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
范文 | 王猛 摘 要:民商法是一种贴近百姓生活的法律,它关乎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也占据了重要的席位,虽然民商法中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不计其数,但是我国却不具备与连带责任相关的专属法律,这也成为了我国法律部门的一项缺陷。本文深入的分析了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策略,进而促进我国民商法趋于完善。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 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许多法律条款的提出有效的解决了众多的民生问题,而连点责任作为民事行为中一项重要的受害人补偿救济措施,被更多的法律工作者所重视,但是在我国的法律中,却没有一部针对连带责任进行细分的法律,就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来看,只有民商法中出现了连带责任的概念,这也成为了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我国的法律体系要想获得更好的完善,首要任务就是要明确连带责任的主体,使民商法的连带责任得到有效的落实。 1 民商法连带责任的概念 民商法的连带责任,即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履行法律责任时,需要这几个当事人共同承担,在履行债务的过程中由债务关系引发的民事责任[1]。如果同时具有多个责任人,这就需要他们每个人一一履行自己的责任,每个责任人之间的关系就是所谓的连带关系。 2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 2.1 关于责任人的规定不够明确 从法律的不同角度来看,对于责任人用承担责任的划分也有所不同。如果是由多个责任人共同导致的侵权行为,在未经法院审理的前提下,是不会明确起诉人与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情况的[2]。如果从司法实务的角度进行分析,如果受害者未起诉侵权人时,法院可以有效的确定各个责任人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以及受害者的赔偿范围。而在民事行为中,当原告提起诉讼时,原告要事先确定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失,而对于侵权人的数量及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却无权过问。而在民事诉讼中,要由原告對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及其后果进行举证。但是在民商法中,却未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及其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进行追究。 2.2 民商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不够深入 在民商法实施的过程中,因为其相应规定产生的变化也会带动连带责任产生相应的变化[3]。而实体法与民商法之间的衔接不够严谨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了。如果仅仅启动民商法的相应程序,只会让连带责任的履行效果大打折扣。如果实体法律的应用与程序法发生冲突时,那么就要首先遵从实体法。而在连带责任相关的规定中,首先要改变实体法中关于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使之有效的适应程序法中的共同诉讼规则,使得有效的确定连带责任。 2.3 选择权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 在对触犯民商法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针对侵权行为的诉讼,为了提升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法院会要求原告将共同侵权人一并起诉,并且只有原告可以行使这种特殊的权利,法院无法自行启动。通常情况下,民商行为中侵权责任人的权利划分为以下两种:由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法律中产生的实体权利。当原告起诉部分侵权人时,在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下,原告可以理性的处理自己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将连带责任人的选择权同执行权进行有机的结合时,那么在诉讼的过程中也会引发选择权无法得到有效落实的问题,并且也无法有效的区分连带责任。 3 解决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对策 3.1 充分的协调民商主体之间的关系 民商主体之间的协调会受到诸多外界因素的影响,比如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变化以及科技的发展[4]。在这样的形势下,民商诉讼得以更好的进行。一旦出现了新的连带责任人及债权关系时,要充分的协调相关的主体,以此来保障相关责任人权利和义务的履行。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协调的主体进行全部的确定无疑是为法律工作者增加了不小的难度,这也为人民法院提出了发展的要求,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民商行为的主体,使得相应的民商行为主体享有自身具备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此同时,法律只有对民商行为主体的权力进行确定后,才能有效的明确民商主体的范围,进而避免出现债券主体混乱的局面。 3.2 在民商法连带责任的认定中充分的融入实体法和程序法 如果仅以单一的民商法来作为连带责任认定的基础,是无法对共同侵权的责任进行有效判断的[5]。这也为相关的法律机构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要以具体的案例情况为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借助实体法与程序法来审判相关案例。实体法可以明确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在结合民商法时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探讨。而程序法则为实体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在对连带责任人进行责任形式的划分时,要充分的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 3.3 对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认定进行分类 有时因为共同侵权人涉及到的人数众多,相关的法律机构难以对其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进行逐一的划分。所以,相关的法律机构就要对共同诉讼以及部分诉讼的情况进行明确,如果案件涉及到的相应人数严重的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标准,疑惑是案件情节严重,就要求了检察院要对全体的当事人提起诉讼,只有在这种共同诉讼的情况下,法院才会予以审理;反之,法院是不予以受理的。但是如果发生特殊的情况,允许涉案债务人进行部分诉讼的,而这种诉讼方式也需充分的考虑共同债务人受牵连的程度,要率先起诉连带责任牵连严重的债务人。 3.4 完善诉讼方面连带责任的划分 在程序法保障实体权利的基础上,法院要对被告及其他连带责任人的合法权益和原告的诉讼权进行有效的确定,以此来制定相应的保障制度。同时,还要对共同侵权人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的诉讼方式及内容进行明确,必要时可参照其他法律制定相应的原则,并将连带责任的责任体系落实到实际的案件审判工作中来,并针对案件的技术性及其专业性提出相关的方案,进而有效的划分债务的权利和义务,而在细分连带债务人的连带责任时,要充分的结合债务人在全体连带责任人的共同请求及具体请求权。 4 结论 综上所述,加强对于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问题探究,并针对其提出相关的策略势在必行。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是一项实用性较强、适用范围较为广泛的制度,其指定的目的在于对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受害人经济损失进行救济,与我国的民生问题至关重要。本文首先简要的概括了民商法连带责任的概念,其次提出了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包括关于责任人的规定不够明确、民商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不够深入以及选择权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履行,最后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发展策略,囊括了充分的协调民商主体之间的关系、在民商法连带责任的认定中充分的融入实体法和程序法、对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认定进行分类以及完善诉讼方面连带责任的划分。通过上述策略的实施,有效的解决了民商法连带责任在实施的过程中遇到的重重困难,相信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完善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李瑜.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J].青年发展论坛,2015,v.25;No.108(5):56-58. [2]刘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3,63(14):343-343. [3]华玥.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J].法制博览,2016,55(3):74. [4]谭俊秋.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J].经济管理:全文版,2016,84(5):00124-00124. [5]张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J].法制博览,2015,10(23):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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