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女性人力资源保障与发展机制研究 |
范文 | 王浔宏 谢春梅 摘要:人力资源是第一生产力,女性人力资源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力量。本文策应当前经济新常态的发展需要,对我国女性人力资源保障及发展机制问题进行了研究,阐述了女性人力资源保障的现状,着重分析了女性人力资源保障存在的问题,从保障和发展两大层面,提出了女性人力资源保障与发展机制的途径。 关键词:女性 人力资源 保障 发展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码:A 2015年底,我国大陆总人口达137462万人,其中,女性人口67048万人、男性人口70414万人,女性占总人口的48.78%。人力资源是国家的第一生产力,女性人力资源是国家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对国民经济、社会、文化及发展起着“半边天”的作用。如何做好女性人力资源保障,促进经济、社会文明与女性人力资源互动发展?是当前及未来持续的重大课题。 1 现行女性人力资源保障机制 1.1建立女性人力资源保障法律体系 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探索创新中国特色女性人力资源保障机制,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干,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内的保障女性人力资源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与时代同步,在实施中得到不断完善和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就男女平等就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着重强调了男女就业过程中应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同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也针对企业雇用女性职工过程中,女性职工应享有的各项权益进行了明确阐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也针对女性生育这一部分,规定了生育险的相关内容,从而保障女性在社会中和工作时所享有的一些特殊权益。在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指出,女性不仅在企业工作过程中享有生育保障,更是将产假由90天更改为98天,而且其待遇不断提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干部和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男女同龄退休;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成长及促进女大学生平等就业等一系列法规,为女性就业和职业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 1.2加强女性人力资源保障执法力度 法律需要通过执行得以落实。加强女性人力资源保障执法力度,可以有效地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视女性人力资源保障的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督促各级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各级执法部门建立执法内控机制、督察通报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提高执法力度。 建立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考评机制。以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体督察企业是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乡镇地方政府为主体督察村组是否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卫生健康委员会为主体督察相关单位是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妇女联合会为主体监督单位和个人是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对侵犯女性权利,触犯法律的行为予以惩戒,扩大法律对维护女性权益的震慑力。 2 女性人力资源保障存在的问题 2.1法律原则性规定多,可操作性措施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对男女平等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对所涉及的女性相关权益做出一般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权益做出了专门的规定。 2.2法规的违规追究,未体现女性权益保护 女性保护法规,其出发点是保护女性,维护女性的根本权益,但法规条款却没有较好体现这一立法思想。对用人单位侵犯女职工法定权益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追责仅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而女性未得到实质性的补偿和保护;对用人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也未明确执法主体。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于已经怀孕7个月以上的员工,企业不能以任何原因延长该女职工的工作时间,或是给其安排任务量大的工作及让其进行夜间劳作,企业应在其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布置合理的工作任务。同时,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女性职工可以享有98天的产假;其中,女职工生产前的休假天数为15天;难产时,女职工的产假可以增加15天;生不止一个孩子时,每多生一个孩子可延长15天。此外,对于已经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女性职工,该女职工享有15天的产假;对于幼儿不满1岁的女职工,企业不能以任何理由延长其工作时间或给其安排夜间工作。当企业对待女职工违反了上述规定,则相关部门需按照法律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按照受侵害职工的侵害程度,给予企业1000~5000元的罚款。但处罚款项没有规定指定用途,受侵害的女职工权益并未落实到位。 2.3男女受教育不平衡,農村女性更为弱势 在我国发展全民教育的过程中,虽然一直强调男女平等,但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女性的权益显然没有与男性放在平等的位置上,男性在我国受教育的状况优于女性,男性在社会中的地位高于女性,这种表现在我国偏远地区的农村更为严重。由于受到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等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农村女性的地位非常低。 3 提升女性人力资源保障的途径 3.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女性保障深入人心 女性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想教育,培养女性人力资源保障的法治思维能力。系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宪法的高度认识男女平等对国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等诸多方面的影响;系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懂得自身的法律保障权益及维护救济途径。 3.2加强学历教育培训,提高女性竞争能力 目前的学历教育,越向上男女学历教育的差异越大。传统观念认为,女性是“别人家的人,与自己家关系不大”,有意剥夺或弱化了女性受教育的权利;不断摧残女性的进取心,以表面负责任的假象实施对女性终身不负责的实质;恶意贬低高学历的女性,以保持少数男性虚伪的自尊。 3.3完善法律法规,增加法律可操作的条款 目前,我国制定了关于女性人力资源权益保护的多部法律法规,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经济出现新常态,结构性转型升级,市场竞争压力加大,就业、失业、再就业,现有法律法规的诸多条款已出现与当前形势脱节或不相称的地方,急需进一步补充、修订和完善。在补充、修订和完善时,要体现可操作性和维权性。 4 建立女性人力资源的发展机制 4.1提高女性政治地位,增强女性话语权 当今社会,女性要改变不平等的社会地位,首要的是提高女性的政治地位。政治是权力的集中表现,男女性别问题不是一半男人一半女人的简单问题,是权力关系问题、男女之间关系变革的问题。女性没有话语权,如何伸张男女平等的权利?女性参政议政权远远低于男性,其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男女不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由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国家在提高女性政治地位方面制定了法律规定,并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但从历届大会参会的妇女代表来看,参会的性别结构与代表所代表的性别结构差异很大,提高女性的政治地位任重道远。国家要更加重视女性参政的权利,充分认识女性参政的重要意义,充分理解女性参政不是到位了,而是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各级政府要从女性的角度进行政治分析,关注政策落实效果;作为女性更要有主动的参政意识,在参政中体现女性的价值,彰显女性的政治权利。 4.2加强国际交流,推动女性全球性发展 2015年9月,全球妇女峰会(W20)的主题是“平等参与,创新发展”。在本次峰会上,习近平主席指出,“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没有妇女,就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会议形成国际共识:女性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必须平等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各领域。 2016年9月,G20杭州峰会的主题是“构建创新、活力、联动、包容的世界经济”。峰会就推动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和包容增长达成共识,其中包括“我们将确保经济增长的成果普惠共享,满足各国和全体人民尤其是妇女、青年和弱势群体的需要,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消除贫困,解决经济发展中的不平等现象,不让任何国家、任何人掉队”。2016年1月,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启动,实现性别平等、女性赋权,包括性别平等主流化问题和女性政治、经济赋权问题,成为各国及女性共同追求的远景。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5-9- 22. [2] 世界经济论坛.2015年全球性别差距报告[C].(World Economic Forums Global Gender Gap report for 2015). [3] 人力資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 OL].http://www.mohrss.gov.cn/ SY rlzyhshbzb/ dongtaixinwen/ b u n e i y a o w e n / 2 0 1 6 0 5 / t20160530_24096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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