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化企业产品成本结构与核算制度创新 |
范文 | 郝玉贵+万良永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以下简称《新制度》)明确了文化企业产品的成本核算规定,该制度是财政部践行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重要措施。本文在比较新旧成本核算制度、分析文化企业成本结构的基础上,以光线传媒为例进行案例研究,研究发现文化企业一般设置开发成本和制作成本等成本项目是新制度的重要创新,在文化企业营业成本率逐年上升,管理费用率逐年下降的情况下,而光线传媒的营业成本率和费用率却逐年下降,表明光线传媒成本管控是有效的。据此建议文化产业应借助新制度,以标杆企业为目标,进一步加强成本核算和管理,不断推动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问题提出 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产业的改革和发展是推动文化建设的关键,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文化产业要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推动文化事业全面繁荣、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加强重大公共文化工程和文化项目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产业要大力发展,首先要从企业本身的文化产品入手,如何核算文化企业产品成本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发展,更是关系到整个行业的将来。由于文化产业涉及到的行业多样化,一些学者只是就其中某一行业进行探究,比如于淼(2012)就出版行业成本核算模式提出了相关建议;以甘肃广电总台为例,张兰春(2012)对广播电视行业成本核算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赵睿嘉(2010)对电视节目制作成本核算与成本控制问题进行了相关研究。2013年8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明确规定了文化企业的产品成本核算规程,并于2014年1月1日实施。那么新制度下文化产业成本核算有何特色,文化企业成本结构如何,如何开展规范的成本核算等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光线传媒为例探究《新制度》下的文化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及其相关问题。 二、文化产业特征及文化企业业务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8年8月发布的《文化产业及相关产业分类》:文化产业主要包括新闻报业、出版版权、广播影视、演出娱乐、网络文化、旅游休闲、广告会展等七个领域。 文化产业由于行业的特殊性而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包括: 第一,文化产业不是指一般的文化,也不是指精英文化,而是指大众文化和通俗文化。也就是说,文化产业首先是要面向大众消费的文化。 第二,文化产业是内容为王,因而必须重视内容故事,包括节目、活动交流、创意和明星。 第三,文化产业是产业,也就是工业,是工业化的批量生产。因此,它是企业主导的市场行为,是要从消费需求来反向思考的产业。 第四,文化产业是由许多产业构成的,不是一个产业。因此,它要求共享内容资源,并且打造成为产业链。它们之间比其它产业更加体现内在性的产业关联,也更需要通过产业链经营来体现规模效益和附加价值的提升。 第五,文化产业当中的各个行业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比如说我们现在的新媒体和传统媒体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网络阅读可能冲击印刷媒体的阅读,产业之间的相互替代变动不居。 第六,在知识经济的时代,文化产业将成为龙头性驱动性的产业,其他产业和文化产业之间存在密切联系,文化产业可以推动制造业的结构升级,也可以拉动其他产业的消费。 文化企业业务流程表见表1。 三、文化企业成本核算制度及其创新 1.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成本核算对象,是指为计算产品成本而确定的生产费用归集和分配的范围,是被计算成本的客体,是生产费用的归属对象和生产耗费的承担者,是计算产品成本的前提。 根据财政部2013年8月16日颁布的《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归集成本费用,计算产品的生产成本。企业内部管理有相关要求的,还可以按照现代企业多维度、多层次的管理需要,确定多元化的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文化企业一般按照制作产品的种类、批次、印次、刊次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比如,电影企业应当按影片的片名,以及各种产成品的名称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出版单位按出版物类别、品种分版(印、批、期)次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发行单位按照 “期刊”、“教材”、“图书”、“年(历)画”、“音像制品”、“出租商品”等出版物的种类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报纸印刷成本一般以报纸品种作为成本核算对象;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企业一般以复制产种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具体按母带、子带、CD母盘子盘等作为成本计算对象,实行CD子盘、DVD母盘、DVD品种法核算。 2.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成本的经济用途和生产要素内容相结合的原则或者成本性态等设置成本项目。 目前现行的专门的文化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主要有《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 《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基于文化企业的成本核算实践,与以上办法进行了有效衔接,主要体现在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方面。文化企业一般设置开发成本和制作成本等成本项目。 开发成本,是指从选题策划开始到正式生产制作所经历的一系列过程,包括信息收集、策划、市场调研、选题论证、立项等阶段所发生的信息搜集费、调研交通费、通信费、组稿费、专题会议费、参与开发的职工薪酬等。 制作成本,是指产品内容制作成本和物质形态的制作成本,包括稿费、审稿费、校对费、录入费、编辑加工费、直接材料费、印刷费、固定资产折旧、参与制作的职工薪酬等。电影企业的制作成本,是指企业在影片制片、译制、洗印等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剧本费、演职员的薪酬、胶片及磁片磁带费、化妆费、道具费、布景费、场租费、剪接费、洗印费等。 3.产品成本归集、分配与结转 对于文化企业来说,发生的有关成本项目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人员比例、工时比例、材料耗用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构成文化企业产品生产成本的要素包括直接生产费用和间接生产费用。直接生产费用是指为生产产品而发生的必要支出,是构成产品生产成本的主要内容,包括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即生产所需的各种原材料,如制作电影产品而耗费的胶片、磁片、录音录像带等。直接人工即支付给生产工人的工资,如为制作电影产品而支付给各类演职人员的工资,出版行业印刷、排版等人员的工资,不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等。间接费用是为了生产若干产品而共同发生的费用,如水电费、机器设备的折旧费等。这些费用的发生可能不是因为生产某种产品而发生的,而是生产若干种产品共同发生的,因此需要将这些费用按比例分摊。当然,如果只是为了生产制作一部影视剧产品而发生的间接费用,而且又是确定的,则不需要作分摊,可直接记入“制造费用”科目,期末转入“生产成本”科目。 4.新制度与旧制度的创新 目前现行的专门的文化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主要有《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有关的文化行业成本核算特征如表2所示。 由2表可知,目前这两种核算办法对于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在“生产成本”科目下设置了二级科目,但是过多的二级科目并不有利于产品的成本核算。《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基于文化企业的成本核算实践,与以上两种办法进行了有效衔接,规定文化企业一般设置开发成本和制作成本等成本项目。在笔者看来,新制度中将成本项目划分为开发成本和制作成本不仅有利于企业简化产品成本核算,而且有助于区分产品的成本结构。从业务流程来看,开发成本就是产品的前期支出,制作成本就是产品的后期支出,对于企业来说,准确地了解产品的支出动态为其制定相关策略提供了有效的、完整的、准确地依据。 四、文化业上市公司成本结构与趋势分析 目前,在我国境内上市的文化业上市公司共有23家,分行业划分为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和文化艺术类,其中归属于新闻和出版业的上市公司有14家,归属于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的上市公司有8家,文化艺术类上市公司有1家,具体的上市公司包括大地传媒(000719)、时代出版(600551)、华数传媒(000156)、华谊兄弟(300027)、央视传媒(600088)、美盛文化(002699)等。 近四年来,文化业的毛利率维持在30%以上,在2010年达到最高的33.85%,随后两年开始下降,总体来说,该行业的毛利率有所下降。营业成本率有呈现U形的趋势,在2010年达到了最低点,在2012年达到了近四年来最高的68.3%,说明文化业上市公司总体的盈利能力有所减弱。对于销售费用率,我们从上表可以看出,总体上是下降的趋势,说明对于文化产业的宣传力度有减弱的趋势。管理费用率上,由12%以上降低到10%左右,说明管理效率有所提高。至于财务费用率,近四年来,该比率一直在下降,到2012年达到最低值-0.86%,说明企业对于资金的利用率在下降。 总的来说,在这四年内,文化业企业在2010年的盈利情况最好,宣传力度最大,资金利用率最高,而接下去的两年内出现了由好转坏的趋势,值得注意。 由于文化业涉及的具体行业较多,因此,将行业细化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研究文化业近年来的发展。 2009~2012年新闻和出版业上市公司的成本结构图表(见表4): 从表4可以看出,新闻和出版业上市公司的毛利率近四年整体上呈下降趋势,2012年到达最低值29.29%,同时其营业成本率由2010年的64.26%上升到2011年的67.30%,到了2012年,其营业成本率达到了最高值69.87%,说明行业整体上盈利能力从2010年开始逐渐降低。销售费用率在2010的时候达到最高值10.98%,说明在公司的宣传力度最高,有助于产品的销售,自2010年起,销售费用率逐年下降,到2012年,销售费用率达到最低点的9.55%。管理费用率近四年的趋势同其他指标一样,先增后减。财务费用率呈现直线下降的趋势,由2009年最高的0.61%下降到2012年的-1.11%,从长远来看,一定的举债来吸纳资金有助于企业的发展,但由该行业近四年的发展来看,是由于盈利能力的下降导致资金运转出现问题,从而要通过举债来维持正常的经营。 总的来说,目前新闻和出版业上市公司发展不容乐观,行业整体的盈利能力在下降,这可能是网络信息行业的迅速发展,对传统的新闻和出版业造成巨大的冲击。在加速新兴行业发展的同时,我们要重视对传统行业的保护。 2009~2012年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公司的成本结构分析图表(见表5): 从这四年的毛利率和营业成本率来看,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公司的盈利能力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毛利率在2009年时只有24.18%,到了2012年迅速提高到40.59%,同时营业成本率逐年递减,2012年达到了最低点59.23%,较之上一年的69.35%,有很大幅度的下降。虽然销售费用率有所波动,但整体上来看还是呈上升趋势,企业十分注重对产品的宣传。管理费用率也是呈现波动的情况,在行业壮大的前提下,对于管理的投入必然会加大,因此到了2012年,行业的管理费用率达到了最高的8.37%,但在企业步入平稳期的时候要注意提高管理效率。财务费用率近四年呈现不规则波动,2009年的销售费用率最高,达到了0.9%,接下去两年连续减少,2011年为-0.16%,同时行业的盈利能力也快速提高,说明适当地举债有助于企业的发展。到了2012年,其财务费用率回升到0.66%,对于处于发展期的企业来说,应该对空闲的资金进行有效的利用才有利于其长远发展。 总体上来看,目前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公司发展良好,盈利能力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长远来看,企业在管理效率方面有待加强,更高效的管理有助于企业整体的发展,同时,对于资金的合理利用也是一个企业能否继续壮大的重要因素。 从近四年的数据来看,文化业上市公司发展有所停滞,但深入具体行业来看,是由于传统的新闻和出版行业受到新兴行业快速发展的影响而出现倒退所致,而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发展迅猛,行业前景良好,正处于上升期。 五、光线传媒个案分析 光线传媒(300251)是2011年上市的民营传媒娱乐公司,其主要的经营范围包括: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发行;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一般经营项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及外商来华广告;信息咨询(除中介除外);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1.电影制片业务流程 存货是最为直接反映产品成本核算结果的科目,其分类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在产品。在产品是指制作中的电视节目、电影、电视剧等成本,待拍摄完成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转入已入库电视节目、电影、电视剧成本。库存商品包含本公司已入库的电视节目、电影、电视剧等各种产成品之实际成本。图1为光线传媒电影投资、制作和发行的一般流程图: (1)项目开发及公司内部投资立项: 这一阶段主要工作是电影剧本的开发,剧本开发是公司电影业务的起点,剧本的好坏直接影响影片的质量。公司剧本的主要获得方式有两种,即外购剧本和委托创作剧本。外购剧本是指购买现成剧本,委托创作剧本是指公司委托编剧专业人员根据公司要求进行个性化创作。 在项目孕育较为成熟后,公司即召开“立项及内容审查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审核。“立项及内容审查委员会”由公司的资深制片人、导演、监制、财务总监、制作部及发行部的负责人构成,委员会对项目制作及发行计划、拟聘用的主创人员(导演、主演等)、资金需求及融资安排、预计票房收入、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以确保剧本的社会价值和商业价值。 (2)影片拍摄及后期制作 影片拍摄及后期制作的成本包括:胶片、磁片及磁带等原材料;聘请演员和导演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劳务支出(计入演职员劳务费);聘请从事制景、摄影、服装、美工等拍摄工作的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劳务支出(计入制作费用);聘请从事影视剧后期制作的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劳务支出等。制作费用又主要由制景费用、摄影费用、服装费用、美工费用等组成。 (3)成本结转 影视剧成本分为一次结转和分次结转: 一次结转:以一次性卖断国内全部著作权的,在收到卖断价款时,将其全部实际成本一次性结转销售成本;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分次结转:采用按票款、发行收入等分账结算方式的,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相关成本;或采用多次、局部(特定院线或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将发行权、放映权转让给部分电影院线(发行公司)或电视台等,且仍可继续向其他单位发行、销售的影片,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4个月的期间内(主要提供给电视台播映的美术片、电视剧片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计算公式将其全部实际成本逐笔(期)结转销售成本。 2.成本核算分析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规定,文化企业一般设置开发成本和制作成本等成本项目。发生的有关成本项目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人员比例、工时比例、材料耗用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根据案例资料,在项目开发阶段,对取得的项目进行审核所发生的支出应当归属于开发成本,直接计入该项目的开发成本即借记“生产成本—XX电影—开发成本—职工薪酬(交通费、调研费等)”,贷记相关科目。 开发阶段,对于剧本的取得方式主要由外购剧本和委托创作剧本,根据《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实行)》规定,剧本费应该归属于制作成本,对于从外部取得的剧本,由某一电影承担的,应当以实际支付给外部机构的费用借记“生产成本—XX电影—制作成本—剧本费”,贷记相关科目;对于由内部人员开发形成的剧本费,由某一电影单独负担的,其处理方式与从外部取得的剧本费的处理方式一样。无论是外购还是自制的剧本,如果由几部电影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人员比例、工时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将费用分摊到相对应的电影成本中去。 在制作阶段,与影片相关的支出应该计入制作成本。对于胶片、磁片及磁带等原材料的耗用,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即借记“生产成本—XX电影—制作成本—胶片(磁片或磁带等)”,贷记相关科目;同样的,聘请演员和导演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劳务支出作为直接人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即借记“生产成本—XX电影—制作成本—演职员劳务费”,贷记相关科目;对于聘请从事制景、摄影、服装、美工等拍摄工作的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劳务支出以及聘请从事影视剧后期制作的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劳务支出等应当计入制造费用,如果可归属于某一具体电影的,则待影片完工时转入其成本即借记“生产成本—XX电影—制作成本—制景费(摄影费等)”,贷记“制造费用—XX电影—制景费(摄影费等)”,如果无法区分由具体哪一部电影负担的,则应当选择人员比例、工时比例、材料耗用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将制造费用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根据《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实行)》的规定,以光线传媒为例,我们可以发现其最大的特点在于进行产品成本核算时设置了开发成本和制作成本两个二级科目,在产品完工时,将有关成本费用全部结转到具体的成本核算对象时,可以更加直观地了解到成本核算对象在各个时期的成本构成,为相关数据使用者在分析产品成本结构、考核员工绩效以及制定未来战略方面提供了依据。 3.成本结构分析 光线传媒2010~2012年的成本结构分析图表见表6。 由表6可知,近3年来,光线传媒的毛利率呈上升趋势,由10年的39.39%增加到2012年的43.62%,远高于2012年文化行业平均水平30.95%,略高于相关行业平均水平的40.59%,同时其营业成本率由2010年的60.61%下降到2012年的56.38%,远低于2012年文化行业平均水平68.3%,比相关行业的59.23%低了3.05%,说明企业的盈利能力逐年增强,处于行业领先水平。销售费用率从2010年的2.59%下降到2011年的1.87%,再下降到2012年的1.66%,同时,管理费用率也是逐年下降的趋势,虽然销售费用率的下降说明其宣传力度的减弱,但是管理费用率的下降意味着其管理效率的提高,加之良好的声誉,并没有影响到其盈利能力反而起到增强的效果。然而财务费用率呈直线下降的走势,从2010年的0.83%到2011年的-0.99%,最后下降到2012年的-1.9%,说明企业对于资金的利用效率有所降低,值得关注。 整体上来看,光线传媒正处于上升期,在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发展前景较好。 六、结论和建议 文化业作为新兴产业,其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文化业上市公司数量逐年递增,我们更加要重视其产品成本的核算。从企业个案层面来看,这不仅有利于企业对产品成本的核算,而且能够为相关使用者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有利于一个企业的发展;从行业层面来看,企业认真落实产品成本核算工作,有助于企业的良性竞争从而带动整个文化行业的发展;从宏观层面来看,文化产业要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必须要做好文化产业的改革和发展。为了规范文化业公司的产品成本核算,我们要以《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中有关规定为基准,加强落实文化业公司产品的成本核算,严格区分产品的开发成本和制作成本,并对无法区分、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承担的费用按规定分摊并计入到具体的成本核算对象。 作者单位: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会计学院 总体上来看,目前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公司发展良好,盈利能力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长远来看,企业在管理效率方面有待加强,更高效的管理有助于企业整体的发展,同时,对于资金的合理利用也是一个企业能否继续壮大的重要因素。 从近四年的数据来看,文化业上市公司发展有所停滞,但深入具体行业来看,是由于传统的新闻和出版行业受到新兴行业快速发展的影响而出现倒退所致,而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发展迅猛,行业前景良好,正处于上升期。 五、光线传媒个案分析 光线传媒(300251)是2011年上市的民营传媒娱乐公司,其主要的经营范围包括: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发行;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一般经营项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及外商来华广告;信息咨询(除中介除外);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1.电影制片业务流程 存货是最为直接反映产品成本核算结果的科目,其分类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在产品。在产品是指制作中的电视节目、电影、电视剧等成本,待拍摄完成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转入已入库电视节目、电影、电视剧成本。库存商品包含本公司已入库的电视节目、电影、电视剧等各种产成品之实际成本。图1为光线传媒电影投资、制作和发行的一般流程图: (1)项目开发及公司内部投资立项: 这一阶段主要工作是电影剧本的开发,剧本开发是公司电影业务的起点,剧本的好坏直接影响影片的质量。公司剧本的主要获得方式有两种,即外购剧本和委托创作剧本。外购剧本是指购买现成剧本,委托创作剧本是指公司委托编剧专业人员根据公司要求进行个性化创作。 在项目孕育较为成熟后,公司即召开“立项及内容审查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审核。“立项及内容审查委员会”由公司的资深制片人、导演、监制、财务总监、制作部及发行部的负责人构成,委员会对项目制作及发行计划、拟聘用的主创人员(导演、主演等)、资金需求及融资安排、预计票房收入、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以确保剧本的社会价值和商业价值。 (2)影片拍摄及后期制作 影片拍摄及后期制作的成本包括:胶片、磁片及磁带等原材料;聘请演员和导演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劳务支出(计入演职员劳务费);聘请从事制景、摄影、服装、美工等拍摄工作的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劳务支出(计入制作费用);聘请从事影视剧后期制作的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劳务支出等。制作费用又主要由制景费用、摄影费用、服装费用、美工费用等组成。 (3)成本结转 影视剧成本分为一次结转和分次结转: 一次结转:以一次性卖断国内全部著作权的,在收到卖断价款时,将其全部实际成本一次性结转销售成本;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分次结转:采用按票款、发行收入等分账结算方式的,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相关成本;或采用多次、局部(特定院线或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将发行权、放映权转让给部分电影院线(发行公司)或电视台等,且仍可继续向其他单位发行、销售的影片,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4个月的期间内(主要提供给电视台播映的美术片、电视剧片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计算公式将其全部实际成本逐笔(期)结转销售成本。 2.成本核算分析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规定,文化企业一般设置开发成本和制作成本等成本项目。发生的有关成本项目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人员比例、工时比例、材料耗用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根据案例资料,在项目开发阶段,对取得的项目进行审核所发生的支出应当归属于开发成本,直接计入该项目的开发成本即借记“生产成本—XX电影—开发成本—职工薪酬(交通费、调研费等)”,贷记相关科目。 开发阶段,对于剧本的取得方式主要由外购剧本和委托创作剧本,根据《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实行)》规定,剧本费应该归属于制作成本,对于从外部取得的剧本,由某一电影承担的,应当以实际支付给外部机构的费用借记“生产成本—XX电影—制作成本—剧本费”,贷记相关科目;对于由内部人员开发形成的剧本费,由某一电影单独负担的,其处理方式与从外部取得的剧本费的处理方式一样。无论是外购还是自制的剧本,如果由几部电影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人员比例、工时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将费用分摊到相对应的电影成本中去。 在制作阶段,与影片相关的支出应该计入制作成本。对于胶片、磁片及磁带等原材料的耗用,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即借记“生产成本—XX电影—制作成本—胶片(磁片或磁带等)”,贷记相关科目;同样的,聘请演员和导演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劳务支出作为直接人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即借记“生产成本—XX电影—制作成本—演职员劳务费”,贷记相关科目;对于聘请从事制景、摄影、服装、美工等拍摄工作的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劳务支出以及聘请从事影视剧后期制作的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劳务支出等应当计入制造费用,如果可归属于某一具体电影的,则待影片完工时转入其成本即借记“生产成本—XX电影—制作成本—制景费(摄影费等)”,贷记“制造费用—XX电影—制景费(摄影费等)”,如果无法区分由具体哪一部电影负担的,则应当选择人员比例、工时比例、材料耗用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将制造费用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根据《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实行)》的规定,以光线传媒为例,我们可以发现其最大的特点在于进行产品成本核算时设置了开发成本和制作成本两个二级科目,在产品完工时,将有关成本费用全部结转到具体的成本核算对象时,可以更加直观地了解到成本核算对象在各个时期的成本构成,为相关数据使用者在分析产品成本结构、考核员工绩效以及制定未来战略方面提供了依据。 3.成本结构分析 光线传媒2010~2012年的成本结构分析图表见表6。 由表6可知,近3年来,光线传媒的毛利率呈上升趋势,由10年的39.39%增加到2012年的43.62%,远高于2012年文化行业平均水平30.95%,略高于相关行业平均水平的40.59%,同时其营业成本率由2010年的60.61%下降到2012年的56.38%,远低于2012年文化行业平均水平68.3%,比相关行业的59.23%低了3.05%,说明企业的盈利能力逐年增强,处于行业领先水平。销售费用率从2010年的2.59%下降到2011年的1.87%,再下降到2012年的1.66%,同时,管理费用率也是逐年下降的趋势,虽然销售费用率的下降说明其宣传力度的减弱,但是管理费用率的下降意味着其管理效率的提高,加之良好的声誉,并没有影响到其盈利能力反而起到增强的效果。然而财务费用率呈直线下降的走势,从2010年的0.83%到2011年的-0.99%,最后下降到2012年的-1.9%,说明企业对于资金的利用效率有所降低,值得关注。 整体上来看,光线传媒正处于上升期,在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发展前景较好。 六、结论和建议 文化业作为新兴产业,其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文化业上市公司数量逐年递增,我们更加要重视其产品成本的核算。从企业个案层面来看,这不仅有利于企业对产品成本的核算,而且能够为相关使用者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有利于一个企业的发展;从行业层面来看,企业认真落实产品成本核算工作,有助于企业的良性竞争从而带动整个文化行业的发展;从宏观层面来看,文化产业要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必须要做好文化产业的改革和发展。为了规范文化业公司的产品成本核算,我们要以《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中有关规定为基准,加强落实文化业公司产品的成本核算,严格区分产品的开发成本和制作成本,并对无法区分、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承担的费用按规定分摊并计入到具体的成本核算对象。 作者单位: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会计学院 总体上来看,目前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公司发展良好,盈利能力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长远来看,企业在管理效率方面有待加强,更高效的管理有助于企业整体的发展,同时,对于资金的合理利用也是一个企业能否继续壮大的重要因素。 从近四年的数据来看,文化业上市公司发展有所停滞,但深入具体行业来看,是由于传统的新闻和出版行业受到新兴行业快速发展的影响而出现倒退所致,而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发展迅猛,行业前景良好,正处于上升期。 五、光线传媒个案分析 光线传媒(300251)是2011年上市的民营传媒娱乐公司,其主要的经营范围包括: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发行;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一般经营项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及外商来华广告;信息咨询(除中介除外);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1.电影制片业务流程 存货是最为直接反映产品成本核算结果的科目,其分类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在产品。在产品是指制作中的电视节目、电影、电视剧等成本,待拍摄完成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转入已入库电视节目、电影、电视剧成本。库存商品包含本公司已入库的电视节目、电影、电视剧等各种产成品之实际成本。图1为光线传媒电影投资、制作和发行的一般流程图: (1)项目开发及公司内部投资立项: 这一阶段主要工作是电影剧本的开发,剧本开发是公司电影业务的起点,剧本的好坏直接影响影片的质量。公司剧本的主要获得方式有两种,即外购剧本和委托创作剧本。外购剧本是指购买现成剧本,委托创作剧本是指公司委托编剧专业人员根据公司要求进行个性化创作。 在项目孕育较为成熟后,公司即召开“立项及内容审查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审核。“立项及内容审查委员会”由公司的资深制片人、导演、监制、财务总监、制作部及发行部的负责人构成,委员会对项目制作及发行计划、拟聘用的主创人员(导演、主演等)、资金需求及融资安排、预计票房收入、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以确保剧本的社会价值和商业价值。 (2)影片拍摄及后期制作 影片拍摄及后期制作的成本包括:胶片、磁片及磁带等原材料;聘请演员和导演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劳务支出(计入演职员劳务费);聘请从事制景、摄影、服装、美工等拍摄工作的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劳务支出(计入制作费用);聘请从事影视剧后期制作的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劳务支出等。制作费用又主要由制景费用、摄影费用、服装费用、美工费用等组成。 (3)成本结转 影视剧成本分为一次结转和分次结转: 一次结转:以一次性卖断国内全部著作权的,在收到卖断价款时,将其全部实际成本一次性结转销售成本;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分次结转:采用按票款、发行收入等分账结算方式的,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相关成本;或采用多次、局部(特定院线或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将发行权、放映权转让给部分电影院线(发行公司)或电视台等,且仍可继续向其他单位发行、销售的影片,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4个月的期间内(主要提供给电视台播映的美术片、电视剧片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计算公式将其全部实际成本逐笔(期)结转销售成本。 2.成本核算分析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规定,文化企业一般设置开发成本和制作成本等成本项目。发生的有关成本项目费用,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人员比例、工时比例、材料耗用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根据案例资料,在项目开发阶段,对取得的项目进行审核所发生的支出应当归属于开发成本,直接计入该项目的开发成本即借记“生产成本—XX电影—开发成本—职工薪酬(交通费、调研费等)”,贷记相关科目。 开发阶段,对于剧本的取得方式主要由外购剧本和委托创作剧本,根据《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实行)》规定,剧本费应该归属于制作成本,对于从外部取得的剧本,由某一电影承担的,应当以实际支付给外部机构的费用借记“生产成本—XX电影—制作成本—剧本费”,贷记相关科目;对于由内部人员开发形成的剧本费,由某一电影单独负担的,其处理方式与从外部取得的剧本费的处理方式一样。无论是外购还是自制的剧本,如果由几部电影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人员比例、工时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将费用分摊到相对应的电影成本中去。 在制作阶段,与影片相关的支出应该计入制作成本。对于胶片、磁片及磁带等原材料的耗用,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即借记“生产成本—XX电影—制作成本—胶片(磁片或磁带等)”,贷记相关科目;同样的,聘请演员和导演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劳务支出作为直接人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即借记“生产成本—XX电影—制作成本—演职员劳务费”,贷记相关科目;对于聘请从事制景、摄影、服装、美工等拍摄工作的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劳务支出以及聘请从事影视剧后期制作的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劳务支出等应当计入制造费用,如果可归属于某一具体电影的,则待影片完工时转入其成本即借记“生产成本—XX电影—制作成本—制景费(摄影费等)”,贷记“制造费用—XX电影—制景费(摄影费等)”,如果无法区分由具体哪一部电影负担的,则应当选择人员比例、工时比例、材料耗用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将制造费用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根据《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实行)》的规定,以光线传媒为例,我们可以发现其最大的特点在于进行产品成本核算时设置了开发成本和制作成本两个二级科目,在产品完工时,将有关成本费用全部结转到具体的成本核算对象时,可以更加直观地了解到成本核算对象在各个时期的成本构成,为相关数据使用者在分析产品成本结构、考核员工绩效以及制定未来战略方面提供了依据。 3.成本结构分析 光线传媒2010~2012年的成本结构分析图表见表6。 由表6可知,近3年来,光线传媒的毛利率呈上升趋势,由10年的39.39%增加到2012年的43.62%,远高于2012年文化行业平均水平30.95%,略高于相关行业平均水平的40.59%,同时其营业成本率由2010年的60.61%下降到2012年的56.38%,远低于2012年文化行业平均水平68.3%,比相关行业的59.23%低了3.05%,说明企业的盈利能力逐年增强,处于行业领先水平。销售费用率从2010年的2.59%下降到2011年的1.87%,再下降到2012年的1.66%,同时,管理费用率也是逐年下降的趋势,虽然销售费用率的下降说明其宣传力度的减弱,但是管理费用率的下降意味着其管理效率的提高,加之良好的声誉,并没有影响到其盈利能力反而起到增强的效果。然而财务费用率呈直线下降的走势,从2010年的0.83%到2011年的-0.99%,最后下降到2012年的-1.9%,说明企业对于资金的利用效率有所降低,值得关注。 整体上来看,光线传媒正处于上升期,在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发展前景较好。 六、结论和建议 文化业作为新兴产业,其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文化业上市公司数量逐年递增,我们更加要重视其产品成本的核算。从企业个案层面来看,这不仅有利于企业对产品成本的核算,而且能够为相关使用者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有利于一个企业的发展;从行业层面来看,企业认真落实产品成本核算工作,有助于企业的良性竞争从而带动整个文化行业的发展;从宏观层面来看,文化产业要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必须要做好文化产业的改革和发展。为了规范文化业公司的产品成本核算,我们要以《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中有关规定为基准,加强落实文化业公司产品的成本核算,严格区分产品的开发成本和制作成本,并对无法区分、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承担的费用按规定分摊并计入到具体的成本核算对象。 作者单位: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会计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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