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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陆与台湾个人所得税制比较
范文

    徐鑫淼

    [摘 要] 事关人们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征缴问题,一直是热点议题之一。文章对大陆分类所得税制与台湾综合所得税制进行比较,就两地所得税的发展历史、税制模式、征缴方式、税率设计以及费用扣除标准等方面具体分析,发现目前大陆税制存在税制不公平、征缴方式不健全、税率设计缺乏弹性、费用扣除标准不够人性化等问题。借鉴台湾税制改革的经验,提出大陆税制改革建议,建立适合本地特色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完善税率征缴方式、设计更具弹性的税率以及完善的费用扣除标准,从而不断完善大陆个人所得税制 。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大陆;台湾;分类所得税;综合所得税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15. 049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15- 0107- 04

    0 前 言

    事关居民个人收入以及国家税收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两会的热点议题之一。财政部长楼继伟也多次在公开场合发表关于个人所得税由分类所得税向综合所得超额累进改革的意见。目前,大陆正紧锣密鼓的进行个税改革方案的制订,台湾的综合所得税制不失为一个较好的参考方案。现就大陆的分类所得税以及台湾的综合所得稅进行比较,以期从中吸取经验,完善大陆个人所得税制。

    1 大陆与台湾个人所得税制发展历程比较

    1.1 大陆个人所得税发展历程

    1980年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是现行个税的雏形。该法律规定境内的外籍人士,就11类所得采用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扣缴。2011年改革中调整了工资所得税税率结构,将超额累进税率的第一级税率下调,并将工资薪金的超额累进税率级数调整,取消两档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历经几次调整,由最初800元上升至现在3 500元。随着经济发展,大陆的个税一直不断调整变化。新的个税改革方案即将出台。 1.2 台湾综合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台湾在1955年为应对农业社会蜕变为工业社会,将分类综合所得税改为个人综合所得税,以就源扣缴、自动报缴与调查核定三方面作业,构建完整的税制基础。1997年为减轻税务稽征程序,实行两税合一。2009年为减轻低收入税负,特将最低三档税率各调低一个百分点。

    2 大陆与台湾个人所得税制比较

    2.1 税制模式

    纵观全局,个税的税制模式大体分为三类,依次为分类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和分类综合所得税。

    2.1.1 大陆分类所得税制

    大陆目前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度,该税制是以个人收入所得为基本对象,按所得性质适用比较税率或较低的累进税率,不合并计算。此种模式在个人取得收入时进行扣缴,稽征程序简便,扣缴方式便捷。且此种税制对于普通劳动收入所得的征课程度较轻,对于财产所得相对较重。但是此种税制不符合量能原则,无法较好通过纳税实现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原则。

    2.1.2 台湾综合所得税制

    台湾目前采用综合所得税制。此种税制是指在一定金额下的所得,按不同性质适用差别税率(即分类所得税制);超过一定金额,合并适用累进税率(即综合所得税率)。其现行税法规定,个人就“中华民国”的十大类来源所得需先综合计算所得总额,再依法减除免税额与扣除额得出综合所得净额,最后依照累进税率课征。

    2.2 征缴方式

    2.2.1 大陆分类征缴方式

    大陆分类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式相结合。居民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等以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并直接上缴国库,税务机关进行同步记录。年薪超过12万的工作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依法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但现实情况中,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比例较小,通过中国国民年平均收入水平以及自行申报纳税额占税收总额的比例来看,人们自行申报的纳税意识薄弱,还需进一步加强。大陆还曾出现轰动一时的毛阿敏、韦唯等明星偷税漏税事件,可见树立正确纳税观是税务稽查机关的工作方向。大陆地区纳税范围采用属人加属地原则,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和不同居住时间的非居民,不同居住时间的非居民在收入来源扣缴上略有区别。

    2.2.2 台湾综合征缴方式

    台湾地区综合所得税采用属地原则,对“中华民国”的来源所得课税。但值得注意是,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规定,台湾地区人民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者,应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征所得税,但其在大陆地区已缴纳税额,准自应纳税额中抵扣。依据《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28条规定,台湾地区人民有香港澳门来源所得者,免征所得税。台湾地区个税缴纳以家庭为单位自行申报,境外人士取得自台湾境内的所得采取源泉扣缴方式。

    2.2.3 两地征缴方式异同

    大陆采用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就源扣缴,台湾地区采用以家庭为单位按年自行申报,自核自缴。台湾个人所得税主要申报方式为网络申报、邮寄申报和电话申报。而大陆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主要到税务局业务窗口办理申报。通过网络申报的方式也是大陆税收工资改革的一个参考方向。实现按年申报,也能减少税务稽征时间和成本,这点值得大陆借鉴。

    2.3 税率设计

    2.3.1 大陆个人所得税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2.3.2 台湾综合所得税税率

    台湾综合所得税课税构架为:

    综合所得总额-免税额-扣除额=综合所得净额

    综合所得净额×税率-累进差额=结算申报应纳税额

    2.3.3 两地税负异同

    现在以一个人的收入来源为工资薪金的人员为例,按收入的高中低等水平就两地税负进行简单比较,见表1。

    由表1列示内容可以看出,台湾地区税制设计对低收入群体而言税负过大。但是大陆地区对于以薪资为收入来源的高收入群体而言,税负过大。以200 000元为代表的畸高收入群体税收占收入的比重竟高达37.45%,这对于高收入群体而言,是对工作热情的打压。

    2.4 费用减免标准及退税制度

    2.4.1 大陆费用减免标准

    由国家、省级政府发放的科教文卫和技术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转业费复员费,国家政府发放的津贴救济金安置费和保险赔款等一律免征个人所得税。关于减除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为3 500元,此外在加计1 500元费用扣除额。个体工商户业主等费用扣除标准为42 000元/年或3 500元/月,投资者工资不在扣除之列。

    2.4.2 台湾费用减免标准

    (1)纳税义务人本人及其家人免税额基准为85 000元新台币/人(2012年标准),免税额之基准,依所得水准及具体情况以及基本生活变动情形,每3年评估一次。

    (2)扣除额(影响纳税义务人纳税能力之必要支出) 包含标准扣除额、列举扣除额度和特别扣除额(纳税义务人可就列举扣除额或标准扣除额两者择一减除外,并可减除特别扣除额)。

    2.4.3 两地费用扣除标准异同

    根据上述列示的内容可以发现,大陆费用扣除简单明了,台湾地区费用扣除因家庭具体生活开支不同进行不同比例额度的扣除。台湾在对医药生育以及教育学费等日常生活中必要开支进行扣除列示,体现了税法应对经济环境波动时的调节作用,够人性化。值得注意是,大陆税法中个人捐赠并没与涉及。大陆本着对该类个人行为进行鼓励倡导的原则,在设计税法时应予以考虑。

    3 大陆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问题

    前一章内容就两地税制进行比较,发现大陆税制还有一些待完善之处。

    3.1 分类税制难以体现公平原则

    大陆个人所得税征缴程序简便,不需要对纳税义务人有过高要求,直接在源头进行扣缴。但是个人所得税无法根据经济浮动或者偶然出现的特殊境况进行调整。现实生活中,还会出现一些畸高收入者依据法律的空缺进行税收收入微调,以达到偷税节税的目的。这就出现高收入高知识高避税的三高问题。这对于普通纳税的群体而言,是不公平的。

    3.2 税收征缴方式不够健全

    目前大陆采取代扣代缴和就源扣缴的方式对于目前国情而言是不适合的,普通的工资薪金收入人群所课税目简单直接明了,征缴过程透明公开。所以,以工资薪金为主的群体很少有偷税漏税的现象。然而高收入群体因其收入来源复杂,收入金额不明了,更有部分收入是隐性收入造成偷税漏税严重。税法规定超12万元/年的义务人需自行申报,这部分群体收入对税务稽查机关而言无法较为准确的核实,容易出现偷税漏税现象。建立健全税收征缴方式刻不容缓。

    3.3 税率设计缺乏弹性

    通过税率表可以看出,工作月薪金收入超过80 000元的群体,税率高达45%。如此之高的所得税率对于积极奋斗的工作人员来说,确实是一种消极性的影响。过高的边际税率抑制人们工作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课税项目不同及税率不一样为节税避税带来空间。

    3.4 费用扣除标准不够人性化

    因纳税义务人的生活背景不同,收入需求也不近相同。而费用扣除标准并没有考虑到纳税义务人的特殊需求,而是适用统一标准,此举不够人性化。日常生活中,仅男女性别差异这一点就会对收入需求有巨大差异。

    4 完善大陆个人所得税制建议

    4.1 建立适合本地特色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目前财政部已经着手设计符合中国特设社会主义国情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度。在应税收入核算时,笔者认为应将税目进行调整。原本的11级税目造成税收计征程序复杂。如果将收入分为三类,即普通性收入,优势性收入以及偶然性收入进行税收计征会更方便。减少申报程序以及税收复杂性。普通型收入即大众群体为维持日常生活所赚取的工资薪金收入;优势性收入是指小部分群体所占用的社会优质资源而从中获益的收入。偶然性收入是介于两者之间,且不经常发生的收入,该部分收入可根据具体生活案例进行税率制定。如此一来,即可在收入来源上达到调节社会公平的目的。

    4.2 完善税收征缴方式

    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迅速提升,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互联网成为家庭发展的主要工具。据不完全统计,平均每个家庭均可配备一台电脑。中国义务教育的发展,使得受教育人数越来越多,受教育水平越来越高。中国16亿人口中,30岁以下接受普通高等义务教育的人口高达96%。因此人们对于互联网的使用更加得心应手。所以,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互联网税务自行申报业务的基础条件相较完备。政府目前主要工作是加快建设全网互联信息共享建设。以家庭为单位的互联网税务自行申报方式的实施将指日可待。

    4.3 设计更具弹性的税率

    目前现行的税率中,边际税率过高,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建立符合需求的税率是不可避免的。如上所述,将收入分为普通性收入,优势性收入以及偶然性收入。普通型收入可以将免征额提高,设立3级差额累进税率,但是避免边际税率过高。优势性收入应该设立较多级距的税率。边际税率可以相对高一些,高税收可以调节社会公平。过高的边际税率也不会影响纳税义务人积极性和热情。偶然性收入,可以依据销售人的优势性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以及房屋来源等作为具体参考信息,量能课税。因此,对于偶然性收入,制定税收计量标准或许较为困难,但并无不可能。

    4.4 建立完善的费用扣除标准

    众所周知,中国各地域,各城市之间有差距。因此,在完善费用扣除标准的时候应该考虑这些问题。同样是年轻人,在北上广等一线大城市的基础花费有可能是特困地区的2~3倍,因此在基础生活扣除标准上应根据生活地区城市的差异区别对待;其次,各地区人均收入水平也不尽相同,所以在免征额上工资薪金免征额的扣除上也应区别对待。依据现有城市划分标准,建立新的城市税收标准是有必要的。此外,费用扣除标准可依据人民收入水平,生活消费水平等每几年进行微调,更有利于家庭应对经济发展中的波动。

    5 结 语

    总之,大陆个税的目的是调节社会公平,增加财政税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现在经济运营情况比建设初期更为复杂,导致分类税制在实施期间存在一些问题,更甚者竟有人利用税法空缺,进行偷税漏税等行为。这样一来,不仅没有实现设立个人所得税本身的目的,反而助长歪风邪气滋生。因此,应加大个税体制改革力度,从现实国情出发,从具体细节出发,使个税不断健全完善。让个人所得税在一条康庄大道上前行,为社会公平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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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财政部税政司.2009 年税收收入增长的结构性分析[EB/OL].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gongzuodongtai/201002/t20100211_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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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