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履行法律规定反洗钱义务 保障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
范文 | 黄馨立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活动不断升级,反洗钱工作得到国际和国内社会的高度关注。金融机构处在反洗钱工作前沿,本文就金融机构的财产保险公司如何做好反洗钱工作,履行法律规定的反洗钱义务,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合规风险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反洗钱 保险公司 合规经营 一、洗钱的定义和危害 (一)洗钱的定义 洗钱,原意是把脏污的硬币清洗干净。法律意义上的“洗钱”来自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一个以卡蓬为首的犯罪集团主要进行贩毒、走私等犯罪活动,但交易带来的大量现金却不敢存入银行。于是,这个犯罪集团购买了一个投币式洗衣机,做起了洗衣生意。每天晚上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将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其中,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这样,扣去其应缴的税款,剩下非法得来的钱财就成了合法收入,非法收入所得的痕迹就被悄悄地抹去了。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最权威和有影响力的政府间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组织)将“洗钱”定义为: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之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的行为,均属洗钱行为。 (二)洗钱的危害 第一,洗钱为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违法犯罪所得提供便利,为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会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 第二,洗钱活动削弱了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效果,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洗钱的主要目的是掩饰和隐瞒违法所得,使违法所得表面合法化。 第三,洗钱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机体,导致社会不公平,败坏国家声誉。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 第四,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风险和运营风险。 二、反洗钱的概念 我国《反洗钱法》规定中: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金融机构应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我国《反洗钱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三、违反反洗钱法规的法律责任 保险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其配套规章的各项反洗钱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与报告、相关资料保存等反洗钱义务,反洗钱工作受中国人民银行及保监会监督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 保险机构未履行规定反洗钱义务的,由人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机构的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人民银行可以建议保监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明确洗钱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将“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判定为洗钱罪。 对洗钱罪的罚则: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反洗钱工作当前监管框架 (一)监管机构——双重监管 人民银行是国务院规定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机构网络设至县级行政区划,监管触角直至县级机构。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人民银行已将监管重点领域逐渐从银行业扩大至保险业和证券业、支付机构等相关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通过加强对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监管和每年度反洗钱考核评级工作的开展,增强了人民银行对保险业业务特点的熟悉和了解程度,使其对保险业的反洗钱监管愈加细化深入。 保监会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业监督机构,对保险经营活动的依法合规具有最权威的监管职权。 (二)法规框架——日臻完善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到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到近几年的《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再到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关于报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的通知》《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等办法通知,反洗钱监管法规日臻完善。 (三)监管影响——日趋严格 人民银行由过去对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具体业务操作环节监管转向法人监管,体现出人民银行将监管重点上移的工作方向。并按照FATF建议,强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应以“风险为本”为基础原则,以确保防范和控制洗钱风险的措施与已识别的风险相适应,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趋势更为严格。比如近年下发执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级,并根据考核评级结果对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保监会由过去的不定期监管转为常态化监管,对保险业反洗钱的义务规定更加详尽。并将反洗钱工作监管内容纳入到机构设立申报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强调保险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和保险机构管理者的反洗钱责任。 五、保险公司早当前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部分管理者思想认识不到位,认为保险公司不似银行存在洗钱风险或认为犯罪分子通过保险公司洗钱不像银行便捷,不能从思想上、行动上正确引导员工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导致反洗钱工作在部分机构难以推进。有这种认识的管理者在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中最具代表性,这部分管理者未充分认识到当前国际国内恐怖融资活动的危害性,未认识到开展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是国家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应履行的义务,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也将会受到处罚。 第二,部分保险基层机构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业务发展任务重,管理者在注重业务发展的时候未能有效引导反洗钱工作在本机构的开展,导致部分岗位人员反洗钱工作意识不强、责任心不够、技能不高,反洗钱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表现为:未能完整保存对可疑交易识别确认的工作记录、疏忽理赔环节对客户身份的识别等。 第三,保险公司各级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配备不足,岗位人员大部分为兼岗,特别是基层机构兼岗人员由于其他岗位工作量大,反洗钱工作履行不到位现象时有发生。表现为:业务环节客户身份资料收集过程中仍有不完整及资料过期、相关客户资料不能按规定上传到公司影像系统等现象发生。 六、反洗钱合规工作建议 (一)主动遵章是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其配套规章随后颁布实施。相关法律规章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进行了规定,对反洗钱工作的具体内容也进行了规范。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只有主动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才能在监管机构开展的年度考核评级、现场检查工作中不急不慌。只有通过合法、合规性的经营行为产生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结果,才能推动保险公司自觉将外在监管要求转化为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 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是一个非正式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致力于制定和推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国际标准,虽然其制定的标准以“建议”命名,但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和承认。2012年2月,FATF审议通过了最新的《打击洗钱与恐怖主义、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建议》,将以往“40+9”项建议进行了融合和完善,并加入了应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的内容,成为新的《四十项建议》。中国作为成员国必定要推动新建议的实施,人民银行也必定会更加细化反洗钱工作相关法规政策,监管形势已不容任何保险机构再犹豫是否要做反洗钱工作,而应思考如何做好此项工作以遵从国际标准和适应监管要求。 (二)高度重视是前提 从人民银行监管实践中的“法人监管”思路,到保险公司拟任高管的核准材料中需具备的接受反洗钱培训报告和亲笔签名的履行反洗钱义务承诺书,及近年来人民银行在年度反洗钱考核评级中现场对高管人员进行的反洗钱知识测试,均反映出监管机构已意识到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是前提。 在反洗钱现场检查或年度考核评级中,检查人员仅需通过与被检查或被评级单位高管人员的“随意”交谈,就能大致了解到该单位反洗钱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在谈话中。能意识到反洗钱工作是履行国家规定义务的高管人员自然主动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推动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反之,不清楚反洗钱工作内容,顾左右而言他的高管人员不可能在行动上正确引导员工开展反洗钱工作。 高管人员只有在思想上对反洗钱工作高度重视,坚持“风险为本”的理念,从有利于工作开展的原则出发,有效配置资源,加强反洗钱机构设置和岗位人员配备。同时。认识到不按相关法规履行反洗钱义务同样会受到监管处罚,才能在行动上正确引导员工做好反洗钱工作,才能使反洗钱工作适应当前监管形式,规避因反洗钱义务履行不到位给公司带来的潜在合规风险。 (三)扎实工作是基础 反洗钱工作涉及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销售、承保、理赔、财务、宣传、培训、监督检查等方面,不是反洗钱牵头部门或反洗钱岗位人员可以独立完成并做好的。只有通过各层级机构、各层级管理部门、各岗位人员扎实有效的工作,才能推动反洗钱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达到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才能履行好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预防洗钱风险,最终避免行政处罚案件及洗钱犯罪案件的发生,合理保障保险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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