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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民事检察中调查核实权的规制与强化
范文 裴红霞+陆云婷
摘要:2013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章第三节以整节的形式规定了民事检察中调查核实权的具体适用情形和调查措施。虽然调查核实权在立法上又迈出了重要一步,但调查核实权由于立法的不详尽以及在整个检察环境的内外因作用下仍有其规制和强化的必要性,并进一步探索调查核实权的规制强化措施,期望在今后的实践工作中能善用、慎用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
关键词:民事检察 调查核实权 规制强化 案卷审查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1 调查核实权的概念和立法现状
古语有云,欲成其事,先明其义。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从文义上来理解,是调查权与核实权的复合体,内容包括调查核实案情和调查取证两个层面[1]。也有学者认为,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按照民事诉讼法授权,为了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而从事实、证据和信息等角度对原审裁判的合法性、正当性、对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了解,进行核查,尽可能地掌握案件信息,对是非曲直及其他争议问题进行审查判断的辅助性权能[2]。就立法层面而言,《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八条、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2013年高检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章第三节等都对调查核实权作了相关规定。然而,调查核实权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困难重重,民事检察的调查核实权规制和强化也迫在眉睫。
1 调查核实权规制与强化的必要性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某些省级检察院如河南、重庆、上海等也出台了相关的试行办法,但调查核实权在具体运用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1民事检察职能强化的迫切性
一方面,全国每年的民事案件都在飞速攀升,另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部门却案源匮乏。究其原因,就检察院内部而言,长期以来,公诉、反贪等部门占据着检察业务的主要阵地,民事检察工作就被认为是边角料[3],而且民事检察队伍也极其不稳定,人员变动频繁;就检察院外部而言,由于宣传工作不到位,使得人民群众甚至业内的法律人士都对民事检察业务不了解甚至完全不知。外因的客观局限与内因的无所作为思想致使民事检察工作发展相对缓慢。
1.2单纯案卷审查模式的依赖性
可以说,民事监督案件最重要的环节就是案卷审查。无论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还是法律的适用,以及审判程序是否存在错误,都需要通过案卷审查得以落实。也正因为如此,很多情况下单纯的案卷审查就成了民事诉讼监督的唯一途径,对整个民事诉讼的监督也就变成了“书面监督”。但是,“纸上得来终觉浅,得知此事要躬行”。在民事检察中对法院卷宗的审查往往会碰到当事人之间对案件事实陈述是互相矛盾的,有关证人证词的矛盾以及各类证据之间也是矛盾重重。要剖析如此多的矛盾,除了在查阅卷宗时仔细对比,更多时候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发挥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重新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与核实。
1.3调查核实权立法上的不足
就《办案规则》而言,首先,《办案规则》在调查取证范围上过于狭窄,需遵守“书面审查为主,调查为辅”原则,就算调查,也只针对主要依据伪证定案、当事人举证相互矛盾、法院未依法调查收集当事人客观不能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职务违法犯罪四种情形,且没有兜底条款。其次,《办案规则》在调查取证手段上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取的具体取证措施、手段,调查取证的保障力度不足。最后,关于民事检察部门在调查取证的费用负担问题,该规则也没有明确作出规定。
就《监督规则》而言,《监督规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表面上看“提出检察建议”“抗诉”的表述很严谨,实际上确有画蛇添足之嫌。因为在司法实践中,除了提出检察建议和抗诉,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纠违、建议更换办案人、支持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等途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为查明事实,均可能要调查核实,作为调卷审查方式的补充,重复限制不足以适应监督实践需要[4]。
1.4调查核实权在运用中的缺陷
调研发现,民事检察部门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基础信息掌握方面存在极大的局限性,难以充分掌握隐蔽性的违法线索。民事检察部门目前的违法行为调查主要依靠各种渠道的举报,自行发现诉讼违法案件的能力不强。此外,调查核实权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另两个极端。一方面,有的基层检察机关运用调查核实权频繁,另一方面,有些地方的调查核实权运用较少,态度相对消极。有的基层检察院对调查核实权的运用非常谨慎,且某些地方法院基于偏见,多采取限制性解释方法,对待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取得的新证据予以否定。面对这样的窘境,有的民事检察部门就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奉为监督准则,在受理监督申请后,敷衍应付。
2 调查核实权的规制强化措施
2.1调查核实权规制强化的原则
权力是把双刃剑。“调査核实权作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中行使的国家公权力,必须有一定的手段保障,否则就可能成为只是停留在民诉法中的抽象概念。”[5]在对调查核实权进行规制强化前,首先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各种公权力的设置与行使,都应遵循法治理念和法治原则的要求,做到師出有名、用权有据。也就是说,各种权力的内容、适用范围、幅度、时效等,都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针对检察院民事检察中的调查核实权而言,不仅仅是其职能、属性,包括取证材料的程序,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
第二,合比例原则。民事检察中调查核实权的合比例原则,具体表现为:在启动和办案过程中,检察人员需要按照比例原则的要求,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裁量是否运用调查核实权;在具体运用中,检察机关应当受到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的限制,不能超越“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语义范围;在调查材料的运用上,民事检察中获得的材料运用必须恪守法律底线,对于调查获取的证据资料,要注意涉密信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得枉法、滥权。
第三,合效益原则。在调查核实权的启动问题上,需要进行成本效益考量,要区别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和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诉讼违法行为考量开展调查核实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对投入成本和预期收益进行综合权衡审查;在选用调查核实权的手段上,如对于涉及的特定专业技术性问题、可能需要重新鉴定、评估、审计的问题、检察系统内部启用委托调查和协助调查等,都应进行成本效益考量。
2.2调查核实权规制强化的措施
调查核实权立法上规制的不足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迅速改变的。民事检察部门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应在现有法制规定下,在合法性、合比例性以及合效益性原则的指引下,采用法律解释的办法,合法合理地进行如下运用:
第一,调卷核实规则的合理化设置与运用。笔者认为,调卷权问题与调查核实权息息相关,调阅权既应当是狭义上调查核实的前置手段,也是广义上调查核实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从立法层面上明确赋予检察机关调阅审判案卷的权能,仍然具有必要性。两高相关部门草拟的《关于办理民事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讨论稿)》第3条,对检察机关调阅审判卷宗问题拟订了四款规范。这些规范吸纳总结了实践中检法两院各自的合理关切,兼顾了原则性与灵活性,具有充足的理性成分,值得予以高度评价和肯定。如果能够顺利会签发文,必定能够体现互利双赢的协商宗旨,契合比例、效益和合法原则的要求。
第二,询问核实规则的合理化设置与运用。调查核实权运行应当遵守程序公正,给予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保障当事人获取司法救济的权益。在民事检察调查核实中,要充分听取申请人的申诉理由,把其作为监督调查的切入点,同时也要重视听取被申请人的反驳意见,维护正当裁判的公信力。在询问案外人或者证人时,要做好相关证据的印证对比工作,遇到特殊案件或疑难复杂问题还可以通过向有关专家咨询进而核实。
第三,勘验鉴定核实规则的合理化设置与运用。对于勘验来说,从法律规定和理论上来说,检察官对于一般性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勘验,应当说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也具有现实可行性。但是,鉴于复杂性问题中可能存在的技术风捡,因此民事检察部门组织勘验时,可以参照执行《刑诉规则》第209条第 1款的规范进行。此外,检察机关对民事申诉案件采用物证或现场勘验手段时进行调查核实,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要尽可能尊重申请人意愿。
第四,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核实规则的完善。随着当代信息技术发展,电子产品的适用已经成为信息化时代不可缺少的必需品。一只智能手机或者一台电脑就能解决网上购物、业务商谈的需求。电子邮件、QQ对话、微信语音视频成为大量纠纷的信息载体。提取音像资料、电子数据,也逐渐成为简易却也十分重要的取证方式。各地相关部门分别或联网建立的违法信息平台中,存储着大量甚至海量的基础信息,便可为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提供后备资源。因此,要借助大数据的发展趋势加强违法信息共享平台查询与输送建设。
综上所述,民事检察中调查核实权的强化和规制是时代所驱,也是检察机关民事发展部门的需要。虽然民事检察的调查核实权在近年来得到越来越多的承认和发展,却仍有规制和强化的空间。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在不能立刻改变规则的前提下,解决调查核实权立法用语模糊带来方面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也需要学理解释。只有这样,民事检察的调查监督权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民事检察的监督职责也才能不断走向发展与健全。
参考文献:
[1] 陈冰如.论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权的构建[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7- 11.
[2][4]李強.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6.
[3] 方向华.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J].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1):57- 58.
[5] 邹建华.民事诉洽法视域中调查核实权的再认识[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65-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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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0: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