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完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建议 |
范文 | 姜文娟 摘要:尽管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在我国法学界获得了一定的创新及改造成果,但其仍然有许多存在争议的不完善的地方,研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成了当下我国法学界的当务之急。对此,本文主要分析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类型、相关的电子意思表示瑕疵、电子格式合同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希望能够对我国民法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 意思表示瑕疵 电子格式合同 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A 现如今,我国各个省份已经普遍应用和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这项核心的民法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我国一项必不可少的、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与工作密不可分,对我国法学界的发展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意义。当前,我国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还存在着诸多急需完善的地方,但是完善和改革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它的实现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因此,我们必须要重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断完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 1 丰富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中相關的行为效力类型 我国民事法律的行为效力有四种类型,即行为效力有效、行为效力无效、行为效力可撤销以及行为效力未定这四种类型[1]。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话,那么其相应的行为效力也立即生效。但是,如果民事法律行为附有相应的条件以及生效期限的话,尽管民事法律行为本身符合相应的成立要件,但是其行为效力却无法生效。因此,如何解决此种现象,对这种情况进行有效的规制,成为当前法学界探究争议的一个重要问题。而丰富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类型,是一个相当不错且有效的解决措施。 比如,在我国的《合同法》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中,其中的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2],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范规定,只有相应的登记和批准等相关手续办理好之后,其相应的法律行为效力才能够生效,并且生效的法律行为在后续过程中也应当以相关规定为参照依据。又如,对于那些附有相应的条件以及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倘若其附带的相应的条件或者生效期限无法实现的话,那么与之对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法生效。所以,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类型中,法律可以把这种没有完全产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归化为其中的一种类型。 但是,把这种法律行为归化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众多类型中的一种,必须要区分好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法律行为成立和法律效力生效这两者之间的关联,这是进行此项操作的前提条件。而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却没有明确要求区分法律行为与法律效力两者之间的关联,因为民事法律行为一旦生效,其相应的法律效力也就立即产生效力。故在法学界中,这一矛盾问题引起了相当大的争论。综上所述,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当中,法律行为的成立以及法律效力的生效还是有必要进行一定的区分的,在区分的过程中可以以我国的《合同法》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为参照依据[3],不断完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制度,丰富其相关的类型。 2 明确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中,电子意思表示瑕疵的相关类型 在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电子意思表示瑕疵这一类问题。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核心要素便是意思表示,它对民事法律的行为效力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作用。所以,电子合同的效力也严重受到电子意思表示瑕疵这类问题的影响。尽管如此,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中也还是没有明确详细地规定电子意思表示瑕疵的相关类型,并且法律适用中也是以意思表示瑕疵的相关法律规范为参照,使得许多法院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时常出现一系列相关的问题。基于此种情况,必须要明确电子意思表示瑕疵的相关类型。总的来说,需要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电子意思表示瑕疵以及瑕疵出现的承担后果进行明确的规定[4]。电子意思表示瑕疵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1电子意思表示丢失 这类问题出现的原因是由于电子系统出现错误或者发生故障,而导致相关的承诺及要约不能够满足另一方当事人的需求。这个时候就可以分情况对电子意思表示瑕疵的相关类型进行相应的明确和规定,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另外,倘若电子系统的相关信息是要签约人当面提供的,由于电子系统出现错误或者发生故障而导致要约丢失的话,这种情况下可以判定为要签约人一方没有发出相关的要约。而倘若相关承诺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丢失现象的话,要签约人一方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及时告知的义务,并且需要发挥出承担义务的责任,证明这种故障现象的发生是因为一些客观的原因而造成的。 在这个时候,可以将这种行为规划为民事法律中重大误解这一类的行为之中,也就是说这种行为既可以变更,同时也可以撤销[5]。此外,倘若这种电子系统的相关信息是由接受要约的一方提供的,电子系统由于出现错误或者发生故障而导致相关的承诺和要约没有及时发出去的话,这种情况下可以判定为相关的承诺或者要约没有发出,同时,双方当事人都需要相应地承担通知的义务。倘若电子系统的相关信息是由第三方提供的,既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那么负责管理该电子系统的第三方就需要承担起相应的系统故障责任,这里对该事件的处理可以参照第三方侵权的相关法律规范。 2.2电子系统的相关信息没有被正当地使用 在这种类型的电子意思表示瑕疵中,倘若民事法律行为相关的当事人没有正当使用相关的电子信息的话,比如对相关的电子信息进行拷贝和篡改等,导致相关的电子信息出现瑕疵。这种情况下,表意人需要对电子系统的相关信息及其相应技术手段的正确合理性提出有力的证明,法律会根据表意人表达的意思,对该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推断,判定两者是否一致,而如果表意人不提供有力的证明的话,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外,倘若出现第三方恶意应用电子系统的相关信息的现象的话,法律就可以参照第一种类型的电子意思表示瑕疵问题的相关处理规则,来对此种问题实施合理的处理措施,即电子意思表示丢失这类问题。 3 规范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中电子格式合同的相关法律条文 近年来,电子格式合同及其相关条文条款被人们广泛运用在众多的交易活动当中,使得交易的效率得到了有效的提升,为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尽管如此,电子格式合同在被人们运用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容易被忽视的大大小小的问题。虽然相关合同的制定可以依据《合同法》这个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6],以及一些具有司法解释的相关的法律规范条文,并且可以以传统的法律规范合同格式为参照,但是,与一般的合同相比较,电子格式合同具有自身独特的特征,在人们日常的生活交易中,现行的相关法律规范合同格式已经无法完全满足电子格式合同的制定需求。因此,为了顺应人们的日常交易需求,必须要不断完善和规范电子格式合同的相关法律条文。 总的来说,在互联网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各种各样的合同应运而生,并且都具有格式条文条款的相关特征,例如,电脑软件安装过程中应用到的访问合同,以及网络页面打开过程中应用到的点击合同等[7]。合同法应当要对相关格式合同、相应条文条款的解释规则及效力规则等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相应的合法权益。另外,还需要对电子格式合同相关的订立工作进行规范,具体的规制措施可以从下面这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与合同相关的全部信息,避免另一方当事人出现不明智不合理的行为现象。同時,合同的卖方当事人应当向买方当事人提供与商品及其服务相关的全部信息,例如商品的类型、服务的类型、商品的名称、商品的属性、商品的功能、商品的规格、商品的产地、商品的价格、商品的品质、商品的储存方式、商品的生产日期及其有效期限日期等各种信息[8]。 第二,提高电子格式合同的一方需要运用合理的举措来对另一方的当事人进行提示,并说清楚合同具备的相关法律效应,使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在合同订立之前,充分了解电子格式合同全部条文条款的内容及其相应的含义。 4 结束语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适用范围极其广泛,它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与交易中普遍应用的一种法律制度,比如合同的订立、遗嘱的签署以及相应的代理事务等,与人们的生活、工作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这是研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重要实践意义。当前,我国法学界深入地研究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相关问题及其相应解决措施,尽管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在研究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激烈的争议,例如同一问题不同意见等,这些都能够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相关完善建议的研究提供有效的参考。同时,我国出台的《民法总则》也为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相关完善建议的研究提供了有效的参考依据。尽管如此,我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也仍然还是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需要我国法律不断对其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 孙犀铭.意思能力定型化之考察与检讨——以欠缺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审判实务为中心[J].西部法学评论,2018,32(2):67- 79. [2] 郑泰安,钟凯.民法总则与商事立法:共识、问题及选项——以商事代理为例[J].现代法学,2018,40(2):75- 89. [3] 尹飞.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及其展开——兼论民法典编纂中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J].清华法学,2018,12(2):43- 58. [4] 田韶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瑕疵婚姻制度的立法建议——以《民法总则》之瑕疵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在婚姻家庭编中的适用为视角[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8,5(1):1- 8. [5] 陈苇,董思远.家事审判改革视野下祖国大陆家事审判程序立法完善研究——兼以我国台湾“家事事件法”为学术视点[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20(1):24- 35. [6] 秦立威.《法国民法典:合同法、债法总则和债之证据》法律条文及评注[J].北航法律评论,2016:184-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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