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15版《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解读 |
范文 | 郝勇 摘要:本文将2015版《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与2002版《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进行了对比分析,认为新规程秉持以人为本、依法治馆的进步理念,进一步强化了对高校图书馆人才和物资方面的保障,对高校图书馆的服务范围和服务方式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2015版《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图书馆法 图书馆管理人才 中图分类号:DF36 文献标识码:A 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2015 edition of the Rules of Library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Hao Yong( Library,Shan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 Zibo 255000 china) Abstract:Abstract:In this paper,by comparing and analyzing the R ules of the Library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2015 Edition) with the R ules of the Library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R evised)(2002 Edition)>,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revised edition upholds the concept of people- oriented and managing the museum according to law,it enhanced the protection on library personnel and material aspects,and proposd updated and higher requirements of the university library service range and service mode. Key words:2015 Edition R ules of the Library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Library law Library management Talent 2015年12月教育部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1](下文简称“新规程”),距离2002年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2](下文简称“旧规程”)已过去了十三年。在这十三年里,中国的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惊人的变化,物质生活大幅提升,科学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突飞猛进,与此同时,社会成员的价值判断标准以及精神文化需求也在发生着深刻的改变。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为了适应高校图书馆事业发展需要,更好地指导和规范高校图书馆工作,教育部对2002年发布的旧规程进行了修订。 从法律渊源上讲,《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属于行政法规,其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新规程是高校图书馆从事各项工作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准确地理解新规程的内容和要求,对于高校图书馆工作人员无疑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本文就新规程与旧规程进行对比分析,以期通过比较加深对新规程的理解。 一、理念更新 (一)贯穿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由以“物”为本到以“人”为本的转变,是近十年来中国图书馆界在意识形态层面发生的革命性变革,也是世界图书馆界的主流价值观。新规程的几处修改明显反映了这种转变。旧规程在第十五条规定“以读者第一,服务育人为宗旨”,而新规程的第二十八条使用了“图书馆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这样的表述。旧规程强调的是“服务”,意在调整读者与馆员的关系,强调馆员作为服务者的角色定位。新规程除了强调服务理念以外,更多的是在突出“人”在图书馆各要素中的地位,着眼点在于“物”与“人”的关系。关于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成员,旧规程第九条规定“以教师为主,吸收学生参加”,新规程第八条修改为“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吸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是为了更有效地开展工作,而去掉教师和学生的主次差别,则彰显了以人为本、用户平等的进步理念。另外,从新规程的内容编排上也可反映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关于工作人员的规定,旧规程排在第六章,而新规程提前到第三章,并且在第七章中专门增加了第四十四条关于公共安全管理的规定。这些都显示了新规程对“人”的尊重和关怀。 (二)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全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三十年的改革开放进程,既是一个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进程,也是一个由人治走向法治的进程。新一代领导集体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执政兴国,在多种场合反复强调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规程》的修订是高等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规程中有两处修改反映了法治理念的进一步加强。一处关于高校图书馆体制:旧规程第四条将高校图书馆体制表述为“校(院)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这样表述至少在字面上带有明显的人治色彩,因此新规程修改为“图书馆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馆长负责制”。此处修改昭示了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有利于图书馆持续稳定地发展。另一处关于社会服务收费:新规程中取消了旧规程第二十一条中“可根据材料和劳动的消耗或服务成果的实际效益收取适当费用”的内容。关于高校图书馆社会服务收费一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如果是行政性收费,需要有国务院的明确授权;如果是一般的民事交易行为,则应由其他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无论属于以上哪一种情况,在规程中做出规定都是不合适的,所以在新规程中没有再对社会服务收费问题做出规定。这种做法符合行政机构在行使权力时“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要求。 (三)更加求真务实 旧规程中一些难以落实的指标和要求,在新规程中做了务实的修正。旧规程第十三条规定“应加强对书目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数据与资源的一致性”。对数据库定期核对更新,保持数据与资源的一致性,固然有其现实的必要性,但对数百万册图书进行逐一核对,确实是一项非常庞大的工程,现实中是很难做到的,所以新规程没有再对此做出具体要求。另外,对馆长的任职资格,新规程没有再做强制性规定,而是修改为“原则上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担任”。关于开放时间,由原来的“每周应达到70小时以上”改为“在学校教学时间内开馆每周应不低于90小时”。从这些修改不难看出,修订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调研,修订后的内容更符合高校图书馆的实际情况,因而也使新规程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强化了人才和物资保障 在人才保障方面,新规程第十一条首次提出了“专业馆员”和“辅助馆员”概念,并在第十二条中规定“新聘用图书馆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按照规定执行”,增加了“岗位聘任制”。这些修改是与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配套的,为高校图书馆全面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岗位聘任制提供了法律依据。最值得关注的是,新规程对专业馆员的任职资格和配置比例做了最低限度要求,即第十一条中规定“专业馆员的数量应不低于馆员总数的50%。专业馆员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层次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过图书馆专业教育或系统培训”。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层次学历或副高职称以上的馆员总和不应低于馆员总数的50%。目前许多图书馆尚未达到这一要求,因此,新规程的相关规定对图书馆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定无疑是一个非常大的利好。 在物资保障方面,为了防止学校挤占文献购置经费和馆舍面积,对旧规程中相关考察指标进行了修改。旧规程第三十四条规定“运行费主要包括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设备设施维护费、办公费等”。这种把三项经费打包的做法,往往使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得不到保障,但在财务报表中却反映不出来。新规程第十七条把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单列出来,这就在财务制度上堵住了挤占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的漏洞。新规程第十八条把“纸质文献信息资源的年购置量”作为单独的评估指标,改变了过去笼统地以“生均年购文献量” 加以考查的做法。这样做可以防止有些学校为应付评估集中购买数字资源充数的现象,促使学校持续稳定地投入文献购置经费。新规程第十九条增加了“馆内各类用房面积”作为评估指标,其目的是保障实际用于图书馆服务的馆舍面积。这些修改都是为了堵住制度上的漏洞,使高校图书馆发展得到物质上的保障。 三、与时俱进的新使命 新规程修改最多的是关于读者服务的内容。一方面对旧规程中列举的一些服务项目做了必要的删减。这些服务项目有些是被新的服务项目所代替,例如,电子公告、电子论坛已被微博微信代替;有些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普及,成为图书馆的日常工作,例如,纸质文献开架借阅、网上预约催还续借服务等等,再在规程中列举出来已显得多余。另一方面,基于新的时代背景下用户需求的改变和技术条件的进步,新规程对图书馆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归纳起来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服务范围的扩展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新规程没有再使用“读者”一词,而是使用了“用户”一词来表述图书馆服务对象。现代图书馆的服务内容已经远远超出了文献服务的范围,图书馆提供的既可能是纸质或数字形态的文献,也可能是一个网络链接、一个信息交流空间或者一个文化活动的场所等等,再使用“读者”显然已经不太合适,所以新规程使用了“用户”一词。新规程第二条规定高校图书馆是“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的重要基地”,第三十二条规定“图书馆应积极参与校园文化建设,积极采用新媒体,开展阅读推广等文化活动”,第三十四条规定“图书馆应为学生提供社会实践的条件,设置学生参与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的岗位,支持与图书馆有关的学生社团和志愿者的活动”,这些新增加的任务和要求,把高校图书馆的服务范围由文献信息服务扩展为更广泛的文化服务。 (二)服务内容进一步深化 新规程第三十条明确要求“图书馆应不断提高服务水平,采用现代化技术改进服务方式,优化服务空间,注重用户体验,提高馆藏利用率和服务效率”。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原则性的要求以外,新规程还列举出一些具体的、更高层次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新规程第二十七条提出的“学校学术资源的数字化”、“建立数字信息资源的长期保存机制”,第三十条提出的“嵌入式服务”、“学科化服务”,第三十二条提到的“阅读推广”,第三十三条提到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网络信息安全”等等。这些新增加的内容有些是图书馆所面临的新问题,例如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机制,有些是学术界极力倡导并且有推广价值的深层次服务方式,例如嵌入式服务等。这些新任务既然已经在条例中明确地提了出来,那就意味着图书馆有义务开展这些工作,或许以后的评估中也会包含相关的评估指标。 四、结语 规程的修订是时代进步的客观要求,新规程不仅在内容上做了较大变动,在治馆理念和立法思想上也能看出明显的改变。在图书馆法缺位的情况下,新规程是规范、指导高校图书馆工作的最重要的法规,因此对新规程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作者水平的限制,对新规程的研判肯定存在许多疏漏和错误,希望得到图书馆同行的补充修正。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EB/ OL〕. 〔2016- 05- 02〕. http://www.moe.edu.cn/srcsite/ A08/moe_736/s3886/201601/t20160120_228487.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EB/OL〕. 〔2016- 05- 02〕. http://www.moe. 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886/201010/ xxgk_11021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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