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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在互联网环境下对音乐著作权的保护与思考
范文 李金蔚
摘要: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环境下,音乐产业也被卷入了互联网浪潮中。音乐产业是一个艺术性产业,它的产品具有独创性,凝聚了作者的心血。在音乐产品数字化之后,音乐产品的传播范围持续扩大,传播速率加快。但对音乐著作权的保护形成了威胁。本文主要分析了互联网环境的特点及优势和音乐著作权维权的法理依据及主要侵权领域,然后对如何在互联网环境下保护音乐著作权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 音乐著作权保护 商业模式创新 侵权领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互联网产业高速发展,互联网以其高效便捷的优势,逐步深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深入人们生活的特点,一方面是范围广,而更重要的方面是深入细节。人们生活中小到买菜的服务,都有互联网的参与。究竟互联网持续发展的优势,它的核心动能是什么?为什么市场会自然而然地推动互联网的发展呢?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环境下,音乐产业也被卷入了互联网浪潮中。音乐产业是一个艺术性产业,它的产品具有独创性,凝聚了作者的心血。在音乐产品数字化之后,音乐产品的传播范围持续扩大,传播速率加快。在为人们的精神生活带来极大丰富的同时,对著作权的保护形成了威胁。在互联网环境中,音乐产品的著作权侵害主要包括哪些方面?为什么有的作者会放弃维权?维权成本的是否可以通过创新商业模式来平衡疏解?是本文尝试讨论的问题。
1 互联网环境特点和优势分析
互联网环境特点是数字化,高效率,私人服务自主性强。数字化,是指互联网产业的技术基础,将所有的信息资源都转为数字化,可以实现高效传播和永久保存。高效率,指的是在数字化的技术基础之上,实现信息传播,信息更新,信息搜索的高效率。其中,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信息更新及时,时效性强,但是信息的真实性目前还没有足够的保障。并且信息更新的速度过快,信息更新没有分类,造成信息爆炸,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给人们的生活造成困扰,并对人们有效搜索自己想要的信息造成了阻碍。私人服务自主性强,指的是互联网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机器代人,对每一个互联网用户的私人生活进行无微不至的服务。这些个性化、细致化的服务的实现,笔者认为是互联网持续发展的方向和持续发展的内在动能。
举例来说,互联网时代到来以后,与传统商业模式相比,人们生活的自主性就大幅提高。因为人们的生活离不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但是这一部分在传统商业模式下,受到地理位置,媒体宣传,信息不对称的限制。互联网的出现,首先打破了地理位置的限制,人们从此可以接受全球范围内的优质服务,而不是只有自己周围的有限的几个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再次,互联网的出现打破了媒体宣传平台的垄断。使得服务提供商可以自由发布自己的服务信息,消费者可以关注得知自己需要的信息,信息的交换变得自由高效,不需要经过媒体运营商的筛选,就不需要受到媒体运营商的利益交换的限制,为市场的自由交换提供了更加公平的环境。消费者获得了信息接收的自主权。最后,人们通过互联网,得到了深入自己生活的个性化服务定制。人们可以选择自己想要的服务,将其下载到自己的移动终端上,组成关乎自己生活的独特的服务体系。在单个服务上,互联网的个性化定制的优势发挥的更加明显。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想要的服务,想要的服务流程,想关注的兴趣内容。互联网则通过机器的特性,将数以百万计的不同的服务要求同时记录,并且在短时间内同时得到满足。因此人们生活服务的选择上获得了更多的自主权。
这个特点折射到音乐产业上,就体现在音乐的获得选择范围扩大,选择自由权扩大。选择范围扩大,主要是指音乐制作人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由发布自己的作品,不用经过娱乐公司,传统媒体平台的垄断,因此音乐作品的数量激增。听众也可以接触到没有经过筛选的大量曲目。可以摆脱传统媒体垄断提供服务的局限性。选择自由权扩大,指的是人们可以选择自己爱听的单曲下载,选择自己爱听的音质,而不需要受到运营商的限制,下载整个专辑,为了其中自己喜欢的一两首歌。传统运营模式中,将优秀作品和普通作品打包出售是惯用手法,一定意義上讲,是对消费者选择权利的绑架。
2 音乐著作权维权的法理依据
在上述优势下,音乐产业的互联网发展高速进行。在著作权保护上,出现了处理不当造成的冲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因此,著作权拥有人可以对作品进行具体的发表、署名、修改、复制、出租等操作,非权力人在未经著作权人允许的情况下或未支付相应报酬时进行以上针对作品的操作,皆属于侵害著作权的违法行为。著作权法修改后增加的一项新的著作权权能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得权利。该权力的界定规范了作品创作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权力分割。
音乐著作权的主要侵权领域是复制权和署名权。在修改后的著作权法里,第十条关于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复制权的规定了“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力”。音乐传播不同于艺术临摹。艺术临摹里蕴含了作者的再创造。但是就音乐作品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传播而言,明显是原有作品的完全相同的再传播,不含有任何创作的成分在里面。因此应该认定为复制。那么许多音乐平台音乐作品的再传播实际上是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的。
另一个侵权领域就是署名权。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或者姓名表示权。作品作为创作人智慧和汗水的结晶,是一份珍贵的财富,在作品上标记创作人的行为除了表示其之间的“血缘”关系,更是对创作人的一种尊重。在网络音乐作品的下载中,许多音乐作品被下载时并没有标明作者。而音乐作品却被广泛传播。这种做法极大地损害
了原作者的权益,造成原作者不能获得与自己的付出相配的利益回报,并且没有体现出对其劳动的尊重。因此,会挫伤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导致音乐市场产品来源枯竭。那些出于商业目的临时拼凑起来的商品,艺术性思想性很差,这样的作品广为流传,会使整个市场氛围变坏。因此促进思想性艺术性成就高的艺术品问世,就要从尊重原创作者的著作权开始。
3 为什么有的作者放弃维权
3.1现有商业模式下的利益考量
现有商业模式下,通过著作权而获取应得的报酬并不是音乐产业的主要收入。相反,后期成名之后获得的商业投资、代言、炒作后获得的利益,才是主要收入来源。而这些,与作品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有关键影响的是“出名”。因此,许多作者在早期通过牺牲作品著作权的方式,扩大自己的影响和知名度。在商业条件成熟后,再追回自己的著作权被侵害的收益。因此,应该努力实现的商业模式是充分保护著作权,使原作者能够通过出色的作品的著作权获得大部分收益。
3.2维权成本太高
许多原作者没有经济能力进行诉讼。但是更多的是,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支撑自己去取证。之前琼瑶状告于欢抄袭案,琼瑶是花费了极大的成本去搜集证据的,并且聘请专业人员来进行鉴定。而大部分的原创作者在被侵权的时候并没有这样的经济实力去取证。
4 如何保护互联网环境下音乐著作权
4.1创新商业模式
打破现有的音乐平台购买版权后获得所有复制传播收益的商业模式。音乐平台不购买音乐版权,相反,由消费者购买音乐版权。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这样,消费者每下载一首歌,缴纳的费用,有60%是付给作者的,40%是付给平台的。这样作者可以从著作权中获得大部分收益。并且作者的收益与自己作品质量挂钩而不是与成名后的商业活动挂钩。并且,消费者是音乐产品的最终使用者。由使用者付给生产者版权,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
4.2根据时尚换代周期确定著作权的保护年限
像其他的专利保护一样,音乐著作权的保护也可以考虑设定时限。近期的修改文件的想法是保护三个月,引起了原创作者的反对。在笔者看来,三个月确实太短。应该像制定专利保护年限是根据科技更新周期一样,制定音乐著作权的保护周期,应该是根据时尚换代的周期。有时尚研究者研究成果认为,时尚换代周期是20年一轮回。笔者认为,音乐著作权保护时限应该至少十年,才能保护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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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2:0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