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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负变化及对策探讨
范文 肖倩
摘要:“营改增”是国务院进行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其核心意图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消除重复征税。然而营改增对于大部分建筑企业而言,税负降低的目的并没有达到,建筑企业的整体税负水平呈增长趋势。基于此,本文通过对“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负变化原因进行分析,期望能通过行之有效的筹划方法达到减税效应,提高企业竞争力。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企业 税负变化 筹划策略
中图分类号: F812.42;F426 文献标识码:A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将建筑业纳入了征收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建筑行业迎来了税制改革的历史性转变。“营改增”实施近2年多来,大部分建筑企业整体税负水平不降反增。政府部门为完善增值税制度,减轻市场主体税负,激发市场活力,新出台了财税[2018]32号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将增值税税率由17%、11%、6%分别调整为16%、10%、6%,并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建筑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建筑企业需迎面而上“营改增”与“降税率”的双重机遇与挑战,合理进行税负筹划,促使建筑业蓬勃发展。
1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负变化
营改增不仅是扩大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渠道,也是再分配社会资源的重要手段。但在营改增实践过程中,建筑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总体上呈现平均税负加重的现象,这与营改增税制改革目的相违背。政府也在不断完善增值税税制政策,从2018年5月1日起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税率由11%下降为10%。中国建筑业协会2017年12月公布了持续3个月的“建筑业营改增实施情况调研报告”,此次共计收到845家企业调查问卷,有超60%的企业表示,营改增以后税收负担不降反升。笔者以教建建筑公司为例进行了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分析,该企业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增值税税负率由 2.51% 上升至 2.85%。其中简易计税项目税负率由2.89% 下降至 2.84%,一般计税项目税负率由 2.12% 上升至 2.85%,税负率有所上升。探析其原因,主要是建筑工程成本中的大部分砂石、砖、水泥等地材难以获得专票进行进项抵扣;劳务公司人工费成本与税负的转嫁;抵扣链条的不完整;业主和供应商从自身利益出发,挤压建筑企业利润空间。
2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分析
2.1 材料成本支出难以获取专票抵扣
建筑行业工程成本主要构成的建筑材料,而建筑材料中的砂石、砖、水泥等地材大部分被当地个体经营户垄断,无法获取相应的进项进行抵扣。也有一些中小型建筑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往往选择个体经营户作为砖、瓦、砂石等建筑原材料的供应商,这就会导致建筑施工企业无法取得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2.2 劳务公司人工费成本与税负的转嫁
建筑项目约30%的成本是人工费开支,大部分建筑企业会选择劳务分包或劳务派遣,在劳务班组完工结算后,由建筑劳务公司发放农民工工资,并由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取约定比率的劳务收入费用。与营业税率相比,税制改革后的增值税率增长到了11%,但是却缺少可抵扣的进项税,从而使劳务公司的税负水平大幅度上升。而劳务公司难以维持高税负,会将其转嫁给下游建筑施工单位,从而导致建筑企业的税负加重。另外,一方面,2018年7月23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另外一方面,住建部大有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趋势。在此双重影响下,未来建筑企业的劳务用工成本也将会有所上升。
2.3 上下游进销项抵扣链条断裂
对于中小型建筑施工企业来说,首先,其合作的多数分包方或施工队可能是个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提供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方成本中未取得进项抵扣的材料、设备就无法抵扣。于是整个上下游进销项的抵扣链条断裂,未达到增值税流转抵扣差额计税的条件,从而导致税负增加。其次,建筑企业普遍采取“以包代管”管理模式,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分包结算严重不及时,导致总包方不能及时抵扣进项税额,需自垫无法取得进项的税费资金,从而产生了资金占用机会成本和資金压力。最后,建筑企业还存在“联营”模式,其实质是原挂靠模式的升级版,虽然建筑企业会派驻管理人员参与管理,但是在材料、机械台班、人工劳务的票据把控上无法做到严防死守、面面俱到。一些实际经营方(即挂靠方)往往会提供一些“有问题”的发票,比如专票无法做到“四流合一”或是“虚假普票”,导致建筑企业进项抵扣风险增大。
3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负增加的筹划对策
3.1 材料采购与供应商管理筹划
第一,建筑企业需要建立自己的供应商档案库,对各项工程材料进行分类建档。对于各项工程均需大量采购的钢材、水泥等工程材料,可依据市场行情或者以往交易来确定各材料平均基准含税价格与上浮比例,并每半年评选出各类材料最佳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前十与小规模纳税人前十,与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提高企业议价能力和降低获取发票的风险。
第二,建筑企业需根据各项目的计税性质来确定供应商。如果是一般计税项目则在签订采购合同时优先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前十里进行选择;如果是简易计税项目则在签订采购合同时优先从小规模供应商前十里进行选择。
第三,合理安排采购时间、付款时间和获取发票时间。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由180天改为360天,建筑企业需根据工程进度与增值税销项金额合理估算和安排采购计划,尽最大可能保障有足额进项抵扣销项,降低税负与资金压力。同时,可以合同约定每次付款前,建筑承包人(或供应商)需先提供合法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注明税率为几个点),否则发包人拒绝支付。承包人(或供应商)需确保票面信息真实,货物或服务项目、价款等内容与合同相符,因票面信息有误等原因致使发票无法抵扣税款或被认定为虚开的,承包人(或供应商)应向发包人(或采购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5%的违约金。
3.2 机械设备采购与使用方面的筹划
高性能高水平的机械设备一方面可以提升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建筑企业可以享受到政府提供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建筑企业采购动产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进项一次抵扣,但因建筑业机械设备普遍价格颇高,企业需根据自身资金情况、收入成本情况与进销项情况科学筹划是采购机械设备还是租赁机械台班,最终实现税负最低和利润最大化。财税[2018]54号文《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建筑企业可以根据企业项目先进技术设备改进工艺流程和施工工法的创新申请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企业研发费用可以享受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降低税负,提升企业整体形象,增强企业软实力。
3.3劳务用工方面的筹划
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劳务用工可以分包给具有劳务资质的公司。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劳务分包企业是指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印发),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从增值税的角度分析,劳务分包实际上属于建筑服务,这种服务主要是以清包工的方式提供的。根据36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也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若建筑业企业所属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取得的劳务分包专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取得的劳务分包发票可以差额扣除,从而使税负降低。并且总包方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在计算应预缴税款时,无论其适用何种计税方法,均可自其收款中扣除支付的劳务分包款,从而减少占用的资金成本。
3.4发票管理方面的筹划
合法合规的专用发票是进项得以抵扣的核心要素,建筑企业需加强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制度和对发票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建筑企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刑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发票管理制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责任告知书。如签订了合同的采购业务,取得的发票记载标的物的金额、数量、单价需与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数量、单价相同。发票上的收票人和开票人需与合同上的付款方和收款方、采购方和销售方、发包方和承包方一致。确保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四流合一”。亦可提前告知专票业务的经办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承担的刑事责任与处罚,并由经办人员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表示其已知晓。另外,专票认证抵扣的时效性很重要,业务人员获取的专票必须及时地上交财务部门,以便财税人员合理筹划进销项和提升票据安全性。
“营改增”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统一税制、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的重大战略,对于促进企业转型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意义重大。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營改增不仅改变了建筑业企业的收入、利润、税负率等指标,更改变了其经营管理、业务模式、财务管理等方面。“风物长宜放眼量”,需从长远辩证的角度看待营改增,一方面建筑企业需不断加强自身精细化信息化管理,一方面政府还需对建筑企业给予更多的税收政策支持,形成合力方能促使“营改增”发挥其减税降负的功效,为国民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刘逸虹 .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与防范 [J]. 交通财会, 2017 (9):41- 45.
[2] 卢毅 .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税负分析与筹划 [J]. 中国总会计师,2017 (10):52- 55.
[3] 林梅 . 营改增下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探析 [J]. 会计师,2017 (6):19- 20.
[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财税[2016]36号.2016- 03- 23.
[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Z ].财税[2018]32号.2018- 4- 4.
[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的通知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Z].财税[2018]54号.2018- 5-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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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21:3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