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我国现行质量领域行政奖励制度研究 |
范文 | 刘盎然+商广娟 摘要:质量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其提升和发展需要政府加强引导和监督。我国政府一直以来对质量工作高度重视,出台过一系列促进质量发展的配套政策。本文详细梳理了当前我国质量领域的行政奖励政策,分析了现存的问题并给出了政策改进建议。 关键词:质量 行政 奖励制度 权能奖励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Study on the current Administrative R eward System of Quality in China Liu Angran, Shang Guangjuan(China Aviation Integrated Technology Research Institute, Beijing 100028, Beijing, China) Abstract: Quality is the foundation and guarantee of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development of quality needs the government to strengthen guidance and supervision. 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always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quality, which introduced series of policie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quality.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current administrative reward system of quality in China and then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gives suggestions for policy improvement. Key words: quality; administrative reward; system research; power reward 質量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也是国家综合实力、文明程度和国民素质的体现。区域质量的提升除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外,还需要政府的引导和监督,这已经成为发达国家质量发展的共识。许多发达国家都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出台促进质量发展的配套政策。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质量工作,在促进产品质量提升,引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优化质量发展环境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激励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动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1.行政奖励的定义和分类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外部行政管理的目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符合法定奖励条件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精神或者其他权益上的奖励,引导、激励和支持行政相对人实施符合行政主体施政意图的非强制性具体行政行为。 奖励作为一种施政手段在我国由来己久,商鞅变法中就有奖励军功、耕织的规定。秦代《厩苑律》《牛羊课》和唐代《厩库律》,也规定了政府组织依据对牛马饲养状况的考核评比,对其优秀饲养者进行奖励。到了近代,晚清政府为了发展工商业,曾颁行《公司奖励章程》和《商勋奖励章程》;民国初年,又有《航业奖励条例》《造林奖励条例》《公海渔业奖励条例》《工艺品奖励暂行章程》等一批经济性奖励法规的出台。新中国成立后,行政奖励仍是政府行政管理活动中较为常用的重要施政手段,尤其是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以后,具有民主、柔和、高效特质的行政奖励,契合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施政手段民主化、多样化、实用化发展的需求,在促使行政相对人与政府之间良性的协作和互动,实现私益和公益的双赢方面越来越显现出其独特的优势,而被日渐广泛地应用于现代行政管理实践之中。 1.2 按照行政奖励的内容或形式,行政奖励分为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和权能奖励 物质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行政相对人,以奖金、奖品或者其他实物形式赋予受奖励者物质方面权益的行为。精神奖励是指行政主体通过授予荣誉称号(如“先进集体”、“革新能手”、“质量信得过单位”等),颁发奖状、奖章等方式予以认可、赞赏的手段,赋予行政相对人精神方面的权益的行为,又可称之为荣誉性奖励。权能奖励是指赋予行政相对人享有从事某种活动或获得一定权利的资格的行为,也称为优惠性奖励,即向相对人提供的是某种优惠条件或者优先机会,比如行政主体为某些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提供其他相对人所不能享有的信息等等,国家海关对“信得过企业”提供的优先和减免手续等方面的便利。 1.3 按照奖励的范围或数量,行政奖励分为普遍性奖励与竞争性奖励 普遍性行政奖励基本人人都可以享有,是行政主体对于所有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都会给予的物质上或者精神上的奖励。对于这种行政奖励方式,法律一般只规定奖励的条件,并不限定奖励的名额和次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23 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实行普遍性奖励。只要是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家庭,就可以得到国家给予的奖励。竞争性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仅对部分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相对人给予奖励。在符合一般行政奖励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中,还要进一步择优确定奖励的对象,并且奖励基本都是比较大的奖项,更能激发行政相对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竞争性行政奖励在奖励的程序上要严于普通性行政奖励,奖励的额度也大大超过了普通性行政奖励。 2.我国现行质量领域行政奖励制度体系 政府质量奖励制度与质量惩戒制度相对,是以正面鼓励的方式对在质量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的奖励,以肯定、倡导并推广其质量管理理论、经验和优秀做法。经过多年的演变和完善,我国目前已形成以政府质量奖为主体、各类质量示范为补充,精神奖励与权能奖励配套、竞争性奖励与普遍性奖励并重的质量领域行政奖励体系,奖励对象覆盖产品、组织、区域三个层面(见表1、表2、表3)。 3.现行质量领域行政奖励制度存在的问题 3.1 奖励门槛限于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 针对产品和组织的质量奖励制度中,普遍将在行业或区域有一定影响力等等作为申报的基本条件,直接将广大的中小企业排除在外,使得普遍性奖励的授奖范围局限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质量提升的激励机制主要以补贴为主。 3.2 奖项存在一定的重复设置 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明确有质量管理与监督职能的部门有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农业部、林业局、住建部、工信部、交通部、水利部、衛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等。其中质检总局负责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其他部门对本领域的质量发展情况进行监管。因此,在奖励制度上,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比如同是针对弘扬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中国质量奖、工业企业质量标杆、旅游服务质量标杆,三者的获奖者很多是重复的,获奖内容也有很多重叠。不仅增加了企业准备申报材料的人力物力成本,也造成了社会公共资源在评奖活动上的浪费。 3.3 奖励形式单一,权能奖励流于形式 目前国家层次质量领域行政奖励的形式主要以精神奖励为主,工作止步于发文授牌。作为补充的权能奖励往往务虚较多,没有配套的文件,落到实处的较少,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申报者的积极性。 3.4 评价手段单一,评价指标的客观性有待提升 评价模型以定量经济数据和专家评审申报材料为主,前者与质量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但不能完全表征质量状况的好坏;后者受限于专家的主观认知,不同的专家可能差异较大。直接能反映质量的客观指标在现有评奖流程中占比较低。 3.5 事中监管相对薄弱 目前的行政奖励制度均对获奖者后续的监督管理给予了相应的规定,但基本集中在“事后”,即获奖者发生重大违规违纪等行为或者对社会造成一定严重危害后,取消其相关待遇,而在暴露问题前的监督基本处于空白,所谓的监督管理往往属于亡羊补牢。 4.健全质量领域行政奖励制度的建议 4.1 设立针对中小企业的专项奖励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其数量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对我国GDP贡献超过了60%。中小企业的质量发展状况,直接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激励和引导中小企业提升质量管理能力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借鉴美国堡德里奇质量奖等的经验,设立专项的中小企业质量奖励,树立中小企业质量提升的典范,有助于更有针对性地提升广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提高中低档产品的实物质量。 4.2 做好奖励项目间的有效衔接 短期来看,对于同样的评价内容,比如质量管理模式的规范性、先进性、典型性、可推广性等等,不同奖项评审时,可以直接采信其他部门的评价结果。长期来看,可以就同样评价内容的评价标准、流程进行统一和标准化,互相借鉴、吸取精华。 4.3 丰富权能奖励的内容 对于组织类型的获奖者来说,除了精神奖励外,可以从为获奖者提供信息服务方面考虑进一步具体化权能奖励的内容,包括:如检验检疫部门可定期免费提供相关行业的技术壁垒信息,标准部门可定期免费提供相关行业最新发布的国内外标准以及修订情况,质量监督部门可实时反馈上下游产业的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假冒伪劣情况等等,工商部门可实时反馈该企业的消费者投诉情况、商标侵权情况等等。 4.4 扩大社会参与度 顾客需求是质量提升的原动力,顾客的感知和体验是质量重要的评判尺度,尽管市场数据可以在一定程度反映顾客对质量的认知程度,但由于质量信息感知和传递的滞后性,评价时采集的市场数据是截止到某一时刻的统计数据,是基于评奖对象历史质量表现和印象的一个反馈,不一定能够反映当前以及未来一段时间的质量。因此,可以考虑在评价模型中加入实时的顾客满意度调查指标,或者设立公众投票等环节来广泛听取民意。当前,互联网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公众能非常方便地通过网络认识和了解质量奖励政策,可以通过相关手段的采用,加强公众与质量奖励政策之间的互动。这不仅能加强质量奖励政策的公信力,也有利于普通民众质量意识的提高,同时也为宣传展示我国优质企业和产品提供了平台。 4.5 利用大数据手段增强对获奖者的事中监管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实时的舆情监测提供了更好的技术手段。奖励制度组织实施部门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对获奖者进行长期不间断的跟踪分析,定期向获奖者反馈舆情简报,提醒获奖者警示负面消息、核实有关情况,引导获奖者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避免发生大型舆情事件。 参考文献: [1] 张梦瑜.论我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的完善(硕士论文)[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4. [2] 张一方.论我国行政奖励制度的完善(硕士论文)[D].湘潭大学,2012. [3] 成伟.行政奖励制度之完善研究(硕士论文)[D].华中师范大学,2009. [4] 强志强.论我国行政奖励制度的完善(硕士论文)[D].山东大学,2010. [5] 张兵. 政府质量奖的定义及要点[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5). [6] 朱蓝艳.粤闽浙政府质量奖制度运行比较述要- -兼论政府质量奖的公信力[J].今日财富论坛,2015,(12). [7] 戚维明.关于国家质量奖励制度实践的思考[J].企业界,20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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