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基于微信募捐的“慈善”规范化研究 |
范文 | 熊力+春批边姆+李娇 摘要:受益于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微信为媒介的“慈善”筹款,门槛低、效率高,真正地幫助了一些人走出困境,有效弥补了我国传统募捐机制的不足。但是,由于监管体系的不完善,现行体制下,人们的善意被一些别有居心的人利用,造成了空前的社会信任危机。因此,本文对微信“慈善”存在的弊端和制度漏洞进行分析,从而对微信“慈善”的更好发展完善提出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微信“慈善” 监管 规范化 建议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传统募捐主要是一种自发性的活动,缺少正式性的法律和条例,微信募捐发展之初也面临同样的问题。但是,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於2016年9月1日正式颁布,微信募捐活动的实施具备了法律基础,进一步规范了慈善活动,维护了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慈善法简化了慈善组织注册程序,将公募权利从原有的仅限于公募机构扩大到为公共利益筹款的个人、团体及非公募机构。 本文所研究的微信“慈善”是指以微信为媒介进行传播的以个人困难为由来众筹善款的方式,包括慈善募捐和个人求助两方面,具体的表现形式包括“变相的”微信打赏、借助微信传播的“轻松筹”、朋友圈内的求助行为等。微信“慈善”的出现,可以有效弥补我国传统募捐机制的不足,促进慈善募集方式的多样化。对政府主导的公益体制而言,微信“慈善”作为网络募捐的一种特殊形式,将引起慈善捐赠方式的一场变革。它将成为一种可供借鉴、可供助力的公益新机制。因此,对微信“慈善”进行规范化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现行微信“慈善”存在的问题 1.1 微信“慈善”无法保证求助者信息的真实性 伴随着微信的普及,微信“慈善”越来越多地走进人们的生活中,各种募捐信息鱼龙混杂,部分网络募捐平台仅仅要求求助者提供相应证件的照片或者扫描件就可以进行募捐活动。这种审核实际上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审核,存在极大的诈捐骗捐的风险。2016年9月,供职于深圳某杂志社的罗尔,因为幼女罗一笑罹患白血病,通过与某公司合作,在自己的公众号写下《我们不怕讨厌鬼》《罗一笑,你给我站住》等系列文章,一时引发公众大量转发,很多人通过微信打赏献上爱心,截至11月30日,共收到打赏250余万元。但令人气愤的是,此次事件中罗尔有诈捐的嫌疑,因为罗尔家境不算太差,对于女儿的治疗费用,远没有达到山穷水尽的地步。最后,事件以罗尔退还相应善款,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调查结束。“罗尔事件”作为微信“慈善”中出现的典型反面案例,酿成了一次不大不小的信任危机,严重打击了公众对网络公益的积极性,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人们对微信中募捐信息的信任。 1.2 社会认知率较低,公信力不强 公众对微信募捐这种新事物认识程度就比较肤浅,现实生活中,真正参与过微信“慈善”的人很少,对于许多人而言,他们甚至不知道,有困难时可以通过这种渠道进行个人求助。由于年轻人对于新鲜事物的接收速度较快,加上当下中国受过良好教育的人群增多,人们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参与这方面的爱心活动,因此,微信“慈善”这种新形式的募捐机制得以在短时间内覆盖绝大部分微信使用人群,从而,此类活动的行为主体一般以青年群体居多。总体而言,人们对微信朋友圈募捐活动的态度还是比较保守的,据调查,超过一半的人对朋友圈募捐信息的真实性持观望态度。仅有少数的人认为朋友圈募捐信息完全可信。正因为微信“慈善”的社会认知率不高,公信力不强,公民参与率就低,导致网络募捐这种新型的募捐形式,仅仅发生在少数群体中,没有非常深入人心,以至于人们更倾向于现实募捐,阻碍了微信“慈善”的快速发展。 1.3 有关微信“慈善”的社会公益环境未形成,监管制度缺失 中国传统的社会是源于乡土的熟人社会,即人与人之间以人伦亲属为序,一圈一圈向外扩散。缘于此,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浓厚的乡里情结和亲族情结是人们考虑的重要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慈善事业的发展。虽然改革开放将近40年了,但是还是有许多人受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思维模式的影响,认为慈善事业是政府的事情,扶贫济困是政府的义务和责任,思想上的错误认识造成公众慈善意识薄弱。 2016年9月1日我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然而什么是网络募捐,如何规范募捐主体的行为,如何构建一个系统的制度规范等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这一方面和网络慈善问题本身的复杂性有关系,另一方面网络募捐作为新生事物,需要给予其一定的时间暴露问题。但是网络募捐平台在实践中存在大量的问题:例如微信“慈善”数额的确定缺乏规范依据,现行的很多微信“慈善”的数额都是求助者自己确定的或者网络募捐平台帮助确定的,实践中大部分关于剩余款物的处理完全依赖受赠人的自身素养。此外,微信“慈善”的善款存在非法集资或者被挪用的风险,求助者通过网络募捐平台所募集到的资金直接进入到网络募捐平台的公司账户,网络募捐平台公司经营不善造成破产或者经营者“跑路”必然会损害求助者和捐款人的利益。这些都需要我们在法律或者制度层面给予相应的回应,防止这种乱象的发展。 2 微信“慈善”未来发展方向 2.1 逐步建立网络募捐平台、民政机构、医疗单位间的联动体系 首先行业管理部门要尽快出台具体行业规范,扶持特定的网络募捐平台,使其成为公众救助的有效渠道。其次工商行政机关、民政机关应当对于申请从事网络募捐活动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核,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同时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对于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应该从重处理,严厉打击非法网络募捐平台,净化行业环境。对于企业而言,个体通过微信进行求助时,企业应该对其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核,对于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平台有责任联系民政机构、医院等部门对求助者信息是否属实进行核对。特别是当前微信求助,绝大多数都是因病无力负担,才通过网络进行募捐的,然而对于普通个人而言,精力有限,对消息的来源真实性无法确定,因此,企业在这个募捐过程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当然,求助者、平台以及其他第三方也需要加强互动,例如:网络筹款平台要及时将医院提供的关于病人的治疗情况、费用使用情况等必要事项通过平台及时公布,网络募捐平台在求助者在医疗报销单位报销完成后应当将相关情况予以公示。这样便会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良性发展的局面。 2.2 建立可信度考量机制,提高微信“慈善”公信力 慈善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在于,它是集腋成裘的,依靠广大的公众共同来实行,但是能否顺利完成活动的关键在于如何把这些分散在单个潜在的捐助人手中的并不太多的资金动员起来,集中在一起,形成一笔数目可观的资金来开展慈善活动。同时,慈善事业通常面临两个难题:一是如何唤起这些潜在捐赠人的爱心,激发人们的心底愛心,从而为其从事捐赠活动打下基础;二是采用何种方法获取捐助人的信任,从而促使潜在捐助人实施捐赠行为。而普遍化信任是将我们与相异者联系起来的亲社会价值,它导致了亲社会行为。信任,一直被认为在建立捐赠者、慈善组织和受益者关系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公民的信任度越高,也就意味着更多的捐赠和志愿参与。因此,培育捐赠者和他们所支持组织之间的信任关系,是促进捐赠和志愿参与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对慈善事业建立一套信用评估机制,对网络募捐事件进行可信度考量,对网络募捐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2.3提供微信“慈善”法制保障,填补法律空白 法制化是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在文明社会,一项成熟的事业,没有相应的法律对之进行规范和保障是不可想象的。从国际上一些慈善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情况看,加强慈善监管的一个成功的突破点和切入点就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合理的、有效的评估机制,建立信用资格认证制度,加大社会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慈善行为。针对网络慈善,政府应该建立起专门针对微信“慈善”以及其他形式网络慈善的特有法律制度,以规范网络慈善事业的发展。具体而言,从政府层面角度来说,应该尽快立法,弥补微信“慈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监管机构不应落后于时代的发展,需要用发展的眼光来面对新鲜的事物,不应该将其一棒子打死,通过合理的引导与规范,使其能够健康地成长,从而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3 结束语 微信“慈善”发展时间较短,现在仍然处于一个发展阶段,如果我们对其进行有序引导,这会有利于解决我国当前慈善事业所遇到的问题,提高全民参与慈善的热情,它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参考模式,有助于我们打破传统慈善闭门造车的困境。但我们也应该清晰地认识到,如果利用不当,这种全新的慈善方式势必会伴随许多问题的产生,进而打击人们参与慈善的积极性。有鉴于此,多部门的联动机制、国家法律的出台就显得非常重要,势必将会规范整个行业,实现行业内的良性竞争,从而达到国家、企业、求助者三赢的局面,进而推动社会不断前进。 参考文献: [1] 张倍利.谈“罗尔事件”对中国慈善业的影响[J].上海人大月刊,2017(1): 41- 42. [2] 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2005. [3] 赵宝爱.慈善救济事业与近代山东社会变迁[M].山东:济南出版社,2005. [4] 章友德,周松青.资源动员与网络中的民间救助[J]社会,2007(3): 75-80. [5] 郭玉锦.网络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6] 张北坪.大学生“网络求助”:时尚背后的困境[J].青年研究,2006(11):12- 14. [7] 张敏.透视“网络求助心理代价”[J].特别策划传媒与和谐社会,2007(5):42- 43. [8] 柯凤华.网络募捐的规范化研究[D].南大学硕士论文,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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