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集团公司资金归集管理涉税问题探讨 |
范文 | 陈慧 摘要:集团公司资金归集管理中资金池的运作模式主要通过集团内部结算中心进行运作,以及由集团的财务公司负责运作。那么关于这两种运作形式会涉及到哪些税种,存在何种税种风险,这些风险应当如何管控,都是集团公司需要考虑的问题。 关键词:资金归集;涉税问题 管理 集团公司资金归集管理资金池主要通过企业集团内部结算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和集团内部财务公司管理两种模式。这种形式可以有效规避集团内部的借贷、结算所产生的利息涉税风险。由于大量资金在集团公司内部单位之间流动,会出现对内存款吸纳和贷款发放以及短期拆借等业务,这一过程产生的税收问题会逐渐凸现出来。那么这些税收问题应当如何妥善解决,是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探讨的问题。 一、集团资金池的运行模式 (一)结算中心管理概况 针对资金上存的集团旗下企业,其内部结算中心都是通过银行活期利率来支付相应利息,而对于资金使用的子公司,则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征收利息。集团结算中心的收入主要由银行存款和对子公司的资金存贷款利息差组成。计算营业税时,因此贷款利息收入可将其全额计入其中。通常结合银行方面的協议,有少部分的集团企业会直接将税务事项交由银行进行代缴,而其余部分则自行计算并缴纳相关营业税务。部分集团出于慎重考虑,其认定自身并不属于非金融机构,难以实现利息发票和地税发票的使用。因此对于资金上存的子公司,其利息收入也并不会直接缴纳相应的营业税额。 (二)企业财务管理概况 一般集团类型的财务公司与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模式较为相似,主要是为集团内部融资和资金信贷服务。财务公司操作相对便捷和自由,子公司的资金归入各自账户,用款相对自由,存款拥有利息收入。在支付过程中,子公司只需通过集团公司内部系统向财务公司提供用款指令,便可自主自配账户中的存款。需要贷款时,子公司向财务公司提出申请,后者经审批后便可动用资金池内的资金,向子公司划拨贷款。财务公司的收入主要由三部分:资金池内的存款利息差;向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息;利用资金池内的资金投资收入。对于贷款和投资收入,财务公司均需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票据则主要使用经有关单位备案的票据,不再使用地税发票。 二、集团公司资金归集涉税风险管理分析 (一)资金池存款利息营业税缴纳 1.集团公司内部结算中心资金池运营。针对结算中心内所收取的存款利息能否进行营业税的缴纳,学者提出了以下几方面观点:一是营业税额的缴纳。具体需要充分结合营业税规定进行缴纳,不论是任何单位,一旦其将资金贷款给他人使用,则都必须严格依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相应营业税额。由于集团结算中心在管理集团与内部子公司之间的资金过程中,形成了借贷实质,所以,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所收取的存款利息都必须缴纳相应营业税额;二是无需缴纳营业税额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资金池只是自己管理模式,并非无借贷性质。集团子公司自由使用资金池内资金利息收入类似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无需缴纳营业税。当前,对于资金池模式存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税法并无明确规定,虽征收机构倾向第一种观点,但企业往往出于税法的理解,不会申报,进而形成税企风险。 2.财务公司资金池运营。财务公司本质上而言属于金融机构的类型,所以就要求相应资金池所隶属的成员单位,可直接从财务公司获取相应的存款利息,而无需进行营业税额的缴纳。 (二)资金池借款利息税额缴纳 不管是集团公司还是其内部结算中心,还是其所下属财务公司,无论是集团内部结算中心还是下属财务公司,只需其下属子公司直接从资金池内进行资金借入,则其均属于企业的拆借行为,所获取贷款利息都必须缴纳相应营业税额。另据《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间不得办理借贷融资业务,在集团结算中心模式下,集团公司向子公司发放贷款违反这一法则规定,具有金融风险;财务公司具有金融业务资格,则不存在这种风险。 (三)借款利息扣除情况分析 1.结合《企业税法条例》中的规定可知,相应的财务公司并不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下属的子公司所支付的贷款利息都可给予全额扣除;而采取集团企业内结算中心所进行的资金池管理,其下属子公司利息支出只需其不超过金融机构方面的同类贷款利率,则所计算的金额均可进行扣除。 2.因为集团公司其直接和下属子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其中一部分的企业为了能够真正实现集团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从而有效的缓解集团企业税收方面的负担,通常都会直接采取与关联企业间的存贷款关系,据此来针对资金池内存贷款利率进行有效设置,据此来有效对公司利润水平进行调节。 3.因为资金池模式并不需要相应的地税发票,而财务公司方面的自制票据通常都是直接前往银监局进行备案,由此来获取税务机关方面的认可。一旦集团企业内结算中心采用的收据一般都直接被视为不合规的票据,因此不允许其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如今,集团企业可直接前往税务机关代开利息发票。在此背景下,相应的税务机关一般都会要求利息企业进行营业税额的缴纳及相关附加,而在为个人收息时,仍然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的缴纳分析 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借款合同需缴纳借款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印花税,由于财务公司属于金融机构,需要缴纳印花税;而结算中心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则无需缴纳。 三、税收风险管控措施 (一)应用财务公司管理模式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集团公司内的结算中心模式明显存在相应的放贷风险,而旗下子公司存款利息所缴纳的营业税额将带来相应的纳税风险,但是在利息支付当中集团公司与相关联企业之间关联债资比例的制约,涉税风险颇高。而应用财务公司管理模式,将直接规避以上存在的风险。所以,针对集团公司内资金归集管理所产生的涉税问题,首先则需考虑采用财物公司的管理模式。诚然,财务公司审批要求偏高,并且整个过程也较为复杂,但是其在规避金融及涉税风险方面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有助于集团公司的长远发展。对于无法成立财务公司的集团,若条件允许,可以通过收购财务公司的方式实现,或强化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就资金池存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利息收入票据的开发等问题,达成相关协议。 (二)利息税前扣除免受关联债资比例影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当中的规定直接限制了非金融机构利息税前扣除和关联企业关联债务的比例,但同时其又允许符合税法和交易原则等相关法规的情况下,支出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3]。因此,企业税务部门需证明交易活动充分符合原则规定,而相应的支付利息企业,其实际税负不得高于境内关联方,因此,应当与税务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并且需要严格按相关规定上报资料,由此来促使企业支付利息能够在税前全额扣除。 (三)结算中心模式套用统借统还税收政策 按规定,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并下发给所属子公司,并且按照所支付的借款利率向下属单位收取专门用于归还的利息,并不需要征收相应营业税;根据对于统借统还的相关定义,归纳起来具体体现为以下方面,首先是企业集团主管部门或核心企业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其次所借资金直接分拨于下属单位,第三是按照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子公司收取用于归还给银行的利息,而对于资金分拨层级并无规定。基于结算中心模式的资金池管理集团,统借统还的税收政策,对于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四、结语 集团公司资金归集管理涉税问题主要包含资金池的管理模式选择、贷款和存款产生的利息涉税问题以及支出利息是否税前扣除等,而资金结算中心的管理模式涉及到的金融借贷和涉税风险也需要集团公司的财务部门深入探讨,让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财务运营更加平稳,使得企业资金能更好地服务于集团公司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立.企业集团加强资金集中管理的建议[J].财务与会计,2016(21):58. [2]杨楠.浅析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金管理问题及对策[J].企业导报,2016(20):34+36. (作者单位:中广核新能源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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