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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从突发事件谈国际组织的管理及其国际责任
范文 张天奎
摘要:海地霍乱案中所引发的国际法下国际组织责任承担主体资格问题、特权及豁免协议等所可能引发之议题,均值得我们深思并探讨,至于国际组织在各国际法院前是否亦能主张豁免,而国际法院又是否是处理此类争议的适当争端解决场域,此仍有待更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关键词:海地霍乱国际组织国际责任
一、事件由来
2010年海地大地震后,基于联合国安理会于2004年通过的第1542号决议②而派驻在海地的维和部队,亦投入当地救援工作并维持该地区的稳定及和平。然而,对海地民众来说,联合国维和部队进驻后带来的除了和平之外,更可能包含了可怕的霍乱病原,截至目前为止共造成67万人感染,八千余人死亡的结果。在海地霍乱疫情爆发3年之后,由5名海地人代表上述67万多人向曼哈顿联邦法院提起对联合国提出控诉的集体控诉将的指控,要求联合国对海地霍乱疫情负责并作出赔偿。
海地为何出现霍乱大流行一直是争论的重点,根据Translational Genomics Research Institute (TGRI)调查,海地流行的霍乱与在尼泊尔流行的霍乱基因码有高度吻合性,②海地民众因而主张霍乱是随着2010年轮调至海地担任维和部队的尼泊尔军人一同移入的,且因为联合国驻军基地并未建构完善的卫生设施,任由未经处理的污水排放至当地民众饮用灌溉的河流,此一连串错误终究导致霍乱的大规模爆发。面对这些指控,联合国始终否认海地的霍乱流行应归咎于维和部队的进驻;但另一方面,联合国仍编列预算协助海地进行污水处理之基础建设,并提供对抗霍乱传染的医疗援助。对海地民众而言,联合国否认造成和乱的说法令人无法接受,且联合国的援助并不足以弥补霍乱对当地民众造成的损害,因此海地受害者要求联合国应该为此一错误造成的损害负起赔偿责任。
然而,海地民众向联合国求偿的主张,面临了诸多法律上问题的挑战,其中包括了国际组是否是国际法下的适格主体而成承担权利义务能力?联合国所享有的豁免权是否为“绝对豁免”?豁免权又造成追究联合国责任时又什么样的困难?
二、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长久以来,国际法在以国家为主体的基础下发展,各类国际活动参与抑或是国际组织的组成,多数均要求缔约者或会员须具有“国家”的地位(允许以独立关税区为缔约者的WTO为少数之例外),然而,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条将条约定义为“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签订的协议观察,我们可以发现国家以外的其他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下的主体格是被承认的,且我们从联合国与各驻地国签署特权与豁免公约或其他协议等实践观察,国际上普遍认肯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资格。
三、国际组织对国际责任的负担
为了处理国家错误所导致的国家责任问题,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亦提出了“国家责任草案”,希望藉由将现有国家责任的习惯法法典化,厘清国家在国际法下的责任承担,并建立国际法下国家责任承担的统一规范,纵使此国家责任草案尚未生效,但在Gab?íkovo-Nagymaros Project和Bosnia Genocide Case等案中,该草案已为国际法院以及前南斯拉夫特设国际刑事审判庭所适用。近年来随着国际组织在金融、贸易、区域和平稳定等各方面在国际社会中扮演重要且活跃的脚色,伴随各类活动而来的责任负担问题也引起注目。以联合国布署维和部队行动来说,维和部队在各地所引起的性侵害、暴力事件层出不穷,③此些事件除了造成联合国部队的负面形象外,联合国对于所属单位行为应负担何种责任也引起关注,本文前述联合国驻海地维和部队可能引起的霍乱流行案赔偿案,亦为国际组织应否在国际法下承担责任的问题。
为了厘清国际组织的国际责任承担问题,国际法委员会针对此一议题进行探讨,并在2011年提出国际组织责任条约草案,希望如2001年所提出的国家责任草案一般,为国际组织负担国际责任建立统一的规范。然而,国际组织责任条约草案目前在学界引起了许多地讨论,其中有认为各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受其成立条约和法源影响,在各国际组织设立法源相异的前提下,各国际组织性质上自也有所差异,既然各国际组织互不相同,订定一个通案适用于全部国际组织的国际责任草案自也是行不通的;相对的,亦有认为纵使各国际组织性质上有所不同,但本质上均为国际法人组织,在任务相异但本质相同的情况下,自有可能如国际法委员会所提出的“国际组织责任草案”一般,建立一个通盘是用于所有国际组织责任的国际规范。除了前述争议之外,国际间对于各类侵权事件如何“归因于”(attribute)国际组织,国际组织赔偿范围如何界定等问题上,目前仍无法取得共识。
四、国际组织的豁免权问题
然而,探讨国际组织责任承担议题时,除了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下主体资格问题外,现行各国际组织所享有的豁免与特权对责任追溯所可能造成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以联合国为例,为了使联合国各所属单位能充分达成其任务并发挥其职权,联合国宪章第105条规定联合国各所属单位执行职务时应享有特权及豁免,在1946年联合国总理事会中通过的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即规范联合国所属人员所应享有之特权及豁免权;此外,如联合国与美国签订的联合国总部协议以及在各项行动中与各派驻国签署的特权与豁免协议,均系为了保护联合国各所属成员不受派驻国法律追溯而影响执行职务所作之措施。纵然赋予联合国所属人员豁免与特权可保障其职权行使较不受外在力量影响,但相对的,豁免与特权的给予却也在联合国所属人员涉入不法事件时,各国司法权难以介入也造成责任追究的困难。以本文为例,当霍乱受害者要求进入联合国维和部队驻地检验其环境卫生设施时,维和部队即援引其与海地政府签订的特权暨豁免协议拒绝第三者进入营区检查,而造成案件调查受阻以及搜集证据的困难;此外,因联合国维和部队在派驻地享有豁免权,因此维和部队在当地造成侵权行为时,豁免权的援引也造成受害者无法于当地寻求司法救济。2013年11月时,海地霍乱受害者聘请律师欲在美国纽约控告联合国寻求赔偿救济,但同样的,联合国与美国所签署的联合国总部特权及豁免协议,亦成为阻碍海地受害者提诉请求救济的阻碍,该律师团应如何突破联合国的豁免权,亦将是此次诉讼的最大争论点所在。
随着国际社会互动的频繁,国际社会活动参与者及活动类型的复杂化,均使既有国际法架构受到极大的挑战,也反映了国际法因应新趋势改革与发展的必要,此次的海地霍乱案中所引发的国际法下国际组织责任承担主体资格问题、特权及豁免协议等所可能引发之议题,均值得我们深思并探讨,至于国际组织在各国际法院前是否亦能主张豁免,而国际法院又是否是处理此类争议的适当争端解决场域,此仍有待更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注释:
① 联合国向海地派遣维和部队的背景是为了处理2004年海地前总统亚里斯第德被迫流亡后海地国内的一连串动乱。
②(1)Gene study links Haitis cholera outbreak to Nepal, CIDRAP–Center for Infectious Disease Research and Policy, Academic Health Center,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Aug. 24, 2011, http://www.cidrap.umn.edu/news-perspective/2011/08/gene-study-links-haitis-cholera-outbreak-nepal
(2) Gene sequencing of cholera bacterium from Haiti points to U.N. source, LOS ANGELES TIMES, July 3, 2013, http://articles.latimes.com/2013/jul/03/science/la-sci-sn-gene-sequencing-cholera-bacteria-haiti-united-nations-20130703
③ 相关新闻可参见下列网站
(1)UN Troops Accused of Sex Crimes Worldwide, http://www.thenewamerican.com/world-news/africa/item/8349-un-troops-accused-of-sex-crimes-worldwide
(2)U.N. Sexual Abuse Alleged in Congo, http://www.washingtonpost.com/wp-dyn/articles/A3145-2004Dec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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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1:3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