为自然神的可能性。但考之卜辞,在殷代祭祀中,上甲、王亥也可以受享燎祭,上甲、王亥是已知的先王,血缘关系是明显存在的。
丁丑卜,宾贞:求年于上甲燎三小、卯三牢。(合集10109 第一期)
贞:燎王亥五牛。(《合集》14739 第一期)
燎于河一 。(《合集》14559 第一期)
因此存在第二种可能,也就是,河可能是殷代重要的先公冥,为殷民治理洪水有功,但是《国语·鲁语》提到“冥勤其官而死”,因此在燎祭、埋祭和沉祭中将祭品全部奉献,以安慰这位祖先神。
报祭、御祭明显是针对祖先神的祭祀活动,这又是河神为祖先神的重要证据。正如柳下惠所说,“上甲微,能帅契者,商人报焉。高圉大王,能帅稷者也,周人报焉”,说明各族报祭各族的先祖,与族属有关。
……酒,报于上甲九羌、卯一牛。(《合集》32083 第四期)
□丑卜,宾贞:侑报于河(《合集》14522 第一期)
御祭是攘灾之祭,也是只对先公先王祭祀。因此从这两种祭祀方式中,可以证明河神至少与商部落一些大家族有血缘关系,不过依然不能证明河神与后来的商王族一定有直系血缘上的联系。一个氏族中有不同家庭,氏族瓦解后又产生不同的大家族,但这几个大家族有共同的远祖崇拜作为纽带,这是符合原始社会晚期至阶级社会早期的情况的。
三、祭祀次序与河宗
今人郑慧生先生不认为“河”、“岳”、“土”为商之先公,他提出了一个有力的证据,“卜辞中有河、岳、凶、夭,旧以为商之先公,但考证不出他们的世系。商人祭祖,均按辈分先后依次进行,但祭祀他们就不是这样,时而岳、夭、山、凶(《续》1.49.4),时而土、凶、河、岳(《粹》23),次序不一,说明他们不像是宗亲关系,可能是地祇、山灵、河伯之属衍化成的先公。”
这种情况是确实存在的,比如说:
戊午卜,宾贞:酒。求年于岳、河、夔(《合集》10076 第一期)
但是,河、王亥、上甲的世系是很明显的。
贞:上甲日
燎于河、王十牛,卯十羊。五月。
丁丑卜,宾贞:河日。(《合集》1182,第一期)
贞:于河、王亥求牛。(《合集》10105,第一期)
另外祭祀时,还有从河开始的合祭,
庚子卜,争贞:其祝于河氐大示至于多后(《合集》14851 第一期)
因此,至少祭祀次序的问题并不影响河的祖先神本质,但是,我们认为“河宗”与祭祀秩序的问题联系起来,足以说明夔、岳、河、王亥可能并不是同一个家族的祖先,也就是说,河未必是王族的直系祖先,或者说不是“嫡祖”。
卜辞中有“河宗”的记载。
辛巳卜,贞:王亥、上甲即宗于河。(《屯南》1116 第四期)
辛未贞: 上甲即宗于河。(《屯南》2272 第四期)
唯有部分先公有宗,包括夔、王亥、河、戛、岳等先公有宗,上甲为王亥之子无疑,甲骨中称呼王亥为“上甲父”,而其他先公特别是“河”,不一定与王亥、上甲出于同一家族,但是出于他们之间存在的某种联系,王亥、上甲可以由“河”的后人协助祭祀。
而所谓的河宗,应该是专门祭祀嫡祖“河”的祭祀家族,《国语·楚语下》觀射父答楚昭王关于“绝地天通”之问时,曾提及“宗”,“使名姓之后,能知四时之生,……,而心怀旧典者,为之宗2”,可知“宗”为专门祭祀之人。“河宗”者,专职祭河之家族也,世代相传。
在第四期中,王亥、上甲可以“即于河宗”,也就是由河的后人协助祭祀。同时,在第一期中,王亥、上甲与河也频繁共祭,这反映出三者之间确实存在着特殊的关系。郭璞注《山海经·大荒东经》引《竹书》云:“殷王子亥宾于有易而淫焉,有易之君绵臣杀而放之,是故殷主甲微假师于河伯以伐有易,遂杀其君绵臣也。”过去,杨树达先生曾经提出过一种观点“余疑河为殷之先人,而实为河伯之嫡祖。上甲与河伯族属虽疏远,要有同族之谊,故上甲从之乞师……故设一说于此,俟他日确证焉。”这一说法是极为正确的,在阶级社会刚刚建立的时候,氏族部落的传统必然还在延续。如果上甲与河伯之族完全没有血亲关系,河伯之族不可能为了所谓的公理道义,借兵给殷主甲微,这未免是将先民想象成“无怀氏、葛天氏之民”了。河伯之族与有易族关系融洽,只有当河殷本为一族时,才比较好的解释了河伯出兵的问题。因此我认为,河神之嫡族为河伯族,贞人何为河伯族之裔。
四、小结
从河的权能来看,河应该在生前是商部族过去的重要首领,在征服自然特别是在战胜洪水灾害上取得了重要的成果,并抵御了外来部族的入侵,因此在死后拥有了相应的权能。从河的祭仪来看,河虽然有特殊的沉祭,但能够享受各种祖先神的祭仪足以说明河的族属,确实是商族,而不是其他的什么民族。在祭祀情况和“河宗”的问题上,困民国的王亥可能不是河的直系子孙,而河伯之族才是世代主管祭祀的“河宗”,也才是河神或者说先公“冥”的直系后人。但两者势必是有血亲关系的,可能是从同一氏族中分离出的两个部分。综上所述,河神是商族内部各家族所共同尊奉的远祖神。
参考文献
[1]【日】伊藤道治:《中国古代王朝的形成——以出土资料为主的殷商史研究》,中华书局,2002,第46~47页
[2]徐元诰撰;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国语集解》,中华书局,2002,第158页
[3]郑慧生:《从商代的先公和帝王世系说到他的传位制度》,《史学月刊》,1985年第6期
[4]徐元诰撰;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国语集解》,中华书局,2002年,第512页
[5]方诗铭,王修龄校注:《古本竹书纪年辑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12页
作者简介
何经锋(1994-),男,福建福州,硕士研究生,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献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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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9: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