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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信任视角下探究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新途径
范文 王虎+熊俊琳

摘要:信任是公民社会的基石。信任是以意识与行为的一致性为本质特征,以政府管理、象征标志、专家系统为主要形式的体系构成。然而,食品安全领域中信任的缺失: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导致了食品安全得不到有效的治理,治理机制运作出现“故障”。以信任理论为基本,通过对权力主体问责制的不完善、信息交流制度的缺陷以及专家言论管理体制不健全三个造成我国食品安全信任缺失的主要因素进行分析,最终从权力监管、舆论监督、言论管理三个方面提出对应的信任重构的举措,为我国食品安全信任模式全方位重建打下牢固的基础,较好的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关键词:食品安全 政府管理 象征标志 政府管理 食品安全治理的新途径
信任渗透于社会的每个角落,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纽带,到各机制运行的重要辅助者,最后社会发展的助推者,它始终作为这个由无数微观的运行机制现形成的宏观社会良性运动的重要部件。社会前进运动会带来部件的磨损,当部件完整并且坚固时,社会将不断的前进,反之,当部件部分损害或者完全损害时,社会运动将停止,甚至导致整体运行机制损毁,那么为了能够使社会继续良性的运作,修补或者更换部件是必须的。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行业扭曲性发展给信任这个重要部件带来了巨大的磨损甚至已经消耗殆尽,严重影响食品行业的发展,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已经造成了社会整体运行机制中的信任受到了损害,阻碍了社会良性发展。面对如此情景,食品行业运行机制中信任的修复与重建是势在必行的。笔者将以信任理论作为切入点,并结合食品安全领域中信任的表现及客观现实,重建我国食品安全信任,食品安全治理的途径。
1.信任——公民社会的基石
在人类历史漫长的历史演绎中,信任,一方面它从奴隶社会潜在凝聚者,到封建社会最终灭亡的破坏者,最后到现代社会发展的推动者,它始终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成为社会进步、朝代更替主要因素之一;而另一方面,信任游走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之中,作用于每个人的交往,那么如何揭开这位“关键先生”的外衣,探寻其本质,势在必行,且面对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从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旧的信任模式悄然崩塌到市场经济发展新的信任模式的艰难构建,从熟人社会的情感信任到经济社会的理性信任的转变,意味着探寻信任的本质更有其理论意义更有实践意义。
在齐美尔之前,学者并没有将信任纳入研究的范围,它就如同空气一样充满在社会生活之中,不为人感官触及到,但是却充斥于社会的各个角落,说不出但是始终存在。而从齐美尔认为信任产生于货币交往中,是某人或者某个原则的“相信”[1]开始;再到卢曼在《信任与权力》中认为信任是简化社会复杂性的机制之一,是一类社会关系,受心理和社会系统影响双重影响而产生的 [2];再到吉登斯认为信任是对个人的情感上的信赖或者是对某系统运行的信心,“对一个人或一个系统之可依赖性所持有的信心,在一系列给定的后果或事件中,这种信心表达了对诚实或他人的爱的信念,或者,对抽象原则(技术性知识)之正确性的信念。[3]”且在此基础上将信任分为三个方面:人格信任、象征标志及专家系统[4],信任的内涵逐渐丰富,亦更加系统化。然而上述对于信任的界定,都揭示了信任本质:自我意识信任与行为信任的一致,但是由于是到背景的差异,前述学者们对于信任的包含内容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局限性。随着社会多元化发展,信任所代表的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不仅仅是熟人社会中对于人格或者对于某人的感情信赖,也不局限仅限于货币流通所带来的信息交换,更不单单指的是公民对于专业人才所具有的专业知识的信任,如随着科技发展,信息流通渠道的增加,对于信息传播的平台、主体的信任也应包含在内,再如国家对于社会的调控中,公众对于政府体制的信任亦是不可或缺的,正如凯恩斯将商品交易中的信任与“公众对政府的信心”联系在一起。[5]因此,对于信任,笔者认为,它产生于社会交往之中,是对于一个人品格肯定或者肯定之后的长期交往所形成的情感维系,亦或者是对社会运行机制的信心,是一种以理性判断为基础的信任。对于信任的定义,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理解:一是人对人的信任。主要是对个人自身的品格肯定,它不同于过去社会以情感维系危机出的信任,而是以理性评判为基础先形成理性上的信任,在通过长期的交往形成新的情感上的维系,逐步向情感信任转化;二是人对物的信任。这里的“物”是指社会运行机制,此类信任是人对于现代社会运行机制本身依赖,不关乎其创造者亦不是其执行者品质或者情感等,即是一种理性信任,主要包括象征标志、政府管理以及专家系统。
“人对人的信任”和“人对物的信任”看似两个独立的信任模式,其实则不然。人作为社会构成的最小单位,它是任何社会关系的缔造者,因此对于社会运行机制的信任表现为对于机制本身的信任与其制定或者执行者无关,但究其深层不难发现,机制的形成是公民将其的权利赋予给国家并信任国家可以运用其权力保护公民的权益,权力的有效运用促使了社会运行机制的形成,即对机制的信任亦包含与人与人的信任。综上,人格信任潜藏在社会运行机制的信任之中,并影响着社会运行机制信任的形成与发展。因此,结合现代社会发展的特点,笔者将从三个层面:政府管理、象征标志、专家体系,揭示现代信任表现(人格信任如上所述,潜藏在这三个层面之中就不在累述)。
1.1权力——政府管理
从奴隶社会的“信任”是上层阶级的产物,无思想、无权利的奴隶根本无信任之谈,到封建社会信任的根基归根结底是对皇权的信仰,都是一种习俗、习惯、信仰的表现,带有强烈的情感色彩。而当卢梭在《社会契约》中提出国家是由公民权利让渡所形成的具体产物[6]之后,信任更多的表现为是一种理智上的信任,如投资人经过对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力、财力、物力评估之后投资此公司的股票,意味着他相信自己数据评估的结果亦或者公司发展潜力、运行机制等,最终做出了投资的行为,这一种理性意识与行为一致性的表现。人们经过衡量与分析让渡出自己的权利给国家,以期望国家的运作能够更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国家制定整个社会运作的法则,如法律、政策、运行机制等去实现权益的保护,双方形成信任的循环链接。然而当国家的法律、政策或者运行机制出现问题时,如宏观政策导向偏离到微观具体制度的滞后,都将使权利者对于国家的信任度将有所降低,而这种问题持续或者愈发严重的时候,权利与权力的信任链可能出现断裂,最终影响整个社会的持续发展。“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取信于民才是国家富强、社会发展的关键。
1.2信息——象征标志
象征标志指的是“相互交流的媒介,它能够将信息传递开来。”[7]信息交流、传播的媒介伴随着科技的发展也日益多样化,如网络、电视、报纸等平台,亦或者是各种软件,微博、微信等传播工具,逐步成为重要的信息传播、交流的媒介,而货币是基础但不已是最重要的信息交流、传播媒介。
首先,虽然现代社会信息传播方式是多样化的,但是基本的传播流程是信息持有者运用传播工具通过传播平台向受众进行传播信息,然后受众成为新一批的信息持有者再进行信息的传播,如此循环,信息通过这种方式传播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因此,受众对信息的接受程度或者说对信息真实性的评判都成为影响信息传播的关键因素,而受众对信息真是性是通过其对信息持有者权威性的认可,如微博上的大V、著名的专家学者或者是权威电视台等,亦或者是传播平台合法的性信赖等作出的判断,其实质是基于理性信任的信息流的传递。再者,虽然信息的传播是程发散状的,但是由于现代社会信息交流工具的繁多,信息亦是以环状进行流通的,即信息的传播是直线传递与环状反馈所组成的。信息的反馈是受众与持有者就信息的内容、真实性亦或者个人思维方式、评价的相互交流,通过信息的交流,加深受众对信息的理解以及对信息传播者理性评价,进而增加双方交流的次数,最终达到情感上的一种维系,形成新的一种信任模式——情感信任。然而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质疑时或者双方交流不畅时,信息的传播会停止亦可能会造成大量的负面信息的再传播,影响受众人群的理性判断,造成受众者对于信息的普遍不信任,“草木皆兵”的状态,或者对信息普遍相信的状态,真实的信息传播受阻、虚假信息越来越多,最终整个社会的信任度逐步下降,阻碍社会持续发展。
1.3知识——专家系统
专家系统指的是由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成就的专业人士所组成的体系。他们运用其专业知识连续不断的影响着我们的行动,如生病去找医生、法律疑问去咨询律师等,仅仅坐在家中我就已经被专家系统所包围,而这种信任与其说是对专家个人的认可,不如说是对其所具备的的专业知识的信赖。虽然专业知识的认可与专家个人的品质无关,但是专家作为一个权威信息的持有者,当他传递信息太过片面或者逻辑完全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情况时,受众对此类信息的抵抗情绪会愈发猛烈甚至会对专家本身的专业知识以及个人品质产生质疑,一方面受众会抗拒专家信息的再次转播;另一方面,受众亦会将自身对专家的理性评判作为信息出传递出去。所以在专家系统中,人们首先对于专家系统的运作体系持有信心,相信专家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如资格认证、专业评级都等形式都是对专业知识的肯定;其次,人们经过长期的关注、信息交流对专家的人格进行肯定;最后对专家自身产生依赖的情绪,完成了理性信任向情感信任的转化。但是当大范围的质疑产生时,专业知识已不成为专家为人信任的要素,质疑的情绪将引导非专业人士对专家的抵制,直至旧的专家系统的坍塌,新的系统重构、新的信任重建。
总之,在信任理论中,作为市民社会的基石的信任充斥在现代社会的各个角落,亦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而呈现多样化,从微观的人与人之间持续交往的前提,到宏观社会运行体制的根基;从对国家的体制的信赖,到对象征标志的认可,再到对专家系统的依赖,众多的重要角色它都游刃有余。反之,社会信任失去,将会成为社会发展的巨大障碍。面对失信的社会,重构信任是我们首要解决的问题。由于现代社会的信任是以评估、考察、判断为前提的以理性为基础的信任,并且在这种长期信任积累过程中理性信任逐渐向情感信任转变——完全不同于过去信任产生和转变的过程,而情感信任反作用于理性信任。那么笔者认为,要解决重构信任的问题即是解决理性信任的重构同时加快理性信任向情感信任的转化,是两者相互促进,进而形成新的信任模式。
2.理论引入:食品安全领域中的信任
近年来食品安全危机的愈演愈烈让我们终于看清楚推动危机一发不可收拾的“始终勇者”——信任。信任游走于社会的各个阶层、行业、人与人的交往之中,当它稳固时国家持续发展、行业继续进步、人与人感情得到提升,而当其遭到毁坏时,它亦就成为恶性循环的助推器,食品行业就是其中之一。因此,食品行业中信任的重构是彻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要素,而在此之前应该对食品安全领域中信任模式进行分析。笔者将从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面对信任模式进行解析。
2.1进入到食品安全领域的微观层面
微观层面一般是指消费者、生产经营者以及监管者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三者之间的长期互动必然会产生信任并且信任会对互动关系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第一,从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来看,当消费者在消费生存的必需品——食品时,一方面,强烈的生理需求——食品必须能够满足日常人生存最基本的要素;另一方面,强烈的心理要求——食品合格、安全、健康。而当生产经营者在销售食品时,既想满足消费者需求,有想能够盈利。因此,双方之间在初次满足对方需求后,他们之间的信任开始建立,为持续的交往提供了前提。但是此处的信任仍是基于理性为基础的信任,再次经过长期的交易后,消费者的意愿不断的到满足,最终有理性信任向感性信任转变,双方之间不仅有情感的交流而且增加了双方之间的使命感,在一定程度上互为对方的权益考虑。在微观的交往中,并不是所有的信任都是有理性相情感的转化,而有些信任最初就是情感信任,以情感信任为基点所引发的继续交往;第二,从生产经营者与监管者来看,两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而他们之间的信任基于法律的实施以及监管体制的运行而产生,而这是一种纯理性的信任,与个人情感和个人品质无关,如监管者不会因为与某个经营者交好,表示相信对方不会违法就放松监管;第三,从消费者与监管者来看,消费者在三者之中处于各方面信息处于最弱势的一个,他不仅寄希望于有生产经营者,同样他们也将其强烈的诉求寄予监管者,因为监管者是其权利的强有力的保障。而监管者作为国家制度的实施者,他有权力亦有义务去保障消费者的权利,维持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权益的平衡。因此,消费者与监管者之间的信任归根结底是对于社会运行机制的信赖,也是对监管者的道德、能力的肯定,这是一种既包含理性信任又包含情感信任的信任模式。
2.2食品安全领域的中观层面
中观层面主要涉及食品经营行业、媒体、政府、专家(四者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四方关系示意图
食品经营行业由于是食品的生产和输出者,它受到来自政府、第三方机构[8]以及媒体的三重监管;政府作为法律、制度、政策的具体执行方,它一方面作为监管者,监管第三方机构以及食品经营行业的运作,另一方面作为被监管者,受国家以及大众意愿的代表——媒体所监督;媒体作为舆论的代表成为终极监督者对三方都进行监督和间接管理。由此可知,四方的交往中,信任是以对专业知识的认可、对监管制度运行的信赖以及对媒体信息传播体制的信心三种形式表现的,其实质就是一种理性信任。四方之间都相信其他三方的运作体制能够促使相应的使命完成。
2.3食品安全宏观领域层面
从食品安全宏观领域来看即是指的是国家的宏观调控,如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等。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信任主要是对社会运行机制的信任,无论是抽象的政策、法规还是具体法条、制度,都是信任产生的必要条件。而在食品安全领域,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于整个食品行业之中,引导并监管其机制的运行。此时的信任是将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媒体、政府、第三方机构等看做整体对国家自身运行机制的信任,亦一种情感的表达:相信国家任何决定都是推进行业发展,社会进步的。因此,这种信任既是一种理性的对运行机制的信任,也是一种对国家情感表达。
综上所述,在食品安全领域中,信任也是无处不在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信心、信赖、认可、情感的表达,而最终形成理性信任和情感信任两种模式,为食品安全领域中的监管运行机制持续运作的根本以及食品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而当面对食品行业信任降低的问题时,重构理性信任和情感信任是必行之举。
3. 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中信任现状的反躬性思考
随着近几年食品安全事件批量性发生,我国的食品行业已经步入了“全民皆兵”的时代,“能不能吃”、“真不真实”、“可不可信”的疑问散落到食品行业的各个角落,消费者为其饮食健康惶恐不安,社会对食品行业的信任降到空前的低点,社会矛盾不断激化成为社会持续发展一大阻碍。而从生产经营者的“仁义不要,买卖在”的经营理念,到政府主管官员对于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掩盖的处理方式,再到媒体为博眼球、造声势的报道手段,到最后专家无责任的专业言论,都成为造成我国现今食品安全信任崩塌的关键因素。然而,食品行业面临信任的全面崩塌时,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相对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以期望其可以重构食品安全信任,使我国食品安全再次走向正规的轨道。但是措施的实施并没能彻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信任仍继续下降。同时,对于此种情况我们产生了“是法律体系的不完善,还是现存制度的缺陷?”这样的疑问。那么究竟是哪些因素形成了现阶段食品安全信任的局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3.1权力主体问责制度的缺陷
权力主体问责制度其实质即是行政问责制。至2003年非典,上千名官员及极个别部级高官因为刻意隐瞒事实的真相而落马后,行政问责制逐渐为社会所重视。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工作部门,在其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的对于社会权益的损害进行归责的制度,旨在从“头”加强对政府部门的监管,警惕、威慑相关部门负责人或者下级政府负责人,做到“严以律己,严以待人”。
在行政问责制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特别是在食品安全领域进行操作时,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几乎背道而驰。首先,威慑力度过强。行政问责制的出台确实给予相关部门及负责人以威慑,而食品行业是属于安全生产领域,那么行政问责的后果不仅仅是警告、内部处分,而将面临的是上级行使一票否决权进行免职、降职、降级的处分,且不论以往所有的政绩或立功。最终导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政府负责人行为变得更加小心翼翼、缩手缩脚、相互推脱、大行隐瞒之道,就如三鹿奶粉大头娃娃事件一样,相关部门小心翼翼的封锁消息直到最后太严重不得已爆出。当事态日益严重时,消息从瓶颈部喷发而出,引起舆论的哗然,给予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以重大打击,形成一个巨大的信任缺口。而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政府不断的刻意隐瞒的行为成为击垮公众信任的武器,始终作用在旧的信任模式之中;其次,无程序规范。如上所述,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是一种理性的信任,是基于合理的制度运行机制而产生的。然而行政问责制度的运行并没有相应的程序规范,它的启动往往取决于领导个人的意志,常常导致制度不能正常的运行,继而降低了公民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信赖;最后,问责主体范围狭窄。现在的行政问责中,一般局限于同体问责,即是同一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的问责,缺乏民众参与的异体问责。在食品安全领域中,异体问责一方面民众会对上级政府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另一方面民众是食品监管效果最直观的感受者,期望能够表达自身的意愿,参与对食品行业监督。而在此过程中,公民对政府的信任逐渐产生并加以积累,反之,则信任度逐渐下降。那么,在理性信任模式之中,行政问责制建立并运行,但是在此制度实际操作过程中却不断给予理性信任以打击,造成巨大影响。伴随理性信任毁灭、制度的运行停止、政府公信力下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亦受到巨大影响,形成政府任何制度运行、制定的政策都存在舆论的质疑的局面。面对消费者质疑和抵抗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将更加举步维艰,监管成本增加、监管范围扩大、监管效率降低,最终形成了现在食品安全信任近乎没有局面。
3.2信息交流欠缺规范
信息交流是现代社会信任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没有合理的信息交流机制的前提下,过少或过多的信息流通都将影响社会信任的产生与积累。而现在食品安全领域正面临的是大量的无用、误导性信息传播开来,严重影响受众对于真实信息的接受,最终导致受众对于任何信息的盲目追捧、机械的传播。面对如此困境,我们可以从正规媒体与自媒体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信息交流规范欠缺进行分析。
3.2.1正规媒体一般指的是为法律认可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个人或机构,如记者、电视台、网络传媒机构等。正因为他们所具有的专业知识,或者机构所具有的大量的人力、物力、真实信息获取渠道以及专业人士的职业道德修养,正规媒体发布的信息应该是具有一定真实性、权威性、认可度的。然而对于现今食品安全领域来说,正规媒体不再是信息真是、权威的代名词,一方面从媒体人个人修养来看,为了能够在众多的信息中脱颖而出,许多正规媒体抛下自己的职业修养,极尽夸张的对所持有的信息进行报道,欠缺客观性评价,就如三月初东北大妈“讹人”事件,报道前后不过24小时却有了两种将截然相反的事实真相,最终受众跳开了原本事情的发生,严重质疑该报道记者的专业水平并对其进行猛烈的抨击;另一方从传播信息的规范来讲,正规媒体信息传播缺乏实质的审核程序,极大的滋长了其在信息传播时“博眼球、求关注”的心。而受众长期处于不真实信息包围的环境中时,他们会对信息传播者潜意识的排斥和质疑,甚至跳过理性判断对媒体以及所传播的信息进行猛烈的抨击、情感上的宣泄。理性信任模式被无意识的抨击和情感的宣泄逐步瓦解,造成信息流通无序发展,最终导致无信可信。
3.2.2自媒体的发展导致信息量与质成反比。自媒体是指非正规媒体通过网络平台分享自身的看法、新闻的一种即时传播方式。自媒体范围十分广泛,普通民众、明星、网络达人等都可以成为自媒体的一员,也意味着原本的受众者变成了如今的信息传播主体。当然这种角色的转换为社会机制的良性运行提供了动力,受众是任何制度运行结果的最终被影响者,那么其传播的信息更直观、更具体、更真实,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制度的良性运作,特别是在食品安全领域中,自媒体的出现起到了很好的舆论监督的作用,如网络信息对沧州河水如红豆汤的曝光,促使有关部门严格调查与监管。但是他的出现却也造成大量的不实信息流入信息流,面对食品安全每况日下的局面,负面、不实的信息的大量涌现造成了消费者不仅对政府监管失去信任,而且对舆论监督产生巨大的质疑,给食品安全监管以沉重的打击。自媒体主体由于自身年龄、教育程度、社会影响力、社会地位、性别等的差异,造成了对于信息接收的层度、理解的深度的千差万别,形成了对待信息猛烈的抨击和盲目的跟风两个极端的状况。面对愈来愈严重的食品安全危机,一方面,引发受众者盲目的跟风,形成巨大的舆论漩涡,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则是无理性的猛烈的抨击与批判,激化社会矛盾,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巨大阻碍。
3.2.3专家言论管理体制不健全。专家系统作为现代信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专家所具备的专业知识是应该为人们信赖,而专家因其专业性应为人所尊重,可以说专家是政府失信后的最后底线。特别在食品行业,专家的言论不仅影响人的日常生活,更是人生命健康的风向标。然而在全民“砖家”、“叫兽”齐乎时,专家的信任已全然不在,而对其从专业知识到个人品质的质疑却不断涌现,专家言论更是被称为“法外之地”。然而究其根本,现今状况是专家言论管理体制不健全造成的。专家的言论实质上承载了的社会责任,但是当其言论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却没有相应的归责后果时,专家的责任不再具有威慑性,从“畅所欲言”到“信口雌黄”亦不付任何的法律责任,最终专家沦为国人讽刺、唾弃之人。只有建立健全的专家言论系统,将专家言论也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内,才能谨慎专家言行、提高专家的信任度,进而重构专家体系的信任模式。
4.信任重建——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新途径
面对我国食品安全中信任度持续下降、公民权益继续受侵害、食品行业发展受阻、社会矛盾的激化,重构食品安全的信任是必由之路。现代社会信任产生于巩固的过程是首先抽象的系统运作形成理性信任,继而在长期理性信任过程中,加深各方了解、投入情感意识逐步向情感信任转化,最后在两者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的作用下信任不断的巩固,形成一个毁灭——形成——转化——巩固的过程,因此,在重构食品安全信任时,理性信任的建立是首要任务。根据现代社会信任的三个方面:国家调控、象征标志、专家系统的剖析,笔者将从归责机制、信息交流机制、司法救济机制三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理性信任进行重构。
4.1行为的规范手段——归责机制
使更方利益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中的信任日益降低,给无论从微观的消费者、中观的食品企业再到,在食品安全事件频繁打击下,我国食品安全信任日益降低,原有的信任也逐渐为其所摧毁,为彻底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信任模式的重构势在必行。依据食品安全信任模式的特点,即以理性信任危机出,伴随理性信任逐步向情感信任转化,而情感信任的形成更加促进理性信任,经历漫长的毁灭——重建——转化——再重建,最终形成良性的信任运行模式。究其实质,首先是对基础的理性信任进行构建也就是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再经过漫长的信任积累,达到质的转变——情感信任。那么,对食品安全信任的重构首要是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进行完善,依据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发展现状,笔者认为即从权力监管——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到舆论监督——信息交流制度的完善,到最后言论管理——专家言论的规范化。
4.2权力监管——完善行政问责制度
首先,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消除食品安全监管各级部门负责人的心里恐惧。内部考核是对一段时间内对政府内部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完成效率的核实与评价,也作为其日后发展的参考标准,亦是对领导一票否决权的运用提供前参考前提。内部考核制度的完善为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及时上报提供了心理基础;再者,明确行政问责主体的范围。虽然异体问责以是时下流行的趋势,特别是在食品安全领域中时常可见,但是异体问责的主体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为了保障及规范异体问责,明确行政问责主体是必然的趋势;最后,制定行政问责的程序性规范。为了保证行政问责的公平、公正,从制度的启动到执行都应该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定,以提高其法律上的可操作性。在有效的制度运行下,消费者的理性信任会逐渐产生,最终形成权力信任模式形成,为政府管理信任模式的重构提供事例借鉴。
4.3舆论监督——完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制度
此处对于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制度的完善主要集中与对于正规媒体与自媒体的信息传播的规范化。对于正规媒体的规范,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首先,明确媒体的职业道德修养,并加强对于媒体人职业道德修养的宣传,从思想上遏制不实信息的传播;其次,制定信息审核程序。明确正规媒体信息发布的标准及审核平台,定期对发布的信息进行核查,从制度上减少不实信息的传播;最后,明确正规媒体信息发布的责任范围。对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信息发布的媒体,实施相应惩罚,从惩罚措施上抑制不实信息的传播。如不实信息在微博上转发五百次以上或者阅读量达到千次后,信息会被认定为造成一定的舆论影响,最后对发布者进行行政处罚等,有效的遏制了不实信息的传播。而由于自媒体呈主体多元化、分布普遍化、渠道多样化的特点,则对自媒体的信息传播规范化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是由于其传播平台的单一性,对于自媒体的信息交流制度主要是围绕网络信息交流平台而建立的。明确信息传播标准、构建信息审核平台、确定自媒体的信息传播相关责。总而言之,规范化的信息传播是受众理性信任产生的基础,而良性的信息交流循环促进理性信任的积累,最终完成理性信任向情感信任的转化,为象征标志信任模式提供先决条件。
4.4言论管理——专家言论的规范化
专家由于其拥有对于食品研究专业的知识,就意味着在专家言论传播之初就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引导消费者对食品的选择,即表明专家的言论是在一定程度上是承载消费者的意愿,对消费者承担一定的义务。虽然义务在专家与消费者之间是单向的、无偿的,但是这种义务确实社会义务的一种,与其社会责任相对应,也就是说专家发表专业言论的行为是一种责任行为。因此,当这种行为造成了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时,行为实施的主体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并因此得到行为实施的法律后果。所以对于专家言论的规范化,主要是明确专家言论的责任范围以及法律后果,最终才能促使专家做出谨慎而维护社会利益的言论。这样才能重新拾起消费者对专家的信任,促使专家系统信任模式的重构完成
参考文献:
[1]齐美尔[德].货币哲学[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179.
[2]卢曼[德].信任: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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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吉登斯[英].现代性后果[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7:19.
[5]吉登斯[英].现代性后果[M]. 南京:译林出版社.2007:23.
[6]卢梭[英].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7]吉登斯[英].现代性后果[M]. 南京:译林出版社.2007:19.
[8]李长健,张峰:构建食品安全监管的第三种力量[J],生产力研究,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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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1: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