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校联合办班学费发票及账务处理问题探讨 |
范文 | 李小红 【摘 要】 文章针对高校联合办班的学费发票及账务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解决红字发票开具问题是解决联合办班学费发票存在问题的关键,并提出了规范其账务处理的建议,以便进一步规范高校会计基础工作。 【关键词】 联合办班; 发票; 账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7-0125-02发票是高校财务收支的法定原始凭据,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教育主管部门等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本文通过探讨联合办班学费发票及账务处理问题,进一步规范高校会计基础工作。 一、引言 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高校为充分共享相互间的资源,本科院校之间、本科院校与高职高专院校之间、高职院校与中职院校间联合举办各种学历学位班。本文针对此类联合办班的学费发票及账务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规范发票开具及账务处理的建议,以便进一步规范高校会计基础工作。 二、高校现行的几种发票开具和账务处理方法及其存在的问题 假设本科高校A与高职学校B联合办学(以下简称A和B),招生计划和毕业证发放在A(A的学生托B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和教学等具体事宜在B执行。联合办班的两所高校有在同一省区内和不在同一省区内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下,其处理方法既有相同之处,也有相异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由A向学生出具学费发票,由B帮A代收学生学费,此方式适合所有联合办班 经了解,在此情形下,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先由A将空白发票借给B,B向学生收费时,由B为其代开学生学费发票。其中发票联交给学生,记账联和存根联在收费结束后交给A,作为两校结账的凭据,B可以用发票复印件作为入账凭据,但因发票多时,操作困难,因此,B只能以所收学费存入开户银行时的现金交款单据作为入账凭据,记入学校往来款账,交款时写明某班多少人的学费款项。此方式可能会产生发票管理不善的问题,而且目前各地财政部门已将学费等非税收入发票纳入财政开票系统平台管理,必须在电脑系统里才能开具学生发票,因此该方式不适合现在的票据管理要求。二是由B集中代收学费,结算学费时,A向学生开具学费发票,目前各高校普遍使用该方式。账务处理如下: 账务处理之一:根据合同与A结算时,如合同要求100%转款,则B将所收学费全额从往来款转给A,往来款账目冲平;A根据B交给的发票与转款核对后,凭学费发票和银行转账单据直接记入应缴财政专户款——学费账户,同时,A根据合同约定的比例,将支付给B的联办学费分成款转款给B,并要求B开具发票。此时A将该款项作为办班支出,对B而言,此款作为办班收入,要作为非税收入,应该开具非税发票,而根据发票管理的规定,学校收费许可证上的项目才能开具非税发票,而联合办班学费项目,只在A的收费许可证上有。因此B不能开非税发票给A,只能开往来票据、税务票或不开票据。如开往来票据,对A来说,不能作为支出凭据,对B来说,不能作为非税收入凭据,这样处理不符合票据使用规定;如作为培训费开具税票,对A来说,可以作为支出凭据,对B来说,不符合联合办班收入性质,不能作为非税收入,而联合办班收入本身应该属于非税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因而此处理也不符合要求;如不开票据,A、B均凭银行转账单分别入账,这样处理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 账务处理之二:如合同要求100%转款,则B将所收学费全额从往来款转给A,B将该笔往来款账目冲平,然后由A直接支付B相关办班人员的劳务和课时酬金,只需要转回B办班的成本如水电费等,B开具水电费发票冲销水电支出。此处理对B来说不符合“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 账务处理之三:如合同要求按所分成的比例支付分成款(如A与B为4■6分成),B在代收到学生学费时,将所收学费按60%比例开具非税收入发票,记入应缴财政专户款——联办学费(非税收入)①科目,按40%比例款记入往来款账。根据合同与A结算时,直接从往来款账目转付给A,冲平往来款账。A收到款项时,需要开具学生全额发票,而收到的款项只有总额的40%,这样存在发票数与收款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不符合账务处理规定,也不符合“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同时B没有收费许可项目,没法开具此学费的非税发票。 (二)由B向当地物价部门申请联合办班项目的学费收费许可,使该项目成为本校收费项目,此时由B代收学生学费并开具本校学费发票。此方式适合省区内联合办班,而且需要取得当地物价部门的审批同意 账务处理之一:根据合同与A结算时,如按100%转款,则B将所收学费全额从应缴财政专户款——学费转给A,直接冲减应缴财政专户款(非税收入);A凭银行结算凭证开具非税发票给B,入应缴财政专户款——学费科目,同时,A根据合同约定的比例将支付给B的联办学费分成款,要求B,开具发票给A,作为办班支出。对B而言,此款作为办班收入,要作为非税收入,应该开具非税发票,这样会存在重复开具非税收入发票,并重复纳入非税收入,因而此处理不合理。 账务处理之二:如合同要求按所分成的比例支付分成款(如A与B为4■6分成),则B收到学生学费时将所收款项全额记入应缴财政专户款——联办学费(非税收入)科目,根据合同与A结算时,B将按40%比例款从应缴财政专户款——联办学费科目支付A,直接冲减该科目,A收到款项时,需要开具发票给B,这样存在坐收坐支问题,不符合“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 三、改进建议 由以上分析可知,当前高校联合办班学费发票及账务处理没有统一的方式,每种方式都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因此,为加强此类经济业务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提出以下建议。 (一)针对方式(一)由A向学生出具学费发票由B代收学费形式 建议B按100%学费转款,A收到款后,根据合同向B支付分成款,同时A向B开具红字非税收入发票,直接冲减A的应缴财政专户款——学费(非税收入),而B可凭此非税发票及银行结算凭证作为记账凭据,直接记入应缴财政专户款——联办学费(非税收入)科目。这样处理既解决了上述发票开具问题,又解决了重复计算应缴财政专户款——学费(非税收入)问题。但目前部分高校使用的收费系统不支持开具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有的省市区财政非税管理部门不允许高校开具红字发票,这给解决联合办班学费发票开具问题带来了难题。同时,很多省市区实行了由财政开票系统统一开票,广西2013年已在试行,这样也需要开票系统支持红字开票。因此,建议各地财政部门统一口径,允许开具红字发票,同时在开票系统设置红字发票开具功能,这样既可解决联合办班学发票问题,也可解决学生退学费问题。 其账务处理:A收到100%款时,确认应缴财政专户款——学费(非税收入),记入科目贷方;转出分成款给B时,以红字发票和银行结算凭证为原始凭据,将分成款记入上述科目借方,直接冲减该科目。B就以红字发票和银行结算凭证为原始凭据,确认应缴财政专户款——联办学费(非税收入),记入科目贷方;这样两者各自确认按比例分成部分的应缴财政专户款——联办学费(非税收入),解决了重复确认收入问题。上述的账务处理之二和之三都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建议高校不要按其处理。 (二)针对方式(二)由B向学生出具学费发票代收学费形式 在账务处理之一的情形下,按100%转款,其处理方法同上,即B开具全额红字发票,冲平账款,记入科目借方;A就以红字发票和银行结算凭证为原始凭据,确认应缴财政专户款——学费(非税收入),记入科目贷方;同时,A根据合同约定的比例将支付给B的联办学费分成款,此时B需要再次开具一张分成发票,凭此发票和银行结算凭证记入B的应缴财政专户款——联办学费(非税收入)贷方,记入A的应缴财政专户款——学费(非税收入)借方,冲减该科目。这样两者各自确认按比例分成部分的应缴财政专户款——学费(非税收入),解决了重复确认收入问题,也解决了发票开具问题。但是这样处理很繁琐,存在重复开发票问题,不利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因此,在方式(二)下,不建议采用100%转款,建议采用按比例分成转款。 在账务处理之二的情形下,按分成比例转款,B开具分成比例红字发票,冲减应缴财政专户款——联办学费(非税收入),记入科目借方;A就以红字发票和银行结算凭证为原始凭据,确认应缴财政专户款——学费(非税收入),记入科目贷方。这样两者各自确认按比例分成部分的应缴财政专户款——联办学费(非税收入),解决了重复确认收入问题,也解决了发票开具问题。 四、结束语 根据上述分析,建议在方式(一)由A向学生出具学费发票由B代收学费形式下,采用100%转款方式;在方式(二)由B向学生出具学费发票代收学费形式下,采用按分成比例转款。本文讨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红字发票开具问题,因此,只有开具红字发票,相关问题才能得以解决。● 【主要参考文献】 [1] 王雄英.高校票据管理实务研究[J].教育财会研究,2011(5):36-39. [2] 刘亚勤.高校学费收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会计之友,2013(9):99-101. [3] 吴亚炳,刘金锋.高校成人学历教育联合办学收费管理研究[J].商业会计,2013(15):115-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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