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析“营改增”对资产管理公司税负的影响及对策 |
范文 | 王美摘要:2016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作为金融业的资产管理公司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营改增”。这项重大税收政策的调整,对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本文以某资产管理公司为例,简要分析“营改增”对资产管理公司税负的影响,并提出几点应对措施及建议。 關键词:营改增;资产管理公司;税负 2016年5月1日我国已全面实施“营改增”,增值税是国际上较为先进且较为通行的税种,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重复征税、简并税率、公平税负。金融业特别是资产管理公司在此次税收改革中深受影响。 一、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业务类型及适用税收政策 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我国有4家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现阶段资产管理公司已基本处置完毕成立之初国有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圆满完成了国家赋予的“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国有银行和国企改革,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的历史使命,先后完成股份制改造。商业化转型后资产管理公司涉及增值税的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买断政策性及改制银行不良资产业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及各自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办事处(现四家资产公司已全部完成股份制改造,办事处变更为分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开展的业务,免征增值税。资产管理公司股改后买断的政策性及改制银行不良资产业务仍沿用原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商业化不良资产收购、经营、处置业务 指从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收购非政策性不良资产,并对收购的债权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和处置,最终实现现金回收。如果处置债权金额未超过原始债权本金,暂不交税;若果处置债权金额超过原始债权本金:超出原本金的部分应视为受让方支付了利息部分的对价、收取了利息,从而将超出部分金额按“贷款服务”中的利息收入缴纳6%的增值税。 (三)商业化附重组条件不良资产业务 主要包括债权资产收购重组、债权资产收购+中小企业财务顾问、债权资产收购+反委托与合作处置等。此类业务带来的收入主要为:重组利息和财务顾问费。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税目的6%税率缴纳增值税;财务顾问费,是指提供中间服务取得的收入。在提供附重组条件不良资产业务时,资产管理公司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财务顾问费。该项收入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税目的6%税率来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中间服务取得的收入与附重组条件不良资产业务相关,附重组条件不良资产业务的重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债务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亦不得抵扣进项税。 (四)其他商业化固定收益类业务 除上述业务外,资产管理公司还有少量其他类型固定收益类业务,如购买信托、资管计划、同业理财产品等。对于此类业务取得的收益,应按照“贷款服务”税目的6%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营改增”政策对资产管理公司税负的影响 以2016年1月-6月为例,某资产管理公司机构具体税负情况如表1: 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的特殊性,金融服务收入即销项税额一般在每季度的季末月实现,而进项税额一般在每月均衡实现,实际税负有较大幅度上升一般体现在每季度末月。从上表可以看出,“营改增”后资产管理公司整体税负水平上升,原因如下: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收入主要为债权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益、财务顾问费等,经营成本主要为利息成本及人管费用等。“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利息成本均为系统内借款无发票且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只有取得、持有和处置业务发生相关的费用支出(如:咨询费、资产评估费、律师费、住宿费、办公费用、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购置、房租费用等)等少量费用成本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较营业税税制下有所上升。 三、对“营改增”政策的应对措施 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核算难度大、征管严格、法律责任大,“营改增”后管理成本增加。一是需设专人管理及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分别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分别核算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填报税收申报缴纳资料繁琐等,财务人员工作量增加、责任加大;二是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才可以抵扣,这就要求业务人员在采购、出差等环节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办事难度增加。 从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会议决定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到5月1日正式实施,时间紧、任务重,各种税收具体政策不明朗、税收征管系统不健全、发票管理及使用制度不明确,不论税务系统还是涉及行业都陷入了忙乱之中。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金融业的冰山一角,更是无所适从。面对这种情况,首先要研究、学习、推广增值税相关内容,尽全力确保增值税缴纳、核算准确无误。一是要认真学习政策规定。不断搜集、研读各级税务机关不断发布的“营改增”政策、补充通知、政策解读和实务操作指南,深刻理解文件精神;二是要积极参加公司、税务机关、银监会、金融办等组织的各类培训;三是要梳理公司的各类收入、支出:1、总结各类收入纳税的税目、开具发票的种类。2、总结各类支出能够取得发票的种类,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够抵扣,未取得专用发票可以计算抵扣的费用类别;四是要规范帐务核算和发票管理。统一增值税核算办法,明确地税各类发票使用期限,专人保管增值税发票和专用设备。五是对于实务中遇到的新问题,积极请教主管税务机关、向公司聘请的税务中介机构咨询、与兄弟单位探讨。六是不仅要深入研究金融业增值税,还要了解、熟悉房地产等与业务相关行业的增值税政策。 四、对“营改增”政策的建议 (一)出台资产管理公司增值税实施细则 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经营有其特殊性、多样性和复杂性,不能完全等同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实务中由于没有专门针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各类特殊业务的税收法规及政策,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征管时一般只能参照银行业来办理,对于某些无法参照而且不同地区的办理的特殊业务更是无据可依,而且不同地区的征管部门对同一业务可能依据不同的税收政策而采取不同的征管措施。建议银监局、财政部能够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出台针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明确资产管理公司各类具体业务的税收政策,使大家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规避税收风险。 (二)对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增值税简易征税办法 由于主要经营成本利息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资产管理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对企业而言较少,且进项税额占应纳税额比例较低。按现行“营改增”政策,资产管理公司实际税负普遍增加,接近6%。根据“营改增”实施后所有企业税负应减少的指导思想,建议将资产管理公司增值税征收率直接定为5%或以下,不再实施抵扣政策,这样既能降低资产管理公司税负,又简化税收征管程序,提高征管效率。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 [3]蔡 昌.金融业“营改增”:政策导向、经济效应与财税对策[J].国际商务财会,2016(05). [4]刘小宾.论“营改增”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时代金融,2016(08). [5]董红晔.“营改增”对长城资产的影响分析与对策研究[J].长城资产战略观察,2016(7):3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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