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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生物资产信息披露:强制性还是自愿性?
范文

    陈志云+孙玉军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7)14-0059-04

    摘要:上市公司是否选择自愿性披露生物资产信息,动机主要来源于自身的需要和外部压力。文章通过对2015年披露了生物资产信息的上市公司年报进行统计分析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生物资产强制性信息披露情况差强人意,自愿性信息披露较为罕见。因此,我国应对上市公司生物资产实行更为严格的强制性披露,同时鼓励自愿性披露。

    关键词:生物资产 信息披露 强制披露 自愿披露

    一、引言

    自愿性信息披露日益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重点,自愿性信息披露意味着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自主选择,其目的是给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多的决策有用信息。上市公司选择自愿性信息披露更多是出于维护公司形象、投资者关系以及回避诉讼风险等动机,然而,增加信息透明度和减少信息不对称会增加上市公司的成本,基于此,大多数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遵守的是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规定,而不是更多地选择自愿性信息披露。与《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IAS 41)相比,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CAS 5)针对生物资产在财务报表中的强制性披露要求过于簡单,包括:(1)生物资产的类别、数量和账面价值;(2)各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跌价准备,各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残值、折旧方法、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金额;(3)天然起源生物资产的类别、取得方式和实物数量;(4)用于担保的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5)与生物资产相关的风险情况与管理措施;(6)与生物资产变动有关的信息,而没有从实物数量、金额和格式上进行具体规定(毛维筠,2012)。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增加强制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仍选择自愿披露其他信息是为了满足资本市场的需求,但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内容和程度各有不同(Pernilla Broberg et al.,2010)。本文以2015年披露了生物资产信息的上市公司年报为分析对象,揭示我国上市公司在生物资产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规范我国生物资产信息披露的建议。

    二、文献综述

    国外关于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的文献较多,Meek、Roberts & Gray(1995)认为,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强制性披露以外的信息披露,代表了公司管理层对部分经营管理状况信息的自主选择(披露),其目的是提供被认为与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公司财务及公司发展等信息。Pernilla Broberg et al.(2010)认为自愿性披露内容的差异可以用制度理论因素和“内部资本市场压力”来解释。结果表明:外资和国际上市公司从某种程度上倾向于自愿性披露信息,行业因素也对自愿性信息披露起着重要作用。市场因素决定了公司在多大程度上披露何种消息(Narayanaswamy,1996;Zarzeski,1996;Jaggi、Low,2000),然而Prencipe(2004)认为市场因素不足以满足财务分析师和资本市场的需要。与此相矛盾的是,更多的监管促进和增加了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Einhorn,2005;Holland,2005;Linnala,2005)。

    近年来,自愿性信息披露在我国逐渐引起关注,大部分学者认为自愿性信息披露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相对应,主动披露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中没有的内容,是企业根据需求自行选择的结果。生物资产信息的披露主要是由《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CAS 5)作出规定,生物资产准则作为契约具有不完全性,其本身存在的问题如晦涩、复杂、遗漏等可能影响到准则执行者的理解和操作,继而影响准则执行的效果(张金田,2011),国内很多学者从行业性质方面来研究生物资产信息的披露情况,其中包括林业生物资产信息披露(邱保印、石道金,2009;胡玉可、田治威等,2014;卞佳雯,2014;胡玉可、秦国伟等,2015)、农业生物资产信息披露(张心灵、王平心,2004;崔斌,2012;吴虹雁、李蓉等,2014;赖惠明,2015)、生物资产价值研究(朱宏登、范文娟,2015)。众多学者认为目前我国生物资产准则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包括披露不规范、披露比较随意、披露信息不够充分、容易成为造假手段等。很多上市公司对强制性披露的内容披露得不够详细,自愿性披露更是少有涉及。

    本文以2015年披露了生物资产信息的上市公司为样本,从生物资产信息披露来分析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上市公司生物资产信息披露情况分析

    (一)数据来源。本文根据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利用巨潮资讯网数据,对2015年度披露了生物资产信息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进行手工整理,通过对资产负债表和报表附注进行判断,整理了共计175家上市公司的数据。从表1中可以看出,样本公司行业分布很不均匀,其中农副食品加工业和食品制造业占比最高,分别达到21.14%和20%,而农林牧副渔服务业和其他最少,分别只有1家。

    (二)生物资产信息披露现状。

    1.计量方式披露情况。生物资产准则规定,生物资产的计价方式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选择,但从表2中可以看出,在175家样本公司中,仅有1家(晨鸣纸业)选择了公允价值计量,说明公允价值在我国并未得到广泛应用和推广。生物资产准则偏重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是由于历史成本计量相对比较稳定,可靠性较高。生物资产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很显然是考虑到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尚不成熟,强制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机并不成熟,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放弃,相反,2014年1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并于2014年7月正式实施,恰恰反映了财政部逐步推广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决心,这也是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实质性一步,且国际趋同的大势是不可逆转的(曲晓辉,2009)。然而,从2007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开始到2015年末,并未出现应用公允价值计量生物资产的样本公司数量大幅增长的现象,事实上,自愿采取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样本公司仅有1家,其他样本公司毫无例外地选择了历史成本计量模式。是计量选择的惯性使然还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过于缓慢导致了上市公司在选择计量模式时没有考虑公允价值计量?

    2.披露项目情况。从表3中可以看出,披露生物资产信息的样本公司主要集中在畜牧养殖业和林业,披露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比例非常高,超过了90%以上。由于公益性生物资产的特殊性质,在175家上市公司中仅有2家予以披露(青山纸业和上海梅林),占比为1.14%,其他上市公司年报中均未涉及。其中温氏股份披露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信息相对比较详细,全部披露了如鸡蛋、种鸭蛋、种鸽蛋、胚蛋、鸡苗、鸭苗、鸽苗、猪苗、羊苗、仔牛、肉鸡、肉鸭、肉鸽、肉猪、肉羊、海鱼、塘鱼、林木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同时详细披露了如种鸡(包括用于生产胚蛋的产蛋种鸡)、种鸭、种鸽、种猪、种羊、奶牛、亲鱼等生产性生物资产。而宜华木业、景谷林业、福建金森、平潭发展等上市公司对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披露非常简单,仅仅披露为“林木资产”,并没有详细的分类标准和分类项目。

    3.详细分类披露情况。从表4中可以看出,详细分类披露的情况各行业参差不齐,相比生物资产披露项目需要强制性披露而言,详细分类披露并未做出强制性要求,属于自愿性披露,但是从数据反映来看,效果并不理想,绝大多数样本公司对生物资产未做详细分类,而在披露详细分类的样本公司中,很多公司在进行详细分类描述时非常简单,传递的信息并不明确、清楚。

    4.折旧政策披露情况。从表5中可以看出,在2015年年报的信息披露中,有42家样本公司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了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的政策,占比24.57%,执行情况并不乐观,在已经披露的折旧政策信息中,样本公司仅披露了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年限,其他信息并没有充分披露出来。

    四、上市公司生物资产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对外提供的是信息,如果提供的信息比较简单,就无法达到“信号传递”的功能,信息使用者就此做出的决策可能产生偏差或者错误,从而造成市场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生物资产信息披露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会计准则的规范性不够。我国生物资产准则虽然规定了生物资产的会计确认、计量与披露,但披露的内容相对简单,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上市公司在执行会计准则时没有考虑信息披露的信息含量,而是选择了披露成本最低的披露方式。同时,由于我国并没有就生物资产具体的核算发布相应的规范,比如说生物资产的分类标准,也没有对格式做出具体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披露的多样性,影响了生物资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会计准则在向“原则导向”靠拢,很多准则并没有给出具体详细的分类标准,更多地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但我国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这在很大程度上将导致不同会计人员对会计准则有不同的解读角度,从而导致会计信息披露的差异。

    (二)上市公司选择性会计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会出于商业机密等考虑,选择对公司有利的信息进行披露,而对有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则“选择性”不披露。由于信息披露具有经济后果,上市公司管理层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会选择性地对信息进行披露,从而产生了选择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可以针对不同的时间或内容做出选择,当信息可能对股价产生不利影响时,管理层会选择不披露这些“坏消息”,相反,当信息可能对股价产生有利影响时,管理层则有选择自愿性披露的动机。对于拥有生物性生物资产的上市公司而言,生物性生物资产由于其特殊性质导致在确认与计量环节有很多选择,自然为上市公司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提供了“有机可乘”的条件。如在进行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消耗性生物资产划分时,对同样一种生物资产,由于管理层的意图或持有目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不同种类生物资产的确认与计量会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会计信息披露的随意性较大。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会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去理解生物资产准则,造成在会计政策的选择上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同一类生物资产在不同的上市公司中披露的位置和方式并不一致,在考虑生物资产减值时,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制定的减值政策差别较大,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可比。我国生物资产准则由于对生物资产的规定相对比较简单,同时在现实生活中,生物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繁多且个体存在天然差异,比起其他资产,要完全准确地把握其性质和特征几无可能,正是由于规范性标准很难制定造成了“无法无规可依”,因而产生了会计信息披露的随意性。

    四、完善上市公司生物资产信息披露的对策: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主

    (一)规范会计准则。目前我国的生物资产准则对生物资产信息披露虽然做出了一定规范,但相对来讲还是比较笼统,不够具体,信息披露规范不是非常明确。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该满足各利益相关者具体的信息需要,结合生物资产的特性,既能反映生物资产的现实情况,也能满足未来对生物资产信息披露的需求,既要反映货币性信息,也要反映非货币性信息,既要反映财务信息,也要反映非财务信息,因此,我国生物资产准则在规范生物资产信息披露时,应该更加强调强制性披露,如生物资产在报告期内的分类、实物数量、年限及价值变化情况等,为利益相关者提供更为直接和方便的会计信息。除此之外,还应鼓励自愿性信息披露,如各类生物资产需根据经营的目的给出具体类别、具体类型及获取方式;同时对某些生物资产还应考虑其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比如自然资源性质的生物资产,还应考虑其生态效益,因为该类生物资产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仅从财务效益这个指标难以反映其内在的價值和效益,且难以通过市场交易将其效益内在化,对利益相关者来说,财务效益的重要性远远低于生态效益,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上市公司披露更多的有关生态效益的信息,这也是未来信息披露的一种趋势。

    (二)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信息披露能否得到有效的遵守一方面需要生物资产准则的规范性,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和手段,旨在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但从上市公司2015年年报的执行情况来看,效果并不乐观。要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就必须对违反准则和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违纪行为,证监会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诚信制度,对考评不及格的上市公司进行严厉惩罚,形成监管的威慑力。

    (三)增加强制性披露的内容。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上市公司对于信息披露一般采取“能不披露就不披露,要披露尽量少披露”的态度,尽管信息披露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上市公司商业机密的泄露,但这不能成为选择性披露的借口。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应采取一定的措施,适当增加上市公司强制性披露的内容并尽可能的详细。目前上市公司披露的生物资产信息难以满足各方面的需要,为更具体清晰地披露相关信息,上市公司应该在报表附注中增加相关内容,建议可以增加以下内容:(1)生物资产的类别、种类以及年限和选择的标准;(2)特殊生物资产的生态效益。

    综上所述,我国的生物资产准则历经十余年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会计信息披露也逐步规范。但由于上市公司行业差异比较大,同时因为不同上市公司会计人员的素质不一,为了避免上市公司“选择性”地披露会计信息,以及通过对生物资产准则实施以来的效果进行分析,本文建议生物资产会计信息披露应该以强制性披露为主,对于目前生物资产准则要求披露的内容做进一步详细的规定和要求。此外,增加定性和定量信息披露,比如生物资产的分类标准、性质、农业活动风险和保险情况以及数量,同时借鉴IAS 41的规定,贯彻“充分披露”的原则,分别就生物资产披露的一般要求、生物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时的补充披露要求、政府补助应披露的内容等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参考文献:

    [1]毛维筠.浅议生物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J].财会研究,2012,(24):38-40.

    [2]Narayanaswamy R.Voluntary US GAAP Disclosure in India:The Case of Infosys Technologies Limited[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and Accounting,1996,7(2),137-166.

    [3]Zarzeski M T.Spontaneous Harmoni zation Effects of Culture and Market Forces on Accounting Disclosure Practices[J].Accounting Horizons,1996,10(1),18-37.

    [4]陳志鹏.对消耗性生物资产监管的思考——以“獐子岛事件”为例[J].商业会计,2015,(23):128-129.

    [5]邱保印,石道金等.林木类生物资产会计信息披露研究[J].财务与金融,2009,(1):35-39.

    [6]胡玉可,田治威等.林业上市公司生物资产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与对策[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4):57-65.

    [7]朱宏登,范文娟.生物资产价值形成机制研究[J].商业会计,2016,(07):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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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9:3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