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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基于售电侧放开的电力市场交易研究
范文 梁刚+王中荣+马占军+王钰+田圳
摘要:本文从未来电力交易机构出发,针对售电侧放开对电力市场带来的新变化,进一步明确国家电网公司省级电力交易机构的定位,提出省级电力交易机构的组织设计、业务更新及拓展服务建议,为促进公平竞争、促进节能环保提供组织及环境保障,为依靠市场力量实现全国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有益探索。
关键字:电改 售电侧放开 电力交易
中图分类号:TM- 9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2015年3月15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9号文(简称“9号文”),明确了的新一轮电改将在“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思路下构建真正有效的电力市场机制。售电侧改革被认为是本轮电改新方案的最大亮点,是“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的重要环节。售电侧改革作为“两头”之一,在整个电力体制改革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是否成功将决定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成败。而电力交易机构中心枢纽功能的发挥对于新型售电主体能否最终进入售电侧市场、能否有效开展售电业务、能否真正形成竞争性市场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实施背景分析
(一)新电改要求售电侧放开
售电侧放开对国家电网公司的影响较大,一是,企业的功能发生根本性转变。二是,企业的盈利模式发生根本改变,电网企业运营模式不再以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价差作为收入来源,而是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三是,企业交易模式发生根本性变化,由电力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实现交易机构的独立运行,承担交易平台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四是,业务重点发生根本性转变,主要现在电网规划更多由政府主导、电网运行的操作模式更为复杂、电力营销竞争性加剧、电力交易主体增多等。五是,管理重心发生转移,盈利导向转为成本导向、降本增效成为重点。
(二)售电侧放开对电力市场交易提出的新要求
售电侧放开在对国家电网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同时,也对电力市场交易提出了更多新要求,如面对大量涌入的售电主体,必然改变原有的市场成员管理模式,需要重新设计优化电力交易业务,需要将由电力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实现交易机构的独立运行,共筑公平竞争和谐有序的交易局面。
三、研究内容
(一)电力交易业务的更新设计
1.电力交易业务变化重点分析
经过深入对比分析,新电改后电力交易机构的业务将发生较大变化。市场构成由原来的单一中长期市场转变成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市场模式由原来的分散式转变成分散式和集中式两种模式。市场体系由原来两家大电网公司各自分级管理转变成为区域和省(区、市)电力市场,市场之间不分级别。新业务需要支撑多种类型的市场成员及其多种交易需求;新业务需要支撑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多种交易方式;新业务需要支撑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多种交易;新业务需要支撑多种交易计划的编制(包括月度、日前、日内等);新业务需要支撑多种交易合同的编制与签订;新业务需要支撑面向多元主体的交易结算;新业务需要支撑各类交易主体相关信息的发布。
2.业务更新设计
根据售电侧放开对省级电力市场交易的新要求和省级电力交易机构自身定位,勾勒国家电网公司省级电力交易机构业务蓝图。主要分为核心业务和支撑业务,其中核心业务包括市场成员管理、交易组织、交易合同、交易计划、交易结算、信息发布;支撑业务包括电力交易平台、电力电量平衡分析、市场评估分析、服务窗口管理、市场建设与规则编制、风险防控等业务。电力交易机构业务蓝图见图1。
(二)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
1.功能定位变化分析
改革后电力交易机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国家电网子公司或分公司形式)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政府监管下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交易机构主要负责市场主体注册和相应管理、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其中包括市场运营分析、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提供结算依据和汇总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签订的双边合同。
2.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
(1)确定组织形式
《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中明确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形式为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网企业子公司制、会员制等三种组织形式。电力商品的特殊属性决定了交易机构与电网经营企业存在着天然的联系,电力交易机构与调度中心之间须密切配合,因此建议采用电网企业子公司的组织形式。电网经营企业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具有组建相对容易、运营成本较低、确保中立和降低交易成本,加快改革进程等诸多优势。
(2)组织机构建设
交易机构的功能定位,决定其基本职能、机构、编制、财务等在第一时间应是完整而独立的,同时政府赋予其行业公共机构的属性,并拥有干部人事管理权。但是交易机构的相关业务专业性较强,一方面要求具备深厚的电力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要求具备现货市场、期货市场等市场交易的相关知识并拥有丰富的经验,同时要求掌握一定的数理统计技能。该类人才目前市场上较少,主要集中在原有的电力交易中心,因此建议以电网企业现有人员为基础,完成机构的组织建设工作。对于一般人员的短缺,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公开选聘,择优录取;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短缺,则需要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推荐,并按组织程序完成聘任流程,杜绝徇私舞弊,以保证各方利益。
(3)积极拓展增值服务
根据9号文配套文件,电力交易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交易机构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向交易主体收取合理的注册费、年费、交易手续费,以满足交易机构的正常运营。但是为了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与电力交易机构的长远建设,需要积极拓展培训服务、风险保证服务、行业会展服务和其他基于平台运营数据的增值服务等,这一方面有利于加快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另一方面也可为交易机构提供相应增值服务收益,推动电力交易工作的长远发展。
(三)理顺与市场各成员的关系
1.电力交易市场变化分析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文件指出,电力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交易主体、电网经营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三类。各地区按需以不同建设模式建设电力市场,各类发电企业及售电企业等市场交易主体可按需自由选择在区域或者省(区、市)电力市场开展电力交易,逐步建立以中长期交易规避风险、以现货市场发现价格的交易品种齐全、功能完善的电力市场。以达到用市场的力量促进电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具体见图2所示。
2.理顺与市场各成员的关系
(1)与发电企业间的关系
自2002年实行“厂网分开”电力体制改革以来发电企业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运营主体。改革以后,一方面,电力交易机构需要发电企业作为电力供应方,提供其机组运营状况等供给能力信息;另一方面,电力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将发电企业的电力分别与大用户、售电企业等完成交易。
(2)与售电企业间的关系
改革后售电企业均要通过电力交易机构完成电力交易。在电力交易平台上所有的售电企业都要遵守电力交易业务规范,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对各售电企业进行监管,避免各售电企业的恶意竞争,保证电力交易市场健康稳定运行。
(3)与国家电网公司的关系
《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文件指出,交易机构可以采取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网企业子公司制、会员制等组织形式。改革后,电力交易机构转变为国家电网公司的控股公司、子公司或者单独的会员制组织的机构属性与地位发生改变,它与国家电网公司之间保持相对独立。
(4)与用户间的关系
改革后可以按照电压等级分期分批放开用户参与直接交易。电力交易机构为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提供稳定可靠地交易平台。电力交易机构受理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直接与发电企业开展的交易业务,由电力交易机构在用户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完成交易的情况下受理交易登记业务。
(5)与市场管理委员会间的关系
根据对双方职责定义的理解,市场管理委员会为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力交易机构的交易行为实施指导监督。同时,市场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一些相关规则,电力交易机构有权对其进行细化,开展适应性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6)与电力调度机构的关系
电力交易机构与电网调度之间关系密切,调度机构的工作有力保障和支撑了电力交易的开展。具体体现在:一是,在电力市场中进行的每一笔交易均需调度机构的安全校核;二是,现货市场的运行(尤其是日以内即时交易和实时平衡)必须依托调度中心内进行,需要7*24小时不间断运行来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三是,电力调度机构与电力交易机构的交易出清业务可很好地结合并高度统一;四是,电力调度和电力交易机构的工作过程文件互为凭证,交叉验证。
(7)与其他交易机构的关系
在新一轮电改中,除了省级交易机构,还有区域交易机构,即北京、广州交易机构。交易机构之间需要统筹协调。要实现大范围资源优化配置,确保电网电源协调发展,必然要求国家级交易机构和省交易机构之间保持统筹协调,以确保国家能源战略的落实和清洁能源的消纳。
四、总结
经过对新一轮电改的研究与分析,得知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的道路还很长,而作为电力市场中起着重要枢纽作用的电力交易机构,需要完成身份的转变并通过各项业务的开展,推动全国统一电力大市场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余贻鑫. 电力系统稳定性理论与方法[M]. 北京:科学出版社,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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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6:3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