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执法工作立法和执法分析 |
范文 | 金玉莹 摘要:当前,在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出现了若干问题,具体体现在法律法规制定上的诸多不足,比如现有的反垄断法第14条中,关于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表述过于简单,以及关于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豁免标准不够明确等问题。在反垄断法的司法流程中,出现司法诉讼少、行政执法多,以及民事诉讼耗时久、环节多等问题。本文除了探讨这些问题的形成原因之外,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 转售价格维持 反垄断执法 反垄断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我国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司法和执法工作出现了诸多问题,具体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1 转售价格维持在法条制定上的不足 1.1《反垄断法》中关于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表述过于简单 《反垄断法》第14条中关于转售价格维持的表述为“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虽然这种表述简单明确体现了法律的高度概括性。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具体表现为竞争在市场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价格对经济的调解作用也日趋重要。在这种情形下,市场中直接或者间接的转售价格行为就会不断增加,而且为了躲避法律的制裁,其形式也更加复杂、各种类型层出不穷。值得注意的是,因为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工作起步较晚,反垄断的执法和司法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之中,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具体的规则,相关执法人员很难在复杂的情形下去判断涉案企业的行为是否属于转售价格维持。 1.2《反垄断法》中关于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豁免标准不够明确 虽然转售价格维持的行为明确的受到我国《反垄断法》的禁止,但是只要某些行为满足法律要求的几个条件,这些行为就可以得到豁免,这就是《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豁免原则。但是,在第十五条中仅仅列举了六项明确的豁免条件和一项开放的豁免条件,没有具体的标准在实际的执法中就缺少了可操作性。特别是在我国执法和司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齊,执法经验不够丰富的情形下,工作人员很难判断到底十五条中规定的第一项“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中,技术改进的标准是什么?新产品的标准又是什么?其他几项的判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我国法律的制定不像英美那样采取判例法,即已有案件的判例可以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判决提供法律依据。这就要求我国在法律制定的时候尽可能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但是法律的规定又不可能细化到这种程度。这种法律的制定和现实需求的矛盾对我国反垄断的执法工作构成很大的影响。 2 转售价格维持在司法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2.1转售价格维持在执法过程中明显呈现司法诉讼少、行政执法多的情形 截止到2016年年底,发改委关于转售价格维持的行政执法案例已经不下十起,而在司法领域的转售价格维持的案例仅仅只有“锐邦诉强生案”一起。这明显呈现出“行政执法多、司法诉讼少”这样一种两极分化的结果。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出现这种现象出现呢? 首先,举证难度大是影响民事诉讼较少的关键问题。从2008年《反垄断法》施行以来截止到2011年底,关于反垄断的民事诉讼只有区区的61起,而且在已经审结的53起案件中,大部分的原告都是被判败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与2012年出台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我国反垄断法中关于民事诉讼规定的缺失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是,我国反垄断具体到转售价格维持方面“行政执法多、司法诉讼少”的局面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归根结底还是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较为困难。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定》的用意是为了能够减轻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原告举证困难的问题,但是实践表明,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在我国没有确立集团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条件下,因为转售价格维持协议而遭受损失的原告往往因为经济能力、法律知识水平欠缺等多方面原因,其证据收集能力是极其有限的,难以提供相关证据对该事实进行证明。然而,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往往原告只需向行政执法机构举报,一系列的取证工作就可以由行政机构完成。这种原因是导致“行政执法多、司法诉讼少”的关键原因。 其次,反垄断民事诉讼耗时久、环节多也是重要原因。从“锐邦诉强生案”来看,从强生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锐邦公司偿还货款,到锐邦公司反诉强生公司实行限制转售价格行为,最后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这一起案件整整持续了3年多的时间。如此耗时耗力,一些规模较小或者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企业一般就不敢轻易对垄断企业发起诉讼,而是选择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是形成转售价格维持执法“行政执法多、司法诉讼少”的重要原因。 造成这些问题和不足除了以上提及的立法方面之外,在司法执法领域,主要具体表现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豁免原则没有得到有效的运用。 通过对我国转售价格维持执法案例的梳理,笔者发现在行政执法案例中受到处罚的企业即使是得到申诉和抗辩的机会,往往也放弃了对第十五条豁免原则的使用,不去进行豁免申请。而是直接承认其实行转售价格维持的事实,承诺放弃对转售价格的限制,积极配合调查并接受处罚。 通过进一步分析,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出现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由于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和施行的时间不长,许多企业缺少在这一领域的法律敏感性和法律知识,往往不知道其制定的合同或者实施的价格限制手段是属于违法行为。有鉴于此,往往企业在被行政机构调查时,违法事实清晰,证据很容易被获取。因此,涉案企业也就没有必要再去进行豁免申请。 其次,进行豁免申请需要企业进行举证,以证明其限制转售价格的行为能够满足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以及“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这种举证往往需要企业拥有很好的经济学和法律方面的知识,并且愿意花费时间和精力来进行豁免申请。对于很多企业来说,这种成本可能比其配合行政执法机构调查并接受处罚的成本要大,所以很多企业也就不愿意去进行豁免的申请。 最后,我国转售价格维持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一直由国家发改委和省级发改委下属的价格部门负责执法工作。而发改委一直是我国行政机构中的一个“强势”的部门,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这种“强势”的作风往往遭到“选择性执法”、“执法不透明”、“专业性不够”等质疑。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发改委对待价格反垄断案件的处罚的确非常果决和严厉。因此,很多企业可能碍于发改委的这种“强势”的执法风格,而选择接受处罚、放弃豁免申请。 3 结论和建议 针对上述我国在转售价格维持反垄断司法活动中的种种不足,笔者根据自己的观察和思考,提出了以下的几点建议: 3.1逐步完善对转售价格维持方面的司法解释 尽管法律的制定不可能细化到能够将现实中的各种转售价格维持的直接或者间接的形式包含进去,但是我国应该在借鉴欧盟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或者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及司法解释,尽可能列举出已经出现的或者可能出现的转售价格维持的表现形式,例如固定经销商的销售利润、固定最大折扣率等等。这在当前转售价格维持案例较少以及司法工作人员素养有限的情形下十分有利于反垄断的执法,有利于提高反垄断的执法水平。 同时针对第十五条的豁免原则,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标准和章程,通过司法解释来完善转售价格维持行为豁免的基本框架。特别是对于一些涉案企业由于经济、法律知识的淡薄,往往不知道怎么去运用十五条为自己申请豁免。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可以有效帮助这些企业去根据相应的标准来判斷自己的转售价格行为是否达到了豁免的标准,并收集和提供相应的证据。 3.2完善相应的诉讼程序和诉讼规则,切实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 前面已经提到,在转售价格维持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实践已经充分表明,举证困难已经成为严重制约我国转售价格维持诉讼的瓶颈。尽管2012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规定》旨在缓解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原告举证难的问题,但是实践表明该问题依然严重。在我国目前的诉讼体制的框架之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要提高法院处理和查明事实的能力,切实做到最大限度的查明客观事实,对于客观事实原告就可以不需再提供证据;其次,加强法院收集和调查证据的能力。虽然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法院相对于发改委在证据保全和收集方面稍显弱势。加强法院的证据调取能力,就有助于减轻原告在举证过程中的困难;再次,借鉴在横向垄断协议中实行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于一些案件可以让被告提供证据来证明其“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这样可以大大缓解原告“取证难”的问题;最后,加大对隐瞒证据、销毁证据以及不配合证据收集工作的惩罚力度,对于以上行为要在给予法律的制裁,而对于积极配合调查的要给予一定程度上的奖励。只有法院加强了自己收集证据、判断证据的能力,原告的举证责任才能够有效得到缓解,执法实践中“行政执法多、司法诉讼少”的现象才会得到控制。 3.3注重对全社会反垄断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 针对许多企业不知道其限制转售价格的协议构成违法的事实以及在被执法机构处罚之后,罕有企业进行豁免上诉的情况。国家应该加强对全社会反垄断法律知识的普及,使企业和个人能够提高自身的法律敏感性。作为企业也需要加强自身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在制定销售合同的时候能够做到不违法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在受到反垄断机构制裁之后,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如果自己的转售价格行为适用于第十五条的豁免原则,可以为自身申请豁免。对于那些因为遭受转售价格维持行为遭受损失的企业来说,也要增强法律意识要学会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蔡珊珊.从锐邦诉强生案看价格机制对市场行为的影响[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3(12):27- 28. [2] 岑兆琦.德国大众汽车维持转售价格案评析[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14(12):24- 27. [3] 曾晶.“锐邦诉强生”案的反垄断法分析[J].学术论坛,2014,37(6):157-161. [4] 曾晶.反垄断法上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路径及标准[J].政治与法律,2016(4): 24- 38. [5]曾晶.论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法规制[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2):116- 128. [6] 曾晶.转售价格维持垄断行为的解释论分析——以茅台与五粮液案为具象[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3):100- 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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