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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探讨
范文

    武宝贵

    [摘? ? 要]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事业的迅猛发展,担忧随之而来,国家在鼓励发展互联网金融、深化金融市场改革的同时提出规范监管互联网金融的问题。鉴于此,从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入手,简单分析其面临的困境,并探讨突破策略,促进互联网金融监管水平的不断提升。

    [关键词] 金融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9. 03. 040

    [中图分类号] F830? ? [文献标识码]? A? ? ?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9)03- 0101- 03

    0? ? ? 前? ? 言

    互聯网自诞生以来就深刻影响着人类的生活,这种颠覆性的影响渗透到商业、信息管理和媒体等多个行业,同时影响传统金融行业,使得货币支付、货币融通等发生巨大的改变,催生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是新的金融模式之一,但该模式只是改变提供及获取金融服务的方式,并非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以外的第三种模式。换言之,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依旧是金融而不是互联网,加强监管势在必行。

    1? ? ?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和互联网的结合,并没有超越金融的范畴,而公众性是判断是否应严格监管金融交易的标准,互联网金融实际上正好与该标准相符[1]。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应用,人们接触网络的频率日益提高,网民队伍越来越庞大,现实中从事众筹或p2p网络借贷等业务的网站尽管实行会员制,但借款项目信息对外公开,不局限于注册用户浏览,任何人都能查询。与此同时,这些网站平台基本没有设置任何会员资格门槛,通过实名登记以及绑定银行卡即可,会员规模很大,几乎任何人都能轻易注册会员参与互联网金融投资。在这样的情况下,发起众筹项目的人或P2P网络借贷的借款人借助开放的互联网环境对整个网民群体实施筹集资金的劝诱。

    另外,互联网金融门槛较低,普通个人是主要投资群体,草根性特征显著,这部分人恰巧金融风险意识薄弱,有待加强金融教育,维护权益时经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应规范监管互联网金融,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并且在探讨互联网金融监管时不能停留在交易层面,还要从宏观较低审视整个金融体系。互联网技术有虚拟化效果,发生很多金融交易都不需要当面的验证,通过数据交互就可以完成,难以掌控交易主体和资金流向等相关信息,同时隐含洗钱、欺诈等风险,不利于形成完善的金融市场秩序。这足以说明互联网金融不能游离于监管之外,加强监管至关重要。

    2? ? ?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面临的困境

    2.1? ?有非法集资隐患

    金融监管红线就是非法集资,其隐患主要来自P2P网络借贷。一种是纯粹的P2P网络借贷,强调在个体之间获取信息,网络信贷平台仅仅是获取信息的中介,将信息提供给出借人、借款人,一般不会触及红线。另一种则是异化之后的P2P网络借贷,触及红线的风险极高。根据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一些平台先向借款人放贷,接着通过转让债权的方式向投资者转让债权,成为固定放贷人,不再是纯粹的信息中介。此时网络借贷平台承担额外信用风险,极有可能造成平台不再局限于收取中介费用,开始赚取利差,其盈利方式趋同于一般的商业银行。一旦网络借贷平台缺少自由资金,就会出现先借款、再承担债务、向借款人转让债务的现象,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例如在现实中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时常通过伪造借款标书、虚增借款人等方式吸收出借人的资金,之后卷钱逃走,构成集资诈骗[2]。

    2.2? ?消费者保护缺位

    新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维护及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是最引人关注的地方,但至今为止国家依旧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得他们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依旧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例如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消费者面临泄露个人信息的风险,相应的保护机制不完善,监管工作不到位,导致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受到侵害时难以诉诸法律,不知所措。从当下的互联网交易状况可以看出,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监管处于相对真空的一种状态,进行交易时主要依赖行业自律和行业规则维护秩序,缺乏强制力和公信力,经营者制定的条款甚至还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急需改善。

    2.3? ?监管协调性不足

    现如今国家的互联网金融相关交易规则比较零散,制度化与系统化程度不足,仅限于规定某个具体环节,缺少具有全面性的、普适性的法律体系规范互联网金融,并且随着风险日益显现,监管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但互联网金融的跨行业与跨部门特点较为明显,制定交易规则和加强监管都是严峻的挑战。例如目前已经明确以一行三会为主的行业监管部门,尽管国家正在统一部署制定互联网金融交易规则、监管规则,但面对行业主体众多以及业务风险不断增大的情况,监管缺乏协调性,这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以及相互之间进行有效的交流协调也是很大的考验。

    3? ? ?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突破策略

    3.1? ?有效监管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隐患主要来自P2P网络信贷,所以监管也应针对P2P网络借贷实施。一是要将网络借贷平台严格定位成中介机构,它们和出借人、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是居间合同关系,不得成为借贷当事人,禁止发生先借后贷的现象;二是对于借贷信息应提高透明度,作为居间人的网络借贷平台要交由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对借款的利率和期限、还款的方式、解决纠纷的途径等事项达成一致;三是规范网络借贷平台针对出借人给出的收益保证,禁止平台以自有资金为出借人的收益提供担保,要由其他担保机构为出借人提供收益担保,消除网络借贷平台异化成担保机构的可能性;四是建立完善的风险备用金机制,主要是按比例从网络借贷平台中介费中提取,当借款人还款逾期时,利用风险备用金赔付给出借人;五是针对网络借贷平台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包括但不局限于实缴注册资本金限制和登记备案,遏制因当下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准入门槛而出现的非法集资行为。

    3.2? ?保护好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金融使金融门槛大幅度的降低,其大众性和普惠性特点越来越显著,但金融交易内部仍然存在专业性、复杂性、高风险性,加上互联网具有高科技属性,消费者理解及掌握互联网金融服务与产品的难度加大,弱势群体特点更加显著。正如前文所述,还有泄露消费者信息、支付安全、资金亏损等隐患逐渐暴露出来,更容易侵害消费者权益,只要发生问题没有及时妥善解决,将冲击互联网金融乃至国家整个金融体系[3]。所以保护消费者应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中最核心的部分。一是针对国家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不完善的现状,应及早出台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从法律的角度界定有关问题,规范各主体在互联网金融中披露信息、提示风险等行为;二是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快速建立通畅的投诉受理渠道,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构建投诉电话和投诉网络等一系列平台;三是对金融消费者加强教育和保护,提高消费者与投资者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担风险和自担责任的意识,预防发生无边界、无原则保护消费者的现象, 规避地方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爆发,保证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效性。

    3.3? ?提高监管协作力度

    跨区域、高科技和高风险是互联网金融的特征,这决定其监管的复杂性。为改变国家现行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监管无序、监管真空的局面,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应坚持务实、开放与合作的基本原则,建立行业自律和国家监管结合、专业性和多部门结合、多层次和全覆盖结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提高协作力度。一是推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深化,巩固金融宏观审慎监管中中央银行的主体地位,使其最大限度发挥主体作用,推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这三个监管主体转变职责,从机构监管逐步变为功能监管,在监管行为上全面覆盖互联网金融的各个业务环节。二是增进各监管部门的相互协调与合作,改变各个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即建立涵盖一行三会和地方金融办、税务、工商、通信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共享信息,及时对区域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分析,强化监测与预警,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防范风险的应急预案,把防火墙筑牢。三是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之中组建自律组织,发挥内部监管作用。行业自律组织的组建不仅是强化会员之间的交流、团结,更关键的是实现内部自律,达到相互监督的效果[4]。内部相互监督的方式包括统一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自律公约以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督促会员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自律公约等。四是主动加强和国际组织、国外政府、有关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因为全球化是经济新常态下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方向,增加监管部门不可控、不熟悉的因素,增大风险和控制难度,需要监管部门针对国际性金融交易统一实行监管标准,促进各国监管部门的相互协作,一起防范跨境风险,及时有效切断互联网金融风险在国家之间、地区之间的传播。五是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并建立互联网监管体系,打造高素质监管组织队伍,严格制定采集互联网金融监管数据的内容、方式和方法,完善数据采集体系,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执行公示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基本原则,通过各种各样的互联网电子报刊、广播电台等定期发布信用等级差、信用等级好的企业名单、个人名单,优化信用环境,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快捷性;意识到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化监管同样重要,切实建立完善的电子化安全监管制度,强化制度执行,让安全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有序运行。

    4? ? ? ?结? ? 语

    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市场的新生事物,监管力度不宜过大,应以适度宽松的政策激励其变革与创新,使其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当然,也应充分认识到监管的重要性,绝不能放任自流,要根据非法集资隐患、消费者保护缺位以及监管协调性不足等困境,在有效监管非法集资的同时保护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持续提高监管协作力度,推动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化发展,为国家的金融改革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主要参考文献

    [1]张斌.互联网金融规制的反思与改进[J].南方金融,2017(3):37-45.

    [2]徐征.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及对策探微[J].财会月刊,2017(23):41-45.

    [3]曹宇青.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实践探讨[J].金融纵横,2018(3):11-17.

    [4]李全,陳扬,孙葳.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创新与监管[J].前线,2018(11):6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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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9:5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