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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研究
范文

    刘晓宇 傅晓婷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流动人口日益增多,实现劳动者养老保险关系跨制度与跨统筹地区的转续对于保障参保者权益、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分析现行政策,养老保险关系转续难的原因,提出了可借鉴欧盟“分段计算”的转续模式,即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续时缴费记录暂时冻结,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础养老金按实际缴费年限占比分段计算,最后统一发放。同时提出要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完善转续相关法律及加快“金保工程”建设,使得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续高效且准确。

    [关键词]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分段计算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8. 17. 076

    [中图分类号] F84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8)17- 0191- 02

    1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政策解析

    1.1 跨统筹区域转续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分析

    第一,我国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标准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这导致人们倾向于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社平工资高的地区,转移后其享受的养老金权益大于其履行的义务,造成“搭便车”问题。但当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社平工资较低的统筹区域时,参保人已缴纳较高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却只能享受较低标准的养老待遇,有失公平。

    第二,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关系和相应资金汇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该政策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但对于农民工群体来讲,其工作流动性高,很难在一个参保地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0年,当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不得不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保,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保障。

    第三,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以本人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这会使得在多地参保的职工其统筹资金经过多次转移后被大打折扣,违背了社会保险的公平原则。

    1.2 跨城乡转续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分析

    第一,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关于缴费年限的规定不够灵活,如果某人已经缴纳14年的城职保,因为缴费年限不足15年而转回城居保,与缴费满15年的企业职工相比,虽然只相差一年的职保缴费,但达到退休年龄后领取的养老金将差距悬殊。

    第二,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转移城居保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职保的缴费年限。由于城职保有最低缴费15年的规定,因此这种做法将影响城居保参保者转到城职保后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认定。

    第三,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转移城职保的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统筹账户资金。按照现行政策从城职保转到城居保会造成参保人统筹账户资金受到损失,违背社会公平原则。

    2 我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续难的原因

    2.1 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

    目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主要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组成。两者的基金来源和待遇计发办法均不相同。因而,如何保证转续后待遇的公平也是城乡转续的难点。

    2.2 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偏低

    我国虽然已经提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但大部分地区的统筹层次仍停留在市县一级,造成养老保险统筹区域过多。各统筹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大,养老金计发标准不同,且各地使用獨立的养老金信息系统,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造成很大阻碍。

    2.3 地区利益冲突

    由于我国“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各地方政府对养老金的持续平稳运转承担保底责任。对于转入地而言,人员的转入意味着承担其养老金的支付责任;而对于转出地来说,如果转出统筹资金,可能会影响当期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统筹地区都倾向于维护本地区利益,成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又一阻碍。

    3 借鉴欧盟经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

    3.1 欧盟对养老保险跨国转移接续的相关规定

    第一,关于缴费记录的规定。“欧盟社保法令”规定参保人跨国流动就业时,其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暂时冻结在原参保国,不随参保人转移,缴费记录要冻结至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再按相关规定向其发放养老金。

    第二,关于缴费年限的规定。如参保人在成员国的参保时间未达到该国最低缴费年限的要求,其在各参保国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同时,如果参保人在欧盟某国的参保时间不足一年,则这部分时间由参保人的退休地接管。

    第三,关于养老金支付方面的规定。劳动者应参加工作地所在国的养老保险,参保人如在欧盟跨国流动就业就会参加多国的养老保险。当参保人达到退休条件,各国应分别按比例向其支付养老金。各国支付养老金数额的具体算法:首先,各国分别计算出按照参保人的总缴费时间可在该国享受的养老金待遇。其次,将计算出的数额乘以参保人在该国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占总缴费年限的比例,即得出该国应支付给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最后,将各国应支付的养老金待遇合并,即为参保人实际可得到的养老金。

    总的来说,欧盟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一方面使得参保人的养老金权益不受损失,利于劳动者自由流动,做到了以人为本。另一方面,欧盟在不改变各成员国现有政策的前提下有效地协调了各国之间的利益。考虑到我国养老保险关系需在各统筹区域进行转续,但统筹区域较多且统筹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与欧盟面对的跨国转续问题极为相似,所以欧盟的转续机制对解决我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续难问题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3.2 “分段计算”模式在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区域转续中的应用

    首先,在不改变我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的前提下,城镇职工跨统筹区域就业时其个人账户资金随本人转移,统筹基金不转移并在原统筹区域暂时冻结,待到参保人退休时,再按规定向其发放养老金;其次,将参保者在各统筹区域参保缴费的年限合并,计算出总缴费年限;最后,各统筹区域分别计算按照参保人总缴费年数可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再将得出的数额乘以在该统筹区域的缴费年数占总年数的比例,计算出各统筹区域实际应支付的养老金,汇总后即为参保人可领取的养老金待遇。

    具体做法,假设某职工在A地参保缴费ta年,又转入B地参保tb年后达到退休年龄,其总缴费年限为T年,Da、Db为此人退休时A、B两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的月社平工资,Ra、Rb为此人在A、B两地的个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Qa、Qb为在A、B两地可得到的基础养老金,Q为各地汇总后参保者退休时可得到的基础养老金。即:

    3.3 “分段计算”模式在养老保险关系跨制度转续中的应用

    首先,在资金转移方面,从城居保转入城职保时,转移城居保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从城职保转入城居保时,个人账户资金随本人转移,参保人在城职保统筹账户中的资金暂时封存,继续原参保地对这部分统筹资金投资运营,到参保人退休时,再按比例向其支付;其次,在缴费年限方面,将参保人在城居保與在城职保中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满足参保人在两制度中累计缴费满15年,即可按规定领取养老金;最后,在待遇计算方面,参保人在城职保与城居保的参保地分别向其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数额按照参保人在两制度的缴费年限占总缴费年限的比例来确定。

    具体做法,假设某流动人员在城居保缴费t城居保年,在城职保缴费t城职保年,累计缴费T年,G为政府对城居保基础养老金的补贴数额,D为此人退休时城职保参保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R为此人在城职保参保地的个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Q城居保、Q城职保为在两制度的参保地可得到的基础养老金,Q为汇总后此人可得到的基础养老金。即:

    4 “分段计算”转续模式的配套措施

    4.1 提高我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

    一般而言,统筹层次越高,越有助于养老保险互济功能的发挥;统筹层次越高,养老保险的转续就越方便。因此,亟需提高我国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从而便于资金在各统筹地区间相互调剂使用,增强养老保险互济性,分散风险,保障养老保险制度安全平稳运转。同时,提高统筹层次解决了转续时地区利益冲突、缴费碎片化等问题。

    4.2 完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相关法律

    我国《社会保险法》虽然提出“分段计算”模式,但未详细规定操作办法,各地仍未有效落实。我国应通过法律来协调各统筹地区利益,保护参保人权益,保证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的有序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3 加快“金保工程”建设

    养老保险关系能否顺利转移接续与“金保工程”的建设密不可分,首先,建设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资源数据库,实现各统筹区域间的联网与数据同步。当流动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数据库根据参保人在各地的缴费记录分段计算出各地需支付的养老金,再汇总发放给参保人。其次,发放社会保障卡,社保卡不仅可以避免重复参保的问题,还可以使参保者及时查询其在各地区的缴费记录。

    主要参考文献

    [1]杨宜勇.全国统一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08(4):11-13.

    [2]蒲忠,周密,唐静.分段计算与养老金权益保障[J].中国社会保障,2017(1):56-57.

    [3]谭中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研究[J].社会保障研究,2011(2):16-21.

    [4]岳宗福.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续与制度衔接的路径思考[J].中州学刊,2013(5):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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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3:4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