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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基于博弈论的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探究
范文

    杨海超++马忠玉

    摘要:我国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发展,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制度建设之必然。文章通过博弈论,构建政府、企业和第三方征信机构三方博弈模型,求解均衡,得出不同行为主体做决策的影响因素。结果表明:企业是否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与政府监管力度和奖惩机制有关,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企业奖惩能够促进使企业更好的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同时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降低政府监管成本,有利于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责任延伸制度实施。

    关键词:电子废弃物;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信用建设;博弈论

    一、 引言

    2016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国家发改委指出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尤其是重点领域的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目前我国已经在电力、煤炭以及盐业等行业逐步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但是电器电子产品行业的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实施对电器电子产品EPR制度的信用监管,是建立电器电子产品行业信用体系的必然要求。

    本文运用博弈论的分析工具,通过对企业、政府以及第三方征信机构之间的博弈关系探究,探寻企业在EPR制度实施以及评价过程中各方利益诉求,通过分析博弈均衡条件,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二、 主体关系概念描述

    在实施EPR制度的过程中,政府、企业以及第三方征信机构都会首先考虑自身的最大收益,政府是政策的制定者,明确企业缴纳基金和发放补贴的细则,同时对企业进行核查,对于谎报、瞒报以及骗取补贴的行为进行惩罚。

    征信机构作为第三方机构,通过收集企业信用信息,出具信用报告,提供征信服务。第三方征信机构可以与政府共享信用信息平台,协助政府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实施EPR制度的情况进行信用监督。

    但是第三方征信机构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理性人,因为任何数据源的拥有者其本身都具有要寻租和变现的需求,如果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发生权力寻租,则第三方征信机构就难以发挥其作用。

    企业是实施EPR制度的主体,企业缴纳基金,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汇报实施情况,这就使企业的成本被迫提高。企业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规避一些成本,企业选择会和收集信息进行评估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发生串谋行为,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政府必须支出额外成本对企业和第三方征信机构进行监督。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企业、政府和第三方征信机构之间利益诉求各不相同,却又关系密切,由此形成了企业、政府和第三方征信机构的三方博弈。

    三、 博弈模型分析

    本文假定博弈模型的参与者,政府、企业和第三方征信机构都是理性人,政府以环境利益最大化为利益诉求,企业和第三方征信机构都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作为理性人,在没有政府的监管下,企业很难自觉自愿履行EPR制度,用博弈论模型分析如下:

    假设1:政府无法对对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EPR制度进行核查;

    假设2:仅有两家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1和2,双方作为理性人,拥有可选择的策略为:履行和不履行;

    假设3:履行表现为电器电子产品企业缴纳基金,并承担回收责任,需要付出成本,不履行表现为企业不缴纳基金,不承担任何回收责任,即不付出成本。

    履行EPR制度的成本为C,则企业1履行EPR制度的收益为U1-C1,企业2的收益为U2-C2,兩家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的博弈矩阵如表1所示。

    如果在给定企业1履行的条件下,企业2也履行,双方都付出成本。若企业2选择不履行,则只有企业1付出了成本C。如果给定的企业1不履行,企业2履行,要需要付出成本,相比企业1处于竞争劣势,若企业2选择不履行,则双方都不需要付出成本。所以无论企业1如何选择,企业2的最优策略都是不履行EPR制度。

    

    若给定企业2的条件下,企业1的最优策略也是消极履行,最终纳什均衡的结果是,企业1和企业2都选择不履行,出现“囚徒困境”。

    

    只要一家企业通过不履行EPR制度而规避了成本,那么其他的企业也会选择不履行,否则就处于竞争劣势。因此,在没有政府核查监管的情况下,所有的企业都会选择不履行,获得更高收益。

    要打破这种纳什均衡,必须要有政府的监管,加大对企业的惩罚力度,使企业惩罚成本大于履行EPR制度的成本,从而使纳什均衡回归到履行EPR制度。

    由上分析知,使企业履行EPR制度一定要有政府核查,下面我们给出新的假设:

    假设1:只要政府核查就一定查出问题;

    假设2:企业履行EPR制度不存在额外收益。

    设企业履行EPR制度的成本是C,查处的罚金为F,则企业履行EPR制度的收益为U-C,不履行EPR制度被查处的企业收益为U-C-F;设政府门的收益为V,核查监督企业的成本为Cg,则政府核查监督履行EPR制度企业的收益为V-Cg,核查不履行EPR制度企业的收益为V-Cg+F,企业和政府的博弈矩阵如表2所示。

    如果罚款F小于企业实施EPR制度的成本,大于政府核查成本的话,那么政府会选核查,企业会选择不治理,这时有纯策略的纳什均衡,均衡点为(不履行,核查),这种情况不利于EPR制度的实施,因此我们讨论当罚款F大于企业实施EPR制度的成本,也大于政府监管成本的情况,这时有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

    设企业履行EPR制度的概率为p,政府监管概率为q。

    企业选择“履行EPR制度”(p=1)和“不履行EPR制度”(p=0)的期望得益分别为:

    

    若政府核查概率q>q*时,企业选择“履行EPR制度”,q

    上述结果表明政府部门是否实施核查只与企业履行EPR制度的成本有关,同时还取决于政府部门的罚款多少。若企业实施EPR制度的成本既定,则政府核查概率与罚款呈负相关,罚款越多,核查的积极性越低,因为高罚款本身对企业形成一种威慑,使企业履行EPR制度。若罚金一定,政府的核查与实施EPR的成本正相关,成本越高,企业会越不愿意履行,因此政府更应该加强核查。

    同理对于给定p,政府选择核查(q=1)和不核查(q=0)的得益分别为:

    

    

    若企业履行EPR制度的概率pp*,则政府选择不核查收益较大,若p=p*,则政府随机选择“核查”和“不核查”。

    因此企业履行EPR制度只与政府罚款和政府核查成本有关,与企业本身收益和履行成本无关,与政府收益也无关。若政府惩罚力度大,则企业更倾向于履行EPR制度。

    上述分析可知,企业是否履行EPR制度,与政府惩罚力度有关,政府惩罚力度强,于企业履行EPR制度积极性也强。p*与F正相关,F足够大时可以使p*无限接近于1,机企业选择履行的概率接近1,这时接近于均衡点(履行,不监管)的理想局面。

    因此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加大对企业失信的惩罚力度,使企业积极履行EPR制度,那么对企业、政府和整个社会而言都是一种帕累托改进。

    上述分析,我们假设政府核查,一定能查到问题,但现实生活中,政府因为信息不足、资源不足的情况,有时即使实施了核查也不一定能查实所有问题,因此我们需要第三方征信机构,来协助政府对企业实施EPR制度进行信用监管,但是由于第三方征信机构掌握数据源,一旦接受企业寻租,就无法发挥监管作用。因此企业实施EPR制度的过程中就涉及到了企业、政府和第三方征信机构的三方博弈。

    四、 三方博弈模型分析

    (1)当企业通过贿赂向第三方征信机构寻租,使第三方征信机构无法正常披露企业实施EPR制度情况的信用信息,而政府不稽查时,这时第三方征信机构、企业和政府的收益分别为:R,U-CS-R,-(V-CS);

    (2)当企业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寻租,政府进行稽查但是未成功,这时三者的收益为:R,U-CS-R,-(V-CS)-CC,其中CC为稽查成本;

    (3)当企业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发生寻租,政府稽查并成功,则会对企业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分别处以FC和FS的罚款,此时三方收益为:R-FS,U-CS-R-FC,-(V-CS)-CC+FC+FS;

    

    (4)如果不发生寻租,政府不稽查,则三方收益均为0;

    (5)如果不发生寻租,政府还进行了稽查时,三方收益分别是:0,0,-CC。

    三方博弈矩阵如表3所示。

    设企业和第三方征信机构进行寻租的概率P1,政府进行稽查的概率为P2,稽查并成功的概率为P3。

    (1)企业选择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寻租的概率P1给定的情况下,政府进行稽查和不稽查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上式看出,企业与第三方征信机构寻租的概率取决于政府稽查成本、政府查处违规概率和罚款的多少。企业与第三方寻租的概率与政府稽查成本正相关,即稽查成本越高,寻租概率越高。企业寻租概率与政府查实违规的概率呈负相关,查处概率越高,对企业的威慑越大,寻租可能性越小。最后,企业寻租也与政府查处之后对企业和第三方的罚款有关,罚款越高,寻租概率越低。

    若企业和第三方征信机构进行寻租的纳什均衡P1,当P1P1*,则政府就应当以P3的概率选择稽查,避免因寻租导致的企业和第三方征信机构的串通。

    (2)当政府给定以P3的概率选择稽查时,第三方征信机构进行寻租的收益分别为:

    

    从上式得,政府稽查概率与第三方收益、查处违规与对第三方的罚款有关,第三方从寻租中获得收益越多,政府稽查概率越大。政府对寻租活动查处违规概率越高,对企业的威慑越大,政府选择不稽查的概率就会增加,此外政府选择稽查的概率还与查处违规之后对第三方罚款呈负相关,如果罚款越高,威慑力强,政府有较大的概率选择不稽查。

    若政府稽查概率P2>P2*,则企业和第三方应该各自遵守规定,上报相关信用数据,不选择寻租串谋,如果政府稽查概率P2

    (3)当政府以P3的概率选择稽查,则企业寻租收益为:

    

    上式得,政府稽查概率與企业收益、企业成本、查处概率与罚款有关。若政府稽查概率P2>P2*,企业的最优策略是履行EPR制度并按照规定将信用信息上报第三方,若P<P2*,企业会存在侥幸心理,和第三方串谋,第三方出具可能有利于企业的信用报告,完成寻租。

    五、 结论

    政府是推动EPR制度实施的关键所在,政府必须要加强与第三方征信机构的协同合作,加强EPR制度信用建设,提高企业履行EPR制度的积极性,本文从政策角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强对电器电子产品企业履行EPR制度的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对于积极履行EPR制度,主动承担回收责任的企业,可以适当给予奖励,如减免基金、税收补贴等,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加大惩罚力度,不仅要进行罚款,还可以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形成全社会的联合惩戒。

    (2)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电器电子行业信用建设,加快制定针对第三方征信机构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第三方征信机构的征信资质管理制度。政府要加强监督职能,通过横向对比第三方征信机构的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提高第三方征信机构的准入门槛,加强对第三方征信机构的监管,定期督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防止第三方征信机构和企业的串谋寻租行为,加强对第三方寻租活动的惩罚力度。

    (3)构建企业实施EPR制度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网核查。借助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打破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使政府各个部门分别掌握的内网和政务外网的信用信息有效沟通,实现企业上报数据与政府掌握数据的比对,以及政府部门之间数据的比对,并将数据信息对应到具体的信用主体,实现部门审批和市场交易中的信息公开和透明。

    (4)鼓励企业自我申报和自我声明。建立电器电子产品EPR制度信用评价系统,通过企业自主进行申报和声明,强化企业对EPR制度的履行,对于企业积极进行自我申报声明,并在系统中评分较高的企业可以获得一些奖励政策,例如基金和税收的减免等。

    参考文献:

    [1] 马力,王运辉,马美双.EPR制度下串谋行为管制的三方演化博弈分析[J].科学与管理,2016,36(3):24-29.

    [2] 郑云虹,田海峰.EPR激励机制研究——基于动态博弈的视角[J].工业技术经济,2011,30(12):24-30.

    [3] 刘永清.EPR制度下政府与家电生产企业博弈与激励机制研究[J].中国流通经济,2014,28(3):85-90.

    [4] 张楠.基于博弈论的第三方支付监管问题研究[D]. 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学位论文,2015.

    基金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项目号:2016YFA0602601)。

    作者简介:马忠玉(1963-),男,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国家信息中心副主任、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环境经济学;杨海超(1989-),女,汉族,山东省濰坊市人,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环境经济。

    收稿日期:2017-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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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5:0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