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改进和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思考 |
范文 | 郜学民 摘要: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在加强国有资产出资人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维护国资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监事会相关制度及在执行方面存在问题,使得监事会的功能没有完全发挥。本文针对存在的问题探讨新形势下中央在地方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工作,对如何改进和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改进完善 国有企业 监事会 监督权 2000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为新起点,标志着我国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体制有了新的发展,由稽察特派员制向规范的监事会制过渡。2003年国务院在国家原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基础上组建了国资委,地方各级政府也相继成立国资委,分别代行管理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向国有企业派驻的监事会。从体制和机制上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2006年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各类型公司包括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会的机构设置和职权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健全和规范监事会制度。然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特别是部分中央企业与地方骨干企业联合重组的中央控股企业和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子公司企业,原有地方国资委派出的监事会专业监督队伍的撤出,企业的监事会人员基本由企业人员组成,由于人员构成的“外部性”向“内部性”的变化,企业监事会人员身份独立性的缺失,使监事会的功能不能有效发挥,导致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存在隐患,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挑战。 一、确保监事会主体的独立性 当前,无论中央国有企业还是地方国有企业,其资产是国家的,属于全民国有,按出资主体实行分级管理。重组后形成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子公司企业,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派出监事,多数企业并非如此,而是由企业自己人员组成监事会,有的企业不设监事会,选定一至两名职工为监事,执行监事会工作。由于这些监事身份是企业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领取工资报酬,晋升也由企业决定,监事会和监事在利益上与企业形成共同体,导致企业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的权利制衡机制被弱化甚至丧失,必然使对这些企业决策和财务监督流于形式。 笔者认为,无论国企如何改革,只要企业有国有资产,构建保障机制,确保监事会主体的独立性非常必要。这种独立性应在国有资产监督立法中从三个方面体现:一是确定监事会组织的独立性,要确立监事会作为专门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负责的法律地位;二是保障监事会监督职权行使的独立性。监事会仅对出资人负责,有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检查权,不受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与限制。三是监事会必须在人员构成的主体与报酬的制定与企业分开,保持其身份和利益上的独立性。 二、实现监事会责任和待遇的平衡 做到监事会和监事身份与其监督工作的独立性,自然承担责任。对于监事怠于监督没有及时发现经营者侵害出资人利益的行为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监事应当与企业经营者一同向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一定的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次,监事因不当监督给被监督企业造成损失时,该监事应当向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再次,当监事的违法监督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时,监事应当与企业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通过责任追究以避免监事会和监事的不作为。 与责任相适应,还存在报酬的匹配问题。按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是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股东分享利润,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都从企业获取高额年薪,而监事会人员的工作与其承担的责任和所获得的报酬却不成比例。如何实现责任和报酬的平衡是有效发挥监事会作用的必要环节。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对监事的奖励条款没有具体的配套措施,奖励多以精神奖励为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造成监事总是怀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只要不损害公司利益,不谋私利,就能相安无事拿到报酬,极不利于提高监事工作的积极性。笔者认为,要从法律上完善监事激励制度,考虑监事会成员工资由国资监管机构统发,由国资监管机构根据考评的结果合理确定监事的报酬和奖金数额。对工作绩效优良的监事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而对工作绩效较差的监事则减少报酬,提高积极性,弥补与所承担责任的不平衡性。 三、改进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子公司企业监事会的管理体制 根据《公司法》、《国资法》《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主体是中央、地方各级外派监事会。笔者认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应该直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派出监事会,而中央控股、地方参股的新组合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在地方的重要子公司企业,由于管理任务重、距离远不便监督的实际情况,国家可采取委托方式,授权由地方政府委派监事会继续监督,并向国务院派驻该中央企业的监事会报告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监事会制度在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督,维护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现在监事会仍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然而任何事物不是一成不变,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发展,新的问题会产生。外派监事会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会出现新问题。要不断探索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逐渐完善监事会制度,使其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更好地对国有企业的资产经营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1.孙树义著,《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 2.江平著,《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李建伟著,《國有独资公司前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刘俊海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梅慎实著,《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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