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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邻避冲突成因与对策探析
范文 屈晓娟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化与发展,大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势在必行。与此同时,以设施安全要求为主要诉求对象的邻避冲突在近年来此起彼伏。本文通过对北京J社区邻避原因进行分析,并从治理的视角对如何破解此类冲突困局提出策略建议,以期为化解类似邻避冲突问题提供启示。
关键词:邻避冲突 邻避设施 社區 公共设施
中图分类号:C913.9 文献标识码:A
邻避冲突是NIMBY(Not in My Backyard)的中文音译,意思是“不要在我家后院”,用来描述社会需要某些公共设施,但部分个体希望这些设施不要临近其社区。邻避设施本身承载着重要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可以增进社会整体福利,但却导致附近居民承担公共设施的负效应。本文基于探究A市J社区快速路设施邻避冲突的成因并尝试提出治理我国邻避冲突的对策。
1.J社区快速路事件回顾
J社区地处A市远郊,周边道路设施亟需完善。为增强远郊交通的便利性,方便远郊居民交通出行,A市规划修建连接远郊与市中心的快速路。快速路紧邻J社区,建成后有利于社区居民出行。然而,J社区居民担心道路建成后,快速行驶的车辆会产生高分贝噪音,且存在车辆失控冲入社区的风险,影响其身心健康与生活安全。在该快速路建设过程中,J社区居民群体极力呼吁禁止快速路紧邻其社区修建。当地政府暂停了靠近J社区部分工程建设,却从快速路的两端动工修建。当群体呼吁得不到正视和满足后,J社区居民群体与快速路施工方发生冲突,堵塞出行道路并强行阻断工程正常建设。J社区快速路事件是一起典型的邻避冲突,邻避项目的利益分配失衡激发了J社区居民的不公平感和受害意识,进而导致了成本承担社群的强烈反对和抗争。
2.国内外学者对邻避冲突的认识与分析
邻避冲突最早出现于美国,20世纪80年代 ,“别建在我家后院”一度成为美国民众的共识和理念[1],90年代以后,邻避现象在西方社会已十分普遍。在亚洲,邻避冲突开始于日本。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环境保护为主要诉求对象的邻避冲突时有发生。
具体而言,国外学者对邻避冲突的认识主要基于以下:Morell在1984年指出居民认为邻避设施可能对人体健康及其生命财产造成威胁,而且因公平性问题使居民产生不公平感,由此出现反对情绪和抗争行为[2]。1993年Lake将邻避设施定义为产生效益为全体社会所共享,但负外部效应却由附近的居民来承担的公共设施[3]。 2003年Sue Cowan通过研究英国精神康复中心在安置过程中引发的邻避问题,分析其原因在于政府与公民协商的策略和办法并未很好地考虑当地居民的需求[4]。 国内学者对邻避冲突的分析也给出了自己的理解。2005年谭鸿仁提出邻避现象是指在城市化进程中,集体共享的公共设施面临因其外部性而引起设施周边居民反对与抗争的现象[5]。 何艳玲在2009年提出了“中国式邻避冲突”的观点,其特征有:邻避抗议行动更为曲折、抗议行动的目标单一、冲突双发无法达成共识[6]。管在高在2010年指出我国邻避型抗争产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环境污染、社区形象、房产贬值等)和社会深层因素(公民自主性增强、司法救济渠道不畅、群众权利意识的觉醒等)[7]。
3.基于J社区快速路邻避冲突的成因分析
J社区快速路设施的邻避冲突已不是个例,邻避冲突的根源在于公共设施的建设给周边全部或部分社区居民带来负效应,甚至危害其健康与安全。从J社区快速路事件来分析,导致邻避冲突事件的发生存在多个方面的原因。
3.1公共设施存在负效应风险
学者蔡秀宗认为邻避性设施多具有公共物品和外部性的特征,这些设施所产生的效益为全体社会所共享,然其产生的外部效果却要由设施当地居民所承担[8]。而且,邻避设施使得周边的居民产生不公平感,导致了成本承担社群的强烈抗争。快速路可能导致J社区面临噪音污染和安全事故,该社区居民承担着公共设施的负效应,因此快速路邻避冲突不可避免。
3.2政府公信力不强
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任务及经济发展考核的体系下,地方政府以经济建设为第一位任务,存在公共设施未科学统筹规划、漠视环保工作,环境监管职能履行不到位的情况。首先,快速路项目立项启动前,当地政府没有科学统筹规划项目,导致设施建成后与J社区缺乏安全距离。其次,在邻避冲突发生之初,当地政府选择避重就轻的途径解决问题,暂缓建设J社区附近的项目,然后从快速路的两端开建,进一步激发了矛盾。再次,面对民意的无法逆转,政府又借助分流、补偿的方式进行应急式的解决办法,但已经造成恶劣的影响。
3.3公众参与形式化
从公众参与的角度看,对于公共设施附近居民来说具有获取项目选址、实施、实际效应的知情权,有权参与反馈对公共设施的偏好。然后,公众参与形式化,甚至缺失,J社区居民没有通过正常渠道获知快速路项目的相关信息和专业知识,也没有公共决策中合理的利益表达渠道,还缺乏政策执行中畅通反馈机制,导致其完全被排除在邻避设施的决策之外。
3.4正当维权渠道缺失
在J社区快速路建设中,由于项目的立项、兴建大都已通过政府审批,J社区居民很难证明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违法行政的现象。而且J社区业主向小区物业、公路建设方、居民委员会及当地政府表达的正当利益诉求并未达到重视和解决。正当的维权渠道堵塞或缺失,J社区居民选择非理性维权。因此,正当的维权渠道的缺失也导致了邻避冲突的发生成为必然。
4.对策建议:如何治理邻避冲突
基于公共利益和城市化进程的需要,邻避设施的兴建趋势不可阻挡,如何规避邻避冲突,便成了政府亟需解决的治理问题。
4.1加强决策的科学化,减少邻避冲突
科学的决策有利于促进决策符合客观实际,较大程度上避免邻避型冲突事件。首先,对公共设施的建设应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政府及其部门通过民意调查、专家评估等手段,掌握公众的需求,以提供合理的公共设施或服务。其次,对公共设施的风险和利益冲突应进行科学的评估。对公共设施的安全方面,如快速路建设要对周边社区环境及安全做出报告,慎重考虑高风险设施的选址。再次,对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接受范围进行客观评估。
4.2提升政府公信力,增强民众对其信任感
邻避冲突的发生很大程度上缘于政府公信力的下降,由于信任危机的存在,民众无法与政府达成共识。因此,要减少邻避冲突的发生,必须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首先,加大公共设施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全面告知公众该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和预期可获得的收益等;其次,强化环境评价程序的规范性,提升环境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再次,明确政府环境监管职能,建立严格的邻避设施管理制度。
4.3健全民众参与机制,扩宽民意表达渠道
要化解邻避冲突,必须从根本上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健全民众全程参与机制。在制定公共设施方案制定阶段,拓宽公民参与渠道,采取多样化的表达方式,建立平等、双向的沟通机制。在公共设施实施阶段,畅通公民监督机制渠道,促进和鼓励公民自觉监督,对邻避设施附近居民进行项目评估调查并及时反馈和回应,从而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和能力。
4.4完善负效应补偿机制,实现利益补偿合理化
因为邻避设施给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带来危害,及时补偿是非常必要的。所以,对利益受损的少数人进行补偿、形成“环保回馈”通常被认为是化解邻避冲突的重要途径[9]。由于邻避设施尤其是污染型邻避设施对于不同距离的居民产生的影响不同,容易导致居民间的不公平,引发争议。所以,在对邻避设施附近的居民进行补偿时,应注意区别对待,实现利益补偿的合理化。
参考文献:
[1] 刘雅静,唐利.邻避冲突:缘起、成因与治理研究—基于系列PX事件的分析[J].宁夏党校学报, 2014,16(4):62- 65.
[2] Morell D. Siting and the politics of Equity [J].Hazardous Waste,1984,1(4).
[3] Lake R .W. R ethinking NIMBY [J]. American Planning Association Journal,1993,59(1).
[4] Sue Cowan. NIMBY syndrome and public consultation policy:the implications of a discourse analysis of local responses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ommunity mental health facility[J]. H ealth and Social C are in the Community,2003,11(5).
[5] 譚鸿仁,王俊隆.邻避与风险社会:新店安坑掩埋场设置的个案分析[J].地理研究,2005,(5):105- 125.
[6] 何艳玲.“中国式”邻避冲突:基于事件的分析[J].开放时代,2009,(12):102- 114.
[7] 管在高.邻避型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J].管理学刊,2010,23(6):58- 62.
[8] 蔡宗秀.邻避情结之冲突协商[J].亚太经济管理评论,2004,(1):67- 84.
[9] 赵小燕.邻避冲突参与动机及其治理—基于三种人性假设的视角[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7(2):36-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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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4: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