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二次监督的前置问题 |
范文 | 孙轶 摘要:前置民众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进行二次监督,实现网络监督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并举的转变,是各级公安机关开展网络监督工作的重点,也是提升公安队伍整体形象和执法公信力的必然需求。本文从人和数据两个维度,论述了实现监督前置的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二次监督;前置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网络社会人人都有监督权,这是公民民主权利的一次重大进步。但网络监督往往具有事后监督的特性,都是对已经发生的事件进行评判、赞扬与谴责的过程。网络监督的最终目的在于敦促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即“预防”问题,而不是为监督而监督。因此,前置监督,前置民众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进行二次监督,实现网络监督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并举的转变,是各级公安机关开展网络监督工作的重点,也是提升公安队伍整体形象和执法公信力的必然需求。 1二次监督前置的现实需求 互联网的出现,促进了监督工作的发展,但现阶段我国网络监督工作仍不甚理想。部分网民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害怕会被受监督的一方追究“责任”。相反,网络冷暴力、“多数人暴力”等网络暴力行为,也迫使相应部门作出执法让步。 以2018年在网络上持续发酵的高铁霸座男事件为例。事件发生后,济南铁路局最初回应,涉事男乘客的行为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违法。列车工作人员在处理该事件过程中,言行和举止得当,尽到应尽职责。针对“座霸”行为,尚没有具体规定可以参考处理。铁路局回应后,网络舆论呈井喷式爆发。在网络舆论的重压下,济南铁路局不得不做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给予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并在180天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以此平息这波网络舆论监督浪潮。可见,监督经常是在己经曝光之后,相关部门才不得不做出妥协或者是监督部门才介入监督,这是一种事后监督。而要弥补政府监督滞后的缺点,完善政府监督机制,就必须要实现二次监督的前置,将监督提前。 当下,民众网络监督的重点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公安机关作为与群众接触最密切的政府部门,其执法行为也必然成为民众网络监督的重点。这也对公安机关网络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公安机关要以人为本,通过对人的管理,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和反馈渠道,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畅通沟通机制,健全和完善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另一方面,要以数据为基础,夯实数据基础工作,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多部门、多渠道协作監督,实现二次监督前置的最终目标。 2以人为核心,提升二次监督的管理预警能力 第一,推广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二次监督的领导机制。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是由党和政府制定的,由权威机构发布党和政府的网络新闻,并积极应对网络舆论建立起来的一种网络行政制度,是对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完善。 网络新闻发言人与网民之间是平等的对话关系,没有等级之分。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使网民的政治参与具有了便捷性、平等性、直接性、交互性的特点,大大激发了人们参政议政的热情。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实行,有助于推动信息公开透明,构建和谐党群政群关系。党和政府从过去的被动回应变为现在的主动回复,这也是从管理到服务理念的巨大转变。 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实施需要一个团队和一套完善的制度,涉及网络信息的收集、交办、反馈、跟踪、评估等多个环节,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保障体系,形成听民意、汇民智、聚民心的长效监督机制,形成统一领导、统一口径的管理局面,才能为二次监督的前置提供有力的领导机制。 第二,培养公安机关内部的“意见领袖”,有节奏地掌握话语权。拉扎斯菲尔德在《人民的选择》中,最早对意见领袖做出定义,意见领袖是大众传播中信息中介,人际传播中活跃分子,经常为受众提供信息、观点、建议,对他人施加影响的人物。意见领袖往往更快接触到媒介信息,并且通过加工处理传播给受众。意见领袖或权威,或可信,或专业的特性,深受民众的信任。在公众价值观偏差、理性丧失、自身判断力下降的情况下,意见领袖能有效引导舆论,对已有信息产生引领作用。2016年5月雷洋事件,网络舆情从最初网友声讨公安机关,到出现大幅度的舆情翻转,就是北京警方充分发挥意见领袖引领作用的典范。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需要培养自己的“意见领袖”。这些“意见领袖”可以是民警个人,也可以是公安机关内部与民生相关的、关注度高的机构。一方面这些“意见领袖”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执法过程认识更清晰,能够从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可行性、利他性等多角度介入网络监督。另一方面在应对突发性事件时,“意见领袖”如果观点能趋于一致,就更能从专业性的角度,影响网络监督的走向,形成舆论合力,瞬间扭转不利局面。 第三,建立健全网络举报反腐机制,削弱二次监督中可能出现腐败现象。近年来,网络监督在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谣言泛滥、人肉搜索等负面现象。这类网络监督虽然容易引发大量关注,为公众参与网络反腐提供了便捷渠道,但也会给举报人带来自身安全与权益保障的忧虑。同时,针对经济利益不断向网络监督渗透的负面现象,网络监督也充斥着幕后交易。 反腐是一件严肃的事情,要以制度的形式,确定政府及监督机构在网络反腐中的职责,规范审查介入的方式和程序,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反腐”的积极作用。要积极构建网络举报平台,建立严格的二级监督反腐机制,对涉及二次监督中出现的腐败问题认真把关,严格审核,才能建立起良好的网络监督秩序,形成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的良好互动,促进网络监督的健康成长。 3以数据为基础。夯实二次监督的技术应用水平 3.1合理运用大数据,提升二次监督精 准监督能力 互联网的发展,数据的种类和规模均呈爆炸性增长,大数据治理的概念也就应运而生。2015年9月,国务院出台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要在2018年底前建成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明确把大数据上升为国家的战略决策。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平台为公安机关与社会民众提供了开放互动的载体。一方面,公安机关通过政务公开,及时披露重大案事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另一方面,网络监督从新的视角看待公安机关执法工作中缺陷和不足,避免了执法程序中因为惯性思维和行为固化而产生的认知盲区。 因此,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并运用好采集到的大量数据。第一,对各类舆情进行建模,建成集舆情收集、分类、研判、处置为一体的数据模型,实现自动统计、自动比对、自动分析等功能。第二,规范数据采集、处理、共享等标准,打破公安内部各部门各系统间各任务岗位问信息不互通的局面,通过数据技术平台形成全信息汇聚和共享模式,推进数据信息资源共享。第三,加快公安机关大数据治理的制度建设,优化大数据资源配置,改进工作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通过技术手段实施实时监控,大大提升了发现和查处问题的能力,让网络监督中的腐败无处藏身,也让企图借助网络监督,达到破坏社会秩序、动摇社会安定局面的犯罪分子原形毕露,实现二次监督精准到人的目标。 3.2改进信息发布制度,树立信息源权威 网络在提供真实、可靠监督信息的同时,由于网民的非理性和情绪化,也会有许多虚假、无效甚至恶意的信息掺杂其中。少数人在个人私利驱使下,散布的虚假信息危及国家和社会稳定,掩盖了事件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因此,必须建立严格的网络监督信息审查流程,从源头上把关二次监督的实际信息质量,确保真实的监督信息进入到网络监督体系中去,提高信息质量。 第一,建立起信息甄别机制。准确的信息甄别,能帮助人们快速识别、获取最有效的信息。准确的信息甄别标准,能“就事论事”,匹配制定最合适的甄别机制,使网络监督的行为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第二,建立信息汲取机制。监督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决定了监督的质量和效果,是权力监督有效性的关键。简洁、迅速的信息收集、反馈机制,既能确保海量的信息不遺漏,也能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初步删选,实现信息从“量”到“质”的转变。第三,建立信息披露机制。畅通的信息传递与反应,改变了过去能捂就捂、能不公开就不公开的屏蔽制度。因此,要发挥网络监督的作用,就要从机制上入手,树立信息源权威,确保信息能公开、能公布,是真的,能相信。 3.3依托社会机构数据支撑,贯彻落实网络实名制 实现网络监督,既要重视网络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也要加强网络管理,经常性对各个网络平台和门户进行巡查,借助其网络技术的手段对进入网络的信息进行审查监控。公安机关要督促和监管互联网服务运营商,运用人工巡查与技术审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在各个网站和论坛采用信息发布审查技术,阻止不良信息的散发和传播。 要使网络监督真实发挥实效,除了规定行政机关、网络运营者在此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外,网络实名制的贯彻落实也是其重要环节。2017年6月1日施行的《网络安全法》规定了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领域确定实施网络实名制。但电子商务、金融领域并未包括在其中。阿里巴巴、银联等社会机构,通过电子商务的形式,掌握了海量的个人信息。如果能依托这些社会机构,明确实名制的操作流程,包括网络用户个人身份信息的提交以及查询、调取流程等,就能建立起网络 现实一体的诚信体系,为实现二次监督的前置提供扎实的数据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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