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论文:

 

标题 医疗损害法律责任的性质及其行政处罚研究
范文 周杨坡
摘 要:《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事故这个概念在民事责任领域中被弱化,在行政责任领域中也处于空位状态。相应的,医疗安全管理也掺杂着“用钱买单”的铜臭味。显然,医疗安全领域的行政秩序混乱影响到人民的生命健康权,更影响到人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社会秩序。因此,对于医疗损害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及处罚应该得到高度重视,并尽快将其法治化。
关键词:医疗损害;性质;行政处罚;建议
1医疗损害法律责任的性质
《侵权责任法》颁布前,“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分属个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民法领域中,“无损害无责任”,因此损害是赔偿责任的前提。而“医疗事故”这一概念一直为卫生行政部门运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患方可以不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实现民事赔偿。从近几年的趋势来看,患者大多选择申请医疗损害鉴定,走民事赔偿道路。因此,卫生行政部门的现有文件中关于“医疗事故”的规定都已经形同虚设。换言之,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损害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行政责任追究也无从谈起。显然,不少没有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明显违规的医疗损害违法行为就逃过了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全面张扬了民事权利,增进了全社会民事权利意识,但客观上也对行政监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实际上,“医疗损害”是“医疗事故”的上位概念,“医疗事故”仅指医疗损害中较为严重的部分。作为一个上位概念,“医疗损害”有着广泛的内涵。医疗损害中的法律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或者常规以及执业纪律,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笔者认为,这里的责任不仅包括民事责任还包括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过分强调医疗损害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而忽略了行政责任会使得整个医疗卫生得不到有效的行政监管,影响到医疗质量等问题,进一步造成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2医疗损害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建议
2.1强化医院管理,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损害报告制度
我国现行法规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事故报给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但没有任何法律对医疗损害的报告作出规定。《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固然有报告义务,但是如果所在医疗机构无法做到很好的监督和执行,该报告制度也就等于形同虚设。换言之,对于医疗损害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一个关键之处就是良好的医疗机构的自我管理以及畅通的报告途径。因此,无论患者是否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根据《执业医师法》一旦出现涉嫌伤害案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案件,医疗机构都有依法向卫生行政机关报告的义务。
2.2建立医疗机构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损害责任状机制
仅有制度而没有处罚措施势必会大大影响制度的实效性。笔者建议,建立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损害责任状机制,在责任状中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应汇报医疗损害违法行为,明确医疗损害违法行为案件行政处罚的启动程序以及行政责任的认定方式,明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损害违法案件中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从而避免行政职能的缺失。
2.3注重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的保障
实践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的案例大有存在,患者极有可能与医疗机构进行反复的交涉,导致严重干扰正常医疗工作秩序,从而影响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正如杨立新教授所言:在起草医疗损害责任时可以追求利益平衡,考虑具体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利益,尽量去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来保护受害患者的利益,最终可能导致医疗机构把责任转嫁到全体患者身上,这样就损害了全体患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把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置于本不该属于他们的高风险之中。针对此种情况,本文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损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也要注重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对于风险医疗行为以及干扰医疗秩序的情形。在加强对患者权利保护的同时,也要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秩序,保护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其合法利益及公共利益。
2.4医疗机构发生医疗损害行政违法案件
2.4.1概念
本类案件指的是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涉及一个或者多个医疗机构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损害违法行为而应承当相应行政责任的案件。
2.4.2违法主体
此类案件的违法主体是医疗机构,即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2.4.3立案标准
医疗机构发生了医疗损害行政违法行为,涉及一个或者多个医疗机构,应当予以立案。
2.4.4定案证据参考标准
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能够承担行政责任的证据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明具有主体资格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确认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证明当事人接诊患者的证据包括患者的病理材料等,证明当事人过失及损害后果的证据包括《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书》《医疗机构及医疗事故报告书》、患者病历等,以上证据应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2.4.5法律的适用及处罚条款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对医疗损害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现阶段只可以可参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業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4.6自由裁量参考标准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损害的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
2.4.7其他参考资料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3结语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医疗损害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及处罚愈发困难,医疗安全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行政监管,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医疗损害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与处罚急需步入法制化轨道,相关行政责任追究工作机制也亟待建立。
参考文献
[1]刘保国,王俊华,吴光临.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职责与权利[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4.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随便看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

 

Copyright © 2004-2023 puapp.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0 12:2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