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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析色盲人群的权益保护
范文 摘 要:色盲人群是社会人群中一个特殊的群体,色盲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却未能完善,通过阐述色盲的相关理论,以此进一步叙述如今现实生活中对色盲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并分析出权益保护不力的原因,力图针对现如今存在的显著问题契合实际的建议,为色盲者的权益保护提供有益的
参考。
关键词:色盲者;权益;保护
色盲者是社会人群中一个特殊的群体,在社会人口中占了很大的比例,英国诺丁汉大学的眼科医学教授温弗瑞表示,全球约有7%的男性和1%的女性患有先天性色盲。“色盲”又称“颜色辨认异常”,是指无法正确感知部分或全部颜色的生理缺陷。色盲是一种主要由遗传缺陷引起且发病率非常高的疾病,目前尚无有效的治疗方法。我国超过6000万的人为色盲,色盲者总量是庞大的,在社会中也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而现代化的社会进程不断发展,让色盲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状况常有发生,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这一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方面的思考。
1 色盲权益的保护现状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内,有关色盲权益保障的立法极不完备,并没有特定的或者是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文,色盲的法律权益限制主要集中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资格性条款中,如《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论办法》、《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公安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适用规定》等具有相似规定。在这些规章制度中,一方面,总的来说,现如今的社会对色盲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色盲者权益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如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就取消了对色盲的限制①。但是对于色盲者本身权益,不仅没有特殊的制度或规章制度来保护其权益受到的侵害,更是在诸如此类的规章制度当中限制的色盲人士合法权利的实施,使得其权益虽然没有可见的行为去侵害,但也没有可行的制度给予保护;而另一方面,从现实状况来说,也没有像为盲人提供方便的盲道那样的设施去供色盲人士使用,更是在交通指示灯为代表的一些设施当中,阻碍了色盲者的生活,因为交通指示灯的设计是基于色觉正常的人来设定的,而并没有考虑到色盲的不便,从这个方面,色盲的权益就有很大的研究价值和研究空间。
2 色盲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平等保护问题
平等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写入宪法中,宪法对于平等权的表述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平等是作为人所应当有拥有的一种资格,而平等权是作为一个国家的合法公民依法所应当享有的一种原始权利,而因为宪法、法律和社会政策的保护不力、国家公权力的不当行使,使得公民合法的平等权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尤其对于色盲者等弱势群体而言,其权利保护现状更是不容乐观。各式各样的教育、就业歧视对色盲者等弱势群体的伤害尤甚,所有的其实的不合理区别对待不仅侵害了宪法、法律规定的平等权,还侵犯了受教育权、就业权等其他的具体权利和利益,这些歧视严重制约和影响到公民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2.2 教育权保护不力问题
虽然宪法明文规定了公民平等受教育权,但在实际生活当中,许多大专院校的都将色盲作为一种专业的准入限制条件,尽管色盲会对一些对辨识颜色要求严格的专业学科的学习造成困难,制定不合理的限制条件,限制了色盲学生的受教育权。
在高考过后选取专业的时候,对于色盲者则具有特有的限制条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就对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这些对于正常学生可以具有选择权的专业都是不招录色盲或色弱学生的,虽然部分是考虑到专业设置的专业性以及特殊性,但也意味着色盲者可以供选择的专业受到了限制,不能够像正常人一样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也使得许多色盲者的梦想因为现实制度或门槛的硬性设置而被扼杀,让其正常的教育权利受到影响。
2.3 就业权利保护问题
就就业而言,我国特定的职业中对视力确实有特殊的规定,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论办法》:“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对符合下列健康标准:......(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二、辨色力:1.驾驶人员:辨色力完全正常;2.其他渔业人员:无红绿色盲......”还有 《公安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适用规定》等具有相似規定。公务员体检标准中就有对色盲的限制②。
2.4 驾驶权保护不当问题
驾驶权是最受关注,最贴近我们生活的权益。目前,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执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对符合下列规定:......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从这一条件就仅仅因为红绿颜色的辨色力上的障碍,使得我国4870万人色盲人群的驾驶资格强制剥夺了,失去了合法驾驶机动车的权利。
3 色盲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原因
3.1 制度不完备
色盲者的权益方面,无论是从色盲者还是权益的这一小方面,都没有特定的制度,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甚至在仅有的一些法律条文中,对于色盲的权利方面的规定也只是蜻蜓点水般的带过,反而还在特殊的资格考试或是职业中,对色盲的权利实施限制,比如驾驶权的规定,就使得色盲者的驾驶权被剥夺了。从我国整个制度发展来看,本身的制度就还在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中,加之现如今的制度改革等措施的开展,相信色盲这一特殊群体的单个利益、集体利益都能被保护好,但在此之前,制度的不完备确实也成为了色盲权益受侵害的原因之一。
3.2 观念的滞后
从色盲者自身的角度来看,是认为自我的身体状况与视力标准与普通人是不一样的,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时,也甘愿理亏,不愿用合适的方式去捍卫自己的正当利益,这些忽视自己权益未受保护的观念存在使得色盲这一群体的存在感不强,也就使得色盲权益常被侵犯。
另一方面,对于普通人来说,当身边出现色盲人士的时候,也总是带着有色眼镜去看待,或是不屑,或是排斥,忽视他们的存在,甚至是漠视他们的存在,就更别说去为他们的权益伸出援助之手了,而这样的态度就必然不能使得色盲者正当权益的平等对待,以至于每次的权益没受保护的状态似乎已经成为常态,甚至在某些时候,还会被认为是理所应当。这一系列来自于色盲者自身以及色觉正常人的偏见,导致了色盲权益受到侵害。
3.3 保护成本高
我们知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色盲者权益的保护中,不乏先进理论的存在,但是就色盲权益的保护来说,在理论研究方面,对于色盲群体这一少数人群体,且鲜在人群中直观发现,缺乏正确可行的思想指导,原本色盲相关方面的理论就相当欠缺,缺乏群体性的研究数据,很难在短时间内开展大的项目,要研究就必须进行暂新的调查,在这个过程中,调查对象分布广泛且分散,会加大成本;在制度建设方面,对于本身的制度建设就需要很大的工作,而又把色盲问题单列出来,成本更加大;而在色盲者权益保护的实施过程中,缺乏合乎情理的政策以及专业的人才队伍,比如要取消驾驶资格对色盲者的限制就必须要有替代的解决办法,在没有发现比红绿灯更好的交通指示信号的时候,很难开展新的项目,就算可以将交通指示灯进行改良,也需要全国性的大变动和投资,这样全国性的项目,实施过程复杂且成本惊人,同时,也需要大量的人才来研发。所以,在实施过程的成本和难度是相当大的。要改变弱势群体的不平等待遇,就要从法律、政策等各方面完善和倾斜。
3.4 完善立法
1)切实保障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制定合理可行的法律规范,清晰明确划定色盲者的法律权利界限,明细政府、社会、个人的责权范围,在尽可能合理范围内给予其就业、教育上的限制。
2)由政府对那些在录用、工资、升迁上没有歧视行为的单位实施一定政府补贴,这样,没有歧视的单位就会得到激励,而存在歧视的单位也会减少歧视。
3)建立政府问责制,避免普遍的政策性歧视。制定弱势群体就业促进政策。在给予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制定弱势群体就业促进政策,推动他们就业,从而使他们获得应有的自尊、自立、自强,实现自我价值。
4)促进教育机会的均等。教育机会平等可以有效减少歧视,促进和建立多元化的教育体系,统一色盲体检标准,取消学校报考专业对色盲的限制,让色盲考生有自主决定的权力(取消色盲体检项目),扩充对于色盲者的特殊教育专业,也有利于缓解教育歧视问题。同时,呼吁社会在就业方面能正确对待色盲群体,使其从观念中得到平等的对待,从而获得更多的尊重和机会。加大色盲者权益研究项目的投入和宣传。加强对驾照资格的探讨,从而推进取消C1驾照对色盲限制的进程(取消色盲体检项目),让色盲者也能拥有与常人无异的权利等。
随着社会现代化和法制化的发展,权益保护也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所强调的重点,而色盲者这一特殊群体的存在,更是将权益保护赋予了更加重要的使命。通过对色盲者的了解与研究,加强理论上的研究力度,从而给予更多的理论支持。从现实意义上来说,洞悉其权益受害的主要方面,了解此些状况给其生活带来的不便,分析现如今权益保障体系存在的相关漏洞,明确合法权益的存在方式,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措施,便能使其权益和权利的维护成为可能;从制度层面,可以囊括多人群的权益,接纳更多意见和建议,加强色盲权益的保护,也是加强我国整体制度建设的一大步,从而更大层面的完善整体的制度建设,推动我国法制化进程。
4 结语
总的来说,色盲问题从来不是孤立的社会现象,也不是色觉问题者自己的问题,我们认为的色盲者是一种社会关系的组成和一种社会现实的存在,是人类社会进程中不可避免且亟待解决的一种关系,对于色盲者来说,又是处于社会边缘的社会弱势群体,无数的目光都集中于这个特殊的群体,于是才有了接连不断献言献策的呼声以及學者的学术研究,而正确认识和处理色盲者与正常色觉者的利益关系也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尺,也是社会和政府的责任。正是基于这样的共识和责任,也才会更加不遗余力的去解决这个问题,也希望色盲者的正当权益能够尽早得到保障,从而摒弃现有的歧视状况,享受与正常人无异的权利和生活。
注释
①《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R].2015年10月.
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82号》[R].2010年10月.
参考文献
[1]马存利:宪法平等权司法适用研究[D].吉林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2]余少祥:法律语境中弱势群体概念构建分析[J].中国法学期刊2009年第3期.
[3]黄蕾:弱势群体就业权法律保护研究[J].载《求实》2007年第10期.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82号》[R].2010年10月.
作者简介
黄洋(1989-),男,土家族,湖北利川,湖北民族学院民族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政与民族区域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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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1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