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合芜蚌试验区创新政策监督机制构建研究 |
范文 | 李颖++莫玲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合芜蚌试验区创新政策监督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建立合芜蚌试验区创新政策的监督机制需要建立完备的监督组织机制、法律与教育机制、制约机制、管理机制和监督反馈渠道,从而提升合芜蚌试验区创新政策效力,加速提升试验区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力,加快安徽创新型省份建设。 关键词:合芜蚌试验区 创新政策 监督 监督机制 自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合芜蚌试验区”)建设启动以来,在产业、科技、人才、改革“四大成果”方面呈现加速涌现的态势,已成为安徽科学发展的重要战略平台,成为示范引领全省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抓手。2011年8月,国家将合芜蚌试验区与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示范区作为“3+1”试验示范区序列,列入国家“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这与安徽省在财政、产业、人才、金融等方面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并且加大实施力度密切相关,对试验区创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具有必要性。 1.创新政策监督机制的内涵及建立原则 创新政策的监督机制指为了实现国家创新政策落实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由各监督主体实施的,对国家创新政策的法律制度、政策落实的具体程序等进行监督、检查、控制,从而形成的运行机理、工作方式及其相互关系。 监督机制的建立应遵循全过程保障原则、提高效能原则和责任追究原则。现阶段应当不断规范行政程序,加强对全过程的监督,特别是事中和事后监督,并适时制定出专门的统一行政程序法典。在对监督执行和监督机制进行改革和调整时,建立效率高、反应灵敏、运转灵活的政策监督机制。监督工作要实行责任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从制度上明确规定各项权力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 2.合芜蚌试验区创新政策监督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创新政策监督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建立 安徽省对于合芜蚌试验区创新政策监督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建立,仅停留在开展临时性的政策落实情况督查,虽然制定了一些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创新政策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关于创新政策监督方面的立法尚未出台,法律法规方面更多的是侧重于合芜蚌试验区创新政策的评估。 由于创新政策监督的一些重要的相关制度未能确立,使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的企业在享受某些政策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可能存在不公平的情况。合芜蚌三市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省直部门出台一系列具体支持措施,初步构成了试验区的政策支撑体系。同时,通过政策汇编、座谈会、报告会、辅导讲座及问卷调查等方式,大力宣传解析试验区各项政策措施,努力提高知晓率,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但是对于一些主要的创新政策,创新试验区的相关企业不能很好解读,阻碍了创新政策的贯彻落实,难以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 2.2创新政策监督渠道单向 目前合芜蚌试验区创新政策的监督渠道,还只是采取了单向的由上至下的形式进行监督。由于各地对政策条文的解释和认定标准不尽相同,在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另外,相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的效率也有待提高,例如部分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没有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这与对税收优惠的执行方税务部门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有一定关系,只是实行由上至下的单向监督,需要建立一个监督反馈系统,避免监督渠道不畅,采取双向化的由上至下和由下至上形式进行监督,使合芜蚌试验区创新政策的落实得到很好控制。 2.3 创新政策监督手段单一 安徽省委、省政府督查室和省创新办先后两次组织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目前只是开展了临时的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尚未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监督手段较为单一,相对于政策执行的其他方面较为薄弱。并且较少运用法律赋予的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手段。在监督权的行使上,多以临时的抽查、听汇报的形式为主,很少有针对性的对问题进行通报。 2.4 创新政策监督持续跟踪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对合芜蚌试验区创新政策的监督只是临时性的间断式的,未形成一个持续的常态性监督机制,从而不能对合芜蚌试验区的创新政策落实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需要建立一个持续的跟踪机制来进行监督控制。 3.建立合芜蚌试验区创新政策的监督机制 合芜蚌试验区创新政策的落实应该做到客观公正、科学民主、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保证创新政策落实工作的科学性与权威性,以利于安徽省创新科技事业能够正常、有序、协调、健康、可持续地发展。对合芜蚌试验区创新政策的落实工作进行监督,是实现落实合芜蚌试验区创新政策工作目标的保障与内在要求。健全与完善合芜蚌试验区监督机制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3.1建立完备的合芜蚌试验区监督组织机制 为保障对创新的过程及成果进行跟踪监督,增强全体人员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需要建立一个完备的合芜蚌试验区监督队伍。设置“创新成果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机制的最高权力机构,监委会可以设立若干临时性监督检查小组,临时性监督检查小组直接向监委会负责,根据需要对参与合芜蚌试验区创新政策执行的各评审委员会、评审组、申请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部门、省科技厅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合芜蚌试验区创新政策执行的申请、评审过程进行监督,保证实施的强制性。主要职责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选择一定数量的政府机关和企业,检查政府机关对于创新政策的落实、执行情况和评估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同时以企业的实际情况为参考标准,并且根据需要选取部分项目深入企业和评估现场,进行现场抽查。 3.2建立合芜蚌试验区创新政策监督的法律与教育机制 开展合芜蚌试验区监督宣传教育活动,合芜蚌试验区监督委员会应根据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宣传,健全法律体系,包括法律形式和登记控制、管理和运行机制、企业创新活动的规制、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制等,让外部监督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要加强科学道德宣传,让广大落实政策的政府相关部门、申报单位、评审专家等知晓违纪违规等不良行为的后果,强化守纪意识,提高科学道德的自律作用。同时,还应通过教育强化监督队伍的内部自律意识,提高公信力。这就要求监委会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要在思想政治上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坚持原则、公正廉明、恪尽职守,树立实事求是、勤勉实干的作风,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正确贯彻执行我省创新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3.3建立有效的合芜蚌试验区创新政策监督制约机制 合芜蚌试验区的创新政策的执行必须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多元的合芜蚌试验区监督体系,切实保障创新政策执行的各参与主体的利益,减少各种影响合芜蚌试验区创新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公开的不良行为。合芜蚌创新试验区的行政监管应包括科技、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 3.4建立科学的合芜蚌试验区创新政策监督的管理机制 借鉴外国政策监督的成功经验与有益做法,制定合芜蚌试验区监督制度。制度包括“合芜蚌试验区监督机构的责任制度”“合芜蚌试验区监督的信息反馈制度”“合芜蚌试验区监督的处罚制度”。首先要明确合芜蚌试验区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完善合芜蚌试验区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规范对合芜蚌试验区创新政策执行的评审过程中不良行为的处罚准则,从而实现合芜蚌试验区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制可循。 3.5建立灵活的合芜蚌试验区监督反馈渠道 确保合芜蚌试验区的创新政策执行效果,就必须采用双向的由上至下和由下至上的监督形式,还需建立灵活的监督反馈渠道。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向社会信息公开新政策的执行和工作情况,监督其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促成并维护以法治国的社会机制,遏制腐败,同时推进媒介监督职业化,发挥专职新闻记者报道的作用。另外,合芜蚌试验区监督委员会应做到信息透明公开,设立专门的委员会网站,公布办公地址、咨询电话、投诉电话等信息。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接收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促进与企业和群众的有效沟通。 总之,合芜蚌试验区创新政策监督应是开放的多元组织的共同协作,是政府、机构和公众的共同监督;其次,合芜蚌埠试验区创新政策监督应属于过程型监督,需要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动态的监督,要根据合芜蚌试验区政策监督的体系框架健全与完善合芜蚌试验区监督机制,从而提升合芜蚌试验区创新政策效力,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统筹推进试验区建设,加速提升安徽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力,加快安徽创新型省份建设。 参考文献: [1]谭春辉,邱均平.试论国家科技奖励监督机制的完善思路[J].科学管理研究,2009,27(2):31-34. [2]李国平,陈福明,仇荣国,郭昌华.地方科技政策法规绩效评估与建议[J]. 科技进步与对策,2009:87-90. [3]匡跃辉.科技政策评估:标准与方法[J].科学管理研究,2005,23(6):64-70. [4]洪超.徽省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效果比较研究[D].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5]连燕华.技术创新政策概论[J].科学管理研究,19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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