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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探讨
范文

    摘要:近几年来,p2p网络借贷以其简便、快捷、高效的特点,在我国得到迅猛发展,为提振我国经济发展做出来重大贡献。与此同时,其存在的问题也日渐暴露,P2P网络借贷平台跑路的案件频发,给投资人的经济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的。因此,为了保障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供同行们批评指正。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风险因素;防范建议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07.070

    自2005年以来,互联网金融环境下P2P网络借贷开始起步发展。此时第一个投入真正运营的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在英国伦敦的成立,标志着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不可或缺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迈入了全球爆发式成长的历程。 2006年2月,Prosper在美国正式成立,并迅速发展壮大起来,截至2015年其收入超过2亿美元,借款规模达到37亿美元;2007年5月Lending Club成立,7年后,在美国成功上市,累计网络借贷规模达到160亿美元,用户总人数达到140万人,市值达到54亿美元,2007年,国内首家纯信用无担保网络借贷平台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拍拍贷)于上海成立。并在2017年成功上市,成为全球范围内市值最大的P2P网络借贷公司。随后,P2P网络借贷业务在国内呈现井喷式增长,据统计,2017年9月止,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总数已达5970家,比2015年12月末,增长了104%,增加了3052家;2016年网络借贷累计交易额增长到的8049.04亿元人民币,2017年之后,随着国家监管力度加大,其交易额增速虽有所放缓,但仍增加到了8722.8亿元,比2013年增长了70倍。

    1P2P网络借贷的内涵

    P2P(person-to-person)又称个人对个人网络贷款,是一种借助网络平台将社会大众的闲散资金聚集起来,为有资金需求的人提供借贷服务的民间小额借贷模式。这种模式摆脱了传统银行贷款模式下借贷双方分离、银行主理业务的局面。由网络贷款公司作为中介平台,借助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发挥牵线搭桥的作用,使借贷双方直接对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社会上的投资者(放款人)与借款人能够通过互联网运营平台直接对接,借款人在平台上发出融资请求,投资者通过网络支付方式向借款人放款。在借贷过程中,审阅资料、签订合同、办理手续、收发款项等程序全部在网络上实现,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资金需求者的融资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资金发放者又能够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比传统储蓄等方式更高的回报、比股票市场投资更低的风险,从而使双方实现共赢。

    2P2P网络借贷的特点

    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时代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把传统的民间借贷从“线下”转变为“线上”,是一种新型创新金融产品,是对传统银行借贷方式的有益补充。P2P网络借贷的主要特点是。

    (1)手续便捷高效。 P2P网络借贷的操作程序十分简便,融资人可以足不出户,在网络上达成共识,即可办理借贷手续。从而大大简化了贷款的相关手续和繁琐的流程,提高了效率。

    (2)投资门槛不高。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投资,既不受地域的限制,也不受到投资金额的限制,受众面广,老少皆宜,全国的各地、各年龄段的投资者和借款人均可参与其中。

    (3)交易成本低。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行完全互联网化,省略掉了“线下”贷款的繁琐程序,只需交纳部分中介费率和服务费,即可享受到“物美价廉”的信贷服务。

    (4)投资收益较高。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金融产品,参考收益率较高。因此,风险偏好高的投资者,更倾向于选择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投资。

    (5)投资风险分散。由于投资人数众多,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把投资人出借的资金分别放贷给若干个融资人,避免了将大量资金集中放贷的风险。

    3P2P网络借贷的风险

    我国的P2P网络借贷业务自2006年起,以“拍拍贷”、宜信、 “人人贷”等为先驱,大小平台如雨后春笋,发展迅猛。但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底子不足所带来种种风险控制上的漏洞与缺陷。

    3.1投资人风险

    首先,我国P2P网络借贷业务的投资者多为缺乏资金投入口的中小型投资人。容易形成“羊群效应”,往往着眼于外观收益,更注重短期的、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蕴藏其后的高风险。其次,我国征信体系仍存在较大缺陷,平台之间尚未能做到信息共通,容易出现融资者“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近年出现了众多“跑路”、停业现象,引发各方主体对该业务的质疑与担忧。

    3.2融资人的风险

    融资者大多是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以及创新、创业人群,他们急需资金,由于不清楚法律限制的范围,从而容易触碰法律界线而不自知,存在违规违法的风险。另外,非法集資、重复融资等也是融资者极易触碰的法律红线,需要加以预警及防范。同时,融资人也可能面临投资人洗钱的风险以及融资平台欺诈风险。

    3.3融资平台的风险

    如果借款人信用道德缺失,借款动机不纯,恶意透支导致无力偿还借款,将使得融资平台出现大面积坏账,面临着无法及时收回账款的风险;由于技术平台的限制,我国当前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着被黑客攻击、客户信息被盗取等方面的信息科技风险,这也导致了部分弱势平台时常遭遇黑客及不法分子的敲诈,甚至出现因黑客攻击导致系统崩溃、瘫痪的困境。

    3.4监管者的风险

    监管者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行中的理应处于“保驾护航”地位,然而,由于监管政策无法完全跟上实际业务快速发展的步伐,存在滞后与水平不足的问题,导致出现监管空白、管理缺位,造成运作混乱、社会经济受损的风险。

    4P2P网络借贷的风险防范

    4.1投资人风险防范

    首先投资者“不要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只有将风险分散,才能避免过大的损失;其次投资者需要提高自身的投资能力,对金融知识、法律知识都要有所涉猎,充分了解高收益同时的高风险所在,以提高对风险的认识度和敏锐度,在选用P2P网络借贷平台这个创收途径之前,充分了解该行业背景,掌握其运营利弊,从而合理投资,规避风险。

    4.2融资人的风险防范

    首先,融资者应当头脑清晰,为自身培养正确的消费观念,对本人融资需求要充分认识,不可抱有过于急切的心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避免掉入平台或者投资者的圈套。其次,融资人应该充分考虑自身真实的偿债能力,掌握借款用途的负面清单,尽量避免违约。最后,融资者应该了解有关的法条规章,避免自身跨越法律红线,警惕其他主体的违法行为将给自身带来的损失。

    4.3融资平台的风险防范

    应强化融资人的信用风险审核,堵塞风险漏洞,保证投资人安全及时回款。同时,加强工作人员、技术人员的培训,培养专业的管理体系,降低业务操作失误可能性及网络技术问题带来的风险,防范信息技术攻击,提升应对突发事件、抵挡风险的技术水平。

    4.4监管者的风险防范

    建立健全风险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也是监管者自身履行职责、发挥价值的体现和根据。监管者、立法主体仍应加强对我国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实地考察、调研,以获取更多数据信息,从而制定合理有效的规章制度;其次,完善平台征信体系,应在当前中国人民银行既有的征信系统基础上,推动我国网络借貸平台逐步接入该系统,利用政府背景的可靠性及社会公信力,进而建立完善全社会的信用体系。

    总而言之,监管方应当发挥主要和主导作用,在充分认识我国网络借贷业务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适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借鉴国外经验,结合中国特色国情,坚持消费者保护原则,采取合理监管措施,引导P2P网贷行业向正确的方向前进。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时代雨后春笋般的创业企业的兴起与发展提供助动力,为通过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途径。从而活跃我国金融市场,促进资金融通,推动监管机制与经济领域的创新同步发展,从而促进经济繁荣,更好地实现人民幸福、国家富强的伟大复兴中国梦。

    参考文献

    [1]孙鹏.论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立法的完善[D].合肥:安徽大学,2018,(1).

    [2]候蓓蕾.P2P网络借贷行业风险及监管研究[D].南宁:广西大学,2018,(6).

    [3]宫兆辉.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研究[J].经济师,2017,(1):15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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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7: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