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互联网+”时代公益众筹的困境与制度完善 |
范文 | 耿莹 摘 要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飞跃式发展,越来越多的项目筹资方式由实体转向了线上。而其中与大众息息相关的公益众筹在我国的发展已有五个年头,它以独特的方式为公益慈善事业注入了新鲜血液。一方面这种高效便捷的筹资方式使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获以救助,另一方面利用人们的善良筹划骗捐事件也造成公众对众筹的信任危机。由于诸多原因,公益众筹在许多方面仍不尽如人意。本文以“轻松筹所救女婴去世,父母在朋友圈晒旅游照”为例,通过分析我国公益众筹的现状,探讨当前公益众筹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与建议,为我国慈善公益添砖加瓦。 关键词 公益众筹 众筹监管 一、事件概况 2015年12月初,“轻松筹”网络平台上发布了一则“让爱延续,让她成长”的消息。消息称,11个月大的女婴洛洛,因患上嗜血细胞综合征住院,高昂的医药费让其父母不堪重负,后续沉重的治疗费用更是雪上加霜,希望网友能献出爱心援救洛洛。这则消息在微信朋友圈迅速传播,众多网友纷纷慷慨解囊,很快筹得超过10万元善款。洛洛父亲卢先生所在的佛山友友户外俱乐部也发起募捐,筹得4万多元善款。 不幸的是,众人的爱心没能挽救回洛洛的生命。在众筹成功6天后,洛洛宣告不治。随后,卢先生在“轻松筹”上发布了公开信,告知女儿去世的消息,并对众人的善行表达谢意。 但在随后的一个月里,洛洛的父母在微信朋友圈里晒出了大量赴西藏旅游及春节赴马来西亚旅游的照片,其中还有不少吃喝玩乐的图片。许多看到图片的捐赠者感到十分气愤并质疑洛洛父母不该趁机“改善生活”,有透支网友爱心的嫌疑。 二、公益众筹概况 (一)公益众筹概述 公益众筹是指个人或公益机构在众筹平台发起公益筹款项目,支持者对项目进行资金支持。发起公益众筹项目需要符合相应众筹平台的具体规则,它与传统的金融筹资的差别就在于门槛低、非常强调公众参与度。公益众筹的有两种渠道:一种是通过综合类众筹平台发起项目,另一种是通过专业公益众筹平台发起项目。 公益众筹和商业众筹,区别就在于两方面,首先发起项目的目的不同,商业众筹是为了获取经济回报,而公益众筹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二来从项目回报这个角度来考虑,商业众筹是有商业价值的回报,公益众筹则是纯捐赠行为,有些产品的回报其商业价值也远远低于其捐赠的定价。 (二)我国公益众筹发展现状 国内第一家支公益众筹平台追梦网于2011年9月上线;2013年2月众筹网上线;国内首个专业公益众筹平台——创意鼓在2013年7月上线;2013年12月淘星愿上线,之后更名为淘宝众筹。根据现有公益众筹平台情况来看,综合类平台居主导地位。 2015年我国成功开展873个公益项目,总筹资3000多万,获得大约60万人次的支持。李介的“睿介寻子——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帮助走失的孩子早日回家”、朱成志的“深山翻转课堂iPad助学成材——扇窗计划”等,在短时间内筹到了不少资金,项目按计划顺利进行,达到了甚至超出预期的效果。这些项目的特点在于形式的多样化和资金运用的透明化,给了公众捐助的信心。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开始将更多的目光投向公益领域,愿意为慈善事业尽一份力,而公益众筹的出现恰好迎合了人们的这一愿望,公益众筹的推广是大势所趋。 但现如今类似上述骗捐事件屡见不鲜,公益项目缺乏创意、公益组织透明化程度低等问题都在制约着公益众筹的前进。 三、公益众筹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公益众筹平台资格问题 随着《慈善法》的出台,表面上看似解决了对网络募捐主体、平台、信息公开、骗捐诈捐问题等网络募捐乱象的困境。但很多问题依然还在,还是以救女募捐事件的众筹平台“轻松筹”为例。《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必须获得公开募捐的资格。而“轻松筹”平台的运营方为“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资料表明,“轻松筹”经营范围明确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公开募集资金。可见,“轻松筹”并不具备公募资格。当用户在轻松筹平台上发布求助信息时,会被提示“该项目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者个人负责。”其实《慈善法》第二十六条又规定,“轻松筹”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进而获得资格进行募捐。2016 年1 月,“轻松筹”已与红十字基金会合作联合打造募捐项目。因此,类似“轻松筹”平台的资质问题仍待进一步考察明确化。 (二)公益众筹存在法律风险 公益众筹涉及向大众公开募集资金,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很多人利用法律的盲点借此非法筹集资金并挪作他用,使得公众对众筹平台失去信任。在这种情况下,公益众筹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1.涉及集资诈骗的刑事法律风险。如果项目发起人以公益为名募集资金,随后将募集的资金擅自使用或挪用,并未用于所称的项目或者项目本身就是虚构的,则项目发起人的行为就涉嫌集资诈骗犯罪。作为公益众筹平台,如果没有严格审核每项项目已经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各平台的审核标准不尽相同,目前没有一套规范的审查及备案机制,不利于降低出资者的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对上述的事件的后續调查中,患病去世的女婴父母在女婴去世后对于剩余的四五万元的捐款的去向至今也未公布及给出说明。去世女婴的父母在女婴去世后仍有能自费出国旅游的经济实力,说明作为公益众筹平台的“轻松筹”没有严格审查发起人的资料信息,很多求助项目仅仅凭发起人提供的相关人物、材料照片和文字介绍,比如病情如何是通过病历照片了解,真实性很难得以保证。 2.监管不善或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所造成的法律风险。如果公益众筹平台没有授权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或监管不力的话,则违背了出资者的意愿,出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公益众筹平台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益众筹平台则可能需要承担返还或赔偿责任。在事件中,捐赠者希望能明确公布剩余的善款去向并帮助其他有需要的人,但女婴父母擅自使用筹集来的资金去西藏,而且剩余款项去向不明。 (三)各方监管不完善 1.没有相关的专业性法律法规。行业成熟的标志就是有无明确的法律条文遵循,尽管公益众筹本质上是一种慈善事业,但是依然需要依靠法律渠道确保捐赠者的权益,一旦出现问题确保有法可依。公益众筹是否会涉及非法集资,发起人辨识平台运营是否合法尤为重要。至于公益众筹可能会涉及的法律问题就是发起者是否会以公益为幌子集资、涉及诈骗等刑事问题。而《慈善法》涉及公益众筹的方面较少也不全面,很容易给人以可乘之机,因此一部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 2.缺乏政府管控及社会监督的考量。公益众筹中,发起人和平台这两个关键的角色现在都处于零监管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支持者难免会有疑虑。而缺乏监管导致的漏洞显然给不法分子带来很大的可乘之机,最大程度的透明化尚未实现。因此公益众筹面临着规范化问题,究竟是政府接手具体的监督管辖还是靠社会公众或是媒体舆论来变相监督,仍然值得考虑。 3.缺乏资金监管及行业自律。关于资金调度的监管,公益众筹中的资金调动是经平台直接转给发起人这样简单粗糙、缺乏严谨的程序,过程中的项目资金没有经专人审核或代为保管,资金去向常常不明。 另外公益众筹中缺乏行业组织及行业公约或公约未能真正起到作用,导出现许多行业乱象,行业中鱼龙混杂。近年来国内新注册的网络融资平台犹如雨后春笋,但往往又是昙花一现,根据《众筹数据:2015年中国众筹行业半年报完整版》显示,2014年达到了众筹平台上线的高潮,但同时因经营不善倒闭数量也最多,这也显示出国内众筹平台的问题。 四、公益众筹的对策 (一)明确监管部门,出台相关法律 目前,股权众筹已明确归位于证监会创新部的监管范围,但是公益众筹的具体监管部门还未落实到位,政府应尽快明确公益众筹的监管部门,设立专门的部门。此外,整合现有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益众筹针对性法律法规或专项条例尽快制定有关公益众筹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如《公益众筹法》,从实质上促进公益众筹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出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益众筹法》可包括以下两个内容:一是对公益众筹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二是确定该部法律所适用的范围,包括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和对物的适用范围。 (二)明确信息公示制度 明确规定发布人和公益众筹平台需要承担的公示相关信息的义务,如公益众筹平台应配合发布人在发布公益眾筹项目时将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间需要更改金额、计划等具体细节,须经过全体出资者同意。这样做一是可以给予投资者充分的知情权,对公示信息足够了解后再进行“安全投资”;二是给发布者建立良好的信用氛围,发布者按照法律规定填写真实可靠的信息,将得到更多的善良投资者的支持。 (三)加强依法监管 1.完善网络平台的信用体系建设。现如今众筹缺乏财务监管,有难以被纳入央行征信系统,致使大量众筹平台游离于央行征信系统之外。大多数众筹平台只能自建信用数据库审核借款人的条件作为风险高低的判断。除了央行的征信体系外,个人信息、身份识别等其他关键信息等也是难以核实。中国仍处于社会转型期诚信体系尚未完善。 政府需要加快制定一整套的信用评定体系,将公益众筹平台的不良记录与现存在的金融信用体系联通。一则可以给有犯罪动机的人施加心理压力,主动放弃不良行为;二则通过分析对比这些信用数据,来评定众筹平台的安全性与风险性,并依照相关条例对相应网站进行惩罚,保证公平性与客观性,使大众有一个客观性依据来对众筹平台进行选择。 2.建立行业自律与监管。目前我国已成立的相关众筹协会大多是股权众筹协会,而没有一家公益众筹协会。行业协会可以利用自己的整体实力、权威使公益众筹项目发布、筹资、执行等各环节提供服务的基础之上得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设立公益众筹行业协会来强化公益众筹协会的监管作用、加强对公益众筹平台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公益众筹项目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应该经专人审核或者设立经政府批准与审核的第三方保管。 (作者单位为苏州大学) 参考文献 [1] 刘佳.浅析公益众筹对公益捐助的意义[J].山西农经,2015(02):107-110. [2] 钟智锦.社交媒体中的公益众筹:微公益的筹款能力和信息透明研究[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5(08):68-83+127-128. [3] 施慧洪.众筹的典型模式及案例解析[J].商业经济研究,2015(16):70-71. [4] 王茜.中国公益众筹发展研究[D].吉林大学,2015. [5] 闫笑男.《慈善法》对公益众筹的影响[J].商,2016(17):241-242. [6] 黄一真.公益众筹,构建信任桥梁[J].中华环境,2015(04):7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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