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民营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审查标准及异议处理 |
范文 | 张琳 近年来不少民营企业纷纷宣告破产或正处在破产的边缘,民营企业一旦破产,处理好职工的后续安顿工作已经成为目前破产企业首要事宜,也是当地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我国破产法明确规定了对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优先保护,但在实务中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处理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使得实践操作中在该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在实践操作与经济补偿金实质相关的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职工基本工资以及职工工龄的核查等的标准并不统一,同时经济补偿金公示及异议的处理也不一致。笔者通过实务操作中研究了一些解决方案,为破产企业职工争取到其应得的利益提供一些思路。 1 破产法对劳动债权的保护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称“破产法”)的规定,在劳动债权清偿顺序上,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职工债权;如有剩余,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同时,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实务中关于认定破产企业与职工之间劳动关系的标准 实务中民营企业大多管理较为混乱,职工录用不签署合同、不缴纳社保、工资发放没有工资表、职工离职花名册与职工在职情况不一致等现状较为普遍,破产企业的管理人调查处理劳动债权首先应先予核实职工和企业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对于无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认定方面不能简单的以一个标准来衡量,实践操作中,笔者认为管理人就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可以结合劳动纠纷处理中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来处理即考虑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民企存在虚假签订劳动合同、部分老板家庭成员或者亲属只领工资不工作或者只缴纳社保不工作,管理人在核查过程中必须要结合工资发放记录、员工考勤表等材料予以综合认定。 3 实务中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工资的审查及确认 职工劳动债权处理中争议较大的就是职工每月基本工资以及欠付工资的认定。其中职工工资的处理也分为普通职工工资和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两大类。 3.1 破产企业普通职工工资的审查及确认 在普通职工工资的认定上,按照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中对工资构成中的津贴、补贴范畴作了进一步说明。认定职工工资时,公司为了避税会有很多不同名目的发放项目,一般在实务处理中,笔者一般将职工福利、劳动保护相关的例如工会费、交通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工作服、不计入职工工资,而是列入普通债权给予清偿。 3.2 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资的审查及确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根据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信息可以确认,但是破产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实践中,由于企业内部组织形式和职务设置无法律强制性规范要求,因此企业可以设置多种职务,如部长、主任、部门经理、财务副总等。该类职务无法律法规界定是否属于高管,而管理人一旦作出认定后对职工实际利益的影响十分大。因此,笔者认为,在认定企业高管时不能仅根据职务名称认定,应结合公司章程、内部文件、规模大小、内部组织架构、福利待遇等综合作出判断。管理人公布职工债权清单前,应做好相关文件收集和调查工作,认定标准应统一,对拟认定为高管的人员提前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3.3 破产企业的中雇佣人员的工资审核认定 企业破产后基于企业雇佣关系发生的债权,管理人在处理这部分债权时首先核查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其次属于雇佣关系的例如临时聘请清洁人员清洁卫生、电力修理费等,因为《破产法》上职工劳动债权仅仅指企业基于劳动关系和内部职工之间的产生的劳动债权。雇佣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按照劳动债权优先处理,如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后,可以作为破产费用先行在破产财产中支付。 4 实务中破产企业职工的职工工龄审核及认定标准 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认定,但民营企业的职工工龄核查关系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而在实践中民营企业工龄核查也不能仅仅核查本企业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是否连续发放工资的工资表等书面材料,笔者认为管理人民营企业关联企业之间人员的调动,即非职工本人的原因导致的在本企业的工龄中断的,应结合企业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是否企业下达的调动命令等综合考虑,如非因本人原因导致的则相应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5 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公示及异议的处理 职工劳动债权调查工作结束后,管理人应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初步确认职工劳动债权,并编制包括经济补偿金在内职工劳动债权清单,然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管理人调查后予以公示。 但此处管理人如何公示,法律法规并未作出要求。常规做法是管理人在破产企业办公场所公告栏或者企业大门张贴公示。但该公示方案并不完善,实践中企业破产后职工已不在原办公场所,更有外地的职工已经不在本地,公示后很多职工并不知晓。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单独通知的方式(如短信、邮件等)通知各位员工,同时告知其公示地点及管理人联系方式,同时应留存通知依据,防止部分员工对公示内容不知情,导致其错失异议和诉讼时机,给管理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职工债权公示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职工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需要注意的是,此处职工对工资等提出异议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实践中各个法院操作不一,有些法院需要职工以劳动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 综合本文,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范畴、经济补偿金核查的步骤、公示及异议的程序等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可以说近年来对于破产企業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已经逐年加强。但是破产法中对劳动债权还有存在着很大的限制和不足,例如劳动债权范畴过大,劳动债权维权的程序实务中操作不一,劳动者在破产程序中参与度不高,知情权、异议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还需尽快对职工参与破产程序的细节等进一步明确、细化,同时引入社会保障机制,实体上保证确认的职工债权可以有效、足额的清偿,从而使得破产企业的劳动债权得到真正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江丁库.民营企业破产管理法律事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 [2]杨娴.破产法中劳动债权保护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7. [3]邹天奇.论破产中劳动债权的保护[D].南京晓庄学院,2010. [4]王苏.破产企业劳动债权保护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6. [5]吴迪迪.破产企业劳动债权的保护[D].吉林大学,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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