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核算要点 |
范文 | 林宁 摘要:我国为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结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行业特点,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税收环境。本文主要围绕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进行探讨。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核算要点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1 低税率优惠 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是以高新技术企业有效证书所标注日期的所属年度开始。例如,假设C企业2018年10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那么C企业在2018年全年的所有月份都可以享受巧%的税率,而不是从2018年10月之后才能享受该政策。 对于证书到期当年的所得税税率: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在旧证书己到期,新证书尚未申请通过的情况下,允许企业按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先行预缴所得税,如果在次年汇算清缴前依旧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将差额进行补缴就可。 2 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所得税 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国家对于取得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的企业,不但给予所得税税率的优惠,在可弥补亏损的年度上也予以延长。具体政策:企业取得相应证书所在年度前5年还有亏损未弥补结束的,可以继续结转,结转年限由原先的5年延长至现在的10年。 例如,假设企业于2017年获得相应资格证书,那么在此之前的5年(2012-2016年)有亏损仍需弥补的,都可以递延至以后年度,最长的结转年限是10年。在2017年之后获得相应资格的企业都可以参照该规定执行,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 3 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实行分段计算,不足500万元的,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技术转让收入,减按12.5%(25%*5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某高新技术企业A公司2018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800万元,其中700万元为当年专利技术转让所得,A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15%,公司已经向所属税务机关进行了税收优惠报备,在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的假设下,該企业应纳所得税额=(1800-700)*15%+(700-500)*25%*50%=190(万元)。注意超过500万元的不是按照15%减半,而是25%的税率减半。 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一般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发生的研发费用,如果没有形成无形资产就会转到当期的损益费用,以账面所核算真实费用为基础,在2018年初至2020年末的这段区间里,可以依照本年度实际发生损益额的175%在税前加计扣除;如果企业的研发转化为无形资产的,在上述区间里则按照175%的比例对无形资产进行税前摊销。 4.1 费用归集中的关注点 4.1.1 人工费用 第一,一般研发生产企业人工费用会根据不同的岗位进行区分会计科目,有的企业对人员工资分配界限较模糊,不能准确归类,企业应注意对于研发费用中人工费用的归集,只有直接参与研发活动的人员才能单独列表计入加计扣除,对于企业经营管理中没有实质性参与研发的人员,如财务人员等不可归类到研发费用中的人工费用。 案例:某稽查局在对甲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多扣除了30余万元,原因如下:一是财务人员工资列入研发费用不符合规定。二是质检人员,该公司没有明确的记录区分质检人员在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中的分配标准和比例,而是将该类人员的工资全额记入到研发费用工资项下。 新政规定:企业有些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可能会同时进行非研发活动,这种情况下要对该类人员从事的工作进行必要记录,要对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企业确定的合理分配方式进行分配,正确归集其中的研发费用,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第二,人工费用是指按上述第(1)条中确定的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和“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支出。 第三,企业由于研发的需要,会聘用一些外部人员,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在账务处理上可以归纳为两类,一是企业以工资的形式将费用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该种情况在账务上作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二是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有相应的协议或合同,费用不与个人结算,而是通过派遣公司结算,企业以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为依据在账务上作为劳务费支出。如果派遣人员在从事研发活动的同时还有部分活动是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对其产生的费用要采用合适的方法将其分配、记录,正确区分研发费用和经营费用,如果未进行区分则不允许加计扣除。 第四,人工核算注意事项:工资表的计提和实际发放情况要统一(工资表与人事部提供的职工花名册相符,部门分类要明确);研发人员同时参加多个项目需要工资分配表并且研发项目负责人签字;研发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学历证书;银行代发工资证明(流水明细); 全员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表(反映职工总数,工资低于个税申报标准的也要申报);全员社保申报明细表(反映职工总数)。以上资料要相互印证并相符。 4.1.2 直接投入 第一,企业从事某研发项目,不论是领用材料还是使用的设备、产生的其他例如检测、维修费等,都有明确指向该研发项目,则应依据领料单、报检单等相关资料直接记入。 第二,国税局97号公告不再要求企业为项目配备专门的人员和设备,如果项目人员和所用设备在研发的同时还另有岗位和用途的,企业要对相关人员活动以及设备仪器的使用情况做相应记录,未采用合适的方法将其分配、记录的,以致无法正确区分研发费用和经营费用的,混合发生的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 第三,从外部采购的指定用于相关研发活动的可以根据入库单、发票等进行记录;内部发生的则应通过内部结算价或者作用费用、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摊。 4.1.3 折旧费用 对于企业准确核算的用于研发活动中的机器设备和仪器折旧可以加计扣除,不动产不含在内;研发设备采用加速折旧,在进行加计扣除的时候以会计账务处理计提的折旧为基数,同时以税法规定的金额为限。 案例:甲制药企业2017年12月采购设备一台,该设备专门从事研发活动,原值600万元,会计上按6年折旧,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10年,无残值。企业运用加速折旧,折旧年限5年。2018年会计计提的折旧额为100万元,税收按加速折旧额是120万元,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只能按会计折旧额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如会计上按4年折旧,假设其他不变。则2018年会计计提折旧额巧。万元,税收按加速折旧额为120万元,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只能按税法折旧额加计扣除90万元。 在加速折旧选择方面,高新技术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合理籌划折旧方法。一是在高新企业享受减免所得税期间不适合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二是在企业收入少费用高的初创期也不适合;虽然高新技术企业亏损弥补延长至10年,但对企业来说合理预计后期的收入利润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4.1.4 无形资产摊销 企业从外部采购的无形资产,应遵行会计准则和税法相关规定摊销入账。对于企业内自主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如企业申请的专利A又在新研发项目B上使用,假设A无形资产50万,摊销期10年,每年摊销5万,加计扣除3.75万。对于加计扣除的这部分在B项目研发费用中不能再次计算。 4.1.5 新产品设计费等 企业从外部采购的只用于研发活动的新产品设计费可以依据发票等资料登记;内部发生的应当按照《新产品设计费等分配表》等类似分配表汇总登记。 4.2 其他应关注点 第一,对于在境外发生的费用,企业应该根据相关的合同分清是劳务所得还是服务外包,如是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第二,合理划分费用化和资本化支出。高新技术企业由于行业特点,在企业初创期各项费用支出耗费巨大,但转化成效益较漫,造成企业初始亏损较多,从税收的角度来考虑,企业在初创时应将研发费用尽量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在企业研发转化为收入增力口利润时,尽量将研发支出费用化,在当期享受加计扣除。 第三,税收要求与会计处理不同之处。企业财务人员在对研发费用进行账务处理时,由于核算不精确或对政策理解不是很到位,例如将物业管理费记入到企业研发费用里,造成企业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进行统计时,一般要对账面上记录的高新研发费用进行删减才能达到税务要求,也就是说税务对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要求更严格一些。 第四,专项资金的会计处理。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可以申请相应项目的政府立项资金,对于企业取得的政府项目资金,除了分项目分内容准确核算外,企业还应根据不同的阶段按规定合理处理。如果作为不征税处理,对初创企业来说减少了收入基数,但研发中的相关费用也不能享受扣除。相反如果作为收入处理,研发费用则可以正常扣除。 第五,职工教育经费扣除优惠。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是指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工资薪金总数为基数,8o/u以内的部分,在当年准予扣除;对于超出的部分,当年要进行纳税调增,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六,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同时是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两者之间任选其一,但不可同时享受。 第七,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处理的同时研发费用加计同时享受。 5 结束语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对企业发展非常有利,核算要求也比较严格,作为企业财务人员要提高意识,对新出台的政策要及时关注,不断学习,在账务处理上要举一反三,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将企业的涉税风险降低。 参考文献: [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Z].国科发火[2016]32号,2016-1-29.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Zj.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2017-6-19.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Z].财税[2018)76号,2018-7-11. [4]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Z].财税[2018]99号,2018-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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