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私人银行业如何反洗钱 |
范文 | 陈菲菲 据波士顿咨询公司发布的2014年全球财富报告,作为亚洲金融中心之一的新加坡声势直逼老牌私人财富管理中心瑞士,百万资产家庭总数达到10%,排在第三位(第二位瑞士为12.7%),正崛起成为新的私人银行巨头。 笔者认为,新加坡之所以被认定为新的全球私人银行中心,除了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可在7小时飞行半径里覆盖众多亚洲国家,尤其对离岸信托有时效性要求的亚太客户,在欧洲下单后有24小时时滞,而新加坡不存在)、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完备的私银业生态系统外,最主要的就是健全的法律框架和高标准的金融监管,值得我国借鉴学习。 一、新加坡私人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经验 作为一个发达、开放和稳定的东南亚经济体,新加坡已成为国际洗钱行为的理想目的地。尽管新加坡政府对犯罪活动采取强硬立场,但东南亚地区的跨国有组织犯罪是历史性的,其他东南亚国家存在严重的与腐败有关的资本外逃现象以及清洗犯罪收益的活动,再加上新加坡作为新晋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其面临的清洗黑钱及恐怖融资活动的风险愈发严峻。对此,新加坡当局建立了严格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对私人银行业进行严密监管。 (一)严格的法律和制度框架 新加坡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战略委员会和内政部负责反洗钱立法及宏观政策制定;金融管理局(MAS)负责银行业机构的反洗钱监管;金融调查组、贪污调查局和中央禁毒署等执法机构负责调查、打击洗钱及其上游犯罪。总检查署负责立法的起草和修改,起诉洗钱/恐怖融资犯罪,处理刑事司法互助事项和引渡的请求。 新加坡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主要法律是《贪污、毒品交易和其他严重犯罪(没收犯罪收益)法》(Corruption, Drug Trafficking and Other Serious Crimes, CDSA,1999年9月起实施),规定了424种严重犯罪为洗钱的上游犯罪,涵盖了FATF制定的21个犯罪类别,明确了可疑交易报告的法定义务。而且不论上游犯罪发生在何地,只要犯罪收益在新加坡境内或经过新加坡,CDSA都将适用。为了应对不断演变的洗钱/恐怖融资威胁,并满足国际标准新要求,法律框架和执法标准也在不断进行更新和修订,如2013年7月,新加坡当局根据FATF新40项建议将税收洗钱定义为严重犯罪。 金融管理局依据CDSA,对金融机构规定了更加具体明确的法律义务,并就如何履行这些义务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引。金管局要求新加坡所有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架构,对客户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当客户、商业关系或交易呈现更高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时,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是必须的,这一点对私人银行业客户尤为关键。根据客户尽职调查的具体要求,任何银行不得开立或者保持匿名或假名账户,并应对任何与客户有关的受益人进行调查。当银行不能完成客户尽职调查措施时,应终止业务关系并根据情况的可疑性决定是否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二)严密的监管 金管局作为银行业管理当局,采用风险为本的方法,根据每家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客户/产品/服务类型,经营的地理区域,以及机构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的质量,对其洗钱/恐怖融资风险进行评估。 金管局采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考察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确保机构手册中规定的政策、程序和控制得到充分执行。对于被认定为高风险的机构,金管局进行现场检查的频率会更高。由于金管局的目的是为了要防范于未然,这意味着即使没有发生触犯法律法规的情况,金融机构还是会因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控制措施薄弱而受到处罚。 对于那些没有达到要求的金融机构,金管局会加以警告。根据机构的不同情况,金管局会要求金融机构指定外部咨询师,对机构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架构进行彻底的评估;或者要求金融机构加大对合规的资源投入。在一些案例中,尽管金融机构制定了完善的反洗钱架构和流程,却由于无效的管理层监督而导致制度没有得到充分执行,金管局因此要求金融机构更换高管。 商业事务局金融调查组下设的金融情报中心—可疑交易报告办公室,负责接收和分析可疑交易报告,为侦查洗钱、恐怖融资以及其他犯罪提供金融情报。金融机构必须在交易被标识为可疑后的15日内及时将其上报。当金融机构因为任何理由不能完成客户尽职调查时或者因为客户不能或者不愿意提供金融机构要求的信息导致申请中的业务关系或交易的延迟、现有业务关系的终止的,银行应考虑这种情况的可疑性是否有必要制作可疑交易报告。在对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分析时,分析人员将调查可疑交易主体以及与交易主体有关的其他个人或公司的各种情况,确定构成洗钱罪的可能性。 (三)积极开展跨境合作 新加坡当局积极与FATF、税务透明与信息交换国际论坛,以及巴塞尔委员会下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专家组合作,协作建立一个适当、有效的国际标准。可疑交易办公室与国外各执法和情报机构保持密切合作,签订谅解备忘录。新加坡还修订CDSA,允许可疑交易办公室在保密和互惠的基础上与外国金融情报机构共享信息。金融管理局也与国外对应机构交流共享核查报告、参与联合监管,提高在境外运营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控制和标准。 目前,打击跨境逃税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新加坡在2009年开始采纳税务信息交换国际标准,提升信息交换的效率。新加坡于2013年11月通过的所得税(修正)法案就税务信息交换做出制度上的变动,包括允许国内税务局(IRAS)在税务信息交换的情况下,无需获得法院颁令,就能自行向金融机构要求特定的银行及信托信息,以及在无需与个别合作伙伴更新双边税务协议的情况下,扩大税务信息交换援助以符合国际标准。今年5月,根据美国2010年出台的《美国海外账户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今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以下简称《合规法案》),新加坡政府与美国财政部就税务信息共享达成实质性协议,正式协议预计在年底前签订。 根据《合规法案》,在海外拥有5万美元以上资产的美国纳税人必须向美国税务局申报这些海外资产信息;外国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投资基金和保险商,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提交符合条件的海外账户信息,没有遵从上述要求的金融机构在美国的投资收益将被征收30%的预扣所得税,甚至可能完全遭到美国资本市场的排斥。这对于那些将偷税漏税作为一项盈利业务的金融机构来说不啻是重大打击。而在新加坡的美国公民、美国绿卡持卡者和其他美国税务申报人为数众多,因此协议的签订对新加坡造成重大影响。 (四)加强对可疑资金流流入的警惕 新加坡面临的洗钱风险主要来源于国外上游犯罪导致的洗钱活动,如2007年至2011年间,外源性上游犯罪引发34%洗钱犯罪,涉案金额高达2.65亿美元。近年来,随着外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举措的进一步实施,新加坡面临的非法资金流入的风险进一步加深。比如,瑞士此前与英国和德国签订了双边协议,新加坡金管局发布了一系列指引防范潜在非法资金的流入。这些指引提示各金融机构在维护新加坡金融诚信方面所起的重大作用,应采取措施防止成为非法资金的避风港或清洗通道,无论这些可疑资金是源于避税还是贪污。 (五)加强与业界的合作 为了帮助金融机构找出差距,进一步增强控制和风险管理,新加坡金管局发布了私人银行控制指南(2014年7月最新修订)。在指引第三章“反洗钱/反扩散融资”中,从接受客户、持续监控、使用金融中介、可疑交易报告四大维度,详细阐述了有关反洗钱/反扩散融资的政策、内部控制流程、业内最佳实践和重点关注点,尤其是针对高风险客户(包括政治公众人物)的控制措施。 在新加坡金管局的支持下,由来自私人银行业的资深代表组成的私人银行顾问组于2010年1月成立,以加强新加坡私人银行业的竞争力,提高市场执行标准,把新加坡打造成可持续发展的,声誉良好的国际财富管理中心。PBAG发布的新加坡私人银行行为准侧是国际上第一套由私人银行为私人银行业务撰写的职业标准。其中特别针对尽职调查,公平、透明的信息披露,以及合规实践做出了详细规定。 这一准则中还包含了私人银行业小组关于执行FATF新建议,将税收洗钱定义为严重犯罪的业内最佳实践,以协助金融机构审查自身有关现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指引的内部控制措施,查漏补缺,防止金融机构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严重税务犯罪的避风港或清洗非法资金的渠道。这一补遗规定了所涉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及其在接受客户和持续监管方面的要求,责成金融机构确保员工遵守相应的政策、指引和流程,并对其(包括管理层)进行充分的培训。 此外,新加坡银行业公会(ABS)下设的管理与合规常委会通过组织研讨会、开展培训、发布业界指引等形式提升业界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认知,提高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合规水平。 但是,严格的制度和严密的监管在维护了新加坡良好的金融秩序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担心和质疑,包括银行的合规成本水涨船高,私人银行业务的利润率降低,特别是税务信息交换与保密原则的冲突可能会削弱新加坡私人银行业的竞争力,甚至动摇经营的根基。 银行对客户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是长期形成的行业惯例和法定义务,保密更是私人银行业务中建立、维护客户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必须遵循的“传统”。但是,信息披露也是银行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从义务的角度上看,的确无法衡量孰轻孰重。但是从权利的角度来考察,就可以衡量权利位阶。与保密义务对应的是客户的金融隐私权,与信息披露义务对应的是特殊目标机构(在这里是国内外税务机构、执法机构等)的知情权。由于税务信息交换有助于打击跨境逃税,维护金融秩序,这种公共利益逻辑上的优先性使得特殊目标机构的知情权处于权利优先的地位,使对客户金融隐私权的限制具有了合理性,因此一些国家的银行法对客户金融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例外规定。 综上所述,为客户保密不是绝对的,保密不代表银行不去详细了解和调查客户,对私银业务的高净值客户应进行更严格的审查,同样保密原则不能被用来掩盖金融犯罪和非法资金流动。保密是为了保护客户合法的金融隐私诉求,但是当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时,保密原则就不应成为执法和跨境合作的阻力。作为前车之鉴的瑞士,在固守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为本国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因涉嫌过度保护客户信息,甚至染指洗钱、吸收腐败人员存款、协助客户逃税等行为,而饱受各国监管部门的诟病,遭到国际社会谴责。例如在美国,瑞士银行成为近年来受到起诉、惩罚措施最多的境外银行。这给其瑞士银行的声誉造成巨大冲击,付出的代价比过度保密带来的收益要高昂地多。 透明与高效可以并行,高标准的金融诚信和作为财富管理中心的吸引力也不相冲突。事实上,新加坡的《银行保密法》在加强账户保密制度方面,做出了比瑞士更为严厉的规定:比如对违反相关保密制度的执业人员罚款高达7.6万美元以上,或者最多三年监禁,甚至两项处罚合并执行。新加坡税务局也表示会谨慎地处理具体、明确且合法的税务信息交换要求。加之新加坡自2009年就开始采纳了税务信息国际标准,税务局从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经验,使该局有能力去自行判断各项税务信息请求是否符合标准。而且纳税人仍可就某项税务信息交换要求向税务局做出申述,税务局的决定也仍受到司法审查。 此外,共享税务信息、打击跨境税务犯罪已成为国际共识,不仅是新加坡,许多国家都已采取相关措施,携手共同实现目标,大家也都面对相似的合规成本上涨问题,大家的起点会重归一致。比如,根据美国财政部网站6月的统计数据显示,与美国已签订协议,或同意与美国合作共享税务信息的国家与地区已经达到86个,其中还包括瑞士、芬兰、比利时、丹麦传统避税天堂。今年5月经合组织的34个成员国和中国、新加坡等13个国家共同签署了《银行间自动交换信息与税收事项宣言》(AEOI),缔约国之间可获得对方金融机构所有与税务事项相关的金融信息,并每年自动与其他缔约国交换信息。而倘若新加坡不采取相应举措,可能会有更多不受欢迎的国际热钱或避税资金涌入,加剧洗钱风险。 二、对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的政策建议 在我国,随着为富裕阶层提供全方位财富管理服务的私人银行业务蓬勃发展,其被用来进行洗钱的风险也不断加大。下面借鉴新加坡私人银行业务中的反洗钱经验,针对我国私人银行业务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健全私人银行法律和制度 现阶段各银行主要依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开展私人银行业务,在合规方面依据的是反洗钱“一法四规”,但这些法规均没有专门针对私人银行业务的反洗钱规定,而且各监管机构也没有对私人银行这一高风险业务发布过反洗钱工作指引。由于私人银行业务保密性强的特点,银行自身合规部门的人员都难以获悉客户的身份和交易信息,反洗钱监督管理措施比一般客户更加弱化。 人民银行和各监管机构尽早制定针对私人银行业务的反洗钱工作指引,明确反洗钱工作要求。同时,监管部门引导各金融机构制定私人业务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合理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流程,为私人银行业务免受洗钱分子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加大对私人银行的监管力度,尤其是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私人银行业务本身的特性使其易成为洗钱重灾区,属于高风险业务。特别是在中国,许多外资银行将“为富人理财”定为主要业务方向。一是要根据“风险为本”的原则,合理分配反洗钱监管资源,将监管重点投向私人银行等高风险业务;二是适时对私人银行业务开展反洗钱专项检查,特别是对外资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的检查,以督促各银行加强私人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勤勉尽责地履行合规业务;三是加大对涉嫌洗钱的处罚力度,以警示银行重视私人银行反洗钱工作,震慑利用私人银行业务进行洗钱的犯罪分子。 (三)强化反洗钱意识,加强反洗钱培训 在我国,私人银行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私人银行客户经理对反洗钱知识还不熟悉,部分银行管理者对反洗钱的重要也认识不足,担心反洗钱工作会导致客户流失,甚至会因此有意无意地纵容洗钱行为或消极履行反洗钱义务。针对私人银行业务中普遍缺乏反洗钱意识的问题,一是加大反洗钱专题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培养客户尽职调查敏感度和可疑交易分析技巧;二是加强对私人银行业务的内部监督,赋予反洗钱部门独立的监督检查权,能有效获得私人银行业务的数据和记录,并定期对私人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实行内部稽核;三是对私人银行业务经理的个人财务情况和异常行为进行监督,以发现其不恰当行为的迹象,使银行可以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有效防范风险。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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