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中国特色”政府协议装运前检验模式的研究 |
范文 | 张志刚 摘要:《装运前检验协定》是WTO有关货物贸易多边协定中的重要协定之一,它是规范进口国政府授权的强制性检验活动的指导性文件,科学规范的装运前检验活动一方面可以防止贸易欺诈,保护进口国的合法关税收入,另一方面也维护了进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为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提供便利。目前,世界上有30多个经济不发达或发展中国家先后实施了装运前检验,作为贸易监管的一项技术性措施。为了帮助检验检疫人员学习掌握政府协议装运前检验知识,提高把关和服务水平,为了让广大出口企业更好地了解和开展装运前检验工作,提高开拓国际市场能力,本文简要介绍WTO货物贸易协定下的《装运前检验协定》;重点介绍我国开展政府协议检验业务的相关规定、检验要求取得的成效。 关键词:装运前检验 合作模式 1 装运前检验含义 《装运前检验协议》(Agreement on Preshipment Inspection)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根据相关规定,该项协议适用于由成员方政府通过政府授权或政府合同的方式,指定专门检验机构对进口产品的数量、质量、价格、汇率与融资条件以及货物的海关分类等,在出口方境内进行的所有装运前的检验活动。它由前言和9条组成。它的主要条款有:适用范围和定义、用户成员的义务、出口成员的义务、独立审议程序、通知、审议、协商、争端解决、最后条款等。协议规定进口成员应确保:非歧视地进行装运前检验活动,法律、法规符合关贸总协定的规定,检验活动在出口成员境内进行,检验标准应是进出口合同规定的标准,保证装运前检验的透明度,保证协议规定的价格审核原则的遵守,保证装运前检验机构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协议确立了出口成员和用户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国际框架。协议的宗旨是规范有关成员使用装运前检验措施的行为,确保装运前检验是非歧视和透明的,避免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协议建立了一个独立审查程序,规定建立一个解决检验机构与出口商之间争议的独立实体,作为货物贸易理事会的附属机构。 2 “中国特色” 装运前检验合作模式 配合国家外交和外贸工作大局,根据出口非洲产品质量情况的特殊性,质检总局积极推动与非洲国家建立检验检疫合作关系,已经与11个非洲国家签署了合作协议,装运前检验是国家质检总局和非洲及中东国家监管部门合作协议的核心内容。先后于2002年、2006年、2009年、2011年和2013年分别与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埃及、伊朗、苏丹和也门等6国签署了装运前检验合作协议,同时,还有不少发展中国家都有与国家质检总局合作的愿望。这标志着我国装运前检验工作已逐步走上正轨,并不断探索和形成了一套有别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中国特色”的装运前检验合作模式——政府协议装运前检验。 3 政府协议装运前检验的具体要求 3.1 实施装运前检验的产品范围 ①塞拉利昂和埃塞俄比亚。出口塞拉利昂和埃塞俄比亚商品装运前检验的范围是我国出口到上述两国每批次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贸易性质商品。同时,对埃塞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要求批批检验、批批签证。 ②埃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检总局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贸易工业部关于中国出口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谅解备忘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受理出口埃及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为执行该谅解备忘录并根据其本国的法律,埃及贸易工业部于2010年3月21日签署257/2010号部长令,规定自签署之日起中国生产的工业产品(不包括食品和药品)出口到埃及时,必须提交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装船前检验证书,该证书是产品在埃及清关时唯一需要提供的官方文件。至此,埃及成为我国继塞拉利昂和埃塞俄比亚之后,第三个开始实施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的非洲国家。 ③伊朗。出口伊朗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工业产品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产品目录》中第25-29、31-97章,海关监管条件为B,检验检疫类别为N的出口产品。 ④苏丹和也门。出口苏丹和也门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工业产品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产品目录》中第25-29、31-97章的出口产品。 3.2 装运前检验产品检测要求 政府协议装运前检验的内容包括外观检验、安全、卫生项目检测、核价和监装等内容。在塞拉利昂和埃塞俄比亚的装运前检验相关协议和文件中未对产品检测提出专门要求;《中埃(埃及)质检谅解备忘录》要求根据埃及标准实施安全、卫生项目检测,对于埃及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安全卫生项目,应根据申请人要求开展实验室检测;出口伊朗和苏丹等不同产品的安全、卫生项目检测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现有检验监管要求执行;出口也门工业产品查验内容包括产品质量性能合格报告的验证,产品质量性能合格报告可以是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也可以是企业的自检合格报告。其中,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可以是该批或该类产品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有效期为一年。企业自检报告应当是该批产品的自检合格报告。 3.3 监装要求 货物监装是装运前检验的必经流程。在监装过程中,货物的品名、包装情况、唛头、批号、型号/规格、数量等均为重点检查项目。 从监装工作角度,出口货物可分为产地整批出口货物、产地分散供货口岸集中装运出口货物和产地分段装货口岸最终装运出口货物,相应的监装程序和要求不同如下: ①整批装运的集装箱运输出口货物,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装。 ②拼装、散装货物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无权监装。检验后只能出具注有“未监装”字样的换证凭单。然后将货物分批运至口岸或装运地,由口岸或最终装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监装,并出具装运期前检验证书。 ③当货物分批装运且顺序运往口岸或最终装运地或装船出口时,各装货点的检验检疫机构分别实施检验、价格核实和监装,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并加施CIQ封识。后一个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前一个检验检疫机构的封识无误后方开封监装,并重新加施封识,依次类推。最终,由口岸或最终装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核验货证并重新加施封识,出具统一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④空运出口货物或无法以集装箱出口的散装货物,产地检验检疫机构验货后出具标注“未监装”字样的换证凭单,口岸或最终装运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装,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并在证书集装箱号码与封识号码栏注明“空运”或“散装”字样。 3.4 核价要求 出口商品价格核实应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客观、公平、统一、合理;二是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三是以出口货物的FOB价格为基础。货物的价格核实工作要结合货物检验情况综合考虑,根据单证核实法、市场比较法、成本计算法的顺序选择一种方法进行价格核实。其中出口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埃及等三个国家的核价遵循以上原则和方法。值得注意的是质检总局与伊朗、苏丹、也门等国家签订的合作备忘录中未提出核价要求。 4 政府协议装运前检验情况和把关成效 政府协议装运前检验从2004年2月1日起中国向塞拉利昂出口的商品实施装运前检验以来已近10年,之后相继与埃塞俄比亚、埃及、伊朗、苏丹、也门签署了双边协议。2009年5月1日起出口埃及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后,检验量迅猛增加。全国各检验检疫机构为了做好该项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专门配备专职人员从事监管和检验。经过几年努力和实践,出口到政府协议国家装运前检验的产品质量明显提高,退货和质量索赔明显下降,得到了协议国家的赞誉。经过几年全国各检验检疫机构的严格检验把关,不合格率逐年下降,2009年批次不合格2.50%,2012年批次不合格率下降至1.48%。产品质量的提高也可以引用埃及贸工部进出口控制局副局长默罕默德·拉加布先生一句话,他在泛非交流活动中向其他各国官员介绍说:“中埃签订‘装运前检验合作协议实施以来,中国出口埃及的产品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富有成效。”据对埃及消费者的一项调查显示,埃及消费者对中国产品的满意度提升了50%至60%。 参考文献: [1]李向.企业应重视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J].中国检验检疫,2009(09). [2]冯军,唐晓奕.入世后需加强装运前检验的法律规范和监督[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4(03). [3]中国出口埃及货物将实施装运前检验[J].世界海运,20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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