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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下名义持有人制度明确 中国证监会日前明确沪港通下名义持有人制度。中国证监会指出,相关规定为证券名义持有预留了空间,沪股通下境外投资者应通过香港结算持有沪股股票,而且享有作为股东的财产权;沪股通股票的实际权益拥有人应当通过名义持有人即香港结算行使有关股东权利。沪港通下,香港结算作为境外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登记为沪股股票的持有人,可以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提起诉讼。如何证明境外投资者是股票的实际权益拥有人,应根据香港特区的法律和相关规则进行安排。 证监会修订《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近日发布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决定,修改了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的适用范围等,将于6月22日实行。一是明确从事证券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故意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二是明确违反法律法规,隐瞒重要事实等恶劣手段的,可以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三是明确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金额特别巨大,致使投资者利益损害巨大的,可以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四是针对执法事件中阻碍抗拒执法问题,出具虚假证据,隐瞒阻碍证监会调查的可以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五是针对实践中有关机构个人多次违法,不改的,部分可以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六是将非上市公众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等纳入规定适用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