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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虐待动物视频的网络舆情及社会分析
范文 柴浩放
摘要:通过网络途径散播虐待动物行为已并非个案,这种行为冲击公序良俗,对公众感受带来不良影响。这类现象的背后有其一定的社会原因,同时也引发公众层面关于动物保护争议。分析和总结这一系列现象及其所引发的舆论场态,对于未来推进我国反虐待动物保护工作和社会健康发展不无裨益。
关键词:虐待动物 网络舆情 舆论分析 社会分析 建议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近期,一些虐待动物(狗)的事件在网络上发酵,这类事件层出不穷,每次均引起网络热议,争议声不断。
一、近期典型虐动物(狗)案例
威海虐狗事件:2016年8月1日,山东威海一车主驾车拖行一只狗,致狗血肉模糊死亡,路人见状将车逼停。事件被目击者拍照上传网络后迅速传播,微博甚至出现“威海司机虐狗”话题,数小时内阅读量已过10万。该事件网络上持续发酵,虐狗人不仅在网络上被人肉搜索、谩骂,更有大量人群聚集至该男子家中进行声讨甚至围攻,直至警方出动才避免局势进一步恶化。几十家新闻媒体也报道并持续关注此事。之后搜索“威海虐狗”,得到147万条搜索结果。
北京昌平虐狗事件:2016年6月,北京市昌平区一店主因琐事残忍虐打自家宠物狗至重伤,事件被周边群众拍照上网,经由微信和微博平台迅速传播,北京地区的微信朋友圈一度被该条信息刷屏。众多爱狗人士和动保人士赴事发地点对狗进行救助,狗主人迫于压力和救助费用最终放弃该宠物犬的所有权,动保人士和爱狗人士出资进行救护并持续进行网络直播。事后百度搜索“昌平虐狗”,得到35万条搜索结果。
男子变态虐狗被当街群殴事件:2016年8月20日,一条“男子变态虐狗被当街裸体群殴”的视频及照片,在网上流传。事因裸身男子拍摄虐狗视频,并网络传播牟利。多名爱狗人士“卧底”调查,将其“抓了现行”。事后虐狗男子因在网上传播淫秽物品被行政拘留,而因对虐狗男行为不满进行现场侮辱的另外两人,也被警方行政拘留。
这种事件并非个案,2016年7月31日深圳一男子自称为好玩已领养并虐杀50余只狗,并在网络上传视频进行炫耀。除了虐狗,以往还出现用火烧猫,用高跟鞋敲猫等众多虐待动物事件。类似事件每年都会在网络上不时曝出,考验公众的心理承受力,并持续引发关于动物保护、动物福利、法律适用、道德绑架等相关领域的热议。除了虐待动物事件,与之相关联的其他事件也不时成为社会热點话题,如2016年7月5日,连云港发生的狗咬人与人杀狗被刑拘事件,引发的是更深层面的社会舆论冲突。而近几年来广西玉林市每年举办的狗肉节,更是将玉林置于国内外舆论的暴风眼中。有关玉林狗肉节的大量新闻报道,扩大了不同民意的冲突范围,引发网络上不同观点的尖锐对立,并逾越理性的讨论范畴。
二、虐狗事件后网络舆论状况
每当网络虐狗热点事件发生时,网络评论往往呈爆炸式增长,除去无任何社会正面价值的谩骂和攻击,对其背后所代表和想表达的不同舆论意见,需要加以科学应对和理性引导。
(一)社会总体对虐待动物持否定态度
大多数民众对虐待动物行为持“厌恶”、“抵制”、“否定”的态度,认为它与公序良俗格格不入,不少人因受到心理冲击而感到震惊。对于大部分公众而言,虽然已经有一些粗浅的动物保护的观念,但相关领域的伦理问题,却思考的极少。
(二)民间自发动物保护行为陷舆论困境
虽然多数人表示无法忍受虐待动物的行为,但当爱狗人士和动物保护人士发声,出现在现场并介入事件的后续发展时,其又会被作为一种被嘲讽的形象被不少人攻击,在某些网民的语境中,“爱狗人士”已经成为一个贬义词。
无论是前些年上演的高速路救狗,还是近期虐狗事件中当事人被人肉搜索、谩骂及人身攻击,都并非解决问题的根本。民间动物保护组织以及爱狗人士自发行动,一方面对虐待动物行为形成了客观上的反制,但同时其行为模式也难言规范,往往陷入法律灰色地带,带来社会争议。比如对前述“男子变态虐狗被当街裸体群殴”事件中,当事男子被人扒光示众,许多网友表示谴责,认为懂得爱狗却不懂得尊重人。
(三)不少声音质疑动物保护的现实意义
网络上网民的针对动物保护的评论呈现两极分化,有人建议政府介入,加大虐待动物的惩处力度,也有不少网民持不同意见。不少网民对动物保护的紧迫性和可行性提出质疑。典型观点如下:有网友认为,“在社会热点众多,有太多社会问题需要关注,动物福利问题不应是优先选项”。还有人认为“中国还有很多穷人没有得到及时救助,动保志愿者却忙着去救狗,这是只讲狗道,不讲人道”。亦有人认为,人类社会以自我为中心对动物进行资源性利用,在“杀”、“吃”动物的同时,再谈动物福利,是伪善的行为。
三、虐待动物(狗)事件的后续社会分析
(一)网络舆论讨论层次不高
网上争论的总体水平低下。发言表态的普通公众、作为意见领袖的公共知识分子,以及各种媒体,所发表的观点大多缺乏学理基础,一般都是出于非常朴素的情感或缺乏反思的偏见,深度不足。很多人没有意识到,这样一个问题其实涉及到了一个严肃的专门学科——动物伦理学。从动物的伦理学角度来看,人们之所以愿意保护狗等动物,源自于一种“共情”的心理,即把人类虐待动物想象成是虐待自己,反对虐待动物的本质,是一种“自我保护的行为”。与自己越是亲近的动物,就越是容易引起人们的保护欲望。 随着动物话题的大众化,这样的争论需要相关学科的及时介入。
(二)法律缺位助长舆论乱象和社会应激反应
每次网络爆出虐待动物的事件之后,在网络喧嚣争议和现实中的人肉搜索、人身攻击等社会应激反应之后,都不见适用法律的身影。虽然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医学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但除此之外,与普通人接触紧密的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小动物(主要是宠物),其保护目前处于法律空白的状态。某种程度上讲,目前的舆论乱象和社会应激反应也是中国反虐待动物的法律缺失的后果和写照。
现实中发生的诸多乱象,无论是虐待动物的行为,还是虐待行为被曝光后发生的当事人被辱骂、人肉等社会应激行为,均是既不符合多数人伦理观,又有违法嫌疑的行为,都呼唤法律尽快填补当前的真空状态。当法律界定更清晰,一方面会对具有社会负面影响的虐待动物的行动形成威慑,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社会无意义的争论,法律的适时介入减少其他社会群体对法律缺失时的人肉搜索、人身攻击等“社会应激”和“法律代偿”行为。
(三)保护动物免受虐待,亦是维护整个社会肌体的健康
大量的国际研究表明,虐待动物和每一种暴力犯罪,甚至和大多数非暴力犯罪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从心理学角度,施虐者都存在人格缺陷,对生命价值缺乏正确判断,最终表现为反社会倾向。正视这些危险倾向并通过法律震慑、惩戒和纠正,整个社会将会从中受益。
人类的几个主流文明体系都对动物伦理有了成熟的看法。在几个核心观点上,中西方的主流看法都比较一致。比如都肯定人类的中心和支配地位,认为动植物可以作为人的工具而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可以肆意对待动物。人类如何对待动物,关乎人类的文明和尊严,关乎人类道德感的培育。那些救助动物,常常也同样会去救助人。很多救助动物的人,常常会更加关注人类的贫困问题。反倒是那些不关注动物苦难的人,往往谁都不会关心。
(四)保护动物有助于维护国际形象
以往如北京等地对待动物的某些实践,曾遭致一些国际抵制和批评,有过深刻的教训。2007年底在北京举办奥运会前夕,某海外著名媒体报道北京市正大规模捕捉、虐杀流浪猫,国际国内舆论反应强烈,十几家国内外动物保护组织到北京流浪猫收容中心考察并提出批评意见。2008年,經北京市农业局与财政局协商,流浪猫TNR项目(捕获、绝育、放生)被正式列入财政预算,每年支持12000例绝育手术,每例予以80元补贴。
再如广西玉林的狗肉节,因存在大量来源不明犬只被虐杀,由最初引发中国宠物和动物爱好者的反对和争议,超出了国界连续多年成为全球媒体关注的焦点,引发中国和国外动保组织和爱狗者的激烈抗议和反对。欧美的许多动物福利组织都在社交网络针对玉林狗肉节发出请愿和抗议。
虽然我国政府明确表明狗肉节非官方鼓励或主导的行为,但今年夏至日它仍然成了全球媒体报道的焦点之一。2016年众多好莱坞明星联合制作了抵制玉林狗肉节的视频节目,在国外各种媒体广泛传播。我国数个驻西方国家使领馆遭遇抗议人群的集会,国内也有人群到玉林驻京联络处抗议。可以看出,虽然在食用狗肉问题上存在文化冲突,但国际主流社会上对动物保护具有高度共识,视虐待动物为不人道行为加以排斥。
四、建议
面对目前层出不穷的网络虐待动物事件,政府行为应及时跟进,在包括法规建设、民意引导、中外动物保护文化冲突管控等方面开展工作。
(一)将虐待动物作为不良信息和行为纳入监管
在正式的动物保护法规出台之前,建议网络主管部门率先行动起来,对于网络上出现的个人或组织利用虐待动物而进行炫耀、炒作、渲泄等行为的,由网络监管部门视为不良信息加以监管,对形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向公安等部门提供案件线索。
(二)建议加快国家层面的《反虐待动物法》立法进程
自从1822年第一部动物保护法在英国问世,现在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出台了有关反虐待动物的法案。通过立法确立起对待动物的最低行为准则,已是国际主流。2009年,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起草了中国首部《反虐待动物法》,引起广泛争议,后被认为立法时机不成熟而被搁置。
现今各种情况表明,中国制订全国性反虐待动物法规的时机正在逐渐成熟。2016年8月29日山东省在全国首次制定了关于肉鸡福利屠宰的行业标准,这也被解读为全国首部地方性动物福利相关法规。这部被有些网上舆论认为“无聊”的法规,其实却是畜禽出口发达国家市场时被市场倒逼的结果。除了外部市场倒逼及国际舆论场的影响,国内公众对待动物的态度在发生潜移默化的变化,网络上虐待动物事件不断演化成吸睛的公众话题和现实中针对虐待动物行为的社会应激反应都是这一变化的具体体现。随着收入水平提高及人口和家庭结构变化,宠物持续加速进入我国家庭,宠物文化日渐形成气候,并开始影响主流舆论。这些都是促进动物保护立法的积极因素。
(三)在食用狗肉问题上,有所为,有所不为
现阶段狗兼具宠物和食材的二元性,同时考虑到尊重少数地区和人群的饮食风俗,政府在面对社会舆论在食用狗肉问题上的激烈争论时,应采取“不站边”的立场,即在中国法律的框架下,不限制也不鼓励。但同时,基于防疫及食品安全考虑,应提高对狗肉食品链的监管水平。有学者做过田野调查,狗肉作为一种小众食材,其来源如是纯粹的肉狗畜牲养殖行业,合理成本将高达每斤百元以上,而目前市场上的狗肉价格远低于这一价位。据媒体及社会学家的独立调查,目前市场上流通的狗肉,几乎全部来源于盗窃家养犬和流浪狗,且已形成一定规模的灰色产业链。这不仅是对公众食品安全的威胁,也是扰乱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因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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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铁. 动物伦理,为了人的尊严[N]. 南方周末,2012- 4-16.
[3] 韦海涛. 宠物的社会问题与管理[J]. 中国比较医学杂志,2010(11、12):17- 21.
[4] 尹生. 关于动物权利的法学思考——兼论中国动物保护法的构建[J].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5):125-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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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4:0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