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大同书》性别平等观念综述 |
范文 | 摘 要:康有为在《大同书》中阐述女性遭受的八种苦难后提出“去形界保独立”的观点。他承认女性对于社会进步的意义,提出女性苦难源于千百年来男权社会的宗法制。为了改变男女不平等,康有为提出要赋予女性与男性同等的公民权;使女性在经济上独立于男性;主张婚姻自由。康有为的性别平等观念比较激进,但是不可否认他在男女平等观念上对国人的思想启蒙。 关键词:相对自由;性别平等;男女平权 1 性别不平等的表现 《大同书·去形界保独立》通篇论述了当时的男女不平等。康有为认为“男女皆为人类,同属天生,而压制女子,使不得仕宦,不得科举,不得为议员,不得为公民,不得为学者,乃至不得自立,不得自由,甚至不得出入、交接、宴会、游观。又甚至为囚,为刑,为奴、为私、为玩,不平至此,耗矣哀哉!损人权,轻天民,悖公理,失公益,于义不顺,于事不宜。”他认为女性虽然处于弱势地位,长期被男性凌弱,但从人类文明演进的历程来看,“一切事为器用皆出于女子”即使只有男性被记入史册,也不可否认女性在人类社会种族繁衍和推动文明演进中的作用。 康有为还特别强調性别不平等在婚姻中的表现。传统封建社会强调男女有别,婚前婚后对于两性交往都有严格的禁律。但是男女大防最初只是通过限制女性与男性的交往,禁止出现淫乱等越轨行为。直到程朱理学出现“存天理,灭人欲”的极端禁欲主义。禁欲主义表面追求清心寡欲实质尽是虚伪道德,通过违背人性来达到所谓的禁欲是对人性的戕害和扭曲。在两性交往中一味强调男女有别从而限制男女交往违背自然规律,越是禁止越是会出现逆反行为。而抑制男女交往根本上是为了维护男性的统治地位,男性对女性的统治体现为对支配权、所有权。康有为认为女性被抑制囚禁太久会出现:“不能广学识,不能阔心胸,不能健身体,不能资世用”的问题,可见男女不平等对女性独立人格与独立意识的危害。 2 性别不平等原因 康有为认为,男女不平等的根源在于封建社会宗法制中对“家”“家族”的重视。在传统的伦理体系中,女性受到三从四德的约束,出嫁前后可以说是对女性所有权、支配权的交接与转移。女性终其一生都要依附于男性生存,能否生育男孩甚至可以决定女性的命运,而一旦形成依附关系就要受到男性的约束。 为维护男性的尊严和权利,男权社会对于女性提出各种约束,包括行为禁令和思想禁锢。通过缠足、禁止出游、禁止社交等行为限制女性与外界的交往,进而从源头上限制女性与男性的交往。社交行为受限使被束缚于深闺中的女性,既不能了解社会状况,也不能通过教育接受先进思想,导致女性观念难以变化,因此才会在社会巨变的时候仍然成为封建道德的卫士。数千年“女子无才便是德”“烈女不事二夫”“饿死是小,失节是大”的“贞”“德”教育,看似是对女性歌颂褒扬,女性为了得到社会认可而压抑自己的天性,并且逐渐将社会要求内化为自身的要求。在传统伦理道德与男权统治的共谋下,女性逐渐失去独立意识和反抗精神,继而失去了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3 性别平等的表现 康有为提出他关于男女平等的核心观点——通过恢复女性的经济独立使女性在人格和精神上得到独立。男女平等的基础在于使女性获得和男性同等的公民权,其次才有可能获得同等的独立和自由。 3.1 平等的公民权 康有为的平等自由观念受到西方“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他支持人人生而平等,所以女性拥有和男性一样作为人的权利,包括公民权、平等权、自由权,不能因为男女外形的差异就被差别对待。平等体现在女性身上表现为有自由出行、自由交友、参政议政、自由婚配、追求上进、做学问的权利,也有认识到自己作为公民有和男性同等自由权利的权利。 3.2 平等的交好自由权 谈到两性相处中的平等,康有为首先主张在两性关系中,男女都有本人自由选择的权利,为了区别传统意义上的婚姻,他提出将所立合约称为交好之约。交好之约与婚姻的区别在于对合约时间以及合约期间双方责任的限制,合约双方不应像传统婚姻一样是依附关系,而应该像交朋友一样双方平等,没有尊卑贵贱。交好之约在时间上以感情存废作为契约留存的标准,区别于传统靠生育维持的婚姻。因为“见异思迁,爱美之心”属于人之常情,而传统婚姻则一直试图掩饰这一弱点,不惜为了表面上的婚姻长久而牺牲婚姻质量。如果婚姻已经破碎,为了一纸婚约直到死亡才能解脱是对人性的桎梏和压抑。而以感情作为合约凭据基于双方许可及自愿的,本着合则留不合则散的原则时间长短可变,不会出现一方勉强另一方的情况出现。这是对女性的极大“松绑”,即女性的命运不必有丈夫决定,女性的人生存在变化的可能。 3.3 社会评价两性关系有统一标准 使交好合约合法化会使全社会对两性关系会有重新的认知,异性间相处都是自由平等的,社会不会有所谓的“弃妇”“寡妇”的称呼,因此不会有“守贞”等舆论监督或约束,女性在结束一段关系后面临的社会环境会更宽松平和,两性间的平等直接投射在社会中,由社会对女性做出“松绑”。两性中的不平等与传统中传宗接代的要求有关,重男强女思想严重,不生儿子的女性也会面临更多委屈,婚姻制度使女性的生育苦难合法化。男权社会对于男女的双重标准对女性而言也是潜在的不公平,即使男女双方门当户对,女性的弱势仍不可免。如传统婚姻中男性可以纳妾嫖娼,但却要求女性必须从一而终,生儿育女稍有不慎都有可能为此丧命。尤其是对寡妇守贞的要求,无视丧夫女性面临的生存压力,为了维护男性的面子和地位而违背人性。因此,交好之约使“法律所许道德无讥,人人不用委屈隐忍,也不用离异告绝,各得所求”。 4 婚姻自由的“相对性” 康有为主张婚配自由,但是他提倡的自由仍然是相对的。首先,在婚姻或家庭中,只有女性拥有独立的能力,能够不因生存能力而被男性束缚于婚姻中,才能真正促进两性间的平等。如果女性没有上过学或者学问未成需要仰仗丈夫生活,就不能有婚姻自由的权利。通过将女性婚姻自由门槛提高,进而限制女性对自由权利的滥用。康有为并没有对男子有同等要求不是因为重男轻女,而是因为男性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具备了应对生存考验和经济独立的能力。女性作为和男性同等的公民,必须做到精神和经济上的独立,才有机会和可能实现真正的自由。这既是对女性自由权利的保护,也是对自由的保护。在权利和义务中保持着一种平衡,不能让女性因为不切实际的盲目追求而使自由被滥用,失去本来的意义。 5 结语 康有为的性别平等充满了人文主义色彩,他从人权和人性角度出发追求男女平权,称得上是中国历史上较早具有女性主义色彩的思想家,但是由于当时社会动荡,旧传统与新文明之间激荡未平,社会还没有形成全新的新伦理道德和价值观。而且他立足于未来社会空谈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对于封闭的中国社会而言太过激进。虽然大同世界的男女平等并未实现,但当今中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男女平等,康有为在男女平等上对国人的思想启蒙不可忽视。 参考文献 [1]康有为.大同书[M],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10. [2]姜昱子.康有为平等思想分析[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3,(4) [3]何金彝.康有为的妇女观与卢梭的平等说[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1,(9) 作者简介 李普(1995-),女,汉族,陕西咸阳人,西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7级社会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发展社会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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