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企业文化的公司治理功能及其作用机制研究 |
范文 | 管考磊 【摘 要】 将文化在本质上视为一种隐性契约,并在此基础上运用契约经济学相关理论,从公司治理模式、信息不对称和代理成本三个维度,分析了企业文化的公司治理功能及其作用机制,以及有效发挥企业文化的公司治理职能的措施。研究结论有助于学术界和实务界进一步认识企业文化之于经济发展和企业业绩的作用路径,有助于当前中国公司治理状况的改善。 【关键词】 企业文化; 公司治理; 隐性契约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12-0064-03 一、引言 文化是人们之间进行交流的普遍受到认可的一种能够传承的意识形态,它主要包括各种知识、传统习俗、行为准则、思维方式、价值观等。从整个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与演变来看,文化在社会形态和秩序的萌发、产生、发展和演变过程中,无疑起着某种“原发性的”决定性作用[1],并且这种作用还会影响到构成整个宏观社会的每一个微观个体。因此,无论对于国家和社会,还是一个企业,文化都具有基础性的建构作用。因此,对于文化的研究越发显得重要,不同学科从不同的角度对文化进行了大量研究,这其中也包括经济学。尽管当前的主流经济学理论对于许多经济现象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但是它也仅仅是解释了其中的一部分、至多是大部分,但不是全部,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忽视了文化这一因素对于经济现象的影响。事实上,文化这一“剩余解释变量”在进行经济分析过程中太难把握[1],特别是难以像其他客观物质变量一样直接进行运算和约分,因而要把文化变量融入新古典数学模型建构式的分析中非常困难。如此一来,舍弃文化变量的经济分析普遍存在,其对经济现实的解释力必然会大打折扣。 在现代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产生了分离,这虽然适应了企业飞速发展和规模不断扩大的需要,但是也带来了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公司治理应运而生。公司治理是指在企业的股东和利益相关者之间分配企业控制权的一整套制度安排,这一制度安排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股东和利益相关者之间在权力、责任和利益上的制衡。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有效地降低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缓解他们之间的代理冲突,从而能够促进企业实现长期可持续增长,最终能够使整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因此公司治理水平的高低不论对于每家企业还是对于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文化在本质上视为一种隐性契约,运用契约理论这一工具,分析企业文化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的作用。这不仅有助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厘清文化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意义,而且有助于当前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状况的改善。 二、文化的隐性契约本质 契约或者说合同这一思想最早起源于法律,它指的是两个人或者多个人之间相互设定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契约这一思想被经济学家引入到经济学中以后其内涵和外延都得到了极大的拓展,在经济学中甚至把所有的市场交易都视为一种契约关系,而不论这种市场交易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现代契约经济学依据契约的表现形式把契约分为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两类。所谓显性契约是利益相关者关于某一主体的经济活动的明示合意,它严格并且明确地规定了契约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依靠第三方强制实施。而隐性契约本质上是显性契约的衍生品,是对契约双方利益的维护,由于其签订成本太高,以至于无法明确写入契约,而是一种双方心照不宣的、对双方有约束力的那一部分契约内容。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这主要表现在:(1)显性契约的有效实施依赖于现有的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司法体系,而隐性契约具有自我执行的特性;(2)显性契约主要强调契约双方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隐性契约更加侧重于契约双方在精神层面的需求;(3)显性契约具有静态性、离散性,不会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隐性契约具有动态性和连续性,它会随着契约双方所处外部环境的变化而积极调整,因而能够更加适应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在现实的经济交往中,交易双方之间所发生的实际契约行为更多的是隐性契约行为,而不是显性契约行为。 文化是社会成员广泛接受的价值观念以及由这种价值观念所决定的行为准则和行为方式,文化以潜移默化的形式,在组织成员中形成一种群体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对组织和组织成员的思想与行为起到约束作用[2]。文化的隐性契约本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文化是社会成员在长期的相互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合意”,即契约。文化的形成是社会成员之间相关潜移默化地相互影响、相互妥协而形成的,它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意愿。(2)文化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是一种不成文的制度。文化的形成不能通过自上而下的命令或者认识搭建而形成,它需要社会成员在长期的合作和斗争中自然而然形成。(3)文化常常在自觉或不自觉中对社会成员的思想行为产生巨大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并且该功能的发挥并不依靠第三方的强制实施,只能依靠基于长期博弈的私人自我实施机制。因此,文化实质上是在社会成员之间签订的一份长期的隐性契约。 作为一种隐性契约,文化的表现形式是无形的,它并非以文字、条文等显性的方式存在,也不需要依赖某些正式的组织机构来实施,它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渗透到人们的信念和社会规范中。从实施机制上来看,如果社会成员违反了文化,一般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只会受到道德的批判和良心的谴责,因此,文化作为一种隐性契约,其实施和监督并不需要组建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因而其发挥作用花费的社会成本也会更低。文化本身具有稳定性、内隐性、动态性和非强制实施性等特征,决定了文化功能的作用机制和保障机制具有独特性。把文化的实质归结为隐性契约,从而为本文对于企业文化公司治理职能的分析提供了理论工具和独特视角,能够探明企业文化对于公司治理的作用路径,进而打开文化之于经济发展的作用机制的“黑箱”。 三、企业文化的公司治理功能及其作用机制 现代契约理论把企业视为一系列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的结合体。作为保护企业各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的目的在于协调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以保证公司行为选择的正确性和公平性,从而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营目标。现代企业通过股权结构的优化、独立董事的引入、第三方的独立审计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建立起了公司治理机制。然而,原本设计精良的公司治理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安然事件、起源于2008年的金融危机和2011年被曝出的奥林巴斯财务报告造假案都无一例外地证明了这一点。那么,“公司治理失败”的根源何在?本文认为,当前的公司治理制度安排仅仅局限于显性契约的搭建,而缺乏对以文化为代表的隐性契约的关注。一方面,由于各契约方的“有限理性”和外部环境的高度不确定性所导致的契约不完备,公司治理显性契约无法覆盖所有的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实践中的显性契约缺乏自我执行的内在条件,进而导致其无法得到有效实施。契约经济学认为,隐性契约的存在和有效实施能够补充和改进显性契约的不足。因此,隐性契约可以弥补显性契约在实现公司治理目标上的缺陷,理应受到特别重视。作为一种隐性契约,企业文化对一个企业的公司治理的影响是多方面、多维度的,也是基础性的和决定性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一个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市场性质等,这些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但最终这些因素都是由一国独特的文化所决定,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文化对于公司治理模式具有基础性决定作用。文化对于经济社会的制度变迁具有重要影响,正是由于不同的文化背景才使得当前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制度千差万别,在这其中文化起到了根本性的决定作用[2]。韦伯[3]也认为,文化变革在资本主义及其制度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扮演了十分关键的角色。同样,公司治理机制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对公司治理机制的选择总是基于一定的价值判断,而利益相关者的价值判断总是受到他们的文化信仰的制约和影响。不同的文化背景会形成利益相关者不同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共识,因而利益相关者会选择建立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公司治理在各国的发展演变过程中产生了三种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外部控制主导型(英美模式)、内部控制主导型(德日模式)和家族型。每一种治理模式的产生都与企业所处的社会制度、市场环境、人际关系、价值观念和传统风俗密不可分,文化的差异性决定了公司治理模式的多样性。因此,企业文化作为长期治理机制演进背后的根源性因素,从基础上影响和制约着一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变迁过程。不同于西方的企业文化,中国的企业文化更加崇尚集体主义和平均主义,具有更高的权力距离和家长式领导作风,受到这一文化的影响,中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在借鉴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的基础上,采用了“三权分立”制,公司的决策权、监督权和管理权分别归属于股东会、监事会和董事会。 第二,企业文化能够降低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企业管理者和各利益相关者所拥有的有关企业信息不同,相比而言,企业管理者掌握了更多的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从而造成市场交易双方的利益失衡,影响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和社会的公平。文化与信息传递是存在联系的,文化对传递信息的方向、特征和数量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体,契约中的信息传递会受到各方价值取向、知识结构和认知模式的影响,而这些因素会受到环境,尤其是文化环境的影响[4]。不同的文化背景,一方面会导致各契约方持有完全不同的价值取向,而不同的价值取向又会对契约方披露信息的动机和方式产生决定性影响。在诚实的价值观指引下,契约方会选择如实地披露自己所掌握的全部信息;而在不诚实的价值观下,契约方会通过提供虚假的信息而获取不正当的个人利益。另一方面导致各契约方具有不同的知识结构和认知模式,进而引发各契约方对信息作不同的解释和处置,使信息传递受到影响。企业文化能够使得公司员工之间形成一种稳定的预期和共同信念[5]。因此,强有力的企业文化不仅使一个组织内部形成畅通的信息传递渠道,而且激励组织向组织外部传递私有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在统一的认知模式下得到一致的解释和处理,最终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 第三,企业文化能够降低代理成本。首先,文化不仅是维护一个社会或者组织良好秩序的有效工具,而且具有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的特点,因而,良好的企业文化能够实现对企业内部机会主义行为的“软控制”,从而间接降低代理成本。作为一项隐性契约,企业文化在激励管理者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经营企业和激励员工积极努力工作时,均没有法律和司法机构的参与,而是管理者和员工在道德的约束下和对长远利益的追求下自发选择的,是一种不存在强制履约和监督成本的契约执行机制。其次,人的行为选择既是由人的生物性结果所决定,也是由人所处的“超有机体”包括价值观、信仰和习俗等在内的文化所决定,因此可以说人的行为是文化的函数。王竹泉和隋敏[6]、李永刚[7]认为,企业文化通过意识观念的渗透和同化,内在地影响人的行为方式。现代企业生产其实是一种团队生产。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团队成员会出现搭便车或偷懒的行为,而企业文化所具有的巨大导向、激励和教化功能可以有效减少生产中的搭便车和偷懒现象的发生,同时企业文化通过增强个人对于法律法规等制度安排的认同感和依赖感,能够有效降低个人的机会主义动机和行为,从而降低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另外,作为一种隐性契约,企业文化通过企业之间和企业员工之间的重复博弈和关联博弈,能够有效约束企业和员工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直接降低甚至避免代理成本的发生。再次,良好的企业文化能够增强企业与企业之间和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信任,而信任能够降低契约双方在签订契约时的事前调查成本、契约条款数量和事后的监督成本等契约成本,契约成本也是企业代理成本的重要内容之一。最后,由于契约的不完全和公共产权的存在,任何一家企业的产权并非都是清晰地被界定了的,而是存在着一定的模糊地带,并由此导致了收益分配的不确定性风险。现实中,可借助企业文化所确立的共同的价值取向以较小的谈判成本即可达成双方均认可的利益分配方式,从而可以大大减少契约签订与履约成本[8]。 四、有效发挥企业文化的公司治理功能的措施 前文的研究表明,企业文化的公司治理职能主要体现在解决现代企业委托代理背景下的信息不对称和代理成本问题,这两类问题的解决主要依赖于企业文化的约束功能,这种功能更多地来自于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的作用。因此,在企业内部树立诚信的道德观念是企业文化发挥其公司治理职能的关键所在。包括高级管理者在内的企业每一位员工都会拥有一些特殊的信息,并且每一位员工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机会主义动机,如果企业内部能够形成一个诚信的文化氛围,每一位员工在这一氛围下都会积极地把自己所拥有的信息真实地传递给企业内部的其他员工和企业外部的利益相关者,从而能够有效且低成本地降低企业与利益相关者、股东与高管、高管与员工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水平,以及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委托代理问题。同时,在诚实的企业文化氛围下,处于受托方地位的高管或者每个员工都会积极地诚实履行与委托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契约,主动抑制自身利己心驱动下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有效发挥企业文化的公司治理职能关键在于企业内部诚信文化的建设,其建设的具体途径主要包括:首先,政府要建立覆盖全社会每一个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让失信的企业和个人必定在下一次交易或者签约过程中受到惩罚,对于每个企业和个人来说,如果预期到自己的失信行为在事后将会遭到惩罚的话,它们在事前就会理性地选择诚实履行契约。其次,企业内部要建立与诚信文化有关的规章制度,诚信文化作为一种“软约束”,对企业员工并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因此,良好的企业诚信文化的建设离不开有关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作为一种“硬约束”,能够对不诚信的员工实施强制的惩罚,从而保证诚信文化的建立。最后,企业高管作为企业的领导者要在诚信方面率先垂范。企业高管是企业诚信文化建设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也只有企业高管切实做到了诚信,才会使得企业员工产生信赖感,并且自愿遵守和实践企业高管所倡导的诚信的企业文化,从而也才能在企业内部形成浓厚的诚信文化氛围。 本文在阐明文化和隐性契约内涵的基础上,提出文化的隐性契约本质,进而运用隐性契约理论,从公司治理模式选择、信息不对称和代理成本三个维度,分析文化的公司治理功能及其作用路径,进一步提出了有效发挥企业文化公司治理职能的具体措施。本文的研究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分析文化对于经济发展和企业业绩的作用机制,不仅有助于提升当前对于企业文化作用的认识,而且有助于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改善。 【参考文献】 [1] 韦森.文化与制序[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154-155. [2] 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杭行,译.上海:格致出版社,2014:56,108. [3] 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简惠美,康乐,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69. [4] 杨宏峰.银行公司治理中的隐性契约研究[D].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26. [5] 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42. [6] 王竹泉,隋敏.控制结构+企业文化:内部控制要素新二元论[J].会计研究,2010(3):28-35. [7] 李永刚.文化经济学的分析方法[J].学术月刊,2013(5):81-89. [8] 张明,林云峰.企业文化的制度经济学浅析[J].商业研究,2005(2):22-24.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