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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逻辑机理及实现途径
范文 白文周+隗玮
【摘 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新常态下解决“三农”问题、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民收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农业产业化的重要途径,但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不规范问题。只有依法登记管理、规范自身运行、完善内部治理等对策措施,才能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
【Abstract】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it is an important way to solve the "Three Rural Issues", develop modern agriculture, increase the income of farmers, build well-off society and realize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under the new economic norm, but 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 there are nonstandard problems. Only by legal registration management, standardizing their own operation, improving internal governance and other countermeasures, can guide the standardized development of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 ;路径
【Keywords】farmers specialized cooperative; treatment; path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11-0030-02
1 引言
农民合作社在欧洲起步很早,也很成功,助力西方国家成为农业强国。西方发达国家将农民合作社与本国国情紧密结合,形成了个性化的合作制度体系。农民合作社在各国都有着变异性的发展,在我国主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式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型经济组织。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全国各地掀起了发展合作社的热潮,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入户农民不斷增加。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走的是“先发展,后规范,在发展中规范”的路子,现在看来发展有余,规范不足,存在着登记注册、自身运行、内部治理不规范等问题。因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加快培育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迫切性。
2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特征
2.1 规模较小,辐射带动能力不足
据我们的调查及收集得到的资料,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都很小,多数为出资额为1~5万的合作社,少数是龙头企业参考、农户跨区联合的较大合作社,主要从事当地有资源优势的种植、养殖业务,服务范围基本局限在本镇、本村范围内,服务内容层次较低。实力弱小,服务功能差,承担市场风险能力不强,辐射和带动能力不足。
2.2 发展速度快,但区域分布不均衡
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呈现“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之势,但是在全国地区分布不均衡。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最好的地区是江苏、浙江,其次是山东、陕西、黑龙江等地区。中西部大部分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较晚,发展相对较慢。
2.3 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多样化、异质性
在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走的是一条混合型、多样化的,兼容性较强的道路,农业现代化的主要形态是基于土地流转的适度规模经营,公司或合伙企业的产业化经营、工商资本或大企业进入农业的大规模产业化经营,如果多样化、混合型的农业现代化发展模式和经营形态在中国农村长期存在,而对公司等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又缺乏制度规范和政策指导,那么,作为政府倡导发展的农业合作社将不可避免地呈现多样化和异质性的特点。
2.4 政府重视,法律法规逐渐完善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走了一条既符合我国国情和农业生产特点,又适应国际合作运动基本规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社发展道路。在党和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法律法规建设逐渐完善,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将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3 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中不规范的表现
近几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处于高速增长的阶段,但在快速发展中,出现了许多不规范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
3.1 工商登记不规范
表现为合作社名称、组织形式多样,且互相渗透,有的名为合作社,却不具备合作社性质,有的叫协会,实质是股份合作企业,有的在协会内部又成立合作社;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政绩,追求入社率,一个乡镇一天能登记多个合作社,个别合作社成员资料由村组干部直接给工商部门,有些农户甚至不知道自己是合作社成员;有的地方为了套取国家财政补贴,成立合作社,不开展业务,空壳运转,是“休眠社”、“空壳社”、“挂牌社”,处于僵尸状态,如此这些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造成了实质影响。
3.2 内部治理不规范
据我们课题组的调查,合作社内部治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有的合作社没有章程,有章程也仅仅是“挂在墙上”;二是合作社成员实行一人一票制,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都由理事长一人说了算;三是机构设置不完善,有的合作社虽有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但没有运转,很少开会决定重大事项;有的合作社根本没有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这些组织机构,决策缺乏民主。
3.3 自身运行不规范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合作社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生产经营、技术服务、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但许多合作社基本不开会,理事长一个人说了算,相当于“一人合作社”。有的合作社不能兑现合同,盈利返还更是成了空话。
4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路径选择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任务,合作社运转起来、强大起来,实现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增强合作社的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为此,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
4.1 依法登记注册,加强规范管理
依法登记是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和社员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合作社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特别是在合作社名称、注册资金、股金认购、经济性质、经营等方面加强规范;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强化监督检查,做好登记审核的准入口,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坚持合作社的成员拥有,成员管理和成员收益的原则,根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这一专业合作社本质特征,让社员明了自己的权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建立诚信合作。
4.2 完善内部治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规范设置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社员(代表)大会要按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理事会要切实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日常工作,保证合作社正常运行;监事会要监督理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日常工作情况。积极推动民主决策机制,可采用“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合二为一的表决方式,充分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民主决策原则,同时,还可规定重大决策需在社员大会上讨论通过的应有2/3以上的表决权数,同时又有2/3以上的社员(代表)人数才能有效;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科学合理划分合作社内部的所有权、控制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明确界定股权结构。
4.3 完善自身运行,做大做强合作社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个体的小生产经营者的联合体,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有着共同的需要,存在着共同的问题,这就要求合作社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统一。合作社作为使用者,社员通过各种方式向合作社注入资本,作为控制者,社员以民主的基本方式参与合作社的各项重大决策事项。为此,必须规范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合作社岗位职责、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制度,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办社原则,以农民为主体,按照农民的意愿独立自主地开展各种活动;每年都要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对合作社重大决策事项进行民主讨论和决策,遵循社务公开,大力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的合作社。
5 结语
農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现代农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应体现既遵循国际原则,又适合我国国情的特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合作社的数量,入社农户不断增加。但是,我们必须清晰地认识到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存在着不规范问题。对合作社的特点、问题和未来做一些理性思考,必将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尽快推动更多合作社从初级阶段走向高级阶段,探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社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程鸿飞. 让农民合作社运行更好实力更强[N]. 农民日报,2014-09-2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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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2: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