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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析企业债转股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范文

    苏宇姣

    

    摘 要:在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大环境下,企业应该如何在市场中得到快速发展并在竞争中突围,并将经济结构向供给侧转移的战略成为关注焦点。为促进转型成功,企业重组中,债转股的模式逐渐被人熟知且开始运用。本文将通过理论对比方法,对债转股模式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方法进行分析,找出差异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债转股;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在经济新常态下,供给侧改革越来越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企业若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转型升级,保证企业在正常运营的基础上不断发展扩大,其在财务管理活动中的融资活动则变得尤为重要。融资活动若管理不善,则会产生大额无法偿还的负债,给企业带来较为沉重的债务负担和经营风险。此时,债务人则会选择债务重组以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债务重组方式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如债转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例如适当地减少其债务的本金及利息等)等。在现行经济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债转股的模式进行债务重组,这种方式可以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改善企业资产负债表,有效盘活企业资产,并且可以较为有效地提高债权清偿率。

    1 债转股的会计处理

    1.1 债务人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旧会计准则)中对于债权转为资本债务人的会计处理规定:“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2019年5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新会计准则)第十一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也即,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分录如下:

    借:负债类科目(如应付账款)

    贷: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如股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公允价值计量)

    损益类科目(如营业外收入)

    1.2 债权人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旧会计准则)中对于债权转为资本债权人的会计处理规定:“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2019年5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新会计准则)第七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导致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计量其初始投资成本(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也即,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贷:应收账款

    1.3 债转股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2019年5月,长江A公司公告《企业重整计划》(草案),将进行债务重组,长江A公司共涉及5000万元债务规模,其中,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税款债权等获得优先现金偿还外,其余债权均按照普通债权进行清偿。普通债权人所持债权中,50万元以下的债务将得到现金清偿,50万以上的债务按一定比例清偿。其剩余的所有债务,约1500万元规模将按照债转股的方式进行清偿。经长江A公司与债权人进行协商,长江A公司的股东黄河B集团将优质资产重组注入长江A公司,长江A公司将以100万(面值1元,公允价值10元)普通股进行折价清偿。(不考虑相关税费)

    在上面的案例中,债转股业务可以用以下图示来说明:

    上述案例中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 ? ? ? ? ? ? ? ?1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 ? 500

    贷:应收账款 ? ? ? ? ? ? ? ? ?1500

    债务人长江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 ? ? ? ?1500

    贷:股本 ? ? ? ? 100

    资本公积 ? ? 900

    营业外收入 500

    2 债转股的税务处理

    企業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账务清偿的所得和损失。例如:

    上图中的业务应分解为两项行为:

    行为1:清偿债务——视为B企业对A企业进行债务清偿,该行为下,A、B两个企业会产生相应的清偿所得或损失;在一般重组下,债务人B企业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A企业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行为2:投资股权——视为A企业对B企业进行投资。A企业将1000万债权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转化成对B企业的800万元的股权,依照股东的权利获得股东利益。

    2.1 债转股税务处理——一般重组处理

    负债的税收处理可分为一般税收处理和特殊税收处理,企业的重组当事人应当遵循统一的税收制度处理原则,即统一的或者一般的税收制度处理原则,债务人确认债务结构调整的好处,债权人就确认债务结构调整的损失。在此基础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尽可能选择可能共赢的税收待遇。基本情况:

    A公司破产重组时,向B公司支付5000万元债务。根据重组计划,为了偿还B公司的欠款,A公司发行1000万股(每股1元),股票的市场价格为每股2元,假设A公司的股价每股6元,一年以后,公司B将减少所有的股票,和减少的收入将达到6000万元人民币(假设B公司不考虑公允价值变化损益或坏账准备)。

    从会计的角度来看,债转股的情况下,B公司放弃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如上例所示,在债务重组中,A公司需要确认1000万元的股本,1000万元的资本公积和3000万元的债务重组收益,B公司需要确认3000万元的债务重组亏损。从税务角度看,债股转换的请求应当分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确认相关债务责任结算的损益。上述情况可视为税法的两个阶段。第一,为偿还B公司的债务(5000万元人民币),A公司用2000万现金清偿,重组后,B公司免除300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第二,B公司以现金形式投资A公司,公允价值2000万元的股权、票面价值1000万元。在上例中,在一般的税务处理中,重组公司A必须确认3000万元的债务结构调整所得,债权人公司B必须确认3000万元的债务结构调整损失,而B公司取得A股权的税务计税标准为2000万元。在年终企业税费清缴时,公司B必须采取投资原始凭证、合同或者协议、会计资料等相关凭证应使用确认债权投资的损失,并证明资金无法实际收回。

    2.2 债转股税务处理——特殊重组处理

    上述例中,如果B公司的“立即转让”行为不符合重组中债权转股权的规定,自然负债与股权交换不再能适用特殊重组处理,股权的“立即转移”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4号规定的一般税务处理,不适用特殊处理。重组特殊税务处理,偿还债务的A企业在选择特殊税收处理时,债务清算和股权投资不作为临时相关债务清算损益,当B公司在债务转股权交换后的12个月内未出售所收购的A公司股份时,双方可选择特殊税收待遇。目前,重组公司A尚未确定债务重组的收益,债权人B公司尚未确定债务重组的损失,且B公司对A的股权税为5000万元。由于税收差异,在选择特殊税收待遇时,B公司在今年企业所得税结算缴纳过程中,通过企业结构调整和纳税调整进度表進行纳税调整。此外,在一些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问题,企业重组中的年限是重组各方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重组完成后的一年。整顿工作完成的年度,是指整顿合同或者法院判决对缴纳企业所得税有效的年度。

    以上情况如采用一般税务处理,则B公司减持股份后必须确认收入4000万元,此前B公司确认债务重组亏损3000万元,最终实现债务资本互换和存货处理收入1000万元。在特殊税收待遇中,B公司取得A公司股份的税收标准为5000万元,存货减到1000万元后,必须确认收入,并进行债权股权互换和存货处理,最终实现收入1000万元。虽然最终的结果是一样的,但是参与同一重组工作的各方应该遵循统一的税收处理原则,即一般或具体税收的综合税收处理原则。债权人不能确认债务重组的损失。

    3 债转股税会差异分析

    在以资产清偿债务时,在企业重组时,资产清偿债务获取的重组收益视为当期损益,不含“资本公积”账户。另外,重组利益包含非现金资产清偿将重组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转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差,根据会计和税务处理变更后的资产清算方法,企业无需调整企业所得税。在债务转为资本时,作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和债权人享有股权公允价值之间的重组收益作为当期损益,债务人应当确认包括债权人因放弃债务而产生公允价值差额当做债权人的投资,债权人应当通过重整后债务人的确认该股票的公允价值。该股票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被认为是债务重组的收益计入损益,不需要按规定计入所得税。经过批准获得重组分期计入应税所得,如果债务人在确认收益时,涉及延期所得,或者递延税款的问题,纳税也应该相应需要调整。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债转股的方式是为保持公司的正常经营,适当合理的处理债务和股权之间的转换,利用股权为公司争取稳定运营环境,改善企业负债情况,促进企业转型成功,帮助企业增加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先礼琼.债务重组所得税会计探讨与选择——财税(2009)59号文解读[J].财会通讯·综合,2017(6):21-23.

    [2]杨焕云.一宗特殊债务重组案的财税处理[J].财会月刊,2018(7):45-46.

    [3]李飞,张艳.浅析债务重组的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J].商业会计,2018(3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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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7:3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