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其监管问题探析 |
范文 | 李莹 摘要: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逐渐成熟,促进了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金融活力的激发以及社会效益的提升等。但是发展互联网金融或许会产生新风险。本文主要讲解何为互联网金融及其发展的必要性,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进行阐述,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供参考的优化策略,希望能够带给读者帮助,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必要性;监管类型;问题分析;优化策略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特征 现如今,关于定义互联网金融未出现一致意见。谢平是首位在正式文献中提出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的人,他的观点是在互联网金融形式中,社交网络与搜索引擎减少了处理信息和交易双方进行风险承担,信息具有高对称性,类似交易所、银行等中介无法发挥作用,网络可以直接进行债券、贷款、股票等的交易和发行,券款也能够网络支付,金融市场近乎达到一般均衡定理所描述的无金融中介情况。供应和需要资金的两方的交易直接进行,能够使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经对各种看法的参考,作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包括支付方便快捷、参与较广、信息数据量大、比较透明、处理信息速度快且中间投入资金少等,它是通过运用移动通信技术及互联网技术达到信息中介、资金互联网金融和支付功能目的的新兴金融模式,是互联网与金融合二为一的产物。互联网金融首先通过互联网新平台、新技术,对传统的金融人员和网点受到的时间及地域限制进行了破解,使业务和功能领域得到持续的开拓扩展,更加全面完善的满足客户需求。同时,互联网金融运用大数据分析的手段,有效的提高了信息对称性,使信用问题得到了解决,也使得交易风险得到分散、交易成本得到很大程度的降低,还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产品及更具针对性的特色服务。并且,通过展现给资金供、求双方一种不同于传统证券市场和银行业的新方式,使资金融通效率得到了提高。总而言之,互联网金融在众多方面的完善和创新对传统金融业的缺陷进行了有效的弥补。 二、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必要性 (一)交易便捷化,对经济方面以及社会方面的效益进行提高 首先,由于金融产品直接通过网络进行发行、支付及交易,略过了类似交易所、银行和券商等中介机构,完成了资源配置工作,实现了交易成本的大幅下降。其次,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中,利用如搜索引擎、云计算、社交网络及移动支付等科技方式,可以有效提升信息对称性和市场的充分性及有效性。 (二)金融服务多元化,对金融体系的进行有益补充 首先,对融资市场结构进行改善。以前融资结构比较单一,造成了银行经营转型难的情况,也造成了企業融资难度的加大。在网络信贷迅猛发展的环境下,互联网融资模式逐步成型,将对信贷供给方只有银行这一情境进行改善,还会对资金配置进行改善。其次,拓展支付结算服务。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在近几年飞速发展,业务类型不再是单一的网上电子商务交易,还扩展到了信用卡还款、充值饭卡公交卡、转账汇款、水电气缴费等方面,扭转了银行独占资金支付的局势。 (三)加强信用信息的完备性,完善落实征信体系建设 首先,对信用体系的完整性进行完善。一个完善的征信体系,应先保证数据信息的完备,即数据库要覆盖全面。互联网金融有信用数据丰富、参与度广的优势,可弥补现有征信平台的不足,提高信用记录的完整性。其次,确保信息的连续性、准确性。随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电脑可以准确的记录交易主体的行为。互联网金融在积累信用资料方面拥有先天优势。比如,通过网络电商平台(如京东、唯品会等),能够对客户的现金流以及销售情况等运营信息进行实时监控,方便掌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及运营状况。 (四)解决融资困难的问题,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 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以及金融服务的网络化,使允许借贷的难度下降了,各种所需手续的取得也变得快速简单,翻开了小微企业融资的新篇章。首先,互联网金融改变了传统借贷对抵押物的重视。电商企业在“网络平台+小额贷款”的条件下,可以对会员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以此为依据,进行信用贷款的提供。基于众筹型和人人贷型的融资方式,借贷两方在选择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愿进行交易,大部分不会涉及到抵押物。其次,用技术提高小微企业融资信息的对称性。大多数小微企业在刚发展时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系统。银行因为不能由财务数据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一般为设法避免信用风险而选择借贷行为。不同的是,网络借贷可以经由便捷信息流和大数据等利用技术产生征信,这一创新手段就对金融服务的目标人群进行了扩展。 (五)拓展金融覆盖面,对包容性金融体系进行扩充 政府在近几年逐步出台了支持“三农”的许多措施,但因为网点运营成本偏高、居住较为分散等问题,金融供给不足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与我国农村地区。互联网金融具有移动支付化的特点,对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在东南亚、非洲的一些国家,当地农村居民小额汇款转账时所使用的主要手段非移动支付莫属,这取代了传统网点式物理服务空间,对金融基础设施不足的现象就行了改善。 三、分析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类型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类型非常多样,国际中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分为第三方支付监管、网络借贷监管、众筹融资平台监管以及互联网理财监管四大模块。分开来看,首先,国际定义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它由多个部门共同监管,交易过程为监管工作的重心;二者,英国作为网络信贷发源地,定义网络信贷归属消费信贷市场之内,以《消费者信贷法》为管理依据,公平交易管理局为实施监管单位对网络信贷进行监管;三者,经由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对众筹融资平台进行监管;最后,互联网理财的监管仅依靠证券交易委员会相关规则,没有设立专项立法对其进行监管。 我国的监管类型有很多,比如审慎监管即监管控制互联网金融机构破产。这是基于风险识别,对风险管理和资金充足率等方方面面的安全考虑与分析的监管类型。无论微观监管还是宏观监管都有与之对应的实施措施。同时,还有金融消费者保护和行为监管的类型。除此以外,还有机构和功能的监管。实施任何监管类型,都可以对监管起到不同的作用效果,都能促进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分析及优化策略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分析 通过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发现很多方面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未明确被监管机构,导致监管空白现象的发生,这会对实际监管工作的实施造成诸多障碍,导致监管执法定位的不明确,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也不能有效进行,也容易引发犯罪行为的出现。 第二,专门性法律法规的匮乏也造成了执法依据缺少的情况在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中的出现,缺少真正有效的监管手段。 第三,没有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稳定监管主体。应用分业监管模式时,在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性,监管机构一般选择各自为政,这就提高了监管成本。由于互联网理财具有金融属性,因此在分业监管的情境下,未将这些内容纳入监管的范围中,也未明确互联网的金融监管机构职责的分工。 第四,缺乏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技术人才。若在技术的应用下进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可以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的力度,但是通过实际的监管情况分析,与监管相关的技术工作人员还是比较少。 第五,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电子货币的监管也实属不易。因为电子货币的流通速度比较迅速,而且电子货币的特点之一是具有虚拟性,这就影响了银行货币流量的控制,造成了实际的监管时具有很多困难。 第六,监管方式未能与时代发展相互结合,这就造成了很难监管电子化互联网金融的现象。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是由很多原因造成的。其中传统的监管体制限制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部分互联网金融服务和产品展现多业态状况,这就对监管主体明确化造成了很大干扰。 第七,现如今我国还没有建立并完善对互联网金融专门监管的法律法规,这就造成了无法可依现象的发生。还有就是监管效率与监管成本不能做到同时保障,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际需求不能进行更好的满足。因为我国还未完善社会的信用体系,经济基础也相对薄弱,这就使得信用风险比较大。 综合来看,为保证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进行,我们要着重注意和仔细分析这些影响因素并针对这些制定解决措施方案。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优化策略 第一,改良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要重视监管机构的科学构建,充分明确监管主体。在各方面条件合适的情况下,要建立统一的协调机构,并且科学设立业务范围,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除此以外,要结合实际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经营模式和企业性质。唯有加强完善这些因素,才可以促进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持续增强。不仅如此,在增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时,还应重视行业的自律。建立行业协会是必须要做的工作,还要结合实际加强完善落实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机制的建立。在这些方面实施有效措施,都会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 第二,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进行加强,通过法律层面进行分析,持续强化及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立法。从具体措施实施的角度分析,首先要增强从管机制的法律法规建设,政府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通过宏观控制来实施,不能过分干预。要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各方权利义务,结合实际持续完善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的责任要依照法律规定来划分。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务必要进行合法化,还要完善及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律建设,并且通过一定手段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传播。 第三,为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效果,可以增强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范围及主体,提高各相关部门之间的监管协作能力。在实施措施角度来看,为促进监管范围和主体的明确,就要使互联网金融的业态融入当前金融监管体系中,通过此有效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效率。在此以后,要通过与实际相结合构建互联网监管部门协调监管的措施,强化各部门工作,改良监管方式。 第四,持续创新和完善互联网的金融监管体系。从措施的具体实施角度分析,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全新的综合监管模式进行改良,在新的监管模式的功能来看,要可以充分辨析每种互联网金融模式金融功能本质,淡化机构监管的边界,并选择功能监管做主要监管方式。另外,还要能充分利用监管优势和资源,在这种新型监管模式应用的状况下,可以有效控制整体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可以有效使单个的金融模式进行稳定发展。 第五,为有效改良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的金融模式,然而由于它的本質依旧是金融,为有效提高监管效率,所以在监管过程中要注意遵循相应原则。也就是遵循合适的监管原则,基于市场自我调节,对市场主导作用进行彰显,尊重金融市场发展规律。除此以外,还要对效率性原则提起重视,在监管过程中提高互联网金融的服务效率及质量,有效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同时制定符合实际的监管制度。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监管新兴于金融市场的互联网金融时,要从多角度入手,在措施的实施过程中要重视科学合理性,对监管力度要有所控制,切忌用力过大、过猛,要制定合理且力度较宽松的监管措施,对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进行强化,持续完善与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给予互联网金融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以此促进它的改革创新,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长久的发展。不仅如此,我们也要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现存的众多问题提起重视,务必通过监管理念、监管制度体系以及监管方式等途径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更加规范,为中国金融市场愈加繁荣做好铺垫。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2]陈胜,方婧姝.互联网金融监管寻路[N].金融时报,2013-11-11. [3]黄利军.论如何加强当前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问题[J].金融经济,2016(4). [4]李成.金融监管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2. [5]陈林.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3(11).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清算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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