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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进一步扩大闵行区政府购买服务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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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政府购买服务是当前我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管理创新的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都明确提出,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推广政府购买服务。近年来,闵行区的经济呈现快速发展,但另一方面人口也在迅速增长,相应的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也在急剧增加。为了解决公共服务短缺问题,闵行区逐步在实现由“养人”向“养事”转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发挥社会力量在提供服务中的作用。本文通过对闵行区政府购买服务现状及问题的分析,就如何进一步扩大闵行区政府购买服务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政府购买服务 社会组织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在社会管理中,包括三种力量:政府、社会与市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分工、相互依存的、相互支撑的。特别是对政府来说,积极培育和利用好其他两种力量,对于自身的角色归位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向企业、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元化主体共同提供公共服务的新模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都具有重要意义。以下结合笔者的工作实际,谈谈如何进一步扩大闵行区政府购买服务。

    一、目前闵行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近年来,闵行区在转移政府职能、倡导政府购买服务理念、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方面进行了积极有效的实践探索。

    (一)不断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投入力度,特别是在群众关心的公共服务领域

    闵行区是一个人口导入大区,近几年面临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急剧上升,为了解决公共服务短缺问题,逐步在实现由“养人”向“养事”转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例如,在教育领域,安排资金用于购买民办学校提高学前、基础教育服务;在就业培训方面,安排资金用于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技能培训和再就业服务;在政法条线,安排资金用于购买社工机构开展禁毒矫正等服务,购买人民调解协会开展各类纠纷调解服务等;在养老服务方面,安排资金用于向社会组织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在基层服务方面,安排资金用于向非正规就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购买社区助老、社区助残、河道保洁、林业养护、劳动保障、社区保安等方面的服务。

    (二)设立专项资金,大力培育社会组织

    2007年,闵行区在全市率先实行了社会团体与党政机关分离改革,为了确保社会团体在实行分离改革后能够正常的运转,制定出台了《关于闵行区社会团体与党政机关分离改革的意见》。2010年的3月份,又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明确设立民间组织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主要用于购买民间组织服务,扶持、培育和壮大社会组织,推动社会组织孵化园基地建设,通过项目资金扶持的形式培育社会组织快速成长。

    (三)积极探索闵行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闵行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由分管区长牵头,社建委、编委办、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公共服务局等部门共同推进,并纳入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根据中央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力量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主要是形成“1+3+3”7个制度框架,即《闵行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指导意见》+3个目录《闵行区政府转移职能目录》《闵行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目录》《可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名录》+3个操作性指导意见《社会组织准入标准指导意见》《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监管体系指导意见》《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评估体系指导意见》及其操作细则。闵行区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规范了购买公共服务的行为,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逐步推进项目审定、资金分配、结果公示和效果评估等各项任务,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效益。

    二、闵行区政府购买服务存在的问题

    闵行区尽管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做了很多尝试,但毕竟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范围、方式等都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实践。在实施政府采购服务的过程中,肯定会碰到诸多问题,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政府职能与购买服务之间的界定问题

    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与范围应该是政府失灵或政府不宜直接介入的领域,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另外一种倾向,把政府职能范围之内的“分内事”也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让渡出去,造成新的政府“缺位”。

    (二)购买服务的“价格”确定问题

    购买服务不同于购买有形的货物,购买主体往往对于购买服务的必要性和购买服务的标准难以确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随意性,既不能单纯参考机关事业单位的供给模式,又不能完全参照市场企业供给价格,需要通过专业的评估方法,如成本效益分析来确定。特别是对于公共服务类项目,每个项目都有自身的特点,需求程度不一,复杂性较大,社会评价和效益评价有时也难以操作。

    (三)购买服务的政府采购问题

    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超过一定金额的服务均应实施政府采购,但是在部分领域社会组织的选择范围往往非常有限,通常只有某一个社会组织符合条件,很难通过政府采购来实施。例如,司法调解、劳动关系调解等公共服务事项很少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承接或者愿意承接。当然,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自身不愿意放权,导致社会或者市场很难介入。

    (四)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问题

    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相关规定不应实施分红制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发现对应收入的支出范围、标准缺乏实质性要求和监管,社会组织的行为、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公开透明等方面还存在较多薄弱环节。

    三、进一步扩大闵行区政府购买服务的建议

    (一)购买服务要与政府职能转变结合起来

    政府各部门应进一步梳理可向社会组织转移的职能并确定转移的范围,应该由各部门梳理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由编制机构根据各单位的职能配置以及编制配备情况进行审核,进一步明确界定“可买”和“不可买”的服务清单。既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政府简政放权,防止“大包大揽”,也要确保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防止将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推向市场。

    (二)提高社会组织的市场竞争能力

    根据目前我区整体社会组织综合能力来看,在公开招标时,与一些市场化程度较高、专业程度较强的企业相比,还不具备市场竞争的能力。那么政府应该从什么角度切入去促进社会组织成长?目前,一些部门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角度,主动考虑管辖行业内的社会团体,为他们提供项目和生存的环境。然而,长期靠政府喂食的社会组织永远不能适应市场化的竞争环境,“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政府一方面继续做好推动社会组织孵化和扶持,对于创业初期的社会组织按照政策给予支持;另一方面还是应当从裁判员的角度出发,为社会组织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鼓励他们走出去,闯出去,在竞争中不断成长。

    (三)分层次、分行业有重点地扶持社会组织

    充分发挥政府扶持资金的导向作用,分层次、分行业并因地制宜地进行扶持。要优先扶持社区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切近百姓,最能了解民情民意,也最能提供百姓需求的公共服务,如文化体育、养老助残、矛盾调解、就业援助等等。要重点发展文化类、体育类、民政类、法律类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政府不能有效提供或不宜直接提供的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四)加强资金监管,突出资金使用绩效

    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一定要通过项目化运作、合同管理、绩效评估等方式,与其提供的公共服务数量、质量和效率结合起来,突出社会组织的公益属性,绝不应通过简单的拨款方式支持,避免产生严重依赖政府、重现政社不分的格局;加强资金投入的后续跟踪与问效,引入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和审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公开透明度建设,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作者单位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

    [作者简介:吴海燕(1983—),女,现就读于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2014级MPA研究生3班。]

    参考文献

    [1] 叶响裙.基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践的思考[J].新视野,2013(2):64-67.

    [2] 王力达.我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问题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3 (2):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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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2: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