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民办高校分类抉择及政策诉求 |
范文 | 张燕 摘要:分类管理就意味着各种利益的重新分配,对民办高校而言,无论是选择营利性辦学还是非营利办学,都需要有科学合理的教育法规政策的有力指导和坚强支持。因此,在国家层面,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是当务之急,要真正赋予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地方层面,要切实落实依法保护学校、举办者、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民办高校 分类管理 合法权益 政策诉求 中图分类号:G648.7 文献标识码:A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恢复发展将近四十年来的经验教训,反复证明的一个结论,就是教育法规政策是民办高校生存发展的基石和保障。尽管截至目前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取得了非凡的办学成就,但是总体来看,社会生存基础依然薄弱,学校自身抗风险能力依然脆弱,可持续发展的资源支撑力依然软弱。随着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配套文件所形成的“1+4”法规政策的颁布,对民办高校实行分类管理是大势所趋,分类管理就意味着各种利益的重新分配。 1 营利性与非营利的两难选择 1.1选择非营利办学的理由 1.1.1国家政策的引导 在1997 年公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2002 年全国人大公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民办教育是公益性事业,非营利性办学一直是国家教育导向和举办者的目标追求。全国民办高校一直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学方向,30 多年的宣传一直坚持这一提法。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政策导向也是积极鼓励、大力支持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发展,在扶持力度上向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倾斜。 1.1.2地方政府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大力扶持 一方面,地方政府加大对非营利民办学校的财政扶持力度。据统计,全国现有25个省级地方政府提出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其中,有19个省、市、自治区政府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累计到位达60多亿元。[1]以陕西省为例,陕西省财政从2012 年开始,每年投入3亿元扶持民办高校发展。目前对民办高校的专项资金投入已达18亿元,18所民办高校累计获得专项资金平均达1亿元,多者已近2亿元。[2]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进行了重新界定。例如,2016年8月,宁波市编委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市的要求,联合出台了《宁波市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为非营利性全日制学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暂行办法》规定,全市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只要符合公益性、非营利性、有国有资产成分三大特性,都有机会转成事业单位。[3] 1.1.3社会舆论导向 一直以来,人们都把教育事业看做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崇高的道德活动。在现实生活中,高校的营利行为一直被大众所诟病、批判。人们认为走营利性的发展道路容易使民办高校违背公益性的价值取向,不利于学校可持续的发展。因此,在短期内,民众对教育营利的抵触和意见还难以消除。 1.1.4民办高校办学实际 早期民办高校大多是以滚动发展的模式发展起来的,办学资金是靠滚动积累的。如果要选择营利性办学,需要对现有积累的资产进行分割。与其背负少量回报之名,不如完全放弃,做非营利性学校办学。此外,进入民办高校就读的学生大多来自三线、四线城市和农村,经济状况决定了通过提高收费来扩充办学经费、获得高额回报不能作为民办高校的选择,而民办高校由于办学时间短,历史积淀不够深厚,近期内还不能充分满足大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无法实现高收费进行营利。 1.2选择营利性办学的可能 1.2.1政策保障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从法律层面解决了营利性办学的合法性问题,为营利性办学提供了法律保障,与国际接轨、与时俱进。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需要进行营利性办学的探索,这就为营利性高校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与可能。 1.2.2办学治权的需要 高校的发展离不开办学自主权,民办高校的优势就在于其体制机制灵活、拥有相对较多的办学自主权。一般而言,产权与治权虽然是分离的,但产权会影响治权。举办者为了获得治权,则需要产权的支撑,要取得产权,营利性办学则成为必然选择。 此外,许多民办高校举办者为了保持学校的连续性、稳定性,很想把学校的举办权留给子女继承。一些子女也想在前辈开创的事业基础上作为自身发展的平台,继承“家业”,发扬光大。非营利性高校无法保障这种继承权,而营利性学校则容易得多。 1.2.3投资办学对回报的需求 按“经济人”的假设,逐利是资本的天然属性。我国民办高校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投资办学。随着民办高校的内涵式转型发展,一批民办高校为了争创一流,后续会不断地增加投入,为扩大办学经费来源,或与其他公司、集团合作。为此,民办高校不得不考虑投资方的需要,不得不考虑办学的营利及资本的回报。 1.2.4提高办学质量,凸显办学特色的需要 民办高校要争创一流,出路在于办学质量和特色发展。未来受教育者对优质教育、个性化教育的需求会日趋强烈且呈多元化趋势,高投入和办学主体的多样化诱发营利性办学的需要。 2 民办高校对于配套性法规政策的诉求 2.1国家层面 对民办高校而言,无论是选择营利性办学还是非营利办学,都需要有科学合理的教育法规政策的有力指导和坚强支持。因此,在国家层面需要进一步明确政策基调,完善分类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尤其在财政扶持、奖励办法、税收优惠、法人地位等关键性操作环节形成平稳分类的指导性意见。 2.2地方层面 2.2.1办学自主权受限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规定,“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当前,一些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仍然受到严格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学校招生自主权受到指令性计划的限制;另一方面,收费自主权受到备案制的限制。在国家实施分类管理后,需要更好地保障和落实非营利民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避免非营利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受到严格限制而失去其办学体制灵活的优越性。为此建议如下。 第一,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完全落实法律赋予民辦院校的招生自主权。由各高校根据招生总指标,面向全国自主确定在各省市招生的数量比例,取消目前实行的民办高校省内招生60%,省外招生40%的比例限制,确保民办高校招生计划的完成;逐年扩大民办本科高校本科生指标,最终达到教育部核准的各学校的办学规模;在进行招生名额分配上,对招生计划完成好、报到率高、教学质量高、办学信誉好的民办高校倾斜分配。 第二,政府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法律赋予民办院校的收费自主权,还权于学校,由各高校根据市场经济规则和供需关系,自主确定收费标准,风险自担,政府部门只负责登记,不限制、不干涉。 2.2.2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 目前,由于民办高校教师权利保障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民办高校教职工在社会保障、职称评定、科研立项等方面,在实践层面无法与公办学校教职工享受到同等的待遇,影响了教师队伍的发展与稳定。 在社会保障方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1条规定,“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由于这条不是硬性规定,地方政府并未出台实际的激励政策去落实这一规定。在科研立项方面,民办院校获批的项目数量与公办院校相比明显偏少;在已获批项目中,民办院校的项目多以自筹经费项目居多,获得政府资助的项目较少。为此建议如下。 第一,出台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免等激励性措施,鼓励民办院校通过推行社保年金制的方式,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以提升教师职工的养老待遇水平。 第二,通过对民办院校职工养老金待遇加快调整次数和加大调整幅度办法,来逐步缩小民办院校职工养老金与行政事业单位养老金二者的差距。 第三,在科研立项方面,相关部门对民办高校应持鼓励态度,在政策上有所倾斜。应该针对民办院校设立专项研究课题和专项科研基金,加大科研经费资助力度,扶持激励民办高校科研能力水平的不断提高。 2.2.3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提出,要“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针对公办学校各学段学生的生均拨款机制。从2012年起,公办的普通高校生均公用经费从每生每年9000元,提高到了12000元。但是,全国大多数民办学校的学生还不能享受到同等待遇。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院校的学生及其家长与公办院校的学生及其家长都同样是纳税人,同样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从教育公平的角度来看,民办院校享受生均拨款政策待遇具有完全的正当性。 尽管各地已陆续设立民办高等教育专项资金,但这一经费支持是激励性的,范围有限,并不是针对全体学生的普惠性的资助。考虑到各地财政情况的差异性,选择起点的资助额度可以酌情降低,关键是从此形成一种普惠性制度设计和逐步提高资助额度的机制。建议尽快建立民办院校尤其是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生均拨款制度,参照同级同类公办院校的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主要用于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内涵发展。 参考文献: [1] 方剑锋.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中面临的瓶颈问题分析[J].复旦教育论坛,2018(2):43- 48. [2] 李维民.陕西民办高校营利性、非营利性选择研究[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8(2):1- 6. [3] 黄藤.从办学实践谈民办高校分类管理[J].教育经济评论,2016(2):19-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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