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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多角度的家族企业再界定
范文

    林渊博 杜 纲

    摘要:家族企业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而界定家族企业是研究家族企业的起点,也是一个难题。文章对近年来有关家族企业的定义进行了归纳和简要评述,并分析了其不足。基于掌握重要剩余控制权的管理者及其利益取向两大主要因素,尝试综合各方面的见解提出了多角度的家族企业定义。

    关键词:家族企业;企业利益;资本所有权

    一、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家族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在中国大陆得以迅猛发展,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不光在中国,在全世界的企业中。家族企业都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根据克林·盖尔西克的研究,由家庭所有或经营的企业在全世界企业中占65%~80%之间。虽然家族企业的发展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显而易见,但对家族企业的研究往往不被人们看成是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课题。几乎被人们忽略了(储小平,2000)。关于家族企业的研究出现了与家族企业的重要性和发展速度不相匹配的滞后。造成研究家族企业受阻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目前国内外对家族企业的定义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尽管已有很多关于家族企业的定义被提出和引用,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能被广泛地接受(Handler,1989),学者们往往根据自身的研究情况进行各自的家族企业的定义,使家族企业的研究缺乏统一性。概念的定义是逻辑分析的起点,如果概念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那么逻辑推理就有可能出现漏洞。要研究家族企业,首先就要从研究家族企业的定义入手。

    二、家族企业定义的不同对家族企业研究的影响

    目前在家族企业的研究中,每个研究者都会根据自己的研究选择不同的家族企业定义,而不同的定义会直接导致研究的样本差异。造成研究分析和成果的巨大差异。不利于家族企业研究的整体发展。而不同的家族企业定义会使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的区分更加困难,也会对政府政策的制定、实施产生重要的影响。

    为了弄清定义不同对选择样本不同的影响,Westhead和Cowling(1998)就不同家族企业定义对研究的影响做了重要的实证研究。他们首先从英国中央统计局随机抽取了农业、林渔业、制造建筑业和服务业四个行业中企业存在年龄超过十年的2 950家非上市私营企业,然后在Dun&Bradstreet公司和British Telecom公司的帮助下进行了数据和电话的核对,将887家企业确定为问卷调查对象。他们在区分了7种不同的家族企业定义后,用110个问题对这887家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获得427个有效回答,结果如表1所示。他们发现使用不同的家族企业定义对统计结果具有重大的影响。具体如在定义(1)、(2)、(3)、(4)、(6)意义上的家族企业一般在雇员人数和销售额上小于非家族企业。但使用定义(5)和定义(7)时,会得到不同的结论。运用定义(5)和其它定义在判断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寿命长短上结论也不一致。Westhead和Cowling通过研究证明了不同的家族企业的定义会导致研究样本的显著差异,从而进一步导致研究结论的混乱。

    

    三、家族企业定义的主要分类

    国内外的研究学者对家族企业的定义主要可以归类为六大角度。

    1、从企业资本所有权的角度界定家族企业。从所有权角度来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是家族企业是界定家族企业的一个基本角度。潘必胜(1998)认为:当一个家族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拥有企业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直接或间接掌握企业的经营权时,这个企业就是家族企业。那么家族成员拥有多大比例的企业资本才算是家族企业?Hayward(1992)、Smymios&Romano(1994)、Cromie(1995)、Reynolds(1995)等都提出企业财产的50%由家族控制这一量化的界限。但由于公司和地区情况的不同,用一个明确的量化标准来统一界定家族企业是不合适的。所以,部分学者在研究中仅仅是给出了一个有弹性的量化标准,如钱德勒(1977)提出家族企业应是“企业创始人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和家族)一直掌有大部分的企业股权”。而叶银华(1999)根据表决机率模型,提出家族控股集团的判定应根据临界控股比例以公司股权结构的差异性与家族的控制程度作为标准,认为家族持股比率大于临界控股持股比率是认定家族企业的三个条件之一。

    2、从企业经营控制权的角度界定家族企业。Drucker(1974)认为,家族企业就是家族控制和管理的企业。孙治本(1995)提出要以经营权为核心来界定家族企业。他认为当一个家族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直接或间接掌握一个企业的经营控制权时,这个企业就是家族企业。所谓直接掌握经营权是指家族企业成员亲自担任企业的主管:间接掌握则是指家族通过聘请外来专业经理人员担任主管来间接掌握企业的经营。金祥荣和余立智(2002)也认为创业家族在多大程度上掌握企业的控制权是界定家族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准。虽然以经营控制权为核心来界定家族企业不够准确和难以操作,但是企业内部的经营控制权的配置却是家族企业研究必须关注的一个关键问题。

    3、从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的角度界定家族企业。大多数学者都是从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的角度来界定家族企业的。如钱德勒、潘必胜、叶银华等就是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这些学者对家族企业进行的定义中。具有一些共同特点,他们认为家族企业并不是指由家族成员掌握企业的全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那种封闭状态,而是一种大部分和基本掌握这两种权利的企业组织形式。叶银华在研究中重点提了临界控制的概念,把家族企业看成是一个股权和经营权连续分布的状况,从家族全部拥有两权的企业到家族仅拥有临界控制权的企业都是家族企业,而临界控制是区分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的一个重要指标。

    4、以家族成员对企业的参与程度来界定家族企业。Astrachan,Klein & Smyrnios(2002)认为应该从家族参与和影响企业的程度来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是家族企业。Handler(1989)指出家族企业是主要运作和继任决策受到在企业中担任管理岗位或董事席位的家庭成员影响的企业。一些学者将家族成员对企业的参与程度进行了更加具体的界定。如叶银华(1999)以家族中二等亲以内之亲属担任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和三等亲以内之亲属担任公司董事席位超过公司全部董事席位的一半以上作为判断的标志。这些界定表明,家族成员对企业的参与应该定位在关键职位的决策权方面。还有学者把家族成员代际关系的作用作为判断家族企业的标志,例如Donnely认为家族企业是指同一家族至少有两代参与这家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且这种两代衔接的结果使公司的政策与家族利益和目标有相互影响的关系。Ward(1987)也指出,家族企业的管理控制权必须在同一家族代代相传。

    5、从家文化角度界定家族企业。陈凌(1998)认为家族

    式经济组织是由非正式制度安排所形成的非正式组织,家族企业往往是一个扩大的家庭。承担一定的经济功能。但它的结构和运行方式与家庭无异。吕政(2001)认为家族企业实际上是企业与家族的统一体。既是一个经济组织。又是一个文化伦理组织。这类定义强调了家族企业的“家”文化性。而费孝通等学者指出“家”的概念有很大的伸缩性。“家里的”可以包罗任何要拉入自己的圈子,表示亲热的人物。这构成了泛家族关系网,泛家族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关系契约,是家族企业的重要构件。汉密尔顿(1991)指出,中国的家族企业通过一系列随着时间地点的变化而扩张或收缩的联系而表现出来,企业的界限是由通过社会性的关系使人们联系在一起的网络来定义的。雷丁(1993)将家文化作为界定家族企业的一个重要维度,他认为华人家族企业实质上是一种文化产物,所有者的亲属负责经营管理,并有强烈的奉献精神。对立于公正态度的人情至上等。

    6,从行为角度界定家族企业。Chua,Chrisman & Shar-ma(1999)最早提出了必须从行为的角度界定家族企业的看法。他们认为一家公司之所以是家族企业,是因为它的行为有别于其他非家族企业。这种行为源于特定的意图,该意图是指对家族愿景,亦即家族更加美好的未来的追求。概括来看。家族企业就是由一个或少数几个家族所控制管理的企业。通过家族的首脑构建和追求家族的愿景。并希望企业能一代代持续稳定地相传下去。这样,对家族愿景的追求因家族所有权和家族管理权的存在而成为可能。家族的代际传续确保了这一追求得以稳定维持下去。其中控制性所有权是家族愿景传续下去并得以实现的一个最主要的方式。

    四、目前家族企业定义存在的问题

    有关家族企业的定义。远不止上一节所列举的这些。但这些定义或多或少仍都存在一些不足。从所有权角度界定家族企业。肯定了资本的稀缺性这一特性。但随着企业的发展,技术等要索重要性的加大,资本的稀缺性将下降。家族虽拥有企业资本的控股权,但企业的重要管理要京掌握在家族外人的手中,如聘请经理人并与之形成一种纯交易契约。这时的企业已不能算是家族企业。而以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经营控制权为核心来界定家族企业不够准确和难以操作。经营控制权有名义经营控制权和实际经营控制权之分,在以股东为主的经理企业里。股东拥有的仅仅是名义经营控制权,而真正掌握实际控制权的是那些掌握信息拥有决策能力的人。把家族代际传承关系作为判断家族企业的标准,也并不合适。由家族创建不久的企业往往还不涉及到代际传承问题,但这些却是家族企业的一类。而把行为愿景作为区分家族企业的标准也具有不合理性,意愿并不一定会产生某种行为,况且中国有些集体企业、股份企业存在着家族制和家族化管理的行为,这些企业的领导者通过对企业的管理和控制来追求家族的美好未来,但这些追求家族愿景的企业也不能都归为家族企业。这些定义的界定往往只是从一方面设定标准,未将家族企业的全部外延都包括进来。

    五、以剩余控制权和利益取向为维度界定家族企业

    前面的六大研究角度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但要对家族进行科学界定,必须在充分利用这些研究角度的同时积极结合其它理论。

    1、GHM模型。所有权比例是衡量控制权强弱的一个关键指标,但所有权比例的大小并不能完全决定企业控制权的归属。要全面的分析控制权,需要利用Grossman & Hart(1986),Hart & Moore(1990)和Hart(1995)创建的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分析框架(简称GHM模型)。

    GHM模型指出企业的本质是一组不完全契约的集合,强调由于契约不完全而区分了合同权利与剩余权利,而剩余权利由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组成,模型提出剩余控制权决定剩余索取权和“重要的不是所有者拥有全部的剩余控制权,而是所有者拥有部分在经济上最为重要的剩余控制权”的结论。GHM模型完善了经典委托代理理论,但仍存在局限,GHM剩余控制权的资本强权观在资本比较稀缺或相对重要的环境中有其说服性,但却不适用于以知识为关键要素的新型企业。Aghion & Tirole(1997)针对模型存在的问题,区分了名义控制权和实际控制权。指出那些拥有信息和知识优势的代理人掌握着企业资源的实际控制权。李建德(2000)认为在资本(及相应的投资知识)为最稀缺的要素时,剩余控制权归实物资本所有者所有。随着资本要素稀缺性的下降。知识要素稀缺性的上升,剩余控制权逐渐从资本所有者手中向知识所有者手中逐步转移。决定企业性质的是重要的剩余控制权,而不是企业的所有权。

    2、家族利益与企业利益之争。由家族主要控股的企业中,吸收非家族的专业管理人才来掌管企业的重要部门,而随着企业的发展,资本的稀缺性降低,知识人才等要素的重要性上升,此时掌握着企业重要的剩余控制权的非家族管理者已逐渐掌控了企业,企业的性质已不由所有权决定,而由管理者的利益取向所决定。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往往存在两种利益,一是家族利益,二是企业利益,这两种利益既有融合又有斗争,家族利益和企业利益在企业发展的多数时候是相容相扶合二为一的,但家族利益追求的是家族利益最大化。而企业利益追求的是企业利润最大化,而这一本质不同使两者必然存在冲突,当家族利益和企业利益出现冲突时,掌握企业重要的剩余控制权的管理者是选择维护家族利益还是企业利益将决定企业方向和性质,对家族完全掌握所有权和剩余控制权的企业来说,遇到利益分歧。必会将家族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考虑,这种企业是纯粹的家族企业,它只是家族企业的一部分。我们不能简单的就认定,家族的管理者将家族利益放在首位。非家族管理者就必然会偏向追求企业利益。管理者对利益的取向要受到文化、行为等多种维度的影响。

    泛家族化的情况普遍存在于中国企业中,中国人往往把家文化规则,包括家族伦理观念、家族制度的框架、家族的心理认同与接纳等习惯性地泛化到家族以外的人际关系和组织中。这种文化性会深刻的影响企业中家族与受雇非家族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各种动机会导致家族将企业的非家族管理者予以“家人化”,使家族成员与非家族管理人员形成一种特殊、亲密的泛家族圈,非家族管理者成为泛家族中的一员,成为半个“家里人”。这些圈中的非家族管理者在面对家族利益和企业利益的选择时,往往不会单纯的依靠职业理性选择追求企业利益,泛家族化的人际关系,往往会使非家族的管理者站在家族的一边。偏向于维护家族的利益。而对于掌握着企业重要的剩余控制权但并没有与企业所有者形成一种泛家族化关系的管理者来说,他们在面对利益选择时。会职业地偏向企业利益,这类企业即使家族完全控制着所有权。也不能完全认定为家族企业。

    3、多角度家族企业定义。基于以上的研究分析,本文综合多角度尝试给家族企业做一概念的界定:家族企业是指一个或几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持有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形成对企业的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并以“家文化”在企业内形成泛家族圈,使大多数掌握企业重要的剩余控制权的管理者服务于家族利益,将追求家族利益最大化放在追求企业利益之上的企业组织。我们给出的定义要求家族企业满足股权、泛家族圈和家族利益至上三大条件。没有硬性规定家族成员必须占据多少重要岗位。而是将掌握企业重要的剩余控制权的管理者的利益取向作为衡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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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9: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